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制理論

規制理論

“規制”一詞來源於英文“Regulation”,是規制部門通過對某些特定產業或企業的產品定價、產業進入與退出、投資決策、危害社會環境與安全等行為進行的監督與管理。

基本介紹


規制理論部分的運用已經涉及到實際生活中的諸多領域。綜觀規制理論的演進,經歷了規制—放鬆規制規制重建與放鬆規制並存這樣一條發展道路。在這條道路上,西方的一些經濟學家在規制理論研究特別是經濟性規制理論研究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就。文章就規制理論的演進歷程做出梳理和總結,以期為國家對具有自然壟斷特徵的行業進行規制提供相應的理論依據。

分類


依據規制性質的不同,規制可分為經濟性規制與社會性規制。
經濟性規制主要關注政府在約束企業定價、進入與退出等方面的作用,重點針對具有自然壟斷、信息不對稱等特徵的行業。經濟性規制主要通過以下幾種方式實施:一是對企業進入及退出某一產業或對產業內競爭者的數量進行規制,這一規制可以通過發放許可證,實行審批制,或是制定較高的進入標準來實現;二是對所規制企業的產品或服務定價進行規制,也稱為費率規制,包括費率水平規制或費率結構規制;三是對企業產量進行規制,產量高低直接影響著產品價格,進而關係到生產者與消費者的利益,通過規制可限制或鼓勵企業生產;四是對產品質量進行規制,相對於前幾種方式,對產品質量進行規制的成本較高,主要包括監督成本、檢查成本,由於規制者難以親自監督產品生產,企業和規制者之間存在著信息不對稱,規制者對產品質量很難把握,因此實踐中這類規制方式較少採用。
而社會性規制是以確保居民生命健康安全、防止公害和保護環境為目的所進行的規制,主要針對與對付經濟活動中發生的外部性有關的政策(植草益,1992)。社會性規制是近年來在各國逐漸施行的,主要通過設立相應標準、發放許可證、收取各種費用等方式進行。

西方理論


西方激勵性規制理論
西方激勵性規制理論產生於20世紀70年代末80年代初,它建立在信息不對稱前提下,必然會產生規制者與被規制者之間的委託—代理問題(即所謂逆向選擇與道德風險問題)。因此,西方激勵性規制理論主要圍繞如何最大程度地避免委託—代理問題展開,如信息不對稱下的洛伯和馬蓋特規制模型、存在逆向選擇情況下的規制模型、存在道德風險情況下的規制模型等。
西方激勵性規制方式主要包括特許投標制度、區域間標桿競爭、價格上限規制等。本文認為,儘管我國是處於轉型期的發展中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國家,不同於發達的資本主義市場經濟國家,但政府對被規制企業的規制同樣面臨委託—代理問題,即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問題。西方激勵性規制理論不僅可以解決西方被規制企業配置效率和生產效率低下的問題,對於我國被規制企業,也可從技術層面上提供一定借鑒。當然,這種借鑒必須考慮到理論自身存在的缺陷及其在我國的適用性問題,特別是充分考慮我國市場經濟的社會主義特性及轉軌、欠發達等特點。

規制經濟學


規制經濟學是對政府規制活動所進行的系統研究,是產業經濟學的一個重要分支。與其它學科的發展類似,規制經濟學也隨著規制活動的發展不斷演變,體系與內容不斷擴展。目前國外的規制經濟學發展已相對成熟,體系較為完整,基本形成了一門相對獨立的學科。
規制經濟學中,對規制經濟理論的研究主要分為兩大派別:規制規範分析與規制實證分析。規範分析與實證分析是經濟學的兩種基本分析方法。規範分析涉及價值判斷與倫理道德問題,側重於說明一種事物或行為“應該怎樣”,只有通過政治辯論或決策而不是單純經濟分析本身才能解決問題。與之不同,實證分析更側重於用事實說話,說明事物本身情況,解決“是什麼”的問題,主要藉助於事實分析與經驗證據。
規制規範分析學派側重於說明是否應該進行規制,更多標準來自於政府官員的主觀判斷,而不是規制實施所產生的實際效果。規制實證分析則是透過主觀判斷的表面,通過對經驗數據的分析,深入考察規制實施的實際效果,側重說明規制產生的實際作用。

經濟學的產生


產業革命的發生給亞當·斯密所倡導的自由放任經濟帶來強烈衝擊,伴隨技術革命產生的新發明,也給市場提出嚴峻挑戰,尤其是鐵路運輸的發明與推廣。這項發明需要大量固定資本投資,而當時的自由競爭市場則難以迅速聚集所需資金,這引起了對自由放任經濟有效性的質疑。當時英美等國政府成立了規制部門,就鐵路運輸中的資金問題、固定成本沉沒成本問題展開了激烈討論。在1839到1850年間,對鐵路部門實施規制的市場效果,包括對生產者福利與消費者福利的影響等問題被紛紛提出來,正是對這些問題的研究奠定了規制規範分析的基礎,同時也成為一般微觀經濟學理論的基礎。
這一時期也出現了規制實證分析的萌芽。從1929年開始的經濟危機給西方發達國家帶來很大衝擊,經濟出現急劇衰退,市場機制對這種衰退已無能為力,需要新的理論與政策來引導經濟走出危機。美國從1933年開始實施的以凱恩斯主義和制度學派觀點為基礎的“羅斯福新政”,如一劑良藥,給陷於危機中的美國經濟帶來了復甦的希望。總之,以羅斯福新政為起點,由於政府對行業的規制而帶來的經濟發展與政治穩定,使經濟學家對具有自然壟斷特徵的產業進行規制普遍持支持態度。

經濟學的發展


作為規制經濟學研究對象的政府規制活動近年來有了新發展,主要體現在如下方面:激勵性規制與放鬆規制在全球的興起;社會性規制日益發展,其規制領域不斷擴大;政府規制方法更著重體現市場原則,出現了政府規制活動與市場機制相融合的趨勢。政府規制活動中這些新趨勢的出現促進了規制經濟學的迅速發展。規制經濟學對這些新趨勢的出現進行了深入研究。
政府規制的無效一方面可用實證分析的規制俘虜理論來解釋;另一方面,即使不存在規制俘虜問題,由於政府與企業之間存在著信息不對稱,導致規制制度本身也存在著缺陷。但在政府規制低效與市場失靈同時存在的情況下,完全放棄規制或實行私有化也並非是解決問題的萬全之策。因此實行激勵性規制與部分放鬆規制便成為政府規制的發展方向。
實施激勵性規制主要是通過設計合理的制度來克服傳統政府規制所存在的缺陷,給予被規制企業提高內部效率的激勵,從而減少規製成本,同時提高企業資源配置效率。激勵性規制主要有如下幾種形式:特許投標制度、區域競爭(或稱為標桿競爭)制度、價格上限規制、社會契約制度等。儘管上述激勵性也不同程度存在著某種缺陷,但很大程度上改善了傳統規制存在的問題,在歐美一些國家的實踐中取得了較好效果。。
放鬆規制則意味著放寬或取消原有的規制制度,如將行業禁入改為自由進入,取消價格規制等。放鬆規制的首要目的在於引入競爭機制、減少規製成本、促使企業提高效率、改進服務。70年代以後,以美國、日本、英國等主要國家為中心,對電信、運輸、金融、能源等許多產業,都實行了放鬆規制。各國在放鬆規制過程中,根據本國情況採取了不同方式。英國的放鬆規制是與私有化過程相伴而生的,先後部分或全部將英國電信公司、英國煤氣公司、自來水公司出售,出售後企業的效率有了不同程度的提高。
上面對規制經濟學產生與發展的敘述主要是針對經濟性規制而言的,因為相對於社會性規制而言,經濟性規制起源較早、體系較為完善,發展較為成熟,在早期政府規制中佔據著主導地位。但近年來,隨著經濟發展水平的提高,對生活質量社會福利等問題關注程度日益加強,各國在逐步完善經濟性規制,對經濟性規制產業實施放鬆規制的同時,將關注點更多投向了社會性規制領域,社會性規制在政府規制中的地位與作用正逐步提高,規制的領域也不斷擴展,規制的方法與手段也在不斷改進。政府對社會性規制的重視在某種程度上是社會進步、生活質量提高的反映,更直接體現了對消費者利益的保護與對社會可持續發展問題的關注。因此社會性規制也將成為未來政府規制中一個日益重要的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