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經濟類型
國有經濟、集體經濟等的合稱
國有經濟是指生產資料歸國家所有的一種經濟類型,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主要企業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使用國有資產投資舉辦的企業,也包括實行企業化經營,國家不再核撥經費或核撥部分經費的事業單位和從事經營性活動的社會團體,以及上述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使用自有資金投資舉辦的企業。
集體經濟是指生產資料歸公民集體所有的一種經濟類型,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組成部分。包括城鄉所有使用集體投資舉辦的企業,以及部分個人通過集資自願放棄所有權並依法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認定為集體所有制的企業。
私營經濟是指生產資料歸公民私人所有、以雇傭勞動為基礎的一種經濟類型。包括所有按國家法律、規定登記註冊的私營獨資企業、私營合夥企業和私營有限責任公司。
個體經濟是指生產資料歸勞動者個人所有,以個體勞動為基礎,勞動成果歸勞動者個人佔有和支配的一種經濟類型。包括所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登記註冊的個體工商戶和個人合夥。
聯營經濟是指不同所有制性質的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共同投資組成新的經濟實體的一種經濟類型。聯營經濟只包括具備法人條件的緊密型聯營企業。
是指全部註冊資本由全體股東共同出資,並以股份形式投資舉辦企業而形成的一種經濟類型。股份制經濟主要有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兩種組織形式。全民、集體、聯營、私營企業等經濟組織雖以股份制形式經營,但不以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登記註冊的,仍按原有所有制性質劃歸經濟類型。
是指港、澳、台地區投資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涉外經濟的法律、法規,以合資、合作或獨資的形式在大陸舉辦企業而形成的一種經濟類型。港、澳、台投資經濟參照外商投資經濟,可分為合資經營企業、合作經營企業和獨資企業3種形式。
是指以上8種類型之外的其他經濟類型。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化,可能會出現新的經濟形式,或遇到不易劃清的,可列入其他經濟類型
亦稱“經濟成份類型”。指國民經濟的所有制構成,是反映一個國家基本經濟狀況的一項重要的經濟數據。
1998年9月,國家統計局制定了《關於統計上劃分經濟成份的規定》,對我國的經濟類型進行了重新劃分。其主要內容包括我國的經濟成份劃分為兩大類別,共五種成份類型。第一大類為公有經濟,其中包括國有經濟和集體經濟兩種成份類型;第二大類為非公有經濟,其中包括私有經濟、港澳台經濟、外商經濟三種成份類型。在具體確定企業經濟成份時的推算方法是根據企業實收資本中的國家資本、集體資本、個人資本、港澳台資本和外商資本確定經濟成份。即實收資本中的國家資本作為國有經濟成份,集體資本作為集體經濟成份,個人資本作為私人經濟成份,外商資本作為外商經濟成份。新的經濟成份類型劃分,為觀察我國社會經濟結構變化提供了一個更為準確、全面的工具,為宏觀經濟決策提供了客觀依據,也為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提供了一個重要的基礎。
經濟類型 | 代碼 |
國有全資 | 11 |
集體全資 | 12 |
股份合作 | 13 |
聯營 | 14 |
私有 | 17 |
其他內資 | 19 |
以開採地下煤炭資源為主要業務的生產企業(煤炭開採企業),通常簡稱作煤礦。按照所有權的歸屬、隸屬關係和產品分配形式的不同,我國煤礦目前主要有三種形式:
1. 國有重點煤礦(統配煤礦)
由國家投資興辦,生產資料屬全民所有,由國家煤炭工業主管部門直接管理或為主管理、或與地方共管的煤礦。到1995年末,我國共有國有重點煤礦104個。這類煤礦生產的煤炭絕大部分由國家統一分配,面向全國,供冶金、電力、化工、建材等工業部門、交通運輸部門和大中城市用煤,同時通過調劑彌補缺煤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不足,只有極小部分由煤礦自銷進入市場。近年來,隨著改革的深入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自銷比重正在逐步擴大。這類煤礦的生產規模較大,現代化程度較高,代表著國家煤炭工業的發展水平,是我國煤炭工業的主體,是保證國民經濟持續、穩定、健康發展所需煤炭的主要來源。
2. 地方國有煤礦(地方國營煤礦)
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地(市)、縣投資興辦的全民所有制煤礦和軍隊、公安、司法及其他部門自辦的全民所有制煤礦。到1995年末,我國共有地方國有煤礦1 803個。這類煤礦大多數由各級地方主管部門直接管理或為主管理,少數由中央和地方共管;部門自辦的則由興辦單位管理。生產的煤炭主要在省內統一分配,供地方工業和中小城市用煤,煤炭富餘的省份也可以交由國家統一分配或支援缺煤省(自治區、直轄市)。部門自辦煤礦生產的煤炭,一般是自行分配使用。地方國有煤礦的大多數,是在國家煤炭工業主管部門劃定的、正規大礦難以利用、地質開採條件較差的地區興建。因此,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改善全國煤炭工業布局的作用。特別是煤炭資源分佈零星的我國江南諸省興辦了大批地方國有煤礦,彌補了國有重點煤礦分佈不均衡的缺陷,是國有重點煤礦的重要補充。
國有重點煤礦和地方國有煤礦有時又統稱為國有煤礦。
3. 鄉鎮集體煤礦
由鄉鎮和村民集資興辦或個人投資開辦的小型煤礦。到1995年末,我國約有鄉鎮集體煤礦8萬多處。這類煤礦的生產資料歸興辦者所有,生產的煤炭主要是自產、自銷、自行管理,多數是就地供給鄉鎮企業和民用,少數自行設法外運,從中獲利。這類煤礦沒有正規地質資料和礦井設計,主要是開採構造複雜地段的零星資源和大礦剩餘的邊角儲量,接替性很差。由於它規模小、投資少、生產經營靈活、經濟效益可觀,儘管目前的生產方法落後,安全條件差,資源回收率很低,仍然得到了很快的發展。不僅有力地支援了當地的經濟建設,為所在地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創造了條件,而且為緩和全國煤炭供求矛盾作出了重要貢獻,是煤炭工業不可忽視的一支力量。
地方國有煤礦和鄉鎮集體煤礦有時又統稱為地方煤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