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營養學會
湖北省營養學會
湖北省營養學會是一個組織機構。
湖北省營養學會成立於1984年10月,至今已歷時20多年。學會下設的專業組有臨床營養專業組、婦幼營養專業組、微量元素營養專業組、科普工作專業組和營養資源與保健食品專業組。學會現有全國會員580人,另外還發展了省級會員200餘人。
湖北省營養學會自成立以來,在湖北省科協和華中科技大學科協的支持下,不斷發展壯大,彙集了湖北省醫學、營養、食品、農業等各界的專家學者,在學術交流及科學普及等方面取得了良好成績。
第六屆理事會
榮譽理事長 周韞珍
理事長 黃連珍
副秘書長 樊柏林 姚 平
理 事 按姓氏筆畫排序
丁志民丁運洲刁 平 王南平王素青
王海濱 左學志 劉國梁 劉烈剛 劉 君
許四元 肖 芳 汪春紅 應晨江 宋 毅
李文芳 李兆林 李德遠吳光旭 吳曉旻
陳建華 陳永德 張重慧 郭懷蘭 羅 文
羅敬安 楊富鍵 楊年紅 楊素林 楊雪鋒
易國勤 易念華 姚 平 郝麗萍 黃連珍
蔡紅琳 熊善柏 樊柏林 戴本南
第五屆理事會
榮譽理事長:周韞珍
理事長:黃連珍
副理事長:易國勤 劉烈剛 刁 平 汪芳安
秘書長:毛麗梅
副秘書長:應晨江 許四元
理 事:按姓氏筆畫排序
丁志民 丁運洲 刁 平 王南平 毛麗梅
左學志 劉國梁 劉烈剛 許四元 肖 芳
汪春紅 汪芳安 應晨江 李兆林 李啟泉
李德遠 羅 瓊 羅敬安 羅巧雲 張重慧
柳春紅 徐 鋼 周水英 楊富鍵 易國勤
曹崇運黃連珍 謝茂慧 雷人民 蔡紅琳
熊善柏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學會名稱為湖北省營養學會
第二條 本學會為湖北省內營養科學技術工作者自願組成的非盈利性學術團體。
第三條 本學會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組織和團結全省廣大營養科學技術工作者,堅持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的思想,實施科教興國和可持續發展的戰略,為促進我省營養科學技術的發展,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促進國民經濟的發展,把我國建設成為現代化的社會主義強國而努力。
第五條 本學會的辦事機構地址在湖北省武漢市航空路13號華中科技大學同濟醫學院營養與食品衛生學系,郵編430030。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學會的業務範圍
(一)舉辦學術交流活動,組織重點學術課題的討論,加強跨學科的學術交流,提高會員及廣大營養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學術與業務水平;
(二)對與營養有關的方針政策及科學技術問題發揮諮詢作用,向有關部門反映建議和意見;
(三)關心與促進營養科學專業教育的發展,在培養人才中發揮積極作用。
(四)推廣營養科學技術成果;
(五)發現和推薦優秀營養科技人才,獎勵優秀學術成果、學術論文和科學普及作品。
(六)開展營養科學領域的繼續教育和技術培訓,提高會員及廣大營養科技工作者的業務水平;
(七)積極開展營養和知識的科學普及工作;
(八)創造條件與企業聯合進行開發工作。
(十)關心會員中離休、退休人員的要求,組織並支持他們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發揮“餘熱”。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 本學會會員分個人會員及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學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承認並擁護本會章程;有加入本會的意願,並自願提出申請;(三)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為個人會員。
1、大專學歷以上、從事營養相關工作的人員;
2、中專以上相關專業畢業,從事營養相關工作3年以上者;
3、積極支持本會工作,從事有關本學科的組織管理工作的領導幹部。
(四)團體會員:凡有關企事業、科研、教學、醫療預防單位及有關依法登記的學術性社會團體,願意參加本會有關活動,支持本會工作的均可向本會申請為團體會員。
第九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入會手續:由本人申請,本會會員二人介紹或所在單位推薦,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和學會審核批准,並報中國營養學會和省科協備案。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有本學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參加本會活動享有優先權;有獲得本學會服務的優先權;對學會活動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團體會員有權優先取得諮詢並解決本單位生產技術問題;。入會自願,退會自由。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學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學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學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交流信息,提供相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通過提案和決議;
(五)決定終止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學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學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學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學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四年。(任期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學會理事長為本學會法定代表人。本學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學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 本學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學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贊助或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學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學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學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學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學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學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學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學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審議。
第四十條 本學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學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學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學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學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學會體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 年 月 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