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設基金
1988年設立用於建設投資的資金
基本建設基金是國家財政用於基本建設投資的專項資金。在投資體制改革過程中,於1988年開始建立的一項制度。中央級基本建設基金由五個部分組成:已開徵的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中中央使用的部分;已經開徵的建築稅中中央使用部分,鐵道部包干收入中用於預算內基本建設部分;國家預算內“撥改貸”投資收回的本息(利息部分扣除建設銀行業務支出); 財政定額撥款。基本建設基金與財政費用分開,由建設銀行按計劃負責管理,專款專用,年終結餘周轉使用,在財政預算中列收列支。納入基本建設基金的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和建築稅按原渠道徵收,這些資金連同財政定額撥款,由財政部按期撥給建設銀行。經過若干年後,基本建設基金回收的本息可以滿足建設需要時,基金中的其他部分即可停止撥付。地方基本建設基金的來源,由各地區根據財政情況統籌解決。基本建設基金主要用於基礎工業和基礎設施以及重大社會發展項目等國家重點建設需要。國家計委按年編製基本建設基金投資計劃,其中經營性項目投資在基本建設計劃中稱國家基建基金貸款投資,非經營性項目投資稱國家基建基金撥款投資。
1.屬政府設立的基金基本建設基金是中央政府利用其經濟管理職能和財政能力而設立的。任何其他社會經濟組織都不可能有如此巨大的經濟實力。因此。基本建設基金的實質是國家積累基金的具體化和法律化。
2.投向具有政策性基本建設基金的使用分為經營性和非經營性兩種。經營性投資主要用於投資數額大、建設周期長、關係國民經濟發展後勁和財政收入穩定增長的能源、交通、原材料等重點項目建設;非經營性投資主要用於中央直接舉辦的文化、教育、衛生、科研和大江、大河的治理等建設項目。由此可以看出,基本建設基金的投向具有很強的政策性。
4.有固定的資金來源按規定,國家基本建設基金每年由中央財政預算安排,與財政其他費用分開,從而為基金的正常運作提供了可靠的保證。
5.能夠周轉使用由於基本建設基金的經營要求保值和增值,增值的部分又轉為基金,收回的基金貸款本息不再交回財政,年度基金結餘也可結轉下年繼續使用,不交財政,從而使基本建設基金實現自我周轉,不受財政經常性收人豐歉的直接影響。
實行基本建設。撥改貸一制度,變國有資金無償使用為有償使用,是我國投資管理體制方面的重大改革。但是,“撥改貸紓並沒有能從根本上解決我國投資領域存在的弊病。在投資資金上,中央掌握的投資與承擔的重點建設任務不相適應,資金來源不夠穩定。在投資安排上,仍然採取行政辦法,按條塊隸屬關係切塊分錢,權、責、利還存在脫節現象,敞口花錢的情況也相當普遍。
建立基本建設基金制,將國家財政預算內安排的用於一些重大的社會發展項目的建設資金,作為基金周轉使用,有助於克服上述弊端。在國家基本建設計劃中,基本建設基金包括兩項內容:一是對非經營項目投資的國家基本建設基金撥款投資,二是對經營性項目投資的國家基本建設基金貸款投資。基本建設基金同其他財政收支分開,實行專款專用,保本增值。同時,貸款基金的使用強化了投資的商品屬性,使國家通過資金供應與資金使用者之間建立起了一種新型的經濟關係。這對於減輕財政負擔、穩定投資來源渠道,硬化投資的預算約束,提高投資效益,具有重要意義。
另外,實現經濟騰飛,必須有充足的國民經濟發展後勁。而那些基礎工業、基礎設施以及重大的社會發展項目建設需要的投資量大,建設周期長。因而,必須保證這些項目的資金來源穩定充足。建立基本建設基金制,正是適應了這一現實發展的需要,是促進我國經濟協調穩定發展的重要保證。
基本建設基金的使用,必須符合國家制定的產業政策、投資政策、生產力布局和中長期計劃的要求,必須堅持量人為出的原則基本建設基金的使用分為經營性和非經營性兩種。
1.經營性基金經營性基金主要用於中央舉辦的關係到國民經濟全局的重大能源、交通、原材料工業基地,跨地區的、面向全國的交通運輸工程、郵電通訊骨幹設施,關鍵的機械、電子、輕紡工業項目,重大農業基地和重點防護林工程,關鍵的新興產業項目的建設,以及對經濟不發達地區建設的扶持等等。經營性基本建設基金又分為硬貸款和軟貸款兩種:硬貸款主要用於還款能力較好的建設項目;軟貸款主要用於國家政策性投資的建設項目。
2.非經營性基金非經營性基金主要用於中央各部門直接舉辦的無經濟收入的文化、教育、衛生、科研等項目的建設和大江、大河的治理工程等。
國家基本建設基金制建立之初,基本建設基金由財政部按期撥給建設銀行,由其負責管理。同時,組建了能源、交通、原材料、機電輕紡、農業、林業六個國家專業投資公司。國家專業投資公司運用建設銀行提供的基本建設基金貸款,可以通過參股、控股等形式直接向建設單位投資,從而形成“項目資本”;國家專業投資公司也可以委託建設銀行以貸款形式向建設單位投資,從而形成“國家專業投資公司委託借款”。各主管部門負責管理的經營性基金,由建設銀行按照各主管部門的安排發放貸款,從而形成“部門基建基金借款”。1994年國家開發銀行組建后,部分經營性基本建設基金由財政部劃撥給國家開發銀行,由其向建設單位發放貸款,從而形成“‘國家開發銀行投資借款”。原六個國家專業投資公司並人國家開發銀行,同時新組建了國家開發投資公司;負責一部分經營性基本建設基金的經營。非經營性基本建設基金由中央各主管部門負責管理,由建設銀行按照國家計劃和主管部門的安排實行撥款,從而形成“基本建設基金撥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