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主權
消費者主權
消費者主權是詮釋市場上消費者和生產者關係的一個概念,消費者通過其消費行為以表現其本身意願和偏好的經濟體系,稱為消費者主權(consumer sovereignty)。換而言之,即消費者根據自己意願和偏好到市場上選購所需商品和服務,這樣消費者意願和偏好等信息就通過市場傳達給了生產者。於是生產者根據消費者的消費行為所反饋回來的信息來安排生產,提供消費者所需的商品和服務。
消費者的消費行為在商品生產這一最基本經濟問題上起決定性作用。這種作用表現為:消費者用貨幣購買商品是向商品投“貨幣選票”。“貨幣選票”的投向和數量,取決於消費者對不同商品的偏好程度,體現了消費者的經濟利益和意願。生產者根據消費者“貨幣選票”確定生產的數量、雇傭的勞動和所需的生產資料,同時改進技術、降低成本、增加品種等,以滿足消費者的需要,獲得最大利潤。在這一過程中,消費者的消費抉擇與行為是作出了巨大貢獻的。
今年的“3·15”漸行漸遠,竟然沒有觸動筆者的神經。這或許佐證了一個可喜的變遷:消費者維權已經不隨一年一度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日”來去匆匆了。或許這個判斷過於樂觀,大多數消費者仍要耐心等到這個完全失去“節日意義”的日子,才能享受自己的權益。
消費者主權可以用一個比喻來說明,即消費者在市場上每花一元貨幣就等於一張選票,消費者喜歡某種商品,願意花錢去買它,就等於向這一商品的生產者投了一票。各個生產者就是通過消費者在市場上“投貨幣票”,了解社會的消費趨勢和消費者的動向,從而以此為根據,組織生產適銷對路的產品,以滿足消費者的要求,從而最終達到利潤最大化的目的。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下稱“消保法”)第34條規定了消費者權益爭議的五種解決途徑:與經營者協商和解、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向行政部門申訴、提請仲裁機構仲裁以及向法院起訴。這種順序對當事人不具有約束力,但是並非沒有意義:五種途徑的個人與社會成本依次增加、解紛效率依次降低、外部力量的介入與強制性依次增加、當事人信息的公開程度依次增加。可以說,這種順序體現了一定的倡導意義,倡導原告誠實信用地尋求救濟,以利己、利他、利國。本案當事人在訴至法院未開庭的情況下悍然發動網路與媒體攻勢,可能造成難以挽回的影響,不符合誠信原則。
消費者主權理論又稱顧客主導型經濟模式,與生產者主權或企業主導型運作模式相對。所謂“消費者主權”,是詮釋市場上消費者和生產者關係的一個概念,即消費者根據自己的意願和偏好到市場上選購所需的商品,這樣就把消費者的意願和偏好通過市場傳達給生產者,於是所有生產者聽從消費者的意見安排生產,提供消費者所需的商品。這就是說生產什麼、生產多少,最終取決於消費者的意願和偏好。企業、市場和消費者這三者間的關係是:消費者藉助於消費品市場上生產者之間的競爭,行使主權,向生產者“發布命令”。
“消費”,成為近段時間最熱的辭彙之一。連續下調存貸款利率、暫免徵收存款利息稅、大幅提高糧食最低收購價和糧農補貼、降低住房交易稅費——細心的人們發現,近期國家已頻頻出台一系列強有力的措施增強消費者信心,刺激城鄉居民消費需求。大眾消費時代有兩個顯著的特徵,那就是消費者主權原則和消費決定生產及經濟生活。“在受著消費者主權原則約束的市場經濟活動中,生產什麼東西是由作為消費者的個人或家庭按照他們的愛好所做出的集體決策來決定的。”一切圍繞著消費者來轉了,生產什麼你說了算,只要你有需求。這樣一來,私人領域的消費儘管是個人的事,又不僅僅純粹是個人的事了。這2個原則控制著經濟生活。也正是這樣兩個原則更增加了我們消費者的一個責任。這種責任就是社會責任和道德倫理責任。所以我們應當倡導責任消費——消費者要為自己的消費行為負起社會責任和道德責任。
我們再回到消費者主權,消費者主權只有在自由競爭的、有眾多買者和賣者的市場經濟條件下才可以實現,消費者主權關鍵體現在消費者金錢投票權之中的企業產品選擇權。在目前中國原油供應主體和銷售主體主要是中石油、中石化和中海油這三家企業的情況下,價格管制引發"油荒",消費者連金錢投票的資格都沒有了,何談消費者主權。放開價格而又不受壟斷企業的定價約束,只能寄希望於打破壟斷。國際石油壟斷我們無話可說,至少我們可以在國內做一些事情,以減輕壟斷所帶給消費者的價格壓力吧。
商務部貿易競爭政策研究專家組成員、華東政法學院教授徐士英在接受有關媒體採訪就說:“顧客就是上帝,相信所有商家都有過這樣的承諾。然而在現實生活中,人們卻感到,這個‘上帝’並不好當。”
面對危害消費者身心健康事件的頻發、維權之艱辛和痛苦,消費者不禁要問:為什麼受傷的總是我?打假難盡、維權不力,這其實是反映了一個問題——消費者到底在社會經濟生活中佔據什麼樣的地位。經濟學有一個概念:消費者主權,即指消費者在市場中佔據主導地位,消費者的需求就是生產經營的目標。為什麼說“消費主權”?因為從法律的角度來說,消費者權益比較容易受到侵害。在社會再生產中,消費既是起點也是終點,生產的最終目的就是為了消費,所以消費很重要,消費者更重要。可現在,由於生產社會化程度越來越高,科技含量越來越高,人們沒有辦法再像以前那樣僅僅通過感官就能鑒別商品以及服務的好壞,而是越來越依賴商家的宣傳,有的甚至迷失在廣告的“叢林”里。一個不爭的事實就是,企業愈強,消費者愈弱,而在商家的牽引下,消費者的主權地位正在喪失。
不僅如此,失范的市場競爭秩序也在改變著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力量對比。今日的中國,雖然我們還不能說已經到了很發達的階段,但是,和市場經濟相關的一些問題已經暴露了出來,不正當競爭等普遍存在。這對消費者權益的影響很大,比如行業中壟斷,它實際上限制合理競爭,聯合定價嚴重剝奪消費者的選擇權,即便談判,雙方也不在同一平台上。可以肯定的是,一個發展良好的市場,一個健康有序的市場,必定是一個以消費者為主導的市場。不實現這樣的轉變,所謂的惡性競爭以及由此所帶來的維權困境,也就無從解決。
徐士英認為,消費者的維權運動有一個發展過程,首先是自發階段,消費者利益遭到損害后沒有有力的制度保障,在無法得到解決時,就會出現自發的抵抗,甚至出現像砸賓士、砸彩電等一些過激的維權行為。其次到了上世紀60年代,國際上消費維權進入一個自覺階段,隨著消費者協會成立,出現了消費者自己的報紙和檢測機構等,消費者有了一定的力量可以和經營者對話。最後是伴隨著政府力量的滲入,消費維權走出國門,國際消費者聯盟由此成立。這個過程說明,光有自發的維權意識還不夠,制度保障極為重要。
但是,我們在制度建設方面還沒有真正到位。有人士指出,目前存在的問題主要是:
第二,執法問題。嚴正聲明、聯合行動往往難以收到實效,主要是政出多門,落不到實處。龍口粉絲、金華火腿、太倉肉鬆、阜陽奶粉、山西假酒、黑心棉等,如果只是一兩個,那不足為懼,因為不過是個別經營者的問題;但如果是大面積的、一個地區的,甚至是全國性的,那麼就是制度問題。
當前,我們把消費者權益保護的認識提到一個前所未有的高度,因為這關係到人的生命權、健康權等權益。
如果市場競爭秩序不好,消費者權益就難以得到保護。一個完善市場秩序的建立和維護,離不開消費者的參與。畢竟,政府監管力量有限,維權成本也高,運動式維權也不能持久。為什麼不發動消費者這麼一支龐大的社會監督力量呢?困難也是存在的,比如王海打假,被說成是牟利,受到道德上的譴責。如果人人都能這樣,那麼假貨還有生存空間么?畢竟,目前我們對不法經營者還沒有形成一種威懾機制,那麼,可否用利益機制激勵消費者,發動他們同侵權行為作堅決的鬥爭呢?客觀上,這也是讓不法經營者承擔維權成本的好辦法,何樂而不為呢?
如果旅客有過占機、霸機等行為,造成航空公司連環延誤,就被列入春秋航空的“黑名單”,該旅客再想乘坐春秋航空的航班,電腦系統就將拒絕為其訂票。這件事在網上引起了爭議,新浪網的即時調查顯示,77%的網友認為這一舉措是合理的,但被拒訂票的網友則批評春秋航空“沒有容人之量”。
究竟應該如何看待這個問題?
首先,應弄清的是,春秋航空為什麼要這麼做?據春秋航空董事長王正華介紹:由於天氣原因,上海—大連航班出現了延誤,在航班從大連飛抵上海后,幾十名旅客拒絕下機,從當日14時14分持續到次日5時30分,導致了十幾個航班被連環延誤,不僅使春秋航空損失10餘萬元,更使1600多名旅客的行程受到影響。
其次,我們要問的是,旅客用“霸機”的方式處理和航空公司之間糾紛的做法對嗎?我國《消法》第34條規定了消費者權益爭議的5種解決途徑:與經營者協商和解、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向行政部門申訴、提請仲裁機構仲裁以及向法院起訴。但“霸機”行為並不在這5種解決途徑之內,它的實質是要以無限加大航空公司和其他無辜旅客成本的方式來要挾,以使自己的要求即時獲得滿足,這既不符合《消法》相關規定,也不符合《消法》的精神和原則——《消法》的精神是要用最低的成本來解決糾紛的。
第三,我們要問的是,春秋航空有沒有權利這麼做?我們知道,航空公司運營的民航客機屬於公共運輸服務。依據我國《合同法》第289條關於“從事公共運輸的承運人不得拒絕旅客、託運人通常、合理的運輸要求”的規定,沒有正當理由一般不得“拒載”。但《航空法》的相關條文也規定,為了保障旅客、貨物和航空器的安全,包括保證飛機的航行、運營處於良好的秩序及狀態中,也並不排除拒絕危險人物,包括具有危險傾向或危險言行的人乘機。“霸機者”因為有破壞航空運營良好秩序的記錄,航空公司拒絕其登機,是為了維護航空運輸整體秩序,也是為了維護其他旅客的利益,所以並不違法。
在理清了這些問題之後,我想提出這樣一個問題:消費者究竟應該如何理解消費者主權?在我看來,消費者主權是有邊界的,這個邊界就是《消法》以及其他一些相關法律所規定的權利。消費者並不能真的像“上帝”那樣為所欲為,不對任何人負責。恰恰相反,消費者在享受更多的權利和服務時,也應該承擔起更多的責任,一個良好的市場秩序只有靠商家和消費者的共同努力才能建立起來。從根本上來說,消費者主權意味著公平交易與對話的平台,而不是消費者的弱者霸權。如果把消費者主權理解成了“消費者霸權”並加以濫用,那麼被列入“黑名單”並被拒絕提供商品或服務,也就不能責怪別人了。
數據(信息)資本的理論基礎是消費主權論的基本原理。亞當·斯密在其《國富論》中認為:社會居民及個體有用的能力也屬於資本。根據消費者主權論,消費者的消費行為在商品生產這一最基本經濟問題上起決定作用,消費行為信息質變為數據資本。消費者的行為數據作為資產參與並促進商品的生產流通過程,因而有權參與分配數據資本所產生的增值部分。各種消費通過數字貿易平台整合成為消費資產。數字貿易平台統一將整合后的消費資產投入生產而形成資本。數據信息本身是具有價值的,數據資本起源於消費主權論,將社會居民及個體有用的能力進行匯聚而形成了資本。將消費選擇的種種信息進行匯總,並及時準確提供給商品生產者,這種信息本身就蘊藏著巨大的價值,有利於企業進行生產規劃和成本規劃。在網際網路時代之前,消費信息本身是通過一個自由市場形成的,匯聚信息非常困難。信息在匯總之前只是一種潛在的資源,尚未成為資本。消費數據被匯聚,消費成長變成消費資本,形成統一的消費行為,這就產生規模需求的效應。整個消費數據被系統匯總,所形成的消費力量是不可估量的。利用消費數據,商家能夠更加有效地規劃生產,經過優化實現低成本運作。
數字貿易踐行以人為本的人文理念——真正以消費者為主體,從消費者本身出發架構的管理系統,對日常消費行為進行分類。對大量用戶消費行為進行歸類,這同時也是對消費行為所反饋的消費數據進行匯總。數字貿易平台是一個真正為廣大消費者著想的系統:消費者從自己的消費支出轉化為消費資本的過程中獲取價值回報。數字貿易是通過利用先進的網際網路得以實現的,掌握各方消費數據與掌握先進科技一樣,能夠降低生產成本,在競爭中掌握先機。數據(信息)也是生產力,消費力與生產力同等重要,消費行為是經濟的原動力。以消費為導向,這將徹底改變“為生產而生產”的“生產中心”傾向,變被動生產為主動生產,避免造成一次又一次經濟危機,使經濟活動回歸消費本身,促進生產與消費的和諧統一,促進國民經濟良性循環,構建和諧社會。
信息技術的高速發展激發消費者與供應商之間的高效互動,這是所有應用高新技術建設貿易通道企業的焦點話題。不斷向公眾推廣的產品供應,猶如一種光明的力量,正如東方傳統哲學領域中所稱為“陽”的力量。而處於潛伏狀態的消費者需求,則是所有“陽”面力量所渴望尋求互動的對立面,這種潛在的力量猶如“陰”面的能量。當兩種力量無法和諧地交融,這個空間的層面便處於混沌的狀態當中。如何讓“陽”成為“陰”的推動力,又如何讓“陰”成為“陽”的推動力,這是商業領域最為關注的解決方案,數字貿易平台即是這樣一個能夠進行有效推動的商業模型。在數字貿易產業中,用戶和商戶的互動需求,引發數字貿易平台的出現。這是一個供需交融的中心,這個平台是所有的系統軟體設備與通信技術的集成,為一切可能的商業運作提供良好的基礎。消費者與供應商都將圍繞數字貿易平台這個中心旋轉,這就猶如從無極中產生的太極,而太極中的兩儀便是數字貿易中供需兩個主要角色。中國傳統的太極圖中,“陰”“陽”兩種力量能夠相互推動,彼此就必須擁有容納對方的空間,這空間表現在太極圖中就是陰陽魚的眼睛。那麼,什麼是數字貿易的點睛之筆呢?
以數字貿易平台為中心的供需兩個主體,相互依存地交合在數字貿易產業的服務領域,這正如太極中的兩元。通過應用消費資本理論,用戶創新地分享到商業主體中的流通利潤,猶如陰元中的陽眼,對用戶參與的原動力起到了重要的牽引作用。龐大的用戶群體可以看出,在數字貿易產業發展進程中消費用戶所表現的極大參與熱情。這就是推動商戶發展的主要動力源。在數字貿易的運營過程中,消費資本同樣可以通過聯合運營的知識主權合作方式,便利地進入數字貿易領域。這猶如陽元中的陰眼,可以加快商戶的數字貿易平台的建設進程,降低商戶的投入風險,同時這種和合協作的商業模式,也極大地調動了雙方的合作意識。通過以上兩個支點的能量,數字貿易平台模型在行進中達到動力能源的平衡,從而進入高速螺旋上升的態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