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核信用證
審核信用證
信用證(Letter of Credit,常用縮寫:L/C),是國際結算的一種主要的結算方式。因其為銀行風險而非商業風險,較為安全可靠,故廣泛被採用為交易方法,但相對地,信用證的相關費用較高,形成交易成本的增加。國際貨易中,出口商審核信用證中的裝運條款,要重點審核:裝運期和裝運港,目的港,轉船和分批裝運,結匯日期。審核並及時修改信用證是出口商能否安全及時收回貨款的關鍵。
一、對信用證本身的審核
(1)信用證的頁碼是否齊全。
(2)金額、幣種是否與合同相符;大小寫是否一致;溢短(more or less)是否適用金額。
(3)是否按照合同規定的期限開出信用證。
(4)裝運期是否與合同規定的相符。
(5)信用證有效期和到期地點是否符合合同規定。
(6)信用證交單期一般在裝船后10~15天。
(7)信用證開證申請人和受益人的名稱和地址是否有誤。
(8)通知行是否與受益人在同一地點。
二、對信用證匯票條款的審核
(1)付款人是否為信用證中的開證行或指定的付款行。
(2)付款期限是否與合同中的付款期限相符。
三、對信用證單據條款的審核。
(1)信用證項下要求受益人提交議付的單據通常包括商業發票、海運提單、保險單、裝箱單、檢驗證書及其他證明文件。要注意單據由誰出具、信用證對單據是否有特殊要求、單據的規定是否與合同條款一致等。
(2)信用證中有無影響收款的軟條款。
四、對信用證中貨物描述的審核
(1)信用證中商品的品名、規格、包裝、數量、貿易術語是否與銷售合同一致。就數量而言,對於大宗散裝貨物,除非信用證規定數量不得有增減,那麼在支付金額不超過信用證的情況下,貨物數量可以允許有5%的增減,但不適用於以包裝單位或以個體為計算單位的貨物。
(2)嘜頭是否對應合同中的嘜頭。
(3)詳細資料參照……,所引用的合同是否與買賣雙方簽訂的合同相符。
五、對信用證裝運條款的審核
(1)裝運港與目的港是否與合同相符。若存在重名港問題,其後應加國別。
(2)裝運時間是否恰當,若到證時間與裝運期太近,無法如期裝運,就應及時與開證申請人聯繫修改。逾期裝運的運輸單據將構成單證不符,銀行有權不付款。
(3)貨物是否允許轉運,除非另有規定,貨物是允許轉運的。
(4)貨物是否允許分批出運,若信用證中沒有明確規定,應理解為貨物是允許分批裝運的。並且如果信用證中明確規定每一批貨物出運的確切時間,則應注意能否悉數辦到,如無法做到,則應立即要求修改。
六、對信用證其他條款的審核
(1)信開/電開信用證是否有銀行保證付款的責任文句,如:Undertaking clause of opening bank。
(2)信用證對費用的規定是否可接受。
(3)信用證是否受《UCP600》的約束。
通過對信用證的全面審核,如發現問題,應根據情況及時處理,對於影響安全收匯,難以接受或做到的信用證條款,必須要求國外客戶進行修改。修改時,應注意以下細節:
(1)凡須修改的各項內容應一次向對方提出,既做到節省時間,又節省費用。
(2)對不可撤銷信用證中任何條款的修改,都必須在有關當事人一致同意后才能生效。
(3)對經過對方修改後的內容,若我方仍無法接受,應堅持對方改證,直至滿意為止。
(4)對來證不符合合同的具體情況,凡可以變通處理且不是非修不可的,只要不影響安全收匯,不增加我方費用,則可不改,按信用證要求辦理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