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糧食局

長春市糧食局

根據中共吉林省委辦公廳、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長春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廳字〔2009〕16號),設立長春市糧食局,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


加強對全市糧食(含食用油,下同)安全保障問題的研究落實,進一 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健全糧食監測預警體系和應急機制,加強對全市糧食購銷市場的監督檢查和糧食流通的行業管理。

主要職責


(一)研究提出全市糧食宏觀調控、總量平衡以及糧食流通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擬訂全市糧食市場體系建設、發展規劃和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
(二)貫徹執行國家和省關於糧食流通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制定全市糧食流通、糧食庫存監督檢查制度並組織實施;依法對全市糧食經營者從事糧食收購、儲存、運輸活動和政策性用糧的購銷活動,以及執行國家糧食流通統計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承擔全市糧食監測預警和應急任務。負責全市糧食流通調控的具體工作;負責全市社會糧食供需平衡調查和成品糧油市場價格監測與統計分析;研究提出市場調控措施和啟動糧油應急預案的建議;指導協調最低收購價糧食等政策性糧食購銷和糧食產銷合作;指導和幫助災區糧食供應;保障軍隊糧食供給。
(四)負責全市糧食流通的行業管理;指導糧食流通的科技進步、技術改造和新技術推廣;會同有關部門推動糧食質量標準化工作;指導糧食產業化發展;組織開展糧食流通領域有關交流與合作;負責全市糧食流通、加工的統計工作;負責糧食收購資格的審核工作;指導糧食行業協會工作。
(五)負責推進糧食產後減損安全保障工程。指導農戶科學安全儲糧,組織儲糧科技成果的推廣應用,提高儲存糧食品質,促進農民增收。
(六)負責對糧食經營企業銷售超過正常儲存年限糧食質量鑒定工作的監督管理;承擔成品糧油質量檢驗監測工作。
(七)負責市直企業政策性財務掛帳的管理。
(八)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糧食局設6個內設機構:

辦公室

負責綜合協調機關日常工作;負責局機關綜合文字材料的起草、糧食信息綜合和調研工作;負責以部門名義下發文件的審核、制發工作;負責重要會議的組織和會務工作;負責文書檔案、提案和議案辦復、行政複議、政務公開、信訪、保密、四防安全工作;負責辦公自動化工作;負責機關公共事務和行政後勤管理工作;負責局電子政務網路建設;負責局機關固定資產的管理。

調控處

(監督檢查處、行政審批辦公室)
負責貫徹執行國家和省關於糧食流通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提出全市糧食宏觀調控、總量平衡以及糧食流通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承擔糧食監測預警和應急有關工作;組織協調最低收購價糧食等政策性糧食購銷和糧食產銷合作;指導和幫助災區糧食供應;保障軍隊糧食供給;擬訂全市糧食市場體系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監管全市糧食流通市場,監督糧食經營行為;擬訂全市糧食流通監督檢查制度、辦法並組織實施;監督檢查糧食收購、儲存、運輸和國家糧食流通統計制度執行情況,以及糧食庫存、政策性糧食購銷活動。依據國家和省市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等相關規定和要求,負責本部門行政許可及其他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審批和辦復;負責制定、完善行政許可和行政審批項目的工作制度、工作程序;負責行政審批事項行政應訴等工作。

倉儲基建處

組織實施全市糧食倉儲物流設施建設;承擔糧食倉儲管理和安全儲存工作;負責檢查和指導糧食安全生產工作;協同有關部門做好糧食質量標準的管理工作;指導農戶科學安全儲糧,組織儲糧科技成果的推廣應用,提高儲存糧食品質,促進農民增收;負責國家和省專項基建項目的審查上報,配合相關部門對項目工程質量進行監督檢查;負責糧食倉儲設施和基建投資統計。

行業管理處

指導和推動糧食產業化及糧食流通的科技進步、技術改造和新技術推廣工作;負責糧油加工業行業管理及相關統計;協調、指導糧食行業招商引資和企業間的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工作;指導糧食行業協會工作;負責對糧食經營企業銷售超過正常儲存年限糧食質量鑒定工作的監督管理;負責組織成品糧油質量檢驗監測;負責推進“放心糧油”工程和成品糧油市場價格監測與統計分析工作。

財會處

負責組織編製局機關財務預、決算;負責局機關財務、會計業務事項及財務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的財務和固定資產管理規章制度建設;負責局機關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對下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進行指導;負責局所屬單位的財務審計和監督工作;負責管理、核算市直原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政策性掛帳。

人事老幹部處

負責局所屬單位領導班子及成員的管理工作;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幹部人事、工資、機構編製、獎懲、培訓、專業技術職務評聘、人事檔案等管理工作;負責系統黨風廉政建設、紀檢監察和政行風建設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管理服務工作,指導所屬單位的老幹部工作
機關黨委黨章和有關規定設置。

人員編製


市糧食局機關行政編製31名,機關工勤人員數量3名。
領導職數:局長1名、副局長2名;處級領導職數9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