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工程諮詢協會

廣東省工程諮詢協會

協會簡介


協會英譯名稱為: GUANGDONG PROVINCIAL ASSOCIATION OF ENGINEERING CONSULTANTS,簡稱GDAEC。
協會地址:廣東省廣州市德政北路407號華興大廈八樓。

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廣東省工程諮詢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是由工程諮詢單位、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及在工程諮詢業具有專業經驗的專家、學者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是經廣東省民政廳註冊登記具有法人資格的地方性社會團體,是代表廣東省工程諮詢行業的協會。
第二條工程諮詢業是運用多學科專業技術知識、經驗和信息,為經濟社會發展和工程項目的決策與實施提供全過程智力服務的行業,是各級政府部門制訂規劃、研究政策以及各類客戶進行投資決策與實施、提高工程質量和效益的參謀及助手。
第三條本協會在政府及有關各方與會員之間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其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公德職業道德準則,按照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竭誠為各級政府部門及有關各方和會員提供服務,主動反映工程諮詢行業會員的訴求,努力規範工程諮詢行為,促進工程諮詢事業又好又快地可持續發展。
第四條 協會業務主管部門為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接受中國工程諮詢協會的業務指導和廣東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協會英譯名稱為GUANGDONG PROVINCIAL ASSOCIATION OF ENGINEERING CONSULTANTS,簡稱GDAEC。
第六條 協會地址:廣東省廣州市德政北路407號華興大廈八樓。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七條 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在國家鼓勵工程諮詢業發展的政策指導下,努力培育和規範區域性工程諮詢市場,發展壯大工程諮詢從業隊伍,吸收更多符合條件的單位和個人加入協會,不斷增強工程諮詢業和協會的社會公信力及影響力。
(二)在國家投資和產業等政策的指導下,組織研究有關促進經濟建設和工程諮詢項目的技術進步、現代科學管理、提高投資效益等方面的問題,向政府和有關方面提出建議。
(三)根據國家的有關法規,接受有關方面委託,擬訂工程諮詢業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參與工程諮詢單位資格認定和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認定的初審等工作,開展工程諮詢行業調查研究和統計工作,承擔政府委託的相關服務任務。
(四)制訂並組織實施工程諮詢行業職業道德準則等行規行約,推動工程諮詢行業誠信建設,建立並完善行業自律和約束機制,規範會員行為,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五)組織交流和推廣先進的工程諮詢項目案例和管理經驗,評選、上報和推介優秀工程諮詢成果,表彰在工程諮詢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舉辦國內外有關工程諮詢業務的研討與培訓活動。
(六)加強廣東工程諮詢網路建設,建立工程諮詢專家庫並進行知識服務,編輯出版《廣東工程諮詢》等刊物和參考資料。
(七)代表我省工程諮詢行業參加國內外工程諮詢業務交流和招商活動,組織會員參加國內外考察學習活動。
(八)依法維護和增進會員的合法權益,在WTO和CEPA框架內牽頭或參與涉及工程諮詢相關業務的爭端協調,公平、公開、公正地調解會員間和行業間有爭議的問題,主動向政府主管部門和有關方面反映會員的建議和意見。
(九)受理關於工程諮詢單位和執業人員執業違規的投訴,並根據情節自行或協同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十)組織完成有關方面和社會各界委託的其他任務。
第三章會員
第八條 協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一)凡經國家主管部門批准的具有工程諮詢資格的單位,自願入會申請批准后,可成為協會單位會員。
(二)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和從事工程諮詢相關工作並符合條件的專家、學者,自願申請批准后,可成為協會個人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的條件:
(一)有加入協會的意願;
(二)承認協會章程;
(三)申請單位會員的應具有《工程諮詢資格證書》。對未取得《工程諮詢資格證書》的境外獨資、合資、合作的工程諮詢機構,經相關部門審核其為合法經營后,可作為申請個案酌情處理;
(四)非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的人員申請個人會員的,應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職稱)、工程類執業資格的人員(含境外通過相應專業資格互認協議的人員)或有關方面的專家、學者。
第十條 入會的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申請個人會員還須提交本人專業資格證書、執業註冊證書等證明;
(二)填寫會員登記表;
(三)由協會秘書處審核並經會長工作會議審議,報常務理事會批准;
(四)由協會頒發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的權利:
(一)享有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協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三)優先獲得協會出版的刊物和資料,享受協會提供的各項服務;
(四)對協會的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決議;
(二)維護本行業的合法權益和行業信譽;
(三)接受協會的指導、協調和管理,完成協會交辦的有關工作;
(四)關心和支持協會工作,按要求向協會提供有關統計數據和信息資料。
(五)會員應積極向協會提供有關工程諮詢的理論研究成果、業務經驗總結、工作交流和對協會工作的建議等信息;
(六)按規定及時交納年度會費。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不履行義務,協會將視情節分別予以批評、警告直至勸其退會;會員如有嚴重違背本章程的行為和職業道德,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並收回及註銷會員證。
第四章組織
第十五條 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由會員單位負責人、個人會員代表和協會特邀代表組成。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 每四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的,須報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二)協商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聽取和審議協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審議會費收取標準和辦法;
(五)表決通過協會的終止。
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獲得到會會員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六條 協會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每屆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召開,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或罷免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三)推舉協會名譽會長,聘請協會高級顧問、顧問;
(四)向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獲得出席會議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七條 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是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的工作執行機構,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每屆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理事會的決議,向理事會報告工作;
(二)提出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需要討論的各項議案;
(三)批准和確認新會員;
(四)提出改選或增補理事、常務理事、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的建議名單。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獲得出席會議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八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但連任不得超過兩屆。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協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立若干副秘書長。經會長工作會議研究提名,由會長聘任。
第十九條 會長為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法定代表人。會長主持協會全面工作,并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工作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和會長工作會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協會簽署有關文件;
(四)在特殊情況下可授權常務副會長或副會長主持協會工作。
第二十條 秘書處為協會常設辦事機構,秘書長協助會長處理協會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條 協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立專家委員會和若干專業委員會,分別從事各項專業活動。
第五章經費、資產管理
第二十二條 協會的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條 協會經費用於下列支出:
(一)協會主辦的各項活動;
(二)協會工作人員的工資和福利;
(三)協會所需的辦公設施及辦公費用;
(四)工程諮詢獎勵基金;
(五)符合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促進工程諮詢業發展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四條 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年度會費。
第二十五條 協會實行獨立的財務收支管理。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
員工作調動或離職時,必須完善交接手續。
第二十六條 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七條 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或業務主管部門組織的審計。
第二十八條 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九條 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條 協會章程的修改,經常務理事會研究同意后報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三十一條 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二條 協會的終止,須事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提出動議,提交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請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三十三條 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四條 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三十五條 終止后剩餘財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8年12月16日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協會理事會。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