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徵用及遷移補償費

概念

土地徵用及遷移補償費是因建設工程需要所發生的徵用土地及其有關費用。是待攤投資的組成部分。主要內容包括:按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青苗補償費、被徵用土地上原有各種建築物、墳墓、林木、青苗等安置補償費、遷移費、土地徵收管理費以及交納的耕地佔用稅等。列支時須注意的事項是:(1)青苗補償費應以最近二至四年的定產產量為準。(2)徵用農業生產使用的非農民土地或土地所有人不從事農業生產者,不給補助費。(3)市區內沒有收益的空地,經批准可無償使用。(4)建設單位用這筆費用為被拆遷單位蓋房屋,其建房投資應計入建築安裝工程投資,不列入本項費用。(5)改土造田費和移民費列入本項費用。(6)土地平整、原障礙物的拆除和建築場地的布置所發生的費用,應列入建築工程投資

內容介紹


土地徵用及遷移補償費的內容包括:
(1)土地補償費。徵用耕地(包括菜地)的補償標準,按政府規定,為該耕地年產值的若干倍,具體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此範圍內製定。
(2)青苗補償費和被徵用土地上的房屋、水井、樹木等附著物補償費。
(4)繳納的耕地佔用稅或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登記費及征地管理費等。
(5)征地動遷費。包括徵用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屬構築物、城市公共設施等拆除、遷建補償費、搬遷運輸費,企業單位因搬遷造成的減產、停工損失補貼費,拆遷管理費等。
(6)水利水電工程水庫淹沒處理補償費。包括農村移民安置遷建費,城市遷建補償費,庫區工礦企業、交通、電力、通信、廣播、管網、水利等的恢復、遷建補償費,庫底清理費,防護工程費,環境影響補償費用等。

相關規定


征地補償費歸誰所有和使用?
土地管理法》第48條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6條對征地補償款項的所有和使用問題都有明確的規定。具體內容如下,
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土地補償費主要用於被征地農戶。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征地補償費的收支和分配情況.向本集體組織成員公布,接受監督。
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徵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市、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置補助費使用情況的監督。
征地款項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肆意侵犯或挪作他用。《土地管理法》第79條規定,侵佔、挪用被徵收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款和其他有關費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核算


在建設單位會計中,在“待攤投資”帳戶下設置“土地徵用及遷移補償費”明細帳戶進行核算。1985年3月5日國家計委、中國人民建設銀行總行頒發的《關於工程建設其他費用項目劃分暫行辦法》中稱為“土地、青苗等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
早在20世紀50年代的建設單位會計中,在其他基本建設工作費用中列有“土地徵用費”(包含遷移補償費)項目。幾十年來,本費用包括的內容逐漸增多,核算用的科目幾經變化,但此項費用一直計入交付使用財產成本。

實例


【例】
為興建商品房而開發的自用建設場地,應由兩個以上成本計算對象負擔的土地徵用及遷移補償費,應先通過“土地開發”明細帳歸集,待土地開發完成交付使用時,再按一定的標準(如佔地面積)分配計入有關房屋開發成本。如:企業支付土地徵用及遷移補償費1000000元,其中A棟住宅400000元、B棟住宅100000元、商品性建設場地甲工程300000元、自用建設場地乙工程200000元。
借:開發成本——房屋開發A棟 400000
——房屋開發B棟 100000
——土地開發甲工程 300000
——土地開發乙工程 200000
貸:銀行存款 1000000
若乙工程已竣工,將自用建設場地土地徵用及遷移補償費分配計入C棟住宅和D棟住宅開發成本,C棟120000元,D棟80000元。
借:開發成本——房屋開發C棟 120000
——房屋開發D棟 80000
貸:開發成本——土地開發乙工程2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