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商丘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商丘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根據《中共商丘市委辦公室、商丘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商丘市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商辦〔2018〕75號),商丘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門,為正處級。
商丘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貫徹落實黨中央、省委關於住房和城鄉建設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住房和城鄉建設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商丘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是商丘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一)負責全市城鎮中低收入群體住房保障工作。貫徹落實中央、省住房保障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訂全市住房保障有關規範性文件和政策並監督實施;擬訂全市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中央、省和市住房保障資金安排工作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開展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融資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各類棚戶區改造政策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全市保障性住房資產監管工作,依法維護資產的安全完整;負責保障性安居工程信息統計管理工作和住房保障信息化工作。
(二)負責推進全市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發展工作。組織研究全市住房發展方面的重大問題,擬訂適合市情的住房政策,組織擬訂全市住房發展規劃,指導全市住房建設、發展和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三)監督管理全市房地產市場。會同或配合有關部門擬訂全市房地產市場監管方面的規範性文件並監督實施;擬訂全市房地產市場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擬訂房地產開發、房屋租賃、房地產中介管理、物業管理、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的制度並監督實施。
(四)監督管理全市建築市場,規範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擬訂全市工程建設與建築市場監督管理有關規範性文件並監督實施;擬訂工程建設和建築業的發展規劃、改革方案、產業政策並監督實施;擬訂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制度並監督實施;指導全市建築活動,組織實施房屋建築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檢查;組織協調建築企業參與出市工程承包、建築勞務合作。
(五)負責全市房屋建築工程建設質量安全監管工作。擬訂房屋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的有關規範性文件並監督實施,組織或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六)負責規範全市工程勘察設計市場秩序,監督管理全市工程勘察設計質量工作。擬訂工程勘察設計行業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產業政策、制度和技術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工程勘察設計、全市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抗震設計規範;負責全市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工作;指導建築設計創作;參與國土空間規劃的審查。
(七)負責建立全市科學規範的工程建設標準體系。擬訂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和建設標準的管理制度;擬訂、發布市級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地方標準並監督實施;組織全市工程建設標準的推廣,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的實施;擬訂全市工程造價管理制度,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監督建設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發布工程建設全市統一定額。
(八)負責規範和指導全市村鎮建設工作。擬訂全市村鎮建設政策和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指導農村住房建設工作;指導小城鎮建設管理工作;指導村鎮人居環境改善工作;指導各類村鎮建設試點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傳統村落保護髮展和監督工作。
(九)負責推進全市建築節能、城鎮減排和牆體材料革新工作。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科技發展規劃和經濟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建築節能及綠色建築的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推進城鎮節能減排;組織實施重點科技成果轉化及推廣應用;擬訂發展應用新型牆體材料規劃、政策和制度,負責新型牆體材料的推廣應用。
(十)開展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的對外交流合作。
(十一)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推進城市人文特徵和自然生態景觀融合,塑造城市特色形象和精神氣質,保護城市歷史風貌。深化“放管服”改革,以“一網通辦”前提下“最多跑一次”改革為抓手,簡化優化審批流程,提高審批效率,創新建築市場監管方式,完善信用評價體系。
(一)辦公室(研究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信息、安全、保密、政務公開、信息化和新聞宣傳等工作;負責重點工作調研和督查督辦,擬訂全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業中長期發展規劃,組織開展住房城鄉建設行業發展研究。
(二)法規科。承擔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有關規範性文件起草工作;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文件合法性審查和清理工作;負責機關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的法制審核工作;組織開展法治宣傳教育;指導普法、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有關工作;承擔機關其他涉訴工作的指導和協調;負責機關法律顧問工作;負責受理群眾來信、接待群眾來訪,為來信來訪群眾提供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諮詢服務;交辦、轉送及協調處理信訪事項。
(三)住房保障科。擬訂全市住房保障有關規範性文件和政策並監督實施;研究住房保障發展方向,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體系;編製全市保障性住房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監督實施;貫徹棚戶區改造相關政策並指導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組織住房保障項目初審上報,檢查保障性安居工程項目建設進度;指導監督保障性住房的分配和後期管理工作;負責保障性安居工程信息統計管理和住房保障信息化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全市保障性住房資產監管工作,依法維護資產的安全完整。
(四)勘察設計科(市抗震辦公室)。擬訂全市工程勘察設計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建築設計創作;負責全市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備案和抽查工作;組織編製全市城鄉建設防災減災規劃並監督實施;監督實施房屋建築及附屬設施建設工程的抗震設計規範;參與國土空間規劃的審查;負責勘察設計企業監督管理。
(五)房地產市場監管科(住房改革發展科)。擬訂全市房地產市場監管方面的規範性文件並監督實施;擬訂房地產開發、房屋租賃、房地產中介管理的制度並監督實施;負責房屋租賃合同、新建商品房合同網簽備案;負責對房地產企業和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負責全市房地產業的業務統計工作;組織建設並管理全市房地產信息系統;負責房地產評估機構審核上報並監督管理;擬訂適合市情的住房政策,指導全市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組織編製全市住房規劃和年度計劃並指導實施。
(六)物業管理科。參與擬訂全市物業服務行業發展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負責物業服務市場的監督管理,參與擬訂物業服務標準規範並指導實施;對專項維修資金繳存、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負責物業承接查驗活動的指導和監督;負責編製老舊住宅小區整治改造和物業服務管理規劃以及年度計劃,指導老舊住宅小區整治改造工作。
(七)建築市場監管科。擬訂全市工程建設與建築市場監督管理有關規範性文件並監督實施;擬訂全市工程建設和建築業的發展規劃、改革方案、產業政策和建築業技術政策並監督實施;擬訂規範建築市場(含建築裝修裝飾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房屋建築工程項目招標投標、建設監理和工程風險管理的政策、制度並監督實施;對建築業企業、裝修裝飾企業、監理企業進行監督管理;組織協調建築企業參與出市工程承包、建築勞務合作。
(八)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科。負責房屋建築(含裝修裝飾)工程質量、施工安全的監督管理;擬訂建築(含裝修裝飾)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的政策、制度並監督實施;組織或參與工程(含裝修裝飾)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全市房屋建築質量與安全監督機構的業務指導和管理;負責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有關工作;負責監督建築施工工地大氣污染防治、揚塵治理工作。
(九)建築工程聯合驗收科。擬訂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制度並監督實施;組織協調自然資源和規劃、人防、檔案等相關部門對建築工程進行限時聯合驗收;負責建築工程消防驗收相關工作;負責市級建築工程聯合驗收備案管理服務工作。
(十)村鎮建設科。擬訂全市村鎮建設政策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村莊建設;指導小城鎮建設管理工作;指導農村住房建設工作;指導村鎮人居環境改善工作;組織各類村鎮建設試點工作;承擔歷史文化名鎮(村)保護利用、傳統村落保護髮展和監督管理有關工作;指導村鎮遷建、重建工作。
(十一)科技與標準科。擬訂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方面的科技發展規劃,擬訂建設科技、牆體材料革新、標準定額、工程造價的政策並監督實施;組織重點科技項目研發及成果推廣應用,指導對外科技合作項目實施及引進項目創新工作;組織新型節能材料和新型綠色建築材料推廣應用;推進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綠色建築和裝配式建築發展;組織研究建築產業現代化標準體系;指導全市牆體材料革新工作,組織新型牆體材料的認定和推廣應用;擬訂、發布市級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地方標準並監督實施;擬訂全市工程建設定額並監督實施;擬訂全市工程造價管理政策、制度並監督實施。
(十二)審批服務辦公室。牽頭推進本系統“放管服”改革和審批服務便民化工作;負責提供本系統行政審批項目的法律、法規、政策、標準、辦理程序的諮詢和指導;擬訂政務服務事項的辦理流程和操作規範;負責市本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依申請政務服務事項的受理、辦理和組織協調工作;負責現場查驗人員的管理和監督;組織實施本系統行政審批標準體系。
(十三)房屋徵收管理科。貫徹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負責擬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政策性文件並監督實施;負責對房屋徵收與補償投訴舉報的核實、處理工作;監督指導全市房屋徵收工作;負責市轄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年度計劃的備案工作;負責對市轄區房屋徵收補償安置方案的審核備案工作。
(十四)計劃財務科。承擔機關和所屬單位的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內部審計等工作,負責行業統計信息工作;承擔住房城鄉建設行業的對外交流合作和外事工作。
(十五)人事教育科。承擔機關和所屬單位的幹部人事、機構編製和教育培訓工作;組織實施行業職業標準、執業資格標準、專業技術職稱標準;指導全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業人才隊伍建設和教育培訓工作;指導行業執業資格註冊的管理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離退休幹部工作科。負責離退休幹部工作。
暫保留機關後勤服務人員編製1名,隨自然減員收回。
商丘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製事項另行規定。
商丘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黨組書記、局長:李啟峰
商丘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黨組成員、副局長:王玉偉、盧中洲、王志勇、李瑛
商丘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黨組成員、總工程師:杜平
商丘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副調研員:劉傑、張新中
商丘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黨組成員、總會計師:張志勇
商丘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黨組成員、紀檢組長:路英才
本規定由市委負責解釋,具體工作由市委編辦承擔,其調整由市委編辦按規定程序辦理。
本規定自2019年4月7日起施行。
2015年2月,獲得中央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授予的“第四屆全國文明單位”榮譽稱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