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保險合同

責任保險合同

責任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訂立的,當被保險人依法對第三者承擔民事損害賠償責任時,由保險人對被保險人承擔補償責任或者直接對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的協議。所以又稱為第三者責任保險合同。

責任保險合同的定義


依照責任保險合同,投保人依照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在被保險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時,保險人按照約定向被保險人給付保險金。責任保險,不僅可以保障被保險人因為履行損害賠償責任所受到的利益減損,而且可以保護被保險人的侵權行為的直接受害者,使受害者可以獲得及時的賠償。

責任保險合同的種類


責任保險合同,依據不同的標準,可以分為不同的種類。以責任保險發生效力的方式不同,可以分為自願責任保險和強制責任保險。法律規定投保人必須投保的責任保險是強制責任保險,如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險、航空運輸險等。以責任保險承保的範圍和對象予以劃分,可以分為企業責任保險、職業責任保險和個人責任保險。以責任保險承保的險別予以劃分,可以分為產品責任保險公眾責任保險僱主責任保險、職業責任保險、展覽會責任保險、汽車第三者責任保險、飛機第三者責任保險、輪船旅客法定責任保險、礦山爆破作業責任保險等。
責任保險合同應用非常廣泛,一般而言,凡是對人的生命健康及他人財產可能造成損害的合法活動,都可以投保責任保險合同。目前最常見的責任保險合同有以下幾種:
(1)第三者責任保險合同。第三者責任保險合同是以被保險人的各種運輸工具、建築安裝工程等意外事故造成他人財產損失或人身傷害為保險標的的合同。如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合同,飛機第三者保險合同,建築安裝責任保險合同等。第三者責任保險合同通常與特定的財產保險合同聯繫。
(2)公眾責任保險合同。公眾責任保險合同是以被保險人在各固定場所或地點進行生產、經營或其他活動中,由於意外事故造成他人人身或財產損失的賠償責任為標的合同,如場所責任保險合同、承運人責任保險合同、承包人責任保險合同、個人責任保險合同等。體育場館、影劇院、展覽館、商店、醫院、旅館乃至工廠、辦公樓等公眾場所均可投保公眾責任險。
(3)產品責任保險合同。產品責任保險公司是以因產品質量不合格致他人財產、人身損害而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為標的的合同。產品責任保險合同與各國產品責任法的發展密切相連。各國法律對產品致人損害的侵權責任大都實行無過錯責任。受害人可不依合同關係要求製造商、銷售商徑行進行賠償。製造商、銷售商不得以自己沒有過錯為由而拒不承擔責任。產品保險責任即是以製造商、銷售商生產或銷售的產品在使用消費過程中因產品瑕疵而使他人財產或人身受到損害而承擔的民事責任為投保標的的責任。
(4)僱主責任保險合同。僱主責任險合同是指以僱主的僱員為被保險人,在受雇期間因工作遭受意外傷、殘、死亡或患有與職業有關的疾病而依法應由投保人承擔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合同。許多國家法律規定僱主對僱員在受雇期間的傷害承擔無過失責任。僱員在受雇期間因工作受到傷害,只要非僱員自己故意行為所致,僱主均應承擔賠償責任。僱主責任險就是以該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
(5)職業責任保險合同。職業責任保險合同是以各種專業技術人員因工作上的疏忽或過失給他人造成的人身或財產損害的賠償責任為標的的合同。如醫生、葯濟師、獸醫、工程師、保險代理人、經紀人等專業技術人員在工作中由於過失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責任,都可以投保職業責任險

責任保險合同的特徵


責任保險合同的特徵表現為:
1.保險人承擔被保險人的賠償責任。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對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人賠償保險金。
2.責任保險的標的為一定範圍內的侵權損害賠償責任,非損害賠償責任不能作為責任保險的標的,如刑事責任就不能作為責任保險的標的。
3.責任保險不能及於被保險人的人身或其財產。責任保險的目的在於轉移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所以,當被保險人的人身或者財產發生損失時,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從這個意義上講,責任保險合同是為第三人的利益而訂立的保險合同。
4.保險最高限額給付。由於保險事故所造成的損害的不確定性,所以,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投保人和保險人不可能約定保險金額,只能約定保險責任的最高限額,而保險人給付保險金額均以合同約定的最高限額為限。
5.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給第三人造成損害的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除合同另有約定外,由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
責任保險合同的保險標的範圍
根據國際保險市場的經營實踐,凡是社會成員在日常的生產和生活中有可能依法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都可以向保險人投保,使其成為責任保險合同的保險標的。
能夠成為責任保險合同之保險標的的責任風險須具備下述要件:
第一,應當是被保險人依法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第二,應當是被保險人基於一般過失而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
第三,應當存在著被保險人的民事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
第四,應當是被保險人向第三人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