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書刊發行業協會

1991年成立的非盈利組織

中國書刊發行業協會(The Books and Periodicals Distribution Association of China,英文縮寫為:BPDAC)成立於1991年3月,是經民政部登記批准,國家新聞出版總署業務主管,由從事出版物發行的企事業單位及其經營者、發行工作者自願組成的全國性的出版物發行行業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

建設宗旨


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團結全國出版物發行單位,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堅持本行業的職業道德和行業自律,倡導全行業積極發行優秀出版物,拒絕發行非法出版物,為建設社會主義和諧文化,為繁榮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出版物發行產業而努力。

業務範圍


(一)宣傳貫徹黨和國家對出版物發行工作的方針政策,向黨和政府反映本行業的重要情況、問題和要求,溝通本會會員與政府之間的聯繫。
(二)協助政府對本行業進行規劃、協調和監督,積極配合政府掃除黃色出版物和打擊非法出版活動、維護和規範行業秩序,依法反對不正當競爭,繁榮出版物市場。
(三)制定行規、行約,推動全體會員共同執行,加強自律、互律。
(四)為維護本行業及會員的合法權益而採取的必要措施和行動。
(五)受政府委託承辦或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舉辦全國性或地區性的出版物訂貨會、出版物展銷會,組織出版物市場信息交流,協助會員開拓出版物市場。
(六)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開展全行業優秀暢銷品種的評選活動,為會員單位提供信息服務和導購導銷服務。
(七)促進會員之間及本會與有關行業之間的聯繫和合作,協調行業內部的關係。
(八)總結推廣出版物發行工作的先進經驗,表彰本會會員的先進事迹。
(九)開展出版物發行的調查研究和學術交流,推廣研究成果。編輯出版本會的有關出版物。
(十)協助會員單位開展出版物發行從業人員的培訓。
(十一)開展同業間的對外合作和交流。
(十二)本會作為國際書商聯盟的會員單位,參加該聯盟組織的國際性書業交流活動。
(十三)為實現本會宗旨所進行的其他活動。

協會會員


中國書刊發行業協會的會員包括:從事出版物總發行、批發、零售、進出口、古舊書收售的國有企事業單位和非國有企業單位的經營者、出版物發行工作者等。現有會員單位600多家(包括團體會員、國有會員單位、非國有會員單位等)。

理事成會


2010年3月30日至31日,中國書刊發行業協會第五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在北京召開。會議選舉產生了中國書刊發行業協會新一屆理事會領導機構。楊牧之當選第五屆中國書刊發行業協會會長,王岩鑌等19人當選為副會長,並選舉產生了97名常務理事、302名理事。

組織結構


中國書刊發行業協會
中國書刊發行業協會
組織結構示意圖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會的名稱為:中國書刊發行業協會。英文譯名為:The Books and Periodicals Distribution Association of China。縮寫:BPDAC。
會徽:會徽為圓環,中心是一本翻開的、具有較強飛翔動感的書,上方為“中國書刊發行業協會”的英文名稱縮寫。圓環象徵協會的團體性以及會員的緊密團結;書代表本行業經營特徵,動感的造型寓意出版物的發行,並象徵協會不斷向前發展。標誌色彩為紅、藍雙色,書形及英文為紅色,圓環為藍色。
第二條本會的性質,是由從事出版物發行的企事業單位及其經營者、發行工作者自願組成的全國性的出版物發行行業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
本章程所指的出版物,是指圖書、期刊、報紙、電子出版物等。
本章程所指的發行,包括:總發行、批發、零售、進出口、古舊書收售以及出租、展銷等。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略)
第四條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新聞出版總署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堂子衚衕47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的業務範圍:(略)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本會的會員分單位會員(團體會員)、個人會員。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出版物發行業協會(或書刊發行業協會、書報刊發行業協會)和出版物發行單位,中國新華書店協會,中央一級的發行單位、出版物進出口單位和出版社發行部門,以及部分規模較大的出版物發行單位,可以申請成為本團體的單位會員。
(二)出版發行界的知名人士、專家、學者、教學人員、管理人員可以申請成為本團體的個人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信譽和一定的影響;
(四)出版物經營單位或經營者的經營活動,必須遵守國務院頒發的《出版管理條例》、新聞出版總署頒發的《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
第九條會員入會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的優先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及行業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遵守和維護本行業的行規行約。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不遵守本會章程,將由本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制裁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專業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秘書長、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名譽職務人選;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席位由當選的會員單位的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託的本單位其他主要負責人出任,如該會員單位法人代表變更,該理事席位隨之自動變更。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一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二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紀守法,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4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一般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會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召集會長辦公會議。會長辦公會議應有不少於三分之二的負責人(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出席,其決議應經到會人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會長辦公會議可以就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審議的議題提出建議,以及貫徹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決議;監督本會各項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劃和年度財務預算的實施。
第二十九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處理日常事務;
(二)主持制訂年度工作計劃,經會長批准后,組織實施;
(三)協調並指導各專業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專業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
(五)提名辦事機構、專業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經會長批准后聘用。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本團體開展評選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二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財務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八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2010年3月31日第五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協會地址


協會地址:湖南省北京市東堂子衚衕4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