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豫經濟開發區

宿豫經濟開發區

宿豫經濟開發區位於宿豫區南部、京杭大運河東畔,於2001年3月啟動建設,總體規劃面積50平方公里,已開發建設面積20平方公里。2006年5月經省政府批准為省級經濟開發區。宿豫經濟開發區圍繞區委、區政府提出的“打造宿遷工業區”的奮鬥目標,牢固樹立“一切為了項目,一切為了客商”的指導思想,堅持以項目建設為核心,以設施建設為前提,以作風建設為保障,以構建和諧社會為根本,全力加快開發區建設。經過6年多的快速推進,已開發區域內基礎設施基本實現“六通一平”。污水處理廠、宿遷港、中節能發電和開發區商務中心的建設,進一步提高了開發區配套能力和水平。長江潤發、三元輪胎、新明達針織、永華紡織等一批大項目的入駐進一步提升了開發區項目規模和檔次,園區企業形成張家港蘇南企業、浙商企業、台資日韓企業和本地企業4大板塊,初步形成玻璃建材、輕紡服裝、電子及電器設備、精細化工、塑料編織、機械製造和新能源等七大產業

自然環境


宿豫經濟開發區大部分地區屬於黃、淮、沂、沭平原,北部為魯南丘陵的延伸部分(面積約佔總面積的52%),全區地勢自西北向東南緩緩傾斜,形成西高東低北高南低的走勢,最高點位於曉店鎮東南嶂山林場附近的峰山頂,高程71.2米,最低點位於關廟鎮袁王盪,高程8.8米,平均高程38米左右。全區土壤共分為4個土類,8個亞類,15個土屬,37個土種,紫色土棕壤分佈在北部低山區、丘陵區,潮土分佈最廣,面積最大,由黃泛種積物發育而成,主要分佈在運河以西地區,砂礓崗土分佈在河湖沉積平原地帶,面積僅次於潮土,主要分佈在運河以東地區。
宿豫經濟開發區
宿豫經濟開發區
企業所得稅
在區工業園區和鄉鎮投資新辦工業生產性企業,固定資產投資額分別在1000萬元和50萬元以上,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企業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從成立之日起,前五年由同級政府財政部門全額獎勵給納稅人,后5年減半獎勵。其中經省級以上科技主管部門確認的高新技術企業和出口型企業(當年出口產值企業總產值的50%以上),在優惠期滿后,經認定仍屬高新技術企業或出口型企業的,可延長5年減半獎勵。
2、投資新建商業流通、飲食服務、文化娛樂和旅遊設施項目,固定資產投資額在1000萬以上(含1000萬元),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從成立之日起,前5年內由同級政府財政部門按地方留成部分50%獎勵給納稅人,后5年按25%獎勵給納稅人;固定資產投資在500萬元以上的(含500萬元)、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從成立之日起,前5年由同級政府財政部門按地方留成部分25%獎勵、后5年按12.5%獎勵給納稅人。
3、投資新辦以廢水、廢氣、廢渣等“三廢”為原料的生產企業,“三廢”原材料利用比例達到40%以上的,從成立之日起,地方留成部分5年內由同級政府財政部門獎勵給納稅人。
客商到我區新辦民營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自經營之日起5年內徵收的個人所得稅,由同級政府財政部門按實際入庫數25%獎勵給經營者,經營期不滿10年的應收回獎勵的資金。
客商到我區新辦企業(房地產除外),固定資產投資額在1000萬元以上,成立起5年內,營業稅每年由同級政府財政部門按其所繳地方留成部分的20%獎勵給納稅人。
進宿豫經濟開發區投資興辦工業生產性企業自建或購買的辦公和生產營業用房,從協議簽定或投產之日起,實際繳納的房產稅和城市房地產稅按實際入庫數地方留成部分5年內予以全額獎勵給納稅人。
免收水增容費、減半收取供電工程施工管理費、設計費(區級以下),免收勘察費、啟動費和供電工程貼費。宿豫經濟開發區內工業企業生產用電電價實行每千瓦時降低0.1元的優惠。
凡在區內興辦固定資產投資額在50萬元以上的工業企業,除上繳省、市規定的規費外,其餘行政事業性規費5年內免收。
稅收優惠政策的兌現,由區招商辦認定,稅務部門出具證明,納稅人每年申報一次,自申報之日起,1個月內獎勵到位,按照“誰受益、誰獎勵”的原則,由受益級財政部門具體辦理。

內設機構


黨政辦公室:負責黨務、群團、人事、外事、紀檢監察、軟環境建設、行政事務、檔案、網路建設、重點事項督查等工作。
經濟發展局(安全生產辦公室):負責計劃、招商、企業管理、安全生產、技改、三外、科技、綜合統計等工作。國土建設環保局:負責開發區規劃、用地、基礎設施建設管理、環境保護等工作。
綜合服務局:負責項目手續代辦,企業建設、生產生活服務,矛盾協調處理,社會治安,企業人才引進,用工培訓、勞動保障等工作。
財政分局:負責開發區財政預算、稅費征繳、收支管理、財務審計監督、企業財務指導管理和村組財務監督指導等工作。
社會事業管理局(農村工作辦公室):負責開發區公共設施管理、綠化管養、環境衛生、社會事業、民政、計劃生育、拆遷安置、託管村組和開發區建設保障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