蒼南縣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蒼南縣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根據中共溫州市委辦公室、溫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蒼南縣深化完善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溫委辦〔2005〕68號),設置蒼南縣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縣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是主管文化、文物、廣播電視、新聞出版工作的縣政府組成部門。

一、職能變化


原由縣文化(新聞出版)局和縣廣播電視台承擔的行政管理職能由新組建的蒼南縣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承擔。

二、主要職責


根據以上職能變化,縣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文化、文物、廣播電視、新聞出版和著作權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研究擬定全縣文化、文物、廣播電視、新聞出版事業發展規劃、政策和管理辦法,並負責組織監督實施。
(二)貫徹國家文化產業政策,研究擬定全縣文化藝術、文物、廣播電視和新聞出版等文化產業的發展戰略和發展規劃;研究制定全縣文化、文物、廣播電視、新聞出版方面的產業政策,指導和協調文化產業發展;負責全縣文化、文物和廣播電視、新聞出版行業的統計。
(三)指導、協調文化藝術、新聞出版、版權、廣播電視、文物等事業的發展;指導、協調藝術創作和藝術生產,推動各類藝術的發展;指導專業藝術團(隊)組織和業務建設;指導、組織、協調全縣性重大文化活動。
(四)研究制定縣文化事業基礎建設規劃,指導直屬單位搞好基建工程的管理工作;參與規劃、實施縣重點文化設施建設,管理縣級公共文化設施
(五)綜合管理全縣社會文化和圖書館事業,加強圖書館、文化館(站)和影劇院建設,推進民族民意藝術保護工作,組織、指導開展群眾文化活動;指導少兒文化和老年文化工作。
(六)綜合管理全縣文物、博物館事業;負責申報全縣各級文物保護單位;承擔歷史文化保護區相關項目的申報和管理工作;指導、協調全縣文化遺產管理、保護、搶救、發掘、研究和宣傳工作;負責管理全縣文物維修工作;協調、指導、檢查全縣的文物安全工作。
(七)依法管理全縣社會文化市場,負責全縣文化、文物、廣播電視、新聞出版市場的管理和行政許可;指導全縣文化市場行政綜合執法和執法隊伍的建設。
(八)負責全縣廣播電視的行業管理;審核、報批全縣廣播電視台(站)的建立和撤銷;負責廣播電視節目進口、社會閉路電視系統、衛星地面接收設施、視頻點播、大屏幕電視、營業性電視攝像服務、電視劇製作、發行和廣播影視製作經營機構的審核、報批和管理;負責監督和管理廣播電視節目、衛星電視節目收錄和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的視聽節目;負責全縣電影事業管理,指導國有電影企業改革。
(九)負責管理、協調全縣各類出版物的出版、複製、印刷和發行工作;負責審核報批新聞出版、發行、印刷和著作代理機構;負責組織對各類出版物的審讀;承擔全縣著作權行政管理工作;協調出版、發行、印刷單位之間的有關重大問題;負責版權保持工作,打擊侵權盜版行為。
(十)負責管理、協調全縣娛樂、網路、音像、演出、電影藝術品、藝術培訓市場;負責全縣娛樂場所、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音像製品經營單位、營業性演出單位等設立的行政許可工作;負責規範和監督文化經營單位的經營行為;研究制定全縣對外文化、文物交流的發展規劃,歸口管理對外文化工作及對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文化交流工作;按規定許可權申報和實施全縣對外文化交流計劃和項目。
(十一)管理直屬事業單位,承擔直屬單位的文化體制改革工作;指導文化、文物、廣播電視、新聞出版行業協會、學會工作。
(十二)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設5個職能科室:
(一)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處理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擬訂機關內部規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計劃,擬制局重要文件、報告;負責局機關並指導直屬單位的文秘、信息、檔案、信訪、調研、人事、工資、宣傳、計劃生育、職稱評定、獎懲任免、教育培訓和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等工作;負責指導、監督直屬單位的基本建設、國有資產管理和財務工作;組織文化、文物、廣播電視、新聞出版的法制宣傳、教育;統籌安排事業經費;組織對文化、文物、廣播電視、新聞出版執法檢查情況進行監督;審核文化、文物、廣播電視、新聞出版許可和重大行政處罰;會同有關科室做好行政複議的聽證工作和行政訴訟案件的應訴工作;研究制訂並組織實施縣級文化、文物、廣播電視、新聞出版系統人才隊伍建設規劃;牽頭負責直屬企事業單位管理體制改革工作。
(二)文化藝術科(文物管理科)
擬訂和組織實施全縣專業文化、社會文化發展規劃和政策;管理全縣專業文化和社會文化事業,指導全縣文藝創作、生產和縣文化館、圖書館、電影公司業務建設;指導全縣農村文化、社區文化、企業文化、校園文化、少兒文化、老年文化等建設;協調全縣各部門圖書館業務協作交流工作;指導、協調、管理全縣具有示範性的重大藝術活動;會同有關科室審查文化社團資格;協助有關科室做好全縣群文系列、圖書資格系列、電影放映系列、電影美術系列、藝術系列職稱的審核工作。
擬訂和實施全縣文物、博物館事業的發展規劃和政策;負責指導文物的發掘、保護、搶救與宣傳工作;負責推薦、申報各級文物保護單位和歷史文化保護區項目;依法申報考古發掘、文物保護、文物維修項目;負責審核、報批文物保護單位的維修方案,編製維修經費預算,申報、管理文物維修經費,組織維修項目竣工驗收;指導縣文物館、蒲城文保所業務建設;負責監督、管理全縣文物市場,配合有關部門打擊盜掘、走私文物的犯罪活動;協助有關科室做好全縣文物、博物系列職稱的審核。
(三)文化市場管理科
研究、擬訂全縣文化市場發展規劃和政策;監督全縣歌舞娛樂、演出、音像、藝術品、網際網路服務場所、遊樂場等市場。負責全縣音像、歌舞娛樂、演出、網際網路服務場所、文物、藝術品、文藝培訓市場的設立、註銷、變更、審核、報批工作;指導、協調全縣文化市場的管理;負責全縣文化經營單位從業人員的培訓;聯繫和指導全縣文化市場行業協會開展業務活動;負責全縣對外及對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文化交流項目的審核上報和組織實施工作。
(四)新聞出版科
負責擬訂全縣新聞出版行業發展規劃;宣傳、貫徹新聞出版法規及政策,指導、協調全縣印刷業、出版物發行業的管理工作;負責監督、管理全縣印刷企業和書報刊、電子出版物經營單位;負責全縣申請設立出版物印刷企業、包裝裝潢印刷企業和書報刊、電子出版物批發企業的審核、報批;負責審批全縣其他印刷品印刷、排版、製版、裝訂企業、打字、複印單位、書報刊和電子出版物零售經營單位的設立審批以及書報刊經營備案單位的管理;負責印刷企業和書報刊、電子出版物經營單位的年檢換證;負責全縣著作權管理工作;負責全縣印刷從業人員的培訓;聯繫和指導印刷包裝、台掛歷行業協會開展業務活動。
(五)廣電管理科
負責擬訂全縣廣播電視規劃和有關管理規章制度;負責全縣廣播電視台(站)的設立、終止、專用頻段率使用和開辦群眾參與的廣播電視節目的審核報批;負責廣播電視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社會閉路電視、視頻點播、大屏幕電視和營業性電視攝像服務、電視劇製作、廣告製作經營機構的審核、報批和監管工作;負責對廣播電視節目、衛星電視節目和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的視聽節目進行監管;負責廣播電視技術政策、規定、標準執行的督查、指導;負責廣播電視台(站)的技術審核和年檢工作;負責和指導廣播電視工程技術方案的審定和工程建設的監督檢查;指導有線廣播電視網路的建設、開發和驗收。

四、人員編製


縣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機關編製為16名(含後勤服務人員編製2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中層領導職數6名。
紀檢、監察機構的設置、人員編製和領導職數按有關文件規定執行。

五、直屬機構


縣文化市場行政執法大隊(增掛縣文物監察大隊)是縣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的直屬綜合執法機構,以縣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名義對全縣文化市場實施綜合執法。人員依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
(一)主要職責
1、負責擬訂全縣社會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掃黃”、“打非”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依法對社會文化市場進行監督管理;負責巡查、了解並及時向主管部門反映文化市場動態;承擔“掃黃”、“打非”有關工作。
2、查處演出和娛樂、網吧及網際網路上網服務、電子遊戲、藝術培訓、美術品銷售、文物經營等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3、查處違法安裝和設置衛星電視地面接收設施、違法接收和傳送境外衛星電視節目、走私盜版影片放映行為及其他違反廣播電視法律法規行為。
4、查處圖書、報刊、期刊、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網路出版、計算機軟體等方面的違法違規出版活動的印刷、複製、出版物發行中的違法經營行為;查處盜版侵權行為
5、承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相關的行政處罰、行政強制及監督檢查職能等。
6、承辦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人員編製
縣文化市場行政執法大隊行政執法專項編製34名。其中大隊長1名,副大隊長2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