金融組織體系
金融組織體系
金融組織體系是指在一定的社會經濟及金融制度下,由國家法律形式確定的銀行體系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組織結構,以及各類金融機構在整個金融體系中的地位、職能和相互關係。
(一)金融機構種類和數量增加較快
改革開放以後,我國逐步強化金融機構在國民經濟運行中的地位,進一步發揮金融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和作用。同時,按照機構設置原則,根據經濟發展的需要,批准建立了大量金融機構。從業務活動範圍來看,既有中央銀行,又有政策性銀行和商業銀行,以及非銀行金融機構。從所有制形式看,既有國有金融機構,又有股份制、合作金融組織及外資金融機構。從區域性看,有全國性的金融機構,又有區域性的金融機構。從融資形式看,既有間接融資機構,還有直接融資機構。保險組織體系也不斷發展。
(二)中央銀行宏觀調控能力不斷加強
金融管理從過去以行政管理為主,逐步過渡到以經濟手段、法律手段為主.中央銀行逐步改革貨幣政策工具,運用以間接調控為主的貨幣政策工具,增強調控能力,從以貸款限額為主過渡到運用多種貨幣政策工具控制貨幣供應量,實行資產負債比例管理、推進公開市場業務操作,運用再貼現、準備金、利率等各項工具。建立、健全金融法律體系。
(三)金融機構經營機制不斷改善
金融組織體系的作用:一是以發展間接信用機構為主體,指銀行等,另外又開拓了直接信用機構,包括信託投資公司、金融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等作為補充。只有多種金融機構,才能開展多種信用工具和信用方式,才能壯大信用組織體系。直接信用機構從事經營信託投資業務,它接受籌資者和投資者雙方的委託,根據雙方所提供條件,從中撮合他們直接辦理資金借貸。這種信用機構的優點,一是資金供需雙方直接結合,投資者可以獲得比銀行儲蓄存款高的利息,而籌資者只支出比銀行放款低的利息,雙方均有利可圖;二是這種信用組織體系,既打破了國家銀行對金融業的壟斷,又打破了專業銀行對金融專業的壟斷,這就為金融業開展競爭創造條件,迫使專業銀行不得不提高經營水平,實行企業化管理;三是直接信用機構承擔著證券市場中初級證券發行市場的職能及代理企事業單位發行、承銷有價證券,保持證券的正常發行和流通,保持證券價格的穩定和信用可靠,即保證發行證券者能按期償還本息。這種體系,對進一步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對進一步改地開放也有一定的障礙,必須進一步完善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