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法律責任
會計法律責任
會計法律責任是違反會計法律或其它有關法律規定所應承擔的法律後果。會計法律責任制度是會計法不可缺少的重要組成部分。任何法律都應包括假定(適用該法律規範的條件),處理(行為模式) 和制裁(即違反后應承擔的法律後果) 三部分。如法律無制裁的責任制度,有法也等於無法。所以“會計法”在第五章中專門規定了法律責任。這是法理的要求,也是由會計工作嚴肅性的原則性所決定的。承擔會計法律責任與承擔其他法律責任一樣應具備以下條件:(1)行為要具備違法性。就是會計行為必須是違反了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即承擔法律責任必須以法律為準繩。(2) 行為要有損害的事實。即承擔法律責任必須要以事實為依據,也是承擔法律責任的基本條件。損害事實包括對資金財產的損失,也包括對社會關係的犯害。(3) 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要有因果關係。即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要有內在的必然聯繫,而不是偶然現象。(4)行為人在主觀上要有過錯。即損害事實是由於故意或過失造成的。
從法律的視角看,會計法律責任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會計法律責任是指單位或個人在生成和提供會計信息過程中因違反會計法律法規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會計法律法規”不僅包括《會計法》及會計準則、會計制度中的會計行為規範,而且還包括其他有關會計法律規範中規定的責任。從最一般意義上講,會計法律責任還可以指會計人員或者其他人員利用虛假會計資料進行貪污、挪用等侵吞公司財產以及單位負責人打擊、報復會計人員所應承擔的刑事責任,包括自然人以及法人犯罪。
狹義的會計法律責任僅指《會計法》所規定的法律責任形式:①在賬簿設置、憑證編製、賬目登記、會計政策選擇、會計資料保管、會計人員任用、內部控制制度運作等會計工作基礎環節上存在的不規範行為。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製虛假財務會計報告,以及授意、指示、強令他人從事上述行為。③財政部門或有關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瀆職、泄露國家機密或商業機密的行為。
會計法律責任的起因:
會計責任可能導致會計法律責任。當會計主體管理當局出現經營失敗,存在會計差錯、舞弊和違法行為,並提供虛假的會計信息時,就會導致會計法律責任的產生。
會計法律責任的成因界定。會計主體管理當局提供的會計信息虛假,其原因主要有:①制度原因,即現行會計制度的規定脫離經濟活動的現實,對現實發生的特殊經濟行為約束失效而造成的。如對單位人員出差費用、招待費用、特殊獎勵等,會計制度給予了更多的運用會計估計的權利及會計政策的選擇權,這些權利的運用會因會計人員的專業判斷能力的不同而形成不同會計結果。②過失原因,因會計人員沒有完全執行會計制度和會計準則而提供錯誤的會計信息。按照會計信息的重要程度和造成的後果,過失可分為普通過失和重大過失。③欺詐原因,即會計主體管理當局因不良動機故意完全不遵守會計制度和會計準則而提供虛假會計信息。
會計法律責任的形式:
就我國法律規範體系對會計法律責任規定而言,其形式包括行政責任、刑事責任與民事責任。
(一)行政責任。行政責任是我國會計法律責任的主要形式,包括行政處分與行政處罰。從我國《會計法》的發展過程看,行政責任形式經歷了一個從以行政處分為主向以行政處罰為主的轉變。前者是國家工作人員違反行政法律規範所應承擔的一種行政法律責任,後者是指特定的行政主體(如財政部門)基於一般行政管理職權,對違反行政法上的強制性義務或者擾亂行政管理秩序的人所實施的一種行政制裁措施。在《會計法》領域,行政處罰包括警告、罰款、吊銷會計專業人員資格證書等處罰形式。
(二)刑事責任。一般來說,刑事責任作為最具威懾力的制裁形式,只適用於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會秩序的犯罪行為。在我國,會計信息的嚴重失真已經達到了“公害”的地步,因此加強刑事責任被認為是治理不規範的會計行為的一項重要舉措。長期以來,刑事責任主要適用於會計人員、單位負責人偽造或者毀損會計資料以進行偷逃稅或者貪污、挪用犯罪,給公司財產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