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山縣公安局
平山縣公安局
平山縣公安局(簡稱縣公安局)為平山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是具有武裝性質的國家治安行政和刑事司法機關,機構規格正科級。
根據《中共石家莊市委辦公廳、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平山縣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石辦字〔2018〕75號),平山縣公安局貫徹落實黨中央和省、縣委關於公安工作的方針和決策部署,堅持和加強黨對公安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一)按照縣委、縣政府和上級公安機關的指示,研究部署並組織實施全縣公安工作,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二)規劃全縣公安工作,研究全縣公安工作的重大情況和重大問題,推進全縣公安工作的改革和發展。
(三)搜集、掌握影響全縣政治穩定、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治安的有關情況,分析形勢,搞好預測,制定對策,適時組織實施;負責反邪教方面的治安管控、情報分析、打擊處置等工作。
(四)負責危害國家安全案件、刑事案件、經濟犯罪案件、毒品犯罪案件、恐怖案件、涉及食品藥品犯罪案件、環境犯罪案件的偵查工作,組織、協調、查辦重大案件。
(五)負責全縣治安案件的查處工作,組織、協調、處置重大突發事件和治安事故;負責社會治安、戶籍、居民身份證、出入境、槍支彈藥、危險爆炸物品、特種行業等管理工作;指導基層公安工作,規範、指導全縣保安隊伍管理工作;推進治安行政管理改革工作。
(六)負責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重點建設工程、重要油氣電管(線)及其他重點部位的治安保衛工作和群眾性治安保衛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七)組織實施全縣範圍內的安全警衛等特勤工作。
(八)負責全縣網路安全保衛工作,監督、檢查、指導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工作;依法立案偵辦涉及網路安全的重大案件。
(九)負責全縣監管場所的建設和管理;負責對收押、收容人員的監管、教育工作;負責看護被留置人員,配合紀委監委部門做好留置保障工作。
(十)指導、監督全縣公安機關執法活動;貫徹落實有關公安工作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負責機關規範性文件合法性審核,負責開展法制宣傳教育,負責收容教養案件審批和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應訴工作。
(十一)負責全縣城鄉道路交通安全、車輛和駕駛人的管理工作,維護交通秩序。
(十二)負責全縣出入境管理工作,管理公民非公務活動出境和來我縣境外人員,依法組織偵辦和查處涉外案(事)件。
(十三)負責全縣公安科學技術和信息化建設工作;組織實施公安信息技術、刑事科學技術及技術偵察手段建設。
(十四)負責全縣公安隊伍正規化、職業化建設以及公安宣傳、教育訓練等思想政治工作;按照規定許可權管理公安幹部。
(十六)負責全縣公安機關裝備、被裝的管理工作;負責公安機關財務及經費等保障工作。
(十七)負責全縣公安機關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
(十八)依法對境外非政府組織在我縣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十九)負責全縣公安信訪工作,參與查辦重大信訪案件。依法對我縣進京非訪人員進行處置。
(二十)負責森林公安機構的公安業務管理工作。
(二十一)完成縣委、縣政府和上級公安機關交辦的其他任務。
有關煙花爆竹安全監管方面職責分工
縣公安局負責煙花爆竹運輸通行證發放和煙花爆竹運輸路線確定工作,管理煙花爆竹禁放工作,實施煙花爆竹廠點四鄰安全距離等公共安全管理,偵查非法生產、買賣、儲存、運輸、郵寄煙花爆竹的刑事案件。
縣應急管理局負責監督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情況,負責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條件審查工作,組織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基本條件的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組織查處煙花爆竹安全生產事故。縣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煙花爆竹行業規劃、有關政策的擬訂工作。
(一)指揮中心
負責全縣公安警務協調、指揮工作;掌握全縣公安工作、中心工作、重大任務情況,承擔縣區110接處警和社會聯動工作,協調處理緊急警務、公安應急管理和突發事件的警力調整、調度,承擔授權的有關指揮協調工作;檢查、指導全縣公安機關值班備勤等工作。負責機關日常工作的協調和督查督辦,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政務公開等工作;負責全縣公安機關密碼、密碼設備的管理工作。
負責掌握全局重點工作開展和進展情況,對全縣公安工作的重點、熱點和前瞻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提出指導性意見和建議;負責起草機關重要文件、綜合文稿、領導講話、信息簡報;負責機關保密工作,指導全縣公安機關的保密工作;承辦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答覆工作。
負責機關和執法勤務機構老幹部服務工作,指導派出機關老幹部服務工作。負責規劃、指導全縣公安情報工作,開展情報搜集、分析、研判;負責全縣人力情報體系整體規劃和統籌管理;負責情報平台建設、應用和管理,依託情報平台牽頭開展重點人員動態管控和重大事件預警防範工作;負責推動公安內外部數據資源整合、應用工作;負責情報隊伍的業務培訓工作;負責情報交流協作工作;負責公安系統業務統計工作。
(二)政治處
負責公安機關的的機構編製、人事管理和警銜管理等工作;協管縣公安局領導班子。負責公安隊伍教育訓練工作;組織開展全縣公安民警健康保護、職業化訓練和心理訓練;承擔公安民警初任、晉陞及專業知識和技能培訓任務。負責公安機關宣傳和文化建設工作,宣傳公安機關在維護社會治安工作中的重大舉措、主要成績,參與對重大案件的現場採訪報道;負責全縣警察公共關係建設及和諧警民關係建設;統籌管理公安新聞資源和宣傳陣地,負責公安系統緊急事件新聞輿論的應對、引導工作和重大事項新聞發布工作;管理縣公安局門戶網站;組織開展全縣公安系統立功創模工作;負責人民警察博物館日常管理和維護工作。
研究擬訂公安隊伍管理制度,收集、掌握、分析公安隊伍管理情況信息,負責公安隊伍思想政治工作和正規化、職業化建設,負責隊伍考核工作;承擔政治部綜合性工作。
(三)警務保障科
負責指導全縣公安機關的財務、裝備、被裝、基建、後勤服務等工作。負責編報、匯總、審核機關及二級財務單位經費預決算,管理機關經費收支、政府採購、國有資產、基礎設施建設;負責制定並組織實施全縣公安裝備建設規劃,組織購置、儲運、調撥、發放裝備物資、警服警銜標誌;負責機關生活、車輛管理、物業管理、安全保衛等行政管理工作。
(四)科技信息通信科
擬訂公安科技信息化發展規劃,組織實施科技強警戰略;組織公安科研攻關、技術推廣及公安專用裝備研發工作;負責全縣公安信息通信網技術建設、網路安全管理、信息資源資料庫及相關係統的建設、維護、管理和推廣應用工作,管理各種通信資源;負責跨地區警務活動、大型活動和處置突發事件的通信勤務保障工作;負責全縣公安信息、警務查詢等技術諮詢與服務。
(五)信訪科(控告申訴科)
負責全縣公安信訪工作。受理和承辦群眾來信、來訪、來電和網上投訴的涉警信訪事項;複查信訪人對縣級公安機關的信訪事項處理意見不服提出請求的信訪事項;直接參與重大信訪案件的查辦工作;研究分析全縣公安信訪形勢,及時提出改進工作建議。
(六)審計科
負責對機關經濟活動進行審計監督;對機關財務收支、執法環節涉及財物的管理和處理、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等項目進行內部審計,對違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行為進行處理、處罰,提出、制定有效的整改措施並督促落實。
機關黨委(機關紀委)。負責機關和執法勤務機構的黨建、精神文明建設及群團等工作,指導派出機關黨建、精神文明建設及群團等工作;承擔機關和派出機關、執法勤務機構黨風廉政建設具體工作。
本規定由中共平山縣委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中共平山縣委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本規定自2019年3月2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