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律師協會

1992年成立的社會團體法人

海南省律師協會於1992年成立,是由海南律師組成行業自律組織,是在省民政部門登記成立的社會團體法人。接受海南省司法廳的監督指導,接受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的指導。

協會的主要職能和任務是:保障律師依法執業,維護律師的合法權益;配合司法行政機關制定律師工作的發展規劃、方針,制定並完善律師執業規範、準則和律師行業管理制度;開展律師業務研討,總結、交流律師工作經驗,提高律師整體執業水準和社會形象;加強對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教育、檢查和監督;組織對執業律師實習律師的考核;組織實施律師執業前的培訓和執業中的繼續教育;對律師、律師事務所實施獎勵和處分;處理對律師的投訴,調處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在執業活動中發生的糾紛;宣傳律師工作,出版《海南律師》會刊;組織律師和律師事務所依法履行法律援助義務,開展社會公益活動。

協會介紹


協會現有團體會員77家,個人會員944名,設有專家諮詢、紀律、維權、參政議政、財務監督、青年及文體工作6個專門委員會;設有民商行政、刑事、金融證券、勞動與社會保障、未成年人保護5個專業委員會。
海南省律師代表大會為海南省律師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代表由全體律師民主選舉產生。律師協會理事會由律師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是律師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協會秘書處為協會的執行機構,具體負責落實海南省律師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各項決議、決定,承擔律師協會的日常工作。海南省律師協會五屆理事會會長王晶,副會長廖向琦、姜丹,秘書長吳少平,副秘書長符瓊芬、賈雯、王航兵。
海南省律師協會六屆理事會會長廖向琦、副會長符瓊芬、姜丹、廖暉、王航兵,秘書長吳少平。
海南省律師協會成立以來,嚴格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海南經濟特區律師執業條例》賦予的職責,重視律師隊伍的組織建設、思想建設、行業作風建設,積極參與國內外法律交流與合作,努力探索律師業務的發展,支持和鼓勵律師積極投身特區法治建設,投身公益事業,團結和帶領全省律師,為海南特區的穩定和發展做出了積極的貢獻。

部門設置


秘書處實行秘書長負責制。秘書長主要職責: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律師代表大會、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議的各項決定和決議,擬定執行與落實的具體方案。擬定秘書處部門和崗位責任的設置方案;組織制定和落實秘書處各項規章管理制度;提請會長辦公會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秘書處部門負責人及其他工作人員;完成理事會、會長交辦的其他工作。
辦公室是省律協秘書處的綜合工作部門。其主要職責是:負責司法部全國律協、省司法廳有關領導指示的傳達和反饋,以及信息溝通聯絡;按秘書長的工作安排與要求組織協會各項交流與接待工作;負責律師代表大會、黨委會、理事會、會長、秘書長辦公會等會議的籌備與組織工作;負責各類研討會、座談會等會議的籌備與組織工作;負責協會秘書處各部門的文秘管理與協調工作;負責來文的接收與傳送,文書的起草與印發。負責文書檔案的整理、裝訂、保存與查閱;接秘書長的指示,與相關單位、行業部門的溝通與聯絡工作;兼任財務、固定資產管理工作;負責協會秘書處的後勤保障工作,負責律師會館的物業管理工作;做好聯絡和接待工作。
二、培訓部
培訓部為省律協培訓工作指導、研究和實施部門。主要職責是根據我省律師隊伍建設的需要,制定培訓計劃。開展我省實習律師的崗前培訓、律師的繼續教育、學歷教育等與律師業務密切相關的培訓工作。舉辦各類業務專家講座,更新律師知識結構,提高律師業務水平。
三、會員部
會員部為省律協的會員管理部門。其主要職責是支持律師依法執業,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完善會員執業保障體系;負責律師職業道德、執業紀律的教育、檢查和監督;負責執業律師的責任保險工作;指導律師事務所的規範化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律師福利事業,對會員的優異表現或特殊貢獻進行表彰、獎勵。
四、業務部
業務部是省律協設立的各專門、專業委員會的辦事部門。主要職責是實施各專門、專業委員會活動計劃,協調、協助各專門、專業委員會開展研討、交流工作。根據專門、專業委員會涉及的律師業務內容與職責,組織委員開展各項工作,提高會員的整體執業水準;負責《海南律師》會刊的編輯出版工作;負責協會專業書籍的組稿編輯出版工作。
五、黨群辦公室
黨委辦公室是省律協與省公協聯合黨委的工作部門,其主要職責是對我省律師、公證員黨員基本情況的統計。傳達省廳黨委的各項決議和完成工作要求。黨費的收繳與保管。組織黨員的組織生活及各類活動。
六、信息部
信息部是省律協信息收集、分析統計、出版宣傳的部門,其主要職責是:負責協會的信息收集、調研、整理、分析、保存工作;負責協會對外網站的建設與維護,負責協會工作信息的發布;根據協會需要,進行信息的收集調研,為專項工作提供決策參考;完成秘書長交辦的其他工作。
七、工作站
海口工作站。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海南省律師行業管理行為,促進海南省律師行業的發展,發揮海南省律師協會作用,保障會員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章程》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海南省律師協會(以下簡稱本會)是依法設立的社會團體法人,是律師的自律性組織,依法實施行業自律管理。
第三條 本會名稱和住所:
中文名稱:海南省律師協會
英文名稱:HAINAN LAWYERS ASSOCIATION, 縮寫:HNLA
住所:海南省海口市海甸島人民大道56號海南律師會館。
第四條 本會宗旨:團結和教育會員維護憲法和法律的尊嚴,忠實於律師事業;維護律師的合法權益;加強行業自律建設;努力建設一支堅持信念、精通法律、維護正義、恪守誠信的律師隊伍,為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促進社會的文明和進步而貢獻力量。
第五條 本會受海南省司法廳的監督和指導;受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的指導。
第二章 職 責
第六條 本會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保障律師依法執業,維護律師的合法權益;
(二)配合司法行政機關制定律師工作的發展規劃、方針,制定並完善律師執業規範、準則和律師行業管理制度;
(三)開展律師業務研討,總結、交流律師工作經驗,提高律師整體執業水準和社會形象;
(四)加強對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教育、檢查和監督;
(五)組織實施律師執業前的培訓和執業中的繼續教育;
(六)對律師、律師事務所實施獎勵和處分;
(七)調處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在執業活動中發生的糾紛;
(八)宣傳律師工作,出版律師刊物;
(九)組織律師和律師事務所依法履行法律援助義務,開展社會公益活動;
(十)負責對律師進行考核,協助和配合司法行政機關對律師事務所進行考核;
(十一)組織管理申請律師執業人員的實習活動,對申請律師執業人員進行考核和管理;
(十二)鼓勵和支持律師參政、議政;
(十三)組織律師開展對外交流;
(十四)參與立法活動,向有關部門提出法制建設及律師制度建設的建議;
(十五)協調與相關司法、執法和行政機關的關係;
(十六)受理對會員的投訴或舉報,對會員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調查取證,作出行業處分或向司法行政機關提出行政處罰的建議;
(十七)設立本會派駐市、縣工作站,領導並支持工作站工作;
(十八)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規定,在海南省司法廳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的律師,為本會的個人會員。在海南省司法廳依法取得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的律師事務所,為本會的團體會員。
通過本會團體會員申請律師執業的實習人員,為本會的預備會員,接受本會的管理。
公職律師、公司律師、經批准設立的外國律師事務所駐瓊代表機構及代表,以及經批准設立的港、澳及其他地區律師事務所駐瓊代表機構及代表,受邀可以成為本會的特邀會員。
第八條 個人會員的權利:
(一)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
(二)享有依法執業保障權;
(三)在辦理重大或複雜疑難案件時,可獲得本會支持與指導;
(四)參加本會組織的學習和培訓;
(五)參加業務研討和經驗交流活動;
(六)使用本會的圖書、資料、網路和信息資源;
(七)對本會的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批評和建議;
(八)通過本會向有關部門反映意見。
第九條 個人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執業紀律和行業規範;
(三)接受本會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四)依法履行法律援助及其他法律規定的義務;
(五)自覺維護律師職業聲譽,維護會員間的團結;
(六)完成規定的繼續教育計劃;
(七)按規定交納會費;
(八)接受並履行本會作出的懲戒決定;
(九)《律師法》、其他法規規章和行業規範規定的相關義務。
第十條 團體會員享有第八條第(二)項至第(八)項的權利,並享有對本所律師進行考核的權利。
第十一條 團體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教育、指導本所律師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三)組織本所律師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
(四)依法履行法律援助及其他法律規定的義務;
(五)制定、實施律師事務所內部的規章制度;
(六)為本所律師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提供必要條件;
(七)參加律師執業責任保險;
(八)接受並履行本會作出的懲戒決定;
(九)按規定繳納團體會員會費;
(十)組織本所律師加強業務學習,提高執業水平,降低執業風險;
(十一)接受本會的考核、指導、監督和管理,承擔本會委託的工作。
第四章 律師代表大會
第十二條 律師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每三年舉行一次。必要時,經理事會決定,可以提前或延期舉行。
第十三條 律師代表大會代表由本會會員推選產生。律師代表大會代表應是取得律師執業證書、在本省執業三年以上、具有良好的職業操守、未受過行政處罰或行業處分的執業律師。
律師代表大會代表實行常任制,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四條 律師代表大會的職責:
(一)制定、修改並監督實施本章程;
(二)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任務及其他重大事宜;
(三)審議和表決會長所作的工作報告;
(四)審議和表決理事會的財務工作報告;
(五)通過會費的收繳標準和管理辦法;
(六)選舉理事;
(七)審議和表決由主席團提交的其他事項;
(八)其他應由律師代表大會討論決定的事項。
第十五條 律師代表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舉行。律師代表大會作出的決定和決議,應經出席大會二分之一以上的代表通過。
本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六條 律師代表大會代表應當出席律師代表大會,並履行下列職責:
(一)在代表大會上行使審議權、表決權、提案權提議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本章程或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五章 理 事 會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律師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由律師代表大會選出的理事組成,對律師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任期三年。
第十八條 理事應從具有良好職業道德和較高業務水平,執業三年以上,具有奉獻精神,熱心律師行業公益活動的律師代表大會代表中選舉產生。理事任期三年,與當屆理事會任期相同。可連選連任。
第十九條 理事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決定舉行律師代表大會;
(二)執行律師代表大會的決定、決議;
(三)選舉會長、副會長;
(四)經會長提名,決定聘用秘書長;
(五)根據需要,聘請名譽會長和顧問;
(六)討論本會年度工作總結及決定新一年的工作要點;
(七)審議通過本會的年度財務收支報告;
(八)推選及提議本省參加全國律師代表大會的代表;
(九)組織實施下一屆律師代表大會代表的產生與選舉事宜;
(十)提議修改章程等重大事項;
(十一)決定設置專門、專業委員會及本會派駐市、縣工作站;指導、監督各專門、專業委員會及本會派駐市、縣工作站開展工作;
(十二)決定對會員的表彰獎勵辦法或處分辦法;
(十三)必要時,決定是否舉行律師代表大會臨時會議;
(十四)律師代表大會所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條 理事會議每年四次,一般每季度一次。
經會長辦公會議決定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書面提議,應當舉行理事會臨時會議。
理事會議的舉行,應報告海南省司法廳。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始得舉行。理事會作出的決定和決議,應經出席會議二分之一以上的理事通過。
第二十二條 理事每年連續兩次無故、累計三次不參加理事會議者,其理事資格自動取消,由理事會公示。
第六章 會長 會長辦公會議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由理事會在理事中選舉產生。會長是本會的法定代表人,對外代表本會。會長任期三年,與當屆理事會任期相同,可連選連任,但不得超過兩屆。
副會長任期三年,與當屆理事會任期相同,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四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代表本會對外從事職務活動;
(二)主持律師代表大會;
(三)召集並主持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
(四)代表理事會向律師代表大會作工作報告;
(五)檢查、督促理事會決定和決議的執行;
(六)提名秘書長人選;
(七)簽署律師協會有關文件;
(八)行使理事會授予的職責;
(九)章程規定或律師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副會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
第二十五條 本會實行會長辦公會議制度,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副會長組成,秘書長列席會議。會長辦公會議是律師協會日常事務決策機構,對律師代表大會和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六條 會長辦公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一)督促、落實理事會部署的工作;
(二)決定本會日常工作事項;
(三)批准設置秘書處的工作部門及其負責人;
(四)決定本會派駐市、縣工作站由站長及各專門、專業委員會負責人和組成成員名單;
(五)經秘書長提名,決定聘用副秘書長;
(六)提請理事會審議不需提交律師代表大會通過、修訂或廢止的行業規範及規章制度;
(七)其他應當由會長辦公會議決定或提請理事會及律師代表大會審議的事項。
第二十七條 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召集並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指定的副會長召集並主持。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理事名單應報海南省司法廳和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備案。
第七章 秘書處 專門專業委員會
第二十九條 秘書處是本會常設的執行機構,負責具體落實律師代表大會、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議的各項決議、決定,並承擔本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十條 秘書處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名。秘書長由會長向理事會提名、經表決通過後聘任。副秘書長由秘書長提名,經會長辦公會議通過後聘任。
第三十一條 秘書長在會長的領導下負責秘書處工作;秘書長列席理事會議和會長辦公會議。
第三十二條 秘書處實行秘書長負責制。秘書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
(二)組織實施律師代表大會、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議的各項決定和決議,擬定執行與落實的具體方案。
(三)擬定秘書處部門和崗位責任的設置方案;
(四)組織制定和落實秘書處各項規章管理制度;
(五)提請會長辦公會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秘書處部門負責人及其他工作人員;
(六)完成理事會、會長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三條 本會設立若干專門、專業委員會;專門委員會為本會履行職責的專門工作機構;專業委員會,負責組織律師開展理論研討和業務交流。
本會可以在會員以外聘請專家、學者和有關人士擔任本會有關專門、專業委員會的顧問。
第三十四條 各專門委員會和專業委員會主任及委員的選任辦法和工作規則由理事會制定。
第八章 本會派駐市、縣工作站
第三十五條 本會派駐市、縣工作站是本會在本省根據需要派駐在各市、縣的工作機構。隸屬於本會,接受所在市、縣司法行政機關和海南省司法廳的指導和監督。
第三十六條 本會派駐市、縣工作站的名稱為“海南省律師協會某市、縣工作站”。工作站由站長、副站長及若干工作人員組成。
第三十七條 本會派駐市、縣工作站履行以下工作職責:
(一)制定本會派駐市、縣工作站的年度工作計劃,並報本會理事會備案;
(二)協助本會維權委員會依法維護所在市、縣律師執業權利;
(三)協助本會紀律委員會做好投訴調查、處理等工作;
(四)根據需要組織所在市、縣律師培訓;
(五)宣傳所在市、縣律師工作;
(六)組織所在市、縣律師進行文體活動;
(七)開展與所在市、縣律師行業有關的其他活動;
(八)完成本會理事會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九章 獎勵與處分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對模範履行會員義務並對律師事業和社會事業有突出貢獻的會員進行獎勵;對違反律師職業道德、執業紀律和律師行業規範的會員給予必要處分。
第三十九條 本會對會員獎勵、處分的辦法,由本會理事會具體制定。
第十章 經 費
第四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包括:
(一)會費;
(二)社會捐贈;
(三)會員贊助;
(四)本會舉辦的事業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條 本會經費主要用於下列開支:
(一)向全國律師協會交納團體會費;
(二)工作和業務研討會議支出;
(三)執行機構的各項支出;
(四)律師國內和國際交流活動;
(五)律師輿論及宣傳;
(六)專門委員會、專業委員會活動;
(七)維護律師合法權益、獎懲會員;
(八)為會員提供學習資料、開展業務培訓和出版刊物;
(九)設立會員互助基金
(十)會員福利事業和文體活動;
(十一)秘書處辦公經費及人員開支;
(十二)經理事會通過的其他必要支出。
第四十二條 會費按年度收繳;本會會費的收繳標準及管理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律師代表大會通過後實施。報海南省司法廳和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備案。
第四十三條 本會應加強對會費的管理,制定會費的預、決算方案,接受理事會監督。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由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由律師代表大會修改。
本章程的修改,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律師代表大會代表出席,並經出席會議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通過。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所列二分之一、三分之二,不包括本數在內,其他所列數字,應含本數。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通過之日起施行,報海南省司法廳、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