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權利
國防權利
國防是整個國家的國防,是全體人民的國防,決不僅僅是軍隊和武裝部門的事。保衛祖國,抵抗侵略是全體公民的神聖職責。全體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信仰、受教育程度,都具有義不容辭的國防義務。公民在履行國防義務的同時,也享有相應的權利。
國防權利與義務是辯證統一的
所謂國防義務,是指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公民在國防活動中對國家必須履行的某種責任。它要求一切負有國防義務的公民依照法律規定,平等地承擔國防義務,對法定的各項國防義務,每個公民都必須自覺履行,絕不允許應當履行而拒不履行國防義務的現象存在。對拒不履行國防義務的,必須承擔法律責任,受到法律制裁。所謂國防權利,是指由國家憲法、法律賦予公民在國防活動中所享受的權益。
權利和義務是統一的。憲法規定:“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也沒有無權利的義務。任何人都不會只盡義務不享有權利,也不能只享有權利而不盡義務。公民只有認真履行法定的國防義務,才能享有相應的國防權利;不履行國防義務的公民,就沒有資格享有相應的國防權利。國防義務與權利的一致性,體現了國家與公民之間一種平等的法律關係。一方面,國家賦予公民各項國防權利,並保證其權利的行使;另一方面,公民應當自覺維護國家的安全與利益,嚴格履行各種國防義務。
權利和義務相互促進、相互轉化。公民履行國防義務的自覺性越高,能力越強,越有利於國防建設事業的發展,也就越有利於公民享有國防權利;而公民真正享有了相應的國防權利,就能激發其“天下興亡,匹夫有責”的使命感,提高其履行國防義務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在很多情況下,權利和義務融為一體。例如,接受國防教育、服兵役等,這些既是公民的國防權利,又是公民的國防義務。
我國國防法規賦予公民的國防義務主要有以下六大方面:
(一)履行兵役的義務
兵役義務是公民最重要的一項國防義務。它要求公民根據國家法律規定,在軍隊中服役或在軍隊之外承擔有關軍事方面的責任。我國《憲法》第五十五條規定:“保衛祖國,抵抗侵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每一個公民的神聖職責。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光榮義務。”我國《兵役法》第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不分民族、種族、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受教育程度,都有義務依照本法的規定服兵役。”並對徵集對象、免征對象、緩徵對象、不征對象和徵集方法作了原則規定;對拒不服兵役的規定了懲戒措施;還規定公民履行兵役義務有服現役、服預備役和參加民兵兩種形式,其中,應徵服現役是公民依法履行兵役義務的主要形式,服預備役和參加民兵組織是公民依法履行兵役義務的普遍形式。每個公民都應自覺履行兵役義務,為神聖的國防事業做出自己應有的貢獻。
(二)維護國家統一和安全的義務
我國《憲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國家統一和全國各民族團結的義務。”第五十四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不得有危害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維護國家統一,主要是指維護國家領土的完整,任何公民都不得破壞、變更和以其他各種形式分裂肢解國家領土;維護國家政權的統一,不允許任何公民以各種方式分裂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的統一,不允許任何人以任何方式把國家主權割讓給外國。維護國家的安全,主要是指維護國家的領土、主權不受侵犯,國家各項機密得以保守,社會秩序不被破壞。公民履行維護國家統一和安全的義務,就要有高度的愛國主義精神和愛國主義行動,把國家利益置於至高無上的地位,自覺維護祖國統一、安全、榮譽和利益,絕不做危害國家安全、民族榮譽和祖國利益的事。
(三)保護國防設施的義務
國防設施包括軍事設施、人民防空工程、國防交通工程設施和其他用於國防目的的設施。國防設施是國防的物質屏障。在戰時,它是打擊敵人、抵抗侵略的重要依託;在平時,它具有制約敵對力量的威懾作用。因此,保護國防設施,確保其效能的實現,是鞏固國防、維護國家安全利益的具體體現。我國《國防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公民和組織應當保護國防設施,不得破壞、危害國防設施。”《軍事設施保護法》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所有組織和公民都有保護軍事設施的義務。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危害軍事設施。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破壞、危害軍事設施的行為,都有權檢舉、控告。”
公民在履行保護國防設施的義務中,首先,應當愛護國防設施。無論是使用、參觀或者是管理維護,都應當以高度的主人翁精神和責任感予以愛護,特別是要注意保護國防設施的使用效能。其次,要遵守國家關於保護國防設施的有關規定。在從事經濟、文化和其他活動時,公民應當嚴格遵守法律的規定,任何人不得破壞、危害國防設施,不得對軍事禁區非法進行攝影、攝像、錄音、勘察、測量、描繪和記述,不得非法進入軍事禁區;不得進行影響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能力的作業,不得向人民防空工程內排入廢水、廢氣和傾倒廢棄物,不得在人民防空工程內生產、儲存爆炸、劇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蝕性物品,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響國防交通安全工程設施的正常使用,不得危及國防交通工程設施的安全。再次,公民對於破壞、危害國防設施的行為,應當檢舉、控告或制止。最後,不履行國防設施保護義務的,將受到法律的追究或給予治安行政處罰。
(四)保守國家軍事機密的義務
我國《憲法》規定,保守國家機密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第三條規定,一切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國家秘密的義務。《國防法》第五十二條第三款規定:“公民和組織應當遵守保密規定,不得泄露國防方面的國家秘密,不得非法持有國防方面的秘密文件、資料和其它秘密物品。”國防方面的國家秘密,主要是軍事機密,不僅關係著平時政權的鞏固,社會的穩定,而且關係著未來戰爭的勝敗,領土的得失,影響著整個國家的生存、安全與發展。因此。保守國防方面的國家秘密,是公民的一項重要的國防義務。公民在履行這些義務時,必須牢固樹立保密意識,在管理秘密載體、通信和辦公自動化、新聞出版、對外活動等方面,嚴格遵循保密規定。公民發現國家軍事秘密已經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時,應立即採取補救措施並及時報告有關機關、單位;有關機關、單位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作出處理。對於泄露國防秘密,危害國防安全與利益者,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該追究刑事責任的要追究刑事責任,該給予行政處分的要給予行政處分。
(五)接受國防教育的義務
我國《憲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在人民中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國際主義、共產主義的教育。”《國防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公民應當接受國防教育。”《國防教育法》第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都有接受國防教育的權利和義務。”“普及和加強國防教育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在國防教育中,對於拒不履行接受國防教育義務的公民,要視情節追究法律責任。除《國防法》和《國防教育法》之外,我國已有10多個省、市、自治區頒布施行了國防教育條例。這些地方性法規也對公民的國防教育權利和義務等作了明確規定。
(六)支持和協助國防活動的義務
《國防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公民和組織應當支持國防建設,為武裝力量的軍事訓練、戰備勤務、防衛作戰等活動提供便利條件或者其他協助。”公民履行支持和協助國防活動的義務時,應正確認識國防活動的意義,明確國防的戰略地位和作用,不斷提高履行國防義務的自覺性;正確處理國家安全利益與個人利益的關係,當兩者發生矛盾時,要從國家安全大局出發,個人利益服從國家安全利益;在工作和生活中為武裝力量提供力所能及的幫助,只要武裝力量建設或作戰需要,公民就應根據自己的能力和條件,自覺提供便利和協助。具體來講:一是支持國防建設的義務。公民應當在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積極支持國防建設。例如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尊重、關心軍人軍屬,切實做好優撫工作;切實做好徵兵工作,保證兵員的數量和質量;妥善安置軍隊的轉業幹部和離退休幹部;正確處理軍地之間發生的矛盾;開展軍民經濟互助與協作;保質保量並按時完成軍工生產任務等。二是為武裝力量活動提供便利條件的義務。公民應當為武裝力量的軍事訓練、戰備勤勞、作戰防衛等國防活動提供協助,必要時積極參與。三是支持民兵、預備役建設的義務。民兵、預備役人員應當做到服從組織領導,接受軍事訓練,掌握軍事技術,愛護武器裝備,學習政治文化,帶頭遵守法律、法規,保護群眾利益,做自覺履行兵役義務的模範。四是支前參戰的義務。包括踴躍參軍、配合部隊作戰、服從徵用、積極擔負戰備勤務、支援前線作戰等。
按照國防法規,公民在履行國防義務的同時也享有權利,他們的家屬也享有某些特殊的權利和待遇。
第一,褒揚撫恤。革命烈士或因公犧牲、病故的現役軍人的家屬由政府發給一次性撫恤金,並對其無工作的父母、配偶和未成年的子女發給定期撫恤金。革命殘廢軍人繼續在部隊服現役,或者退出現役參加國家黨政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按照因戰殘廢、因公殘廢的不同標準由部隊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發給殘廢金。對殘廢軍人生活方面的特殊需要,要按規定撫恤。
第二,優待。對革命烈士家屬、犧牲病故軍人家屬、現役軍人及其家屬,革命殘廢軍人和退出現役的軍人,從生產、生活和社會福利諸方面,給予照顧和優待,包括在和群眾同等條件下,在參軍、入學的錄取、助學金待遇的取得、職工的錄用、社會救濟款的領取等的優先權;醫療、入學等費用和義務工等勞務的減免;生產、生活的妥善安置;精神上的慰問和關懷;義務兵從部隊發出的平信,免費郵遞;現役軍人隨軍的配偶,駐地政府的勞動、人事部門應負責安排他們的工作,隨軍的子女需要在中、小學上學的,當地政府教育部門應負責安排他們入學;鄉、鎮和城市街道辦事處在公民接到入伍通知書,或接到軍人在部隊立功或獲得榮譽稱號的喜報時,應組織人民群眾給他們的家屬賀喜;新年、春節期間,組織人民群眾對軍屬進行慰問。
第三,安置。國防法規規定:根據國家建設的需要和經濟形勢的發展,妥善組織和安排退出現役的軍人,傷、病、殘軍人和離休退休軍人的生產、生活和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