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是為加強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提高審批效率,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七條的規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已於2016年12月27日由環境保護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9日公布的原《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環境保護部令第33號)同時廢止。
根據2018年4月28日公布的《修改決定》修正。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2021年版)》已於2020年11月5日由生態環境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令第44號
環境保護部部長 李干傑
2017年6月29日
(2017年6月29日環境保護部令第44號公布根據2018年4月28日公布的《關於修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部分內容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為了實施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制定本名錄。
第二條根據建設項目特徵和所在區域的環境敏感程度,綜合考慮建設項目可能對環境產生的影響,對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實行分類管理。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本名錄的規定,分別組織編製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
第三條本名錄所稱環境敏感區是指依法設立的各級各類保護區域和對建設項目產生的環境影響特別敏感的區域,主要包括生態保護紅線範圍內或者其外的下列區域:
(一)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地、海洋特別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二)基本農田保護區、基本草原、森林公園、地質公園、重要濕地、天然林、野生動物重要棲息地、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生長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產卵場、索餌場、越冬場和洄遊通道、天然漁場、水土流失重點防治區、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封閉及半封閉海域;
(三)以居住、醫療衛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辦公等為主要功能的區域,以及文物保護單位。
第四條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本名錄確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類別,不得擅自改變環境影響評價類別。
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當就建設項目對環境敏感區的影響作重點分析。
第五條跨行業、複合型建設項目,其環境影響評價類別按其中單項等級最高的確定。
第六條本名錄未作規定的建設項目,其環境影響評價類別由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建設項目的污染因子、生態影響因子特徵及其所處環境的敏感性質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議,報生態環境部認定。
第七條本名錄由生態環境部負責解釋,並適時修訂公布。
第八條本名錄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9日公布的原《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環境保護部令第33號)同時廢止。
環評類別 項目類別 | 報告書 | 報告表 | 登記表 | 本欄目環境敏感區含義 | |
一、畜牧業 | |||||
1 | 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 | 年出欄生豬5000頭(其他畜禽種類摺合豬的養殖規模)及以上;涉及環境敏感區的 | / | 其他 | 第三條(一)中的全部區域;第三條(三)中的全部區域 |
二、農副食品加工業 | |||||
2 | 糧食及飼料加工 | 含發酵工藝的 | 年加工1萬噸及以上的 | 其他 | |
3 | 植物油加工 | / | 除單純分裝和調和外的 | 單純分裝或調和的 | |
4 | 製糖、糖製品加工 | 原糖生產 | 其他(單純分裝的除外) | 單純分裝的 | |
5 | 屠宰 | 年屠宰生豬10萬頭、肉牛1萬頭、肉羊15萬隻、禽類1000萬隻及以上 | 其他 | / | |
6 | 肉禽類加工 | / | 年加工2萬噸及以上 | 其他 | |
7 | 水產品加工 | / | 魚油提取及製品製造;年加工10萬噸及以上的;涉及環境敏感區的 | 其他 | 第三條(一)中的全部區域;第三條(二)中的全部區域 |
8 | 澱粉、澱粉糖 | 含發酵工藝的 | 其他(單純分裝除外) | 單純分裝的 | |
9 | 豆製品製造 | / | 除手工製作和單純分裝外的 | 手工製作或單純分裝的 | |
10 | 蛋品加工 | / | / | 全部 | |
三、食品製造業 | |||||
11 | 方便食品製造 | / | 除手工製作和單純分裝外的 | 手工製作或單純分裝的 | |
12 | 乳製品製造 | / | 除單純分裝外的 | 單純分裝的 | |
13 | 調味品、發酵製品製造 | 含發酵工藝的味精、檸檬酸、賴氨酸製造 | 其他(單純分裝的除外) | 單純分裝的 | |
14 | 鹽加工 | / | 全部 | / | |
15 | 飼料添加劑、食品添加劑製造 | / | 除單純混合和分裝外的 | 單純混合或分裝的 | |
16 | 營養食品、保健食品、冷凍飲品、食用冰製造及其他食品製造 | / | 除手工製作和單純分裝外的 | 手工製作或單純分裝的 | |
四、酒、飲料製造業 | |||||
17 | 酒精飲料及酒類製造 | 有發酵工藝的(以水果或水果汁為原料年生產能力1000千升以下的除外) | 其他(單純勾兌的除外) | 單純勾兌的 | |
18 | 果菜汁類及其他軟飲料製造 | / | 除單純調製外的 | 單純調製的 | |
五、煙草製品業 | |||||
19 | 捲煙 | / | 全部 | / | |
六、紡織業 | |||||
20 | 紡織品製造 | 有洗毛、染整、脫膠工段的;產生繅絲廢水、精鍊廢水的 | 其他(編織物及其製品製造除外) | 編織物及其製品製造 | |
七、紡織服裝、服飾業 | |||||
21 | 服裝製造 | 有濕法印花、染色、水洗工藝的 | 新建年加工100萬件及以上 | 其他 | |
八、皮革、毛皮、羽毛及其製品和製鞋業 | |||||
22 | 皮革、毛皮、羽毛(絨)製品 | 製革、毛皮鞣製 | 其他 | / | |
23 | 製鞋業 | / | 使用有機溶劑的 | 其他 | |
九、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製品業 | |||||
24 | 鋸材、木片加工、木製品製造 | 有電鍍或噴漆工藝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釋劑)10噸及以上的 | 其他 | / | |
25 | 人造板製造 | 年產20萬立方米及以上 | 其他 | / | |
26 | 竹、藤、棕、草製品製造 | 有噴漆工藝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釋劑)10噸及以上的 | 有化學處理工藝的;有噴漆工藝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釋劑)10噸以下的,或使用水性漆的 | 其他 | |
十、傢具製造業 | |||||
27 | 傢具製造 | 有電鍍或噴漆工藝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釋劑)10噸及以上的 | 其他 | / | |
十一、造紙和紙製品業 | |||||
28 | 紙漿、溶解漿、纖維漿等製造;造紙(含廢紙造紙) | 全部 | / | / | |
29 | 紙製品製造 | / | 有化學處理工藝的 | 其他 | |
十二、印刷和記錄媒介複製業 | |||||
30 | 印刷廠;磁材料製品 | / | 全部 | / | |
十三、文教、工美、體育和娛樂用品製造業 | |||||
31 | 文教、體育、娛樂用品製造 | / | 全部 | / | |
32 | 工藝品製造 | 有電鍍或噴漆工藝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釋劑)10噸及以上的 | 有噴漆工藝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釋劑)10噸以下的,或使用水性漆的;有機加工的 | 其他 | |
十四、石油加工、煉焦業 | |||||
33 | 原油加工、天然氣加工、油母頁岩等提煉原油、煤制油、生物制油及其他石油製品 | 全部 | / | / | |
34 | 煤化工(含煤炭液化、氣化) | 全部 | / | / | |
35 | 煉焦、煤炭熱解、電石 | 全部 | / | / | |
十五、化學原料和化學製品製造業 | |||||
36 | 基本化學原料製造;農藥製造;塗料、染料、顏料、油墨及其類似產品製造;合成材料製造;專用化學品製造;炸藥、火工及焰火產品製造;水處理劑等製造 | 除單純混合和分裝外的 | 單純混合或分裝的 | / | |
37 | 肥料製造 | 化學肥料(單純混合和分裝的除外) | 其他 | / | |
38 | 半導體材料 | 全部 | / | / | |
39 | 日用化學品製造 | 除單純混合和分裝外的 | 單純混合或分裝的 | / | |
十六、醫藥製造業 | |||||
40 | 化學藥品製造;生物、生化製品製造 | 全部 | / | / | |
41 | 單純藥品分裝、復配 | / | 全部 | / | |
42 | 中成藥製造、中藥飲片加工 | 有提煉工藝的 | 其他 | / | |
43 | 衛生材料及醫藥用品製造 | / | 全部 | / | |
十七、化學纖維製造業 | |||||
44 | 化學纖維製造 | 除單純紡絲外的 | 單純紡絲 | / | |
45 | 生物質纖維素乙醇生產 | 全部 | / | / | |
十八、橡膠和塑料製品業 | |||||
46 | 輪胎製造、再生橡膠製造、橡膠加工、橡膠製品製造及翻新 | 輪胎製造;有煉化及硫化工藝的 | 其他 | / | |
47 | 塑料製品製造 | 人造革、發泡膠等涉及有毒原材料的;以再生塑料為原料的;有電鍍或噴漆工藝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釋劑)10噸及以上的 | 其他 | / | |
十九、非金屬礦物製品業 | |||||
48 | 水泥製造 | 全部 | / | / | |
49 | 水泥粉磨站 | / | 全部 | / | |
50 | 砼結構構件製造、商品混凝土加工 | / | 全部 | / | |
51 | 石灰和石膏製造、石材加工、人造石製造、磚瓦製造 | / | 全部 | / | |
52 | 玻璃及玻璃製品 | 平板玻璃製造 | 其他玻璃製造;以煤、油、天然氣為燃料加熱的玻璃製品製造 | / | |
53 | 玻璃纖維及玻璃纖維增強塑料製品 | / | 全部 | / | |
54 | 陶瓷製品 | 年產建築陶瓷100萬平方米及以上;年產衛生陶瓷150萬件及以上;年產日用陶瓷250萬件及以上 | 其他 | / | |
55 | 耐火材料及其製品 | 石棉製品 | 其他 | / | |
56 | 石墨及其他非金屬礦物製品 | 含焙燒的石墨、碳素製品 | 其他 | / | |
57 | 防水建築材料製造、瀝青攪拌站、乾粉砂漿攪拌站 | / | 全部 | / | |
二十、黑色金屬冶鍊和壓延加工業 | |||||
58 | 煉鐵、球團、燒結 | 全部 | / | / | |
59 | 鍊鋼 | 全部 | / | / | |
60 | 黑色金屬鑄造 | 年產10萬噸及以上 | 其他 | / | |
61 | 壓延加工 | 黑色金屬年產50萬噸及以上的冷軋 | 其他 | / | |
62 | 鐵合金製造;錳、鉻冶鍊 | 全部 | / | / | |
二十一、有色金屬冶鍊和壓延加工業 | |||||
63 | 有色金屬冶鍊(含再生有色金屬冶鍊) | 全部 | / | / | |
64 | 有色金屬合金製造 | 全部 | / | / | |
65 | 有色金屬鑄造 | 年產10萬噸及以上 | 其他 | / | |
66 | 壓延加工 | / | 全部 | / | |
二十二、金屬製品業 | |||||
67 | 金屬製品加工製造 | 有電鍍或噴漆工藝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釋劑)10噸及以上的 | 其他(僅切割組裝除外) | 僅切割組裝的 | |
68 | 金屬製品表面處理及熱處理加工 | 有電鍍工藝的;使用有機塗層的(噴粉、噴塑和電泳除外);有鈍化工藝的熱鍍鋅 | 其他 | / | |
二十三、通用設備製造業 | |||||
69 | 通用設備製造及維修 | 有電鍍或噴漆工藝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釋劑)10噸及以上的 | 其他(僅組裝的除外) | 僅組裝的 | |
二十四、專用設備製造業 | |||||
70 | 專用設備製造及維修 | 有電鍍或噴漆工藝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釋劑)10噸及以上的 | 其他(僅組裝的除外) | 僅組裝的 | |
二十五、汽車製造業 | |||||
71 | 汽車製造 | 整車製造(僅組裝的除外);發動機生產;有電鍍或噴漆工藝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釋劑)10噸及以上的零部件生產 | 其他 | / | |
二十六、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製造業 | |||||
72 | 鐵路運輸設備製造及修理 | 機車、車輛、動車組製造;發動機生產;有電鍍或噴漆工藝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釋劑)10噸及以上的零部件生產 | 其他 | / | |
73 | 船舶和相關裝置製造及維修 | 有電鍍或噴漆工藝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釋劑)10噸及以上的;拆船、修船廠 | 其他 | / | |
74 | 航空航天器製造 | 有電鍍或噴漆工藝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釋劑)10噸及以上的 | 其他 | / | |
75 | 摩托車製造 | 整車製造(僅組裝的除外);發動機生產;有電鍍或噴漆工藝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釋劑)10噸及以上的零部件生產 | 其他 | / | |
76 | 自行車製造 | 有電鍍或噴漆工藝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釋劑)10噸及以上的 | 其他 | / | |
77 | 交通器材及其他交通運輸設備製造 | 有電鍍或噴漆工藝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釋劑)10噸及以上的 | 其他(僅組裝的除外) | 僅組裝的 | |
二十七、電氣機械和器材製造業 | |||||
78 | 電氣機械及器材製造 | 有電鍍或噴漆工藝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釋劑)10噸及以上的;鉛蓄電池製造 | 其他(僅組裝的除外) | 僅組裝的 | |
79 | 太陽能電池片 | 太陽能電池片生產 | 其他 | / | |
二十八、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製造業 | |||||
80 | 計算機製造 | / | 顯示器件;集成電路;有分割、焊接、酸洗或有機溶劑清洗工藝的 | 其他 | |
81 | 智能消費設備製造 | / | 全部 | / | |
82 | 電子器件製造 | / | 顯示器件;集成電路;有分割、焊接、酸洗或有機溶劑清洗工藝的 | 其他 | |
83 | 電子元件及電子專用材料製造 | / | 印刷電路板;電子專用材料;有分割、焊接、酸洗或有機溶劑清洗工藝的 | / | |
84 | 通信設備製造、廣播電視設備製造、雷達及配套設備製造、非專業視聽設備製造及其他電子設備製造 | / | 全部 | / | |
二十九、儀器儀錶製造業 | |||||
85 | 儀器儀錶製造 | 有電鍍或噴漆工藝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釋劑)10噸及以上的 | 其他(僅組裝的除外) | 僅組裝的 | |
三十、廢棄資源綜合利用業 | |||||
86 | 廢舊資源(含生物質)加工、再生利用 | 廢電子電器產品、廢電池、廢汽車、廢電機、廢五金、廢塑料(除分揀清洗工藝的)、廢油、廢船、廢輪胎等加工、再生利用 | 其他 | / | |
三十一、電力、熱力生產和供應業 | |||||
87 | 火力發電(含熱電) | 除燃氣發電工程外的 | 燃氣發電 | / | |
88 | 綜合利用發電 | 利用矸石、油頁岩、石油焦等發電 | 單純利用餘熱、余壓、餘氣(含煤層氣)發電 | / | |
89 | 水力發電 | 總裝機1000千瓦及以上;抽水蓄能電站;涉及環境敏感區的 | 其他 | / | 第三條(一)中的全部區域;第三條(二)中的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產卵場、索餌場、越冬場和洄遊通道 |
90 | 生物質發電 | 生活垃圾、污泥發電 | 利用農林生物質、沼氣發電、垃圾填埋氣發電 | / | |
91 | 其他能源發電 | 海上潮汐電站、波浪電站、溫差電站等;涉及環境敏感區的總裝機容量5萬千瓦及以上的風力發電 | 利用地熱、太陽能熱等發電;地面集中光伏電站(總容量大於6000千瓦,且接入電壓等級不小於10千伏);其他風力發電 | 其他光伏發電 | 第三條(一)中的全部區域;第三條(二)中的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產卵場、索餌場、天然漁場;第三條(三)中的全部區域 |
92 | 熱力生產和供應工程 | 燃煤、燃油鍋爐總容量65噸/小時(不含)以上 | 其他(電熱鍋爐除外) | / | |
三十二、燃氣生產和供應業 | |||||
93 | 煤氣生產和供應工程 | 煤氣生產 | 煤氣供應 | / | |
94 | 城市天然氣供應工程 | / | 全部 | / | |
三十三、水的生產和供應業 | |||||
95 | 自來水生產和供應工程 | / | 全部 | / | |
96 | 生活污水集中處理 | 新建、擴建日處理10萬噸及以上 | 其他 | / | |
97 | 工業廢水處理 | 新建、擴建集中處理的 | 其他 | / | |
98 | 海水淡化、其他水處理和利用 | / | 全部 | / | |
三十四、環境治理業 | |||||
99 | 脫硫、脫硝、除塵、VOCS治理等工程 | / | 新建脫硫、脫硝、除塵 | 其他 | |
100 | 危險廢物(含醫療廢物)利用及處置 | 利用及處置的(單獨收集、病死動物化屍窖(井)除外) | 其他 | / | |
101 | 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含污泥)處置及綜合利用 | 採取填埋和焚燒方式的 | 其他 | / | |
102 | 污染場地治理修復 | / | 全部 | / | |
三十五、公共設施管理業 | |||||
103 | 城鎮生活垃圾轉運站 | / | 全部 | / | |
104 | 城鎮生活垃圾(含餐廚廢棄物)集中處置 | 全部 | / | / | |
105 | 城鎮糞便處置工程 | / | 日處理50噸及以上 | 其他 | |
三十六、房地產 | |||||
106 | 房地產開發、賓館、酒店、辦公用房、標準廠房等 | / | 涉及環境敏感區的;需自建配套污水處理設施的 | 其他 | 第三條(一)中的全部區域;第三條(二)中的基本農田保護區、基本草原、森林公園、地質公園、重要濕地、天然林、野生動物重要棲息地、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生長繁殖地;第三條(三)中的文物保護單位,針對標準廠房增加第三條(三)中的以居住、醫療衛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辦公等為主要功能的區域 |
三十七、研究和試驗發展 | |||||
107 | 專業實驗室 | P3、P4生物安全實驗室;轉基因實驗室 | 其他 | / | |
108 | 研發基地 | 含醫藥、化工類等專業中試內容的 | 其他 | / | |
三十八、專業技術服務業 | |||||
109 | 礦產資源地質勘查(含勘探活動和油氣資源勘探) | / | 除海洋油氣勘探工程外的 | 海洋油氣勘探工程 | |
110 | 動物醫院 | / | 全部 | / | |
三十九、衛生 | |||||
111 | 醫院、專科防治院(所、站)、社區醫療、衛生院(所、站)、血站、急救中心、婦幼保健院、療養院等其他衛生機構 | 新建、擴建床位500張及以上的 | 其他(20張床位以下的除外) | 20張床位以下的 | |
112 | 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 新建 | 其他 | / | |
四十、社會事業與服務業 | |||||
113 | 學校、幼兒園、託兒所、福利院、養老院 | / | 涉及環境敏感區的;有化學、生物等實驗室的學校 | 其他(建築面積5000平方米以下的除外) | 第三條(一)中的全部區域;第三條(二)中的基本農田保護區、基本草原、森林公園、地質公園、重要濕地、天然林、野生動物重要棲息地、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生長繁殖地 |
114 | 批發、零售市場 | / | 涉及環境敏感區的 | 其他 | 第三條(一)中的全部區域;第三條(二)中的基本農田保護區、基本草原、森林公園、地質公園、重要濕地、天然林、野生動物重要棲息地、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生長繁殖地;第三條(三)中的文物保護單位 |
115 | 餐飲、娛樂、洗浴場所 | / | / | 全部 | |
116 | 賓館飯店及醫療機構衣物集中洗滌、餐具集中清洗消毒 | / | 需自建配套污水處理設施的 | 其他 | |
117 | 高爾夫球場、滑雪場、狩獵場、賽車場、跑馬場、射擊場、水上運動中心 | 高爾夫球場 | 其他 | / | |
118 | 展覽館、博物館、美術館、影劇院、音樂廳、文化館、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體育場、體育館等 | / | 涉及環境敏感區的 | 其他 | 第三條(一)中的全部區域;第三條(二)中的基本農田保護區、基本草原、森林公園、地質公園、重要濕地、天然林、野生動物重要棲息地、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生長繁殖地;第三條(三)中的文物保護單位 |
119 | 公園(含動物園、植物園、主題公園) | 特大型、大型主題公園 | 其他(城市公園和植物園除外) | 城市公園、植物園 | |
120 | 旅遊開發 | 涉及環境敏感區的纜車、索道建設;海上娛樂及運動、海上景觀開發 | 其他 | / | 第三條(一)中的全部區域;第三條(二)中的森林公園、地質公園、重要濕地、天然林、野生動物重要棲息地、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生長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產卵場、索餌場、越冬場和洄遊通道、封閉及半封閉海域;第三條(三)中的文物保護單位 |
121 | 影視基地建設 | 涉及環境敏感區的 | 其他 | / | 第三條(一)中的全部區域;第三條(二)中的基本草原、森林公園、地質公園、重要濕地、天然林、野生動物重要棲息地、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生長繁殖地;第三條(三)中的全部區域 |
122 | 膠片洗印廠 | / | 全部 | / | |
123 | 駕駛員訓練基地、公交樞紐、大型停車場、機動車檢測場 | / | 涉及環境敏感區的 | 其他 | 第三條(一)中的全部區域;第三條(二)中的基本農田保護區、基本草原、森林公園、地質公園、重要濕地、天然林、野生動物重要棲息地、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生長繁殖地;第三條(三)中的文物保護單位 |
124 | 加油、加氣站 | / | 新建、擴建 | 其他 | |
125 | 洗車場 | / | 涉及環境敏感區的;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清洗場 | 其他 | 第三條(一)中的全部區域;第三條(二)中的基本農田保護區、基本草原、森林公園、地質公園、重要濕地、天然林、野生動物重要棲息地、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生長繁殖地;第三條(三)中的全部區域 |
126 | 汽車、摩托車維修場所 | / | 涉及環境敏感區的;有噴漆工藝的 | 其他 | 第三條(一)中的全部區域;第三條(三)中的全部區域 |
127 | 殯儀館、陵園、公墓 | / | 殯儀館;涉及環境敏感區的 | 其他 | 第三條(一)中的全部區域;第三條(二)中的基本農田保護區;第三條(三)中的全部區域 |
四十一、煤炭開採和洗選業 | |||||
128 | 煤炭開採 | 全部 | / | / | |
129 | 洗選、配煤 | / | 全部 | / | |
130 | 煤炭儲存、集運 | / | 全部 | / | |
131 | 型煤、水煤漿生產 | / | 全部 | / | |
四十二、石油和天然氣開採業 | |||||
132 | 石油、頁岩油開採 | 石油開採新區塊開發;頁岩油開採 | 其他 | / | |
133 | 天然氣、頁岩氣、砂岩氣開採(含凈化、液化) | 新區塊開發 | 其他 | / | |
134 | 煤層氣開採(含凈化、液化) | 年生產能力1億立方米及以上;涉及環境敏感區的 | 其他 | / | 第三條(一)中的全部區域;第三條(二)中的基本草原、水土流失重點防治區、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第三條(三)中的全部區域 |
四十三、黑色金屬礦採選業 | |||||
135 | 黑色金屬礦採選(含單獨尾礦庫) | 全部 | / | / | |
四十四、有色金屬礦採選業 | |||||
136 | 有色金屬礦採選(含單獨尾礦庫) | 全部 | / | / | |
四十五、非金屬礦採選業 | |||||
137 | 土砂石、石材開採加工 | 涉及環境敏感區的 | 其他 | / | 第三條(一)中的全部區域;第三條(二)中的基本草原、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產卵場、索餌場、越冬場和洄遊通道、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水土流失重點防治區 |
138 | 化學礦採選 | 全部 | / | / | |
139 | 採鹽 | 井鹽 | 湖鹽、海鹽 | / | |
140 | 石棉及其他非金屬礦採選 | 全部 | / | / | |
四十六、水利 | |||||
141 | 水庫 | 庫容1000萬立方米及以上;涉及環境敏感區的 | 其他 | / | 第三條(一)中的全部區域;第三條(二)中的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產卵場、索餌場、越冬場和洄遊通道 |
142 | 灌區工程 | 新建5萬畝及以上;改造30萬畝及以上 | 其他 | / | |
143 | 引水工程 | 跨流域調水;大中型河流引水;小型河流年總引水量占天然年徑流量1/4及以上;涉及環境敏感區的 | 其他 | / | 第三條(一)中的全部區域;第三條(二)中的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產卵場、索餌場、越冬場和洄遊通道 |
144 | 防洪治澇工程 | 新建大中型 | 其他(小型溝渠的護坡除外) | / | |
145 | 河湖整治 | 涉及環境敏感區的 | 其他 | / | 第三條(一)中的全部區域;第三條(二)中的重要濕地、野生動物重要棲息地、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生長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產卵場、索餌場、越冬場和洄遊通道;第三條(三)中的文物保護單位 |
146 | 地下水開採 | 日取水量1萬立方米及以上;涉及環境敏感區的 | 其他 | / | 第三條(一)中的全部區域;第三條(二)中的重要濕地 |
四十七、農業、林業、漁業 | |||||
147 | 農業墾殖 | / | 涉及環境敏感區的 | 其他 | 第三條(一)中的全部區域;第三條(二)中的基本草原、重要濕地、水土流失重點防治區 |
148 | 農產品基地項目(含藥材基地) | / | 涉及環境敏感區的 | 其他 | 第三條(一)中的全部區域;第三條(二)中的基本草原、重要濕地、水土流失重點防治區 |
149 | 經濟林基地項目 | / | 原料林基地 | 其他 | |
150 | 淡水養殖 | / | 網箱、圍網等投餌養殖;涉及環境敏感區的 | 其他 | 第三條(一)中的全部區域 |
151 | 海水養殖 | / | 用海面積300畝及以上;涉及環境敏感區的 | 其他 | 第三條(一)中的自然保護區、海洋特別保護區;第三條(二)中的重要濕地、野生動物重要棲息地、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生長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產卵場、索餌場、天然漁場、封閉及半封閉海域 |
四十八、海洋工程 | |||||
152 | 海洋人工魚礁工程 | / | 固體物質投放量5000立方米及以上;涉及環境敏感區的 | 其他 | 第三條(一)中的自然保護區、海洋特別保護區;第三條(二)中的野生動物重要棲息地、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生長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產卵場、索餌場、天然漁場、封閉及半封閉海域 |
153 | 圍填海工程及海上堤壩工程 | 圍填海工程;長度0.5公里及以上的海上堤壩工程;涉及環境敏感區的 | 其他 | / | 第三條(一)中的自然保護區、海洋特別保護區;第三條(二)中的重要濕地、野生動物重要棲息地、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生長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產卵場、索餌場、天然漁場、封閉及半封閉海域 |
154 | 海上和海底物資儲藏設施工程 | 全部 | / | / | |
155 | 跨海橋樑工程 | 全部 | / | / | |
156 | 海底隧道、管道、電(光)纜工程 | 長度1.0公里及以上的 | 其他 | / | |
四十九、交通運輸業、管道運輸業和倉儲業 | |||||
157 | 等級公路(不含維護,不含改擴建四級公路) | 新建30公里以上的三級及以上等級公路;新建涉及環境敏感區的1公里及以上的隧道;新建涉及環境敏感區的主橋長度1公里及以上的橋樑 | 其他(配套設施、不涉及環境敏感區的四級公路除外) | 配套設施、不涉及環境敏感區的四級公路 | 第三條(一)中的全部區域;第三條(二)中的全部區域;第三條(三)中的全部區域 |
158 | 新建、增建鐵路 | 新建、增建鐵路(30公里及以下鐵路聯絡線和30公里及以下鐵路專用線除外);涉及環境敏感區的 | 30公里及以下鐵路聯絡線和30公里及以下鐵路專用線 | / | 第三條(一)中的全部區域;第三條(二)中的全部區域;第三條(三)中的全部區域 |
159 | 改建鐵路 | 200公里及以上的電氣化改造(線路和站場不發生調整的除外) | 其他 | / | |
160 | 鐵路樞紐 | 大型樞紐 | 其他 | / | |
161 | 機場 | 新建;遷建;飛行區擴建 | 其他 | / | |
162 | 導航台站、供油工程、維修保障等配套工程 | / | 供油工程;涉及環境敏感區的 | 其他 | 第三條(三)中的以居住、醫療衛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辦公等為主要功能的區域 |
163 | 油氣、液體化工碼頭 | 新建;擴建 | 其他 | / | |
164 | 干散貨(含煤炭、礦石)、件雜、多用途、通用碼頭 | 單個泊位1000噸級及以上的內河港口;單個泊位1萬噸級及以上的沿海港口;涉及環境敏感區的 | 其他 | / | 第三條(一)中的全部區域;第三條(二)中的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產卵場、索餌場、越冬場和洄遊通道、天然漁場 |
165 | 集裝箱專用碼頭 | 單個泊位3000噸級及以上的內河港口;單個泊位3萬噸級及以上的海港;涉及危險品、化學品的;涉及環境敏感區的 | 其他 | / | 第三條(一)中的全部區域;第三條(二)中的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產卵場、索餌場、越冬場和洄遊通道、天然漁場 |
166 | 滾裝、客運、工作船、遊艇碼頭 | 涉及環境敏感區的 | 其他 | / | 第三條(一)中的全部區域;第三條(二)中的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產卵場、索餌場、越冬場和洄遊通道、天然漁場 |
167 | 鐵路輪渡碼頭 | 涉及環境敏感區的 | 其他 | / | 第三條(一)中的全部區域;第三條(二)中的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產卵場、索餌場、越冬場和洄遊通道、天然漁場 |
168 | 航道工程、水運輔助工程 | 航道工程;涉及環境敏感區的防波堤、船閘、通航建築物 | 其他 | / | 第三條(一)中的全部區域;第三條(二)中的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產卵場、索餌場、越冬場和洄遊通道、天然漁場 |
169 | 航電樞紐工程 | 全部 | / | / | |
170 | 中心漁港碼頭 | 涉及環境敏感區的 | 其他 | / | 第三條(一)中的全部區域;第三條(二)中的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產卵場、索餌場、越冬場和洄遊通道、天然漁場 |
171 | 城市軌道交通 | 全部 | / | / | |
172 | 城市道路(不含維護,不含支路) | / | 新建快速路、幹道 | 其他 | |
173 | 城市橋樑、隧道(不含人行天橋、人行地道) | / | 全部 | / | |
174 | 長途客運站 | / | 新建 | 其他 | |
175 | 城鎮管網及管廊建設(不含1.6兆帕及以下的天然氣管道) | / | 新建 | 其他 | |
176 | 石油、天然氣、頁岩氣、成品油管線(不含城市天然氣管線) | 200公里及以上;涉及環境敏感區的 | 其他 | / | 第三條(一)中的全部區域;第三條(二)中的基本農田保護區、地質公園、重要濕地、天然林;第三條(三)中的全部區域 |
177 | 化學品輸送管線 | 全部 | / | / | |
178 | 油庫(不含加油站的油庫) | 總容量20萬立方米及以上;地下洞庫 | 其他 | / | |
179 | 氣庫(含LNG庫,不含加氣站的氣庫) | 地下氣庫 | 其他 | / | |
180 | 倉儲(不含油庫、氣庫、煤炭儲存) | / | 有毒、有害及危險品的倉儲、物流配送項目 | 其他 | |
五十、核與輻射 | |||||
181 | 輸變電工程 | 500千伏及以上;涉及環境敏感區的330千伏及以上 | 其他(100千伏以下除外) | / | 第三條(一)中的全部區域;第三條(三)中的以居住、醫療衛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辦公等為主要功能的區域 |
182 | 廣播電台、差轉檯 | 中波50千瓦及以上;短波100千瓦及以上;涉及環境敏感區的 | 其他 | / | 第三條(三)中的以居住、醫療衛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辦公等為主要功能的區域 |
183 | 電視塔台 | 涉及環境敏感區的100千瓦及以上的 | 其他 | / | 第三條(三)中的以居住、醫療衛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辦公等為主要功能的區域 |
184 | 衛星地球上行站 | 涉及環境敏感區的 | 其他 | / | 第三條(三)中的以居住、醫療衛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辦公等為主要功能的區域 |
185 | 雷達 | 涉及環境敏感區的 | 其他 | / | 第三條(三)中的以居住、醫療衛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辦公等為主要功能的區域 |
186 | 無線通訊 | / | / | 全部 | |
187 | 核動力廠(核電廠、核熱電廠、核供汽供熱廠等);反應堆(研究堆、實驗堆、臨界裝置等);核燃料生產、加工、貯存、后處理;放射性廢物貯存、處理或處置;上述項目的退役。放射性污染治理項目 | 新建、擴建(獨立的放射性廢物貯存設施除外) | 主生產工藝或安全重要構築物的重大變更,但源項不顯著增加;次臨界裝置的新建、擴建;獨立的放射性廢物貯存設施 | 核設施控制區範圍內新增的不帶放射性的實驗室、試驗裝置、維修車間、倉庫、辦公設施等 | |
188 | 鈾礦開採、冶鍊 | 新建、擴建及退役 | 其他 | / | |
189 | 鈾礦地質勘探、退役治理 | / | 全部 | / | |
190 | 伴生放射性礦產資源的採選、冶鍊及廢渣再利用 | 新建、擴建 | 其他 | / | |
191 | 核技術利用建設項目(不含在已許可場所增加不超出已許可活動種類和不高於已許可範圍等級的核素或射線裝置) | 生產放射性同位素的(製備PET用放射性藥物的除外);使用I類放射源的(醫療使用的除外);銷售(含建造)、使用I類射線裝置的;甲級非密封放射性物質工作場所 | 製備PET用放射性藥物的;醫療使用Ⅰ類放射源的;使用Ⅱ類、Ⅲ類放射源的;生產、使用Ⅱ類射線裝置的;乙、丙級非密封放射性物質工作場所(醫療機構使用植入治療用放射性粒子源的除外);在野外進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蹤試驗的 | 銷售Ⅰ類、Ⅱ類、Ⅲ類、Ⅳ類、Ⅴ類放射源的;使用Ⅳ類、Ⅴ類放射源的;醫療機構使用植入治療用放射性粒子源的;銷售非密封放射性物質的;銷售Ⅱ類射線裝置的;生產、銷售、使用Ⅲ類射線裝置的 | |
192 | 核技術利用項目退役 | 生產放射性同位素的(製備PET用放射性藥物的除外);甲級非密封放射性物質工作場所 | 製備PET用放射性藥物的;乙級非密封放射性物質工作場所;水井式γ輻照裝置;除水井式γ輻照裝置外其他使用Ⅰ類、Ⅱ類、Ⅲ類放射源場所存在污染的;使用Ⅰ類、Ⅱ類射線裝置存在污染的 | 丙級非密封放射性物質工作場所;除水井式γ輻照裝置外其他使用Ⅰ類、Ⅱ類、Ⅲ類放射源場所不存在污染的 |
說明:(1)名錄中涉及規模的,均指新增規模。
(2)單純混合為不發生化學反應的物理混合過程;分裝指由大包裝變為小包裝。
環境保護部近日印發《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環境保護部令第44號)(以下簡稱《名錄》),將從2017年9月1日起實施。為使各界深入了解《名錄》修訂背景、修訂主要原則和內容等,環境保護部環境影響評價司有關負責人就此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前次《名錄》是在2015年6月1日實施的,時隔兩年,為什麼又對《名錄》進行修訂?
答: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法》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我國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實行分類管理,《名錄》是分類管理的依據,1999年,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首次頒布實施《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分類管理名錄》(試行)。本次《名錄》修訂在對全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的基礎上,結合行業研討會等形式,進行了全面的修改完善,使《名錄》操作更貼實際、管理更趨科學,審批更加高效。《名錄》的修訂主要有以下幾個原因:
一是適應環境保護管理新要求。更好地落實“放管服”要求,加快推進環評制度改革。李克強總理強調,要堅定不移的把“放管服”改革持續向縱深推進,不斷釋放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十三五”環境影響評價改革實施方案》也指出要通過改革創新,圍繞“划框子、定規則、查落實”三個環節,真正發揮環評在源頭預防上的關鍵作用,煥發環評制度新活力,並明確把“動態調整分類管理名錄”作為規範環評管理的一項重要改革措施。
二是完善環境保護管理制度建設。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管理辦法》,規定從2017年起,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全部實行網上備案,《名錄》本身已不適應相關要求。同時,《名錄》無法較好的實現對行業環境影響評價管理尺度的統一,需調整部分環境影響相對較小的建設項目環評類別。而從管理角度出發,為使環境影響評價能作為重要的環境管理制度在更高平台、更大範圍、更深層次發揮源頭預防作用,使環境管理從粗放式走向精細化,從而提高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效率,減輕企業負擔和項目建設成本,也需對其進行修訂。
三是有效銜接排污許可管理制度。環境影響評價重在事前預防,是新污染源的“准生證”,同時,為排污許可提供污染物排放清單。故本次《名錄》的修訂,在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將行業類別和項目類別進行相應拆分、歸類及順序調整后,將固定源部分與《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相銜接一致。《名錄》對於排污許可管理與環評制度在時間節點、污染排放審批內容等方面相銜接起到重要紐帶作用。
問:本次《名錄》修訂的主要原則是什麼?
答:《名錄》的修訂以突出環保管理的重點為原則,科學調整分類管理,充分發揮《名錄》在環境影響評價管理制度中的基礎作用。具體體現在以環境影響作為建設項目分類的根本依據,將編製環境影響報告書和報告表的建設項目作為《名錄》設置和環境保護管理的重點。
本次《名錄》修訂明確項目需編製報告書的思路為:環境影響要素複雜,污染物種類多、產生量大或毒性大、難降解;對生態環境影響重大;可能對環境和環境敏感區造成重大影響;可能存在重大環境風險的建設項目,需對環境影響進行較為全面、詳細、深入的評價和預測。對於編製報告表的建設項目,其環境影響要素簡單,環境影響程度和環境風險較小,按照國家規定的格式編製報告表,並有針對性選擇1~2項環境要素開展專項評價。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建設項目一般對環境影響很小,不需要對環境影響進行評價,即不需要對項目實施后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實行備案管理。
《名錄》修訂將編製環境影響報告書和報告表的建設項目作為重點管控目標,強化污染預防作用,並推進環境保護工作由注重事前審批向加強事中事後監督管理的轉變,使環境影響評價更加規範化和科學化,讓環境影響評價真正回歸本質。
問:本次《名錄》修訂後主要有哪些內容變化?
答:本次《名錄》修訂后的變化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一是優化調整項目類別,增強《名錄》可操作性。本次修訂,為實現項目全周期監管要求統一,對《名錄》中的行業類別和項目類別進行認真梳理,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名錄》中的一級行業採用《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的大類名稱,《名錄》中的二級分類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的中類和部分小類行業名稱,經相應拆分、歸類及順序調整后,現《名錄》共設置了50個一級行業分類,192個二級類別。
二是突出管理重點,科學調整分類管理。提升類別方面,對部分需要重點關注的,以及可能產生環境影響問題的建設項目提高了環評文件類別等級,如伴生放射性礦產資源的採選、冶鍊及廢渣再利用;考慮到揮發性有機物(VOCs)的環境影響,將部分工藝品製造和竹藤棕草製品製造提高了環評文件類別。簡化類別方面,部分簡化的行業類別主要是其環境影響程度和影響範圍相對較小,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部門建設項目有較為集中的簡化建議。基本保持一致方面,這些項目類別主要集中在石化化工、煤炭、黑色金屬、有色金屬、醫藥、輕工、水運及社會事業與服務業等行業。這些類別建設項目一方面從重點行業類別、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程度和環境保護管理角度來講,多屬於需編製環境影響報告書或報告表的建設項目,其環境污染相對較重,不宜降級和簡化,是需要重點加強審批的建設項目;另一方面,從執行情況和各方的反饋意見來看,已有分類較為合理,執行中問題較少,各方面意見分歧不大。
問:對於未納入《名錄》的建設項目,各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該如何管理?
答:環評是一項法律制度,各級環保部門秉持依法環評,公正執法,不斷完善規章制度,促使政府部門、建設單位、社會公眾、環評機構等各類法律主體認真落實制度要求,既體現實體公正,又體現程序公正,維護了環評制度的權威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並公布,《名錄》中未作規定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類別由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建設項目的污染因子、生態影響因子特徵及其所處環境的敏感性質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議,報環境保護部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