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區發展和改革局

福田區發展和改革局

福田區發展和改革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承擔統籌協調經濟和社會發展責任。

主要職能


主要職能:
(一)擬訂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經批准后組織實施;研究提出經濟總量平衡、發展速度結構調整的調控目標及調控政策
(二)統籌協調全區體制改革工作,開展重大改革創新課題和政策研究,會同相關部門提出區經濟、社會領域體制改革意見、方案和措施。
(三)組織擬訂區域經濟協調發展規劃,會同有關部門協調我區與內地省市及港澳的經濟交流與合作。
(四)擬訂社會事業發展戰略和規劃,負責社會發展與經濟發展的銜接平衡;編製和統籌實施全區人口機械增長年度計劃。
(五)組織擬訂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年度計劃,按許可權負責社會投資項目的備案。
(六)研究提出區政府建設資金的年度總規模和項目投資計劃,經批准後下達政府建設項目前期、新開工、續建等投資計劃;做好政府投資項目的評審、監管以及稽查工作。
(七)統籌全區循環經濟和節能管理工作,制訂並組織實施循環經濟發展和資源能源節約利用的政策措施
(八)負責轄區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商品和服務價格日常管理。
(九)落實國民經濟動員工作,配合做好重要物資的儲備工作。
(十)承辦區委、區政府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領導班子成員及工作分工


方小軍:局長,主持發改局全面工作
熊家友:副局長,分管社會發展科和價格管理科
韓東暉:副局長,分管規劃體改科和循環經濟科
韋家偉:副局長,分管投資管理科和辦公室
列慧妍:調研員,分管項目評審中心

工作制度


第一條 為保持我局良好的工作作風,加強組織紀律性,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考勤管理由辦公室負責。辦公室設立考勤登記簿,用於記錄每位工作人員的出勤、休假、事假、病假等考勤情況。
第三條 辦公室指定專人按規定及時、準確地記錄考勤,妥善保管各種請休假憑證,並在每月初匯總上月的考勤情況,填制《考勤匯總表》。
第四條 工作人員需要請休假均應當填寫《請(休)假申請單》,經領導審批后交辦公室登記存底,假期回來應向辦公室銷假
第五條 副科長以下請休假在1天以內(含1天),由其所在科室負責人審批,1天以上、3天以下(含3天)的由分管局領導審批,3天以上的由局長審批;科室主要負責人請事假不離開深圳在1天以內(含1天),由其科室分管局領導審批,離開深圳或請事假1天以上的由局長審批;副局長請假由局長審批;局長請假按區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 休假
休假指按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帶薪假期,包括:探親假、年休假、產假婚假喪假等。為便於安排工作,休假時間較長的,應提前三天以上提出申請。
休假的具體規定以國家有關文件為準,相關內容簡要羅列如下:
1、探親假
未婚職工探父母,每年1次,假期20天。已婚職工探父母,4年1次,假期20天。探配偶每年1次,假期30天。
2、年休假
工作人員參加工作滿一年,未滿5年者,每年休假5天;工作滿5年未滿10年者,每年可休假7天;參加工作滿10年未滿20年者,每年可休假10天;參加工作滿20年以上者,每年可休假14天。
3、其他假期
婚假為5天,晚婚增加10天。喪假為5天。婦女產假90天,屬難產增加30天,屬晚育增加優待假15天,已辦獨生子女優待證的增加產假35天。
4、補充規定
凡按《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已享受探親假的工作人員不再安排年休假。
第七條 請事假
1、工作人員需於工作日辦理私事的,應當按本辦法第四、第五條事先書面請假。如有特殊情況不能提前請假,可先以電話提前向主管領導申請,獲准後知會辦公室,事後再補辦有關手續。
2、一個月內事假累計超過十天,當月獎金(含獎勵工資、獎金)不發。
3、一年累計事假超過一個月的,其超過天數的工資按本人基本工資(包括基礎工資職務工資工齡津貼)的80%計發;超過兩個月的,超過天數的工資按本人基本工資的60%計發;超過三個月的,超過天數本人基本工資停發。
4、一年內事假超過六個月的,不計發當年工齡津貼。
第八條 請病假
1、工作人員因病或因傷請假,應將醫療機構病休證明交辦公室,給予核准病假。
2、工作人員到醫院看病可給假半天,不影響考勤,但應提前知會主管領導及辦公室。超過半天者計事假。
3、病假超過六個月的,從第七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只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75%;工作年限滿十年以上的,只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90%
4、因公負傷的,應將醫院診斷證明交辦公室,經辦公室確認后,可按工傷假記考勤,不影響工資待遇。
第九條 工作人員需請事假或病假時,如有當年的年休假未休完,應先休年休假,不足部份再請假。
第十條 脫產學習
1、單位組織的脫產進修、培訓,由辦公室根據文件通知的具體時間登記脫產學習考勤。
2、本人要求脫產學習的,應根據本辦法第四、第五條提出書面申請。
3、本人利用業餘時間進修的,每年可根據實際需要,給予累計不超過七天的複習備考假期,但應當提前提出書面申請,並向辦公室提供考試通知或其他有效證明。
第十一條 續假
工作人員休假或請假的假期結束后,仍未能及時返回崗位的,應辦理續假,續假仍應以書面形式提出。特殊情況可先電話請示主管領導,獲准後知會辦公室,事後按規定補辦手續。
第十二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