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管細則
監管細則
2016年8月24日,銀監會會同工信部、公安部、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發布《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業內期待已久的監管細則正式落地,這將促進行業更加規範化發展。《暫行辦法》還首次明確提出了銀監會和地方金融辦“雙負責”的監管原則和“行為監管與機構監管并行”的監管思路。監管細則的落地,為P2P平台的發展在政策上指明了方向,屬於行業利好。在12個月的過渡期內,各平台通過自查自糾、清理整頓達到規範健康發展的目的。經過這一輪的行業洗牌,真正優秀的平台將成為中流砥柱並帶動整個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更好滿足中小微企業和個人投融資需求,根據《關於促進網際網路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提出的總體要求和監管原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適用範圍和釋義] 在中國境內從事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業務活動,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本辦法所稱網路借貸是指個體和個體之間通過網際網路平台實現的直接借貸。
個體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是指依法設立,專門從事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業務活動的金融信息中介企業。該類機構以網際網路為主要渠道,為借款人與出借人(即貸款人)實現直接借貸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資信
評估、信息交互、借貸撮合等服務。本辦法所稱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是指各省(區、市)人民政府承擔地方金融監管職責的部門。
[基本原則]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按照依法、誠信、自願、公平的原則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服務,維護出借人與借款人合法權益,不得提供增信服務,不得設立資金池,不得非法集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借款人與出借人遵循“借貸自願、誠實守信、責任自負、風險自擔”的原則承擔借貸風險。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承擔客觀、真實、全面、及時進行信息披露的責任,不承擔借貸違約風險。
[管理機制] 按照“鼓勵創新、防範風險、趨利避害、健康發展”的總體要求和“依法監管、適度監管、分類監管、協同監管、創新監管”的監管原則,落實各方管理責任。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對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制定統一的規範發展政策措施和監督管理制度,指導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做好網路借貸規範引導和風險處置工作。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對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涉及的電信業務進行監管。公安部牽頭負責對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進行網際網路安全監管,打擊網路借貸涉及的金融犯罪工作。國家網際網路信息管理辦公室負責對金融信息服務、網際網路信息內容等業務進行監管。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規範引導、備案管理和風險防範、處置工作,指導本轄區網路借貸行業自律組織。
[備案登記]
擬開展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服務的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包含其分支機構,應當在領取營業執照后,攜帶有關材料向工商登記註冊地地方
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有權根據本辦法和相關監管規則對備案后的機構進行評估分類,並及時將備案信息及分類結果在官方網站上公示。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還應當依法向通信主管部門履行網站備案手續,涉及經營性電信業務的,應當按照通信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申請相應的電信業務經營許可;未按規定申請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的,不得開展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業務。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評估分類等具體細則另行制定。
[機構名稱] 開展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業務的機構,其機構名稱中應當包含“網路借貸信息中介”字樣,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備案變更]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工商登記註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報告並進行備案信息變更。
[備案註銷]
經備案的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擬終止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服務的,應當在終止業務前5
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地方金融監管部門,並辦理備案註銷。
經備案的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依法宣告破產的,除依法進行清算外,由工商登記註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註銷其備案。
[機構義務]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依據法律法規及合同約定為出借人與借款人提供直接借貸信息的採集整理、甄別篩選、網上發布,以及資信評估、借貸撮合、融資諮詢、在線爭議解決等相關服務;
(二)對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格條件、信息的真實性、融資項目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必要審核;
(三)採取措施防範欺詐行為,發現欺詐行為或其他損害出借人利益的情形,及時公告並終止相關網路借貸活動;
(四)持續開展網路借貸知識普及和風險教育活動,加強信息披露工作,引導出借人以小額分散的方式參與網路借貸,確保出借人充分知悉借貸風險;
(五)按照法律法規和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要求報送相關信息,其中網路借貸有關債權債務信息要及時向網路借貸行業中央資料庫報送並登記;
(六)妥善保管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料和交易信息,不得刪除、篡改,不得非法買賣、泄露出借人與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
錢監督管理;
(八)配合相關部門做好防範查處金融違法犯罪相關工作;
(九)配合相關部門做好網際網路信息內容管理、網路與信息安全相關工作;
(十)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工商登記註冊地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義務。
網路借貸行業中央資料庫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禁止行為]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從事或者接受委託從事下列活
動:
(一)利用本機構網際網路平台為自身或具有關聯關係的借款人融資;
(二)直接或間接接受、歸集出借人的資金
(三)向出借人提供擔保或者承諾保本保息
(四)向非實名制註冊用戶宣傳或推介融資項目
(五)發放貸款,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將融資項目的期限進行拆分
(八)除法律法規和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允許外,與其他機構投資、代理銷售、推介、經紀等業務進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綁、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