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監察委員會
國家監察機關
南昌市監察委員會由南昌市人民代表大會產生,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監察工作;作為監察機關,監察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監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2018年1月11日上午,省委常委、南昌市委書記殷美根和市委常委、市紀委書記、市監委主任吳偉柱為南昌市監察委員會揭牌,市委常委、組織部長江曉斌,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劉家富,市委常委、秘書長郭毅,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申少平,市檢察院檢察長劉熾出席,市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小組成員、市紀委監委班子成員及機關各部門負責同志參加此次掛牌成立儀式,共同見證了這個歷史時刻。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三章規定監察機關對下列公職人員和有關人員進行監察: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二)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三)國有企業管理人員;
(四)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草案)第四章對於監察委員會的監察職能與職責作出了詳細的規定:
南昌市監察委員會
(一)維護憲法和法律法規;
(二)依法監察公職人員行使公權力的情況,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
(三)開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
監察機關的職責是監督、調查、處置。
監督。監察機關對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處置。監察機關依據相關法律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對在行使職權中存在的問題提出監察建議;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的領導人員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犯罪的,將調查結果移送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
派出的監察機構根據授權,依法對有關機關、組織和單位、行政區域的公職人員進行監督,提出監察建議;按照管理許可權對涉嫌職務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進行調查、處置,並作出政務處分決定。
2016年11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關於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方案》,部署在3省市設立各級監察委員會,從體制機制、制度建設上先行先試、探索實踐,為在全國推開積累經驗。
監察體制改革
《方案》指出,黨中央決定,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由省(市)人民代表大會產生省(市)監察委員會,作為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監察委員會合署辦公,建立健全監察委員會組織架構,明確監察委員會職能職責,建立監察委員會與司法機關的協調銜接機制,強化對監察委員會自身的監督制約。
黃冬生、劉崢、黃細華
2020年5月11日,在南昌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六次會議第三次全體會議上,吳偉柱當選南昌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
2020年6月5日,南昌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決定接受吳偉柱同志辭去南昌市監察委員會主任職務的請求,並報下一次南昌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備案。
2019年3月,獲得“江西省第十五屆文明單位”榮譽。
2021年11月,入選第十六屆江西省文明單位候選公示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