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制俘虜理論
規制在生活中有利於生產者的陳述
規制俘虜理論(Regulatory Capture Theory) 對19世紀末美國規制歷史特別是1887年州際商業委員會(ICC)對鐵路運價規制的回顧,揭示出規制與市場失靈並不太相關。至少到20世紀60年代,從規制的經驗來看,規制是朝著有利於生產者的方向發展的,規制提高了產業內廠商的利潤。在潛在競爭產業,如貨車業和計程車產業,規制允許定價高於成本且阻止進入者。在自然壟斷產業如電力事業,有事實表明規制對於價格作用甚微,因此該產業能賺取正常利潤之上的利潤。規制有利於生產者得到了經驗證據的支持。
規制俘虜理論
維斯卡西等學者認為,政府規制是政府以制裁手段,對個人或組織的自由決策的一種強制性限制。政府的主要資源是強制力,政府規制就是以限制經濟主體的決策為目的而運用這種強制力。史普博認為,政府規制是行政機構制定並執行的直接干預市場機制或間接改變企業和消費者供需政策的一般規則或特殊行為。日本學者金澤民雄認為,政府規制是在以市場機製為基礎的經濟體制下,以矯正、改善市場機制內在的問題為目的,政府干預和干涉經濟主體活動的行為。而另一日本學者植草益在定義政府規制時,把政府規制限定在限制行為上認為政府規制是社會公共機構(一般指政府〕依照一定的規則對企業的活動進行限制的行為。薩纓爾森也把政府規制限定在政府對產業行為的限制上。而斯蒂格利茨則將規制拓展到更廣大的範圍,認為政府對產業的保護、扶助以及合理化和轉換等,都應看作用於政府微觀規制的範疇,如為了促進技術創新而進行的稅收和減輕反托拉斯法的執行力度,以及對幼稚工業的保護等。梅爾認為規制是指政府控制公民、公司或下級政府行為的嘗試,在某種意義上,是指政府對社會範圍內公民選擇的限制。
規制的公共利益理論以市場失靈和福利經濟學為基礎,認為規制是政府對公共需要的反應,其目的是彌補市場失靈,提高資源配置效率,實現社會福利最大化。波斯納指出,公共利益理論或明或暗地包含著這樣一個假設,即市場是脆弱的,如果放任自流就會趨向不公平和低效率,而政府規制是對社會的公正和效率需求所做出的無代價、有效和仁慈的反應。米尼克認為政府規制是針對私人行為的公共行政政策,是從公共利益出發而制定的規則。歐文和布勞第根將規制看作是服從公共需要而提供的一種減弱市場運作風險的方式,也表達了規制體現公共利益的觀點。
與此同時,一些學者對規制的公共利益理論提出了嚴厲批評。斯蒂格勒和佛瑞蘭德通過對1912一1937日期間美國電力事業價格規制的效果研究表明,規制僅有微小的導致價格下降的效應,並不像公共利益理論所宣稱的那樣規制對價格下降有較大的作用。維斯卡西維納和哈瑞格指出規制的公共利益理論缺乏對立法行動和規制完成機制的分析,且對規制發生的論斷沒有進行實證檢驗。阿頓不僅指出了公共利益理論以市場失靈和福利經濟學為基礎的狹隘性,而且用次優理論從根本上批判了公共利益理論。次優理論的核心結論是:在某些重要部門(如自然壟斷或必須提供公共產品的部門)中經濟受到某些競爭方面的限制,那麼零星地制定一些能夠確保競爭得以運行的規制政策,可能並不一定會使資源配置達到最優,實際上這些政策會使經濟背離而不是趨於競爭限制下的最優化。克瑞和克雷道佛認為公共利益理論中“公共利益”術語本身就是模糊的,通過規制來實現競爭的功能,只是一個由無飄渺的幻想。
規制俘虜理論
斯蒂格勒在1971年發表的《經濟規制論》一文中提出,規制通常是產業自己爭取來的,規制的設計和實施主要是為規制產業自己服務的。並用經濟學方法分析了規制的產生,指出規制是經濟系統的一個內生變數,規制的真正動機是政治家對規制的供給與產業部門對規制的需求相結合,以各自謀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斯蒂格勒的理論與規制的公共利益理論形成了鮮明的對照,他認為,規制主要不是政府對社會公共需要的有效和仁慈的反應而是產業中的部分廠商利用政府權力為自己謀取利益的一種努力,規制過程被個人和利益集團利用來實現自己的慾望,政府規制是為適應利益集團實現收益最大化的產物。1976年,佩爾茲曼在對市場失靈、對政府規制結果的預測以及進而推斷政府規制在經濟上的有效性的三個層次上進一步發展了規制俘虜理論。他認為無論規制者是否獲得利益,被規制產業的產量和價格並沒有多大差異,其主要差別只是收人在各利益集團之間的分配。1995年,伯恩施坦樹立的“規制機構生命周期理論”認為,公共利益理論是天真的,規制機構起初能獨立運用規制權力,但逐漸被壟斷企業所俘虜。“合謀理論”則認為初始的規制政來就受被視制者與其他利益集團的影響,即政府規制者一開始就被俘虜。
這些經驗觀察導致規制俘虜理論的產生和發展。與規制公共利益理論完全相反,規制俘虜理論認為:規制的提供正適應產業對規制的需求(即立法者被規制中的產業所控制和俘獲),而且規制機構也逐漸被產業所控制(即規制者被產業所俘虜)。規制俘虜理論的基本觀點是:不管規制方案如何設計,規制機構對某個產業的規制實際是被這個產業“俘虜”,其含義是規制提高了產業利潤而不是社會福利。
以上所指的規制俘虜理論實質上是早期的純粹俘虜理論,即規制者和立法者被產業所俘虜和控制。後來的施蒂格勒—佩爾茲曼—貝克爾等規制模型在波斯納(1974)等人眼中屬於規制俘虜理論,因為這幾種模型都體現了規制者和立法者並不是追求公共利益最大化,而是私人利益最大化,即用“私人利益”理論來解釋規制的起源和目的。阿頓(1986)認為,施蒂格勒理論邏輯清晰且比以前的“俘虜理論”假說更突出中心,但實際上區別兩者十分困難。
規制俘虜理論具有特定含義,即對規制在現實生活中有利於生產者的一種經驗陳述,實質上稱不上是真正的規制理論。儘管類似於施蒂格勒模型的分析結果對規制有利於生產者的俘虜理論提供了解釋和支撐,但後者的分析方法則完全不同,施蒂格勒採用的是標準經濟學分析方法分析規制行為,開創了一種新的規制理論——規制經濟理論。當然,不同劃分取決於劃分標準,實質上取決於研究者對特定概念的不同理解。
規制俘虜理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