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
涉及當事人權利的行政爭議
行政案件是涉及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並經行政複議機關和人民法院立案處理的行政爭議。行政爭議一經行政機關或者人民法院受理,即變為行政案件。行政機關或人民法院受理行政爭議的前提是行政爭議事實的存在和作為行政相對人一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提起。根據對行政爭議進行處理的機關的不同,行政案件可分為以下兩類:(1) 行政機關自行處理的行政案件,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不當,向該行政機關或其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法定機構提出申訴或控告,上述機關受理並予以解決的行政案件。(2)行政訴訟案件,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審判的行政案件。對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行政機關自行處理的行政案件,還可依法由人民法院予以審理和裁定。
一是當事人申請執行的;
二是上級法院交辦的;
三是外地法院委託執行的。
行政案件具有行政爭議的全部屬性。與行政爭議相比,只是增加了一項程序,即由國家審判機關立案的程序。其具體表現為:當事人與國家行政機關產生行政爭議,向國家審判機關提出起訴,請示解決該項爭議,經國家審判機關依法審查,認為符合受案條件者,決定立案處理。故此,原行政爭議轉化為行政案件。行政案件可否構成,是行政訴訟法律制度的基礎問題,是行政訴訟程序的起端,它決定著行政管理相對人能否享有訴權,國家審判機關是否取得對某一特定案件的審判權。因此,正確認識行政案件的屬性,從而判定某一特定行政爭議能否立案處理,是一個十分重要的法律問題。
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提起行政訴訟必須具備四個基本條件:
(1)原告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
(4)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很顯然,這四個基本條件也是人民法院審查起訴和受理案件的基本依據。人民法院依此審查,對於符合條件的予以受理,對於不符合條件的裁定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從而判定行政案件是否成立。
我國司法實踐中,行政案件一般專指人民法院立案處理的案件。行政複議機關立案處理的案件稱為行政複議案件。在我國行政爭議的立案處理中,除司法程序外,還有一種是行政程序,即行政機關對行政管理相對人不服本機關或下級行政機關的決定而申請複議的,依《行政複議條例》受理複議申請的程序。有學者認為這也是行政案件。
執行是在原有行政爭議解決后或失去解決途徑后,因 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書而開始的實現權利義務的程序。這種程序的運作,也應列為一種案件。行政執行案件是行政案件範疇中的一種特殊類型。
未經複議或起訴且已生效的行政決定、行政複議決定或行政判決和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一方當事人拒不履行,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不予履行的,根據有些法律、法規如(《價格法》、《稅收征管法》)規定,也可由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由此,行政執行案件又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法院受理的執行案件,另一類是行政機關直接承辦的執行案件。
儘管行政執行案件缺乏行政案件的某些要件,但考慮到我國法院審執分立的框架已經形成,目前程序法合一的現狀體制以及法制建設發展的趨勢,將人民法院立案處理的行政執行案件,作為一種特殊類型的行政案件。
一、工作程序
1.1現場處罰案件:
違法事實清楚、情節簡單,違反質量、標準化、計量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適用現場處罰案件工作程序。
1.1.1受理範圍
b)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投訴、舉報並經初步查實,認為應該追究行政法律責任的違法行為;
1.1.2表明身份
檢查人員(二人以上)在現場檢查、調查或取證時,應向行政相對人表明身份,出示質量技術監督行政執法證件,說明檢查或調查的事項、範圍、依據和行政相對人的權利、義務等。
1.1.3現場檢查或調查時,應根據需要查明、確認以下內容:
b)違法行為實施時間、地點和過程;
c)被查獲涉案物品庫存數量、銷售數量、進貨(成本)價格、銷售價格;
d)原輔材料、生產技術、運輸工具、生產經營場所等來源;
e)違法行為後果;
f)其他需查實事項。
針對上述現場檢查的實際及需要,檢查人員製作[質量技術監督現場檢查筆錄]。
1.1.4處罰告知
做出當場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行政相對人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告知行政相對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1.1.5聽取行政相對人陳述申辯
充分聽取行政相對人的陳述和申辯,對行政相對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複核;行政相對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證據成立的,承辦人員應當採納。不得因行政相對人申辯而加重處罰。
1.1.6[質量技術監督當場處罰決定書]送達
使用統一的[質量技術監督當場處罰決定書]。載明被處罰單位(人)的名稱、企業代碼(身份證)號、違法事實、違反法律或法規的條文、行政處罰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不服處罰提出複議和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以及相關行政機關名稱、由承辦人員簽名或者蓋章,並向行政相對人全文宣讀。[質量技術監督當場處罰決定書]經行政相對人簽字或押印做出當場處罰決定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當場交付行政相對人(行政相對人拒絕簽字或押印需註明情況):
a)依法給予二十元以下罰款的;
b)不當場收繳,事後難以執行的;
c)由於特殊原因,行政相對人要求當場繳納罰款的;
1.1.7罰款應當按規定及時上繳指定銀行專戶。
1.1.8在法定的或規定的期限內,行政相對人既不履行處罰決定,又沒有提出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的,提交局案審委研究后,承辦人員負責填寫[質量技術監督強制執行申請書],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1.1.9結案
當場處罰執行完畢的案件,在做出當場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審查結案。承辦人員填寫[質量技術監督結案審批表],經相關職能股室負責人簽署意見后,報局長審查批准結案。
1.2立案查處案件:
1.2.1相關職能股室對有下列情形的案件進行查處:
a)在質量技術監督管理中,認為需要追究行政法律責任的;
b)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投訴、舉報並經初步查實,認為應該追究行政法律責任的;
c)其他質量技術監督局或行政部門的移送案件,認為應該追究行政法律責任的;
d)同級政府或上級部門交辦的案件;
e)其他需追究行政法律責任的違法行為。
對上述違法行為,不適用現場處罰案件工作程序的,適用立案查處案件工作程序。
1.2.2立案調查的現場檢查和調查參照1.1.2、1.1.3條款執行。
1.2.3 立案審批
立案辦理的案件,承辦人員填寫[質量技術監督立案審批表],經相關職能股室簽署意見后報局長或經授權人批准立案。[質量技術監督立案審批表]一經批准,即為正式立案,不經審理,任何人不得擅自撤消立案案件。立案后24小時由監督稽查股向市局報備。
1.2.4調查取證
a)[質量技術監督現場檢查筆錄]中記錄的所有涉嫌違法的事實,進一步調查核實;
b)查明涉案物品的進貨(成本)價格、銷售價格、銷售數量、銷售去向;
c)查明原輔材料、生產技術、生產設備、運輸工具、生產經營場所等來源;
d)違法主體主觀故意及客觀事實;
e)對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等證據要製作 [質量技術監督調查筆錄]。
1.2.4.1承辦人員進行調查詢問時,應當允許被調查人員作辯解陳述,並將情況記入[質量技術監督調查筆錄]。[質量技術監督調查筆錄]應當交被調查人核對;對沒有閱讀能力的,應當向其宣讀。筆錄如有差錯、遺漏,應當允許更正或者補充。經核對無誤后,由被調查人逐頁在筆錄上簽名、押印,並在最後一頁上籤署“以上情況屬實”字樣。[質量技術監督調查筆錄]應有兩名以上承辦人員辦理並簽名。被調查人拒絕簽名或者押印的,在筆錄上註明。
1.2.4.2調查詢問時,承辦人員應當收集、調取與案件有關的原始憑證作為書證。對複印的材料,應當提供在複印的材料上籤署“該複印件與原件相符”,並由提供人簽名或押印。拒絕簽名或押印的,在材料上註明。
1.2.5案件審理
本局審理案件實行案審委集體審議制度,案件調查終結,承辦人員將相關案卷材料交局法制兼職人員初審后,召開案審委組織討論。討論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a)違法事實是否清楚;
b)證據是否充分、準確、可靠、客觀,證據取得是否合法,制發程序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c)檢驗數據是否準確、有效,檢驗依據是否得當;
d)各類文書使用、製作是否正確、批准、簽字是否齊全;
e)違法行為如何定性,如何適用法律、法規及規章;
f)有無從輕、減輕或免於處罰的情節;
g)其他需要進一步討論的事項。
1.2.5.1案審委經過審理后,要提出下列處理意見:
a)對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程序合法的,做出依法給予具體行政處罰決定意見;
b)違法事實清楚,情節顯著輕微,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做出依法免於行政處罰的決定意見;
c)查無實據,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做出不予行政處罰、案件予以撤消的決定意見;
d)不屬於本部門管轄的案件,做出依法移送有關部門或司法機關進行處理的決定意見;
e)違法事實認定不清、證據不足或者程序違法的,做出由案件承辦機構補證或者糾正的決定意見;
f)需要由其他部門做出進一步處理的,做出向有關部門提出建議的決定意見。
1.2.5.2對案件的審理過程、審理結果等內容要進行記錄,由案審委指定的人員製作[質量技術監督行政案件審理記錄]。案件審理后,由參加的案審委成員簽名。
1.2.6處罰告知及行政相對人陳述申辯
1.2.6.1承辦人員在收到[質量技術監督行政案件審理記錄]后,及時將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及行
政相對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告知行政相對人並向行政相對人宣讀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行政處
罰決定,並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權利。
1.2.6.2對擬作出下列具體行政處罰決定之一的,應當告知行政相對人享有申請聽證的權利:
a)責令停產停業的;
b)吊銷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製造計量器具許可證、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
c)對非經營性違法行為,罰款二千元以上;對經營性違法行為,罰款三萬元以上的。
承辦人應詢問其是否要求聽證,並在[質量技術監督行政處罰告知書]中記明行政相對人對是否聽證的意見;如行政相對人要求聽證的,案件承辦人員負責將行政相對人聽證書面材料提交局案審委。
1.2.6.3行政相對人提出較大異議的案件,承辦人員在認真聽取行政相對人陳述申辯后,將有關情況報送局案審委進行審核,決定是否再次進行審理。
1.2.7製作簽發[質量技術監督行政處罰決定書]
行政相對人陳述申辯經複核或放棄申辯權放棄聽證權的,由承辦人員製作[質量技術監督行政處罰決定書],文件書寫應:內容必須完整,要求寫明被處罰單位(人)名稱、企業代碼(身份證號)、地址(住址)、違法事實和證據、違反法律、處罰依據、處罰內容、處罰履行方式及期限、申請複議的部門或提出訴訟的法院及期限。申請複議的部門和期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有關規定執行;提出訴訟的法院和期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和有關規定執行。
1.2.7.1違法事實應填寫清楚、準確、嚴密、簡練,包括:違法時間、地點、違法物品數量,以及經查證的違法行為性質。
1.2.7.2處罰依據要求寫明處罰依據的名稱及處罰依據的具體條款、項,處罰內容應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條款,不得隨意增加或減少。
1.2.7.3載明的違法事實、法律依據、行政處罰決定內容和案件是審理委員會最終審理的處罰決定意見保持一致。
1.2.7.4應經局長批准並加蓋局長法人代表章和局行政公章。
1.2.7.6[質量技術監督行政處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具法律效力,行政相對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未經法定程序,任何人無權擅自變更或者撤消行政處罰決定。如行政相對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出行政訴訟,行政處罰決定不得自行停止執行,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行政相對人在規定期限或時間不履行行政處罰的,也不提出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申請,承辦人員填寫《質量技術監督強制執行申請書》,經局長批准后簽發。對依法沒收的物品,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其他物品,必須依法責令改正、明示銷售或作必要的技術處理等。
1.2.8屬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結案:
a)行政處罰決定執行完畢的;
b)經法院判決或裁定執行完畢的;
c)免於行政處罰或者不予行政處罰的。
1.2.9立卷歸檔
a)辦理結束的案件,其材料按照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行政案件材料立卷歸檔管理相關規定的要求立卷歸檔。案件由承辦人員立卷歸檔。相關職能股室編製歸檔清冊,在每年的3月向局檔案室交上一年度的案卷和附卷證物。立案查處的案件,案卷應當在案件結案后一個月內立卷歸檔。
b)當場處罰的案件,根據實際辦案情況,每二至三個月立卷一次。
二、相關文件
2.1《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2.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2.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
2.4《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
2.5《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
2.6《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
2.7《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2.8《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
2.9《福建省商品質量監督條例》
2.10《質量技術監督行政案件辦理程序的規定》
2.11《質量技術監督行政案件現場處罰規定》
2.12《質量技術監督行政案件審理工作規則》
2.13其他有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規章,省、市局規範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