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生態環境局
政府機關
河池市生態環境局是河池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黃勇為河池市生態環境局局長。
一、負責建立健全全市生態環境基本制度。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根據授權,承擔起草相關生態環境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草案。起草有關規範性文件。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生態環境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擬訂生態環境地方性標準和技術規範。會同有關部門編製並監督實施重點區域、流域和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規劃和水功能區劃。
二、負責全市重大生態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牽頭協調較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縣(區)人民政府對較大以上突發生態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牽頭指導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協調解決有關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統籌協調全市重點區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三、負責監督管理全市減排目標的落實。組織制定各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並監督實施,監督檢查各地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生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
四、負責提出全市生態環境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按市人民政府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全市規劃內和年度計劃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參與指導推動循環經濟和生態環保產業發展。
五、負責全市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制定大氣、水、土壤、雜訊、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鄉生態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監督指導區域大氣環境保護工作,組織實施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協作機制。
六、指導協調和監督全市生態保護修復工作。組織編製生態保護規劃,組織開展生態狀況評估,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組織制定各類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監管制度並監督執法。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生態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農村生態環境保護,指導生態示範創建,指導協調和監督農村生態環境保護,指導生態示範創建,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牽頭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工作,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參與生態保護補償工作。
七、負責全市核與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擬訂有關政策、規劃、標準,監督管理放射源安全,監督管理核技術應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參與核與輻射恐怖事件的防範和處置。
八、負責全市生態環境准入的監督管理。受市人民政府委託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劃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按規定審批或審查重大開發建設區域、規劃、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擬訂並組織實施生態環境准入清單。
九、負責全市生態環境監測工作。組織實施執法監測、污染源監測和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建立和實行生態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一發布全市生態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生態環境信息。
十、負責應對氣候變化工作。擬訂全市應對氣候變化及溫室氣體減排戰略、規劃和政策,組織實施有關減緩和適應氣候變化的具體措施和行動,指導全市應對氣候變化工作。
十一、組織開展生態環境保護督導檢查。建立健全生態環境保護督導檢查制度,組織協調生態環境保護督導檢查工作,根據授權對各縣(區)及各有關部門貫徹落實中央、自治區、河池市生態環境保護決策部署情況提出督導檢查問責建議。
十二、統一負責全市生態環境監督執法。組織開展全市生態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查處重大生態環境違法問題。負責全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隊伍建設和業務工作。
十三、組織指導和協調全市生態環境宣傳教育工作。制定全市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計劃並組織實施,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有關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組織和公眾參與生態環境保護。開展生態環境科技工作,組織生態環境重大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推動生態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
十四、完成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市委、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五、職責調整。整合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應對氣候變化和減排職責,原市國土資源局的監督防止地下水污染職責,市水利局的編製水功能區劃、排污口設置管理、流域水環境保護職責,原市農業局的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職責。
十六、職能轉變。市生態環境局要統一行使生態和城鄉各類污染排放監管與行政執法職責,切實履行監管責任,全面落實大氣、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和作戰方案。構建政府為主導、企業為主體、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的生態環境治理體系,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嚴守生態保護紅線和環境質量底線,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保障生態環境安全,建設美麗河池。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信息化、績效考評等工作,承擔全市生態環境信息網建設和管理工作。承擔中央、自治區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的聯絡對接和市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的組織協調工作。承擔市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領導小組日常工作。承擔機關、派出機構、所屬事業單位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和內部審計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二、人事科。承擔機關、派出機構、所屬事業單位的幹部人事、機構編製、勞動工資工作。負責全市生態環境保護系統機構和人才隊伍建設工作。承擔生態環境保護系統領導幹部雙重管理有關工作,承擔生態環境行政體制改革有關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工作。
三、規劃綜合科。組織起草全市生態環境政策、規劃,協調和審核生態環境專項規劃,組織生態環境統計、污染源普查和生態環境形勢分析。承擔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綜合協調和管理工作,監督檢查各地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擬訂生態環境保護年度目標和考核計劃。負責生態環境保護領域經濟體制改革。承擔生態環境領域固定資產投資和項目管理相關工作。承擔生態環境科技工作,協調和組織實施重大生態環境科技計劃項目,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與生態環保產業發展。
四、法規宣教科。根據授權,承擔起草生態環境保護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工作,起草有關的規範性文件,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工作,承擔機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建議提案辦理等工作,承擔生態環境地方標準、基準和技術規範管理工作。牽頭指導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牽頭負責生態環境行政執法體系建設和生態環境綜合執法。研究擬訂並組織實施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計劃,組織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宣傳教育工作。承擔局新聞審核和發布,指導生態環境輿情收集、研判、應對工作。
五、水生態環境科。負責全市地表水生態環境監管工作。擬訂全市水污染防治政策、規劃、法規、規章、標準及規範。擬訂和監督實施重點流域生態環境規劃,建立和組織實施跨縣(區)界水體斷面水質考核制度,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指導入河排污口設置。組織開展執法監測、污染源監測和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組織擬訂突發生態環境事件和生態破壞事件應急預案,指導協調縣(區)政府對突發生態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指導全市生態環境監測業務工作。
六、大氣環境科。負責全市大氣、雜訊、光、化石能源、惡臭、機動車等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擬訂和組織實施相關政策、規劃、法規、規章、標準及規範。建立對各縣(區)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落實情況考核制度,組織擬訂重污染天氣應對政策措施,組織協調大氣面源污染防治工作。負責應對氣候變化和溫室氣體減排工作。牽頭擬訂並協調實施我市控制溫室氣體排放、推進綠色低碳發展、適應氣候變化的目標、政策、規劃、制度,指導部門、行業和縣(區)開展相關實施工作。組織開展應對氣候變化能力建設、科研和宣傳工作。組織實施清潔發展機制工作。承擔應對氣候變化國家、自治區考核以及河池市應對氣候變化及節能減排工作領導小組日常工作。負責生態環境區域合作工作,參與處理有關區域生態環境及應對氣候變化事務。
七、土壤生態環境科。負責全市土壤、地下水、固體廢物、化學品、重金屬等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的監督管理。擬訂和組織實施相關政策、規劃、法規、規章、標準及規範。組織實施危險廢物經營許可審批。組織指導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工作。
八、環境影響評價與排放管理科(行政審批辦公室)。承擔許可權內的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政策環境影響評價和各類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承擔排污許可綜合協調和管理工作,擬訂生態環境准入清單並組織實施。負責核與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擬訂有關政策、規劃、標準,監督管理放射源安全,監督管理核技術應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參與核與輻射恐怖事件的防範和處置。
九、自然生態保護科。組織起草生態保護規劃,開展全市生態狀況評估,指導生態示範創建。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生態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承擔自然保護地、生態保護紅線相關監管工作。組織開展生物多樣性保護、生物遺傳資源保護、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管理工作。承擔生態保護補償有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