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難

指法院的生效判決文書難於執行

執行難是指審判機關的生效判決文書難於執行。

法院的生效判決無法執行,被群眾稱為蓋有官印的“白條”。

最高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的舉措,法學專家大都表示認同。認為此舉在當前有很強的針對性以及現實意義,有助於解決“執行難”問題。

2019年6月11日,最高法發布《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綱要(2019-2023)》,力破執行難問題。其中主要任務包括:把解決執行難納入各地依法治省(區、市)指標體系。

主要危害


最高人民法院調度全國各級法院執行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調度全國各級法院執行工作
“執行難”的危害表現在:對當事人來說,不僅造成了直接損失,還造成了精神損害;對權力機關而言,其權威與尊嚴受到損害,同時也損害了司法公正和法院的形象;對法律的不信任會轉嫁為對黨和政府的失望,甚至會引發惡性暴力事件,影響社會穩定的大局。
由此可見,法院執行工作不僅是一個法律問題,也是一個社會問題,解決得不好,將直接影響國家改革、發展、穩定的政治局面。

產生原因


(一)司法不公
執行難
執行難
因司法機關工作人員自身的腐敗和地方黨政領
導人對於司法活動的不當干預和控制,
少數案件在審判階段,
判決不公,
增加了執行的難度。
近年來司法權越來越依賴於地方,審判人員往往被迫屈從於這些外來壓力,在審判過程中考
慮許多非法律的因素。這類案件數量不多,但在執行中的社會影響極其惡劣。
(二)法制觀念淡薄
這一方面是我國人治的理念深厚,地方黨政機關一些領導以權壓法,以言代
法,非法干預執行工作。為了本地區或本部門的利益,制定違反法律的規定或文件,或阻礙
和限制人民法院依法執行的行為,形成地方保護主義
另一方面是公民尊重、遵守法律的意識淡薄。
突出表現在:不少有履行能力的被執行人採取拖、賴、躲、逃等手段違法阻礙、抗拒執行;相當一部分被執行人無視法律尊嚴,有的甚至圍攻、毆打執行人員,對執行人員進行非法拘禁,毀損執行公務車輛等。
(三)企業經營狀況不佳
我國正處於社會轉型期,各種矛盾空前突出,經濟生活中的深層次矛盾必然反映到執行工作中來。有的案件因為沒有可執行財產,沒法執行;有的案件因為觸及到下崗工人的利益,為維護社會穩定,也不得不停止執行。
(四)強制執行法律不健全
有關執行的規定簡單、原則,缺乏可操作性;法律的空白多,漏洞多;對執行人員違法行為的處理和責任追究制度不健全;執行程序缺乏全方位的嚴格的規範要求,執行人員、執行當事人、協助執行人在某些執行環節上的暗箱操作仍然存在。

法律法規


為破解“執行難”,最高人民法院擬出台一項司法解釋,對拒不執行法院生效法律文書的“老賴”,將採取“限制高消費”的嚴厲措施。此前,一些地方法院曾採取過類似措施。這次上升到出台司法解釋的層面,可見最高法院破解“執行難”的決心和力度。但是,哪些屬於“高消費”?怎樣監督“高消費”?“高消費”又會面臨什麼處罰?……考慮到此舉面臨的種種問題,以及社會影響力,最高法院慎之又慎。

專家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在全國人大常委會上介紹破解執行難問題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在全國人大常委會上介紹破解執行難問題方法
2009年9月17日,在對最高院該司法解釋的初稿徵求法學專家意見時,法學專家從法律角度發表了各自不同的看法。據最高法院執行局局長俞靈雨介紹,為破解“執行難”,最高法院正在採取一系列措施,比如和公安部聯合發文全面限制被執行人出境,和銀行聯合限制其貸款,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聯合限制融資增容等等。俞靈雨說,這次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是為了進一步壓縮被執行人的生活空間,使其為“老賴”行為付出代價。對最高法院限制高消費的舉措,法學專家大都表示認同。認為此舉在當前有很強的針對性以及現實意義,有助於解決“執行難”問題。也有一些法學專家擔心此舉若實施不當,有可能帶來一定的負面效應。對於最高法院擬出台的這項司法解釋,最高法院執行局局長俞靈雨說:“由於財產登記等一些制度還沒有建立健全,因此限制高消費一定意義上是宣示性的。但是,一旦被發現違法,就會予以制裁,讓其付出代價。”
對於法學專家的意見,他表示將會認真考慮,並透露該最高院司法解釋將進一步予以充分論證,包括徵求社會各界的意見。

湯維建教授

中國人民大學民事訴訟法學教授湯維建擔心這項措施實施過程中,有可能會超出一定界限,引發跟蹤、監視,甚至發生暴力,直接上去抓現行等行為。“因此,這項措施應作為階段性的、控制性的措施來實施。”湯維建說。
在徵求意見過程中,法學專家們對哪些“高消費”應予以限制發表了很多看法。根據最高法院擬訂的司法解釋初稿,乘坐飛機,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等高檔娛樂場所消費,購買不動產、轎車,租賃高檔寫字樓,外出旅遊,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等,都將納入高消費的範疇予以禁止。

楊榮馨教授

中國政法大學民事訴訟法學教授楊榮馨建議把範圍放寬,不僅對被執行人自己高消費,而且別人給被執行人出錢進行高消費的行為,以及以他人名義進行的高消費行為也應限制。他還建議將購買文物、字畫等行為增加進來予以限制。

江偉教授

中國人民大學民事訴訟法學教授江偉持有不同看法。“法律規定一定要和社會生活對應起來。”江偉教授說:“所謂高消費,就是日常生活中的吃喝住消費,應當從群眾的反映出發來加以規定。至於租賃高檔寫字樓等,應界定為從事經營活動,對此限制無意義。”

肖建國教授

中國人民大學民事訴訟法學教授肖建國也認為,限制高消費的目的是為了防止財產減損。但買房、租賃高檔寫字樓等行為,還可能使財產增加,從而有利於法院判決的執行。

陳桂明教授

中國人民大學民事訴訟法學教授陳桂明則認為,從法學角度講,限制高消費是一種間接執行的措施。間接執行措施就是限制被執行人的人身自由等讓其感到痛苦,達到主動履行的目的。“從立法目的角度講,應該對買房子的行為予以限制,目的就是為了讓被執行人感到痛苦,從而主動去履行法院生效判決。”陳桂明說。

破解辦法


按照常識,法院裁決了,敗訴的一方應該主動履行法律義務。但現實是,生效的法律文書往往形同一紙空文,敗訴的一方往往賴賬不還,根本不把法院判決當回事。法院執行起來那是相當的難,敗訴了的一旦成了“老賴”,那就成了爺,勝訴的奈何不得,法院也無可作為。可以說,“老賴”不除,不僅無法構建和諧的信用社會,也使法律的嚴肅性受到了挑戰。治“老賴”,以往有過曝光、監控、限制等一系列舉措,可惜收效甚微。此番最高法擬對“老賴”實施“限制高消費”的嚴厲措施,法治決心和善意都可圈可點。不過,正如諸多法學專家所擔心的那樣,現在連“高消費”的定位都還是一團混沌,又怎麼去限制?而且,即使明確了什麼是“高消費”,又如何去監督“老賴”的“高消費”?反過來假設,要是這些“老賴”都不“高消費”了,欠的債又該怎麼辦?這些“問號”不能釋疑解惑,限制“高消費”就變成了一句空話。就連最高法院執行局局長俞靈雨也認為:“由於財產登記等一些制度還沒有建立健全,因此限制高消費一定意義上是宣示性的。”
對法院而言,治理“老賴”的根本目的在於通過執行來確保法律的嚴肅和威嚴。如果“老賴”們無法做到自覺履行法律義務,法院可以採取強制執行的方式予以解決。其實公眾心知肚明,如果法院真有執行的決心,將執行進行到底,“老賴”們一個都賴不掉。但一些法院往往重的是審判的程序和結果,並不重後續的執行。宣判后的事情,並不太熱心去管去問。須知,對我們這樣一個行進中的法治國家而言,由於缺乏成熟的社會信用機制的支持,法院執行比法院判決還要重要。而恰恰是在執行環節,法院的力道相對孱弱,這才是“老賴”盛行的主因。
正本方能清源。在我看來,治“老賴”的宏觀舉措在於涵養全社會的法治素養和信用意識,這是一個長期的過程,治理“老賴”的現實之策,就是各級法院改變重審判輕執行的機制弊端,強化執行力度。否則,如果機制不更新,用一些華而不實的措施去治“老賴”,終究是隔靴搔癢。

浙江省

2009年10月針對當前“執行難”問題,浙江省人大常委會決定加強全省法院民事執行工作,可以通過公布被執行人信息、限制出境等措施加大懲戒力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法院依法作出的裁判,體現了國家的意志,具有國家法律的權威。但是,浙江省民事生效裁判的自動履行率偏低,70%的案件要進入執行程序;進入執行程序的案件中,70%需要強制執行。而且被執行人拖延、抗拒執行等現象則日益增多,依靠法院自身加大執行工作力度,難以有效化解執行難。浙江省人大常委會的決定指出,公安機關要按照有關規定協助法院查找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及時收押被司法拘留人員。根據法院依法出具的文書,有關部門須停止辦理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出境手續或限制其出境。對衝擊執行現場,圍攻、毆打執行人員,毀壞執行裝備等暴力抗拒執行事件,公安機關迅速出警,依法處置。各級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要加強協調配合,對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法院可以依法在徵信系統記錄或者通過媒體公布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信息。各有關部門按照職能分工,積極協助法院的執行工作,防止被執行人隱匿、轉移財產。對被執行人的融資、投資、經營、置產等活動,要依法採取相應的制約措施,促使其自動履行。

內蒙古

2017年3月,內蒙古打出破解執行難的組合拳
2016年以來,集中執行行動在內蒙古全面開花,全區依法判決拒執罪62人、司法拘留1.2萬人次,形成了“圍剿”老賴的高壓態勢,被執行人主動履行義務、主動和解的情況明顯增多。
2016年中秋節期間,呼和浩特市新城區法院將112名老賴的照片,通過社交平台和街邊大屏幕展示。該院執行局副局長劉峰說,第二天就有人給他打電話,說他們之前只是被限制高檔消費,但照片公布后被親友追問,十分狼狽。很多人當日就履行了義務。
經過一年的執行攻堅,2016年內蒙古各級法院共受理執行案件21萬餘件,執結17萬餘件,同比上升100%;執結率84.23%,同比上升23.52個百分點;執結標的額逾600億元,同比上升141%。內蒙古正在探索相應的改革措施。一是按管理、協調、指揮相統一的要求,建立全區三級法院執行指揮體系,並通過提級執行、交叉執行等解決消極執行和地方保護主義等問題。二是探索建立執行裁決權和實施權分權制約機制,強化執行監督,確保執行工作不走偏、不走樣。三是探索利用信息化手段,實行“一案一賬號”案款歸集管理,形成執行案款流轉與發放的透明高效、全程留痕、全程公開,徹底清理執行工作的灰色地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