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東城區金融服務辦公室
政府機關
北京市東城區金融服務辦公室是北京市東城區機構改革組建的新部門。
北京市東城區金融服務辦公室主任:李鋒
東城區金融服務辦公室黨組成員、副主任、二級調研員:張聚海
東城區金融服務辦公室副主任:唐勇
東城區金融服務辦公室黨組成員、副主任:楊悅
東城區金融服務辦公室副主任黨組成員、副主任(公安)(掛職):王璽東
東城區金融服務辦公室副主任、二級調研員(掛職):堯西·班·仁吉旺姆
東城區金融服務辦公室副主任(掛職):康健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北京市有關金融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擬訂促進本區金融業發展的規劃、政策和措施,並組織實施。
(六)協調轄區內金融機構為首都經濟社會發展服務。參與本區投融資體制改革工作。研究制定引導社會融資發展的政策措施。參與研究擬訂政府重大項目融資方案。協調金融機構綜合運用各種金融工具和平台,為重點工程、主導產業、重要區域發展和中小企業發展提供融資支持服務。
(七)協調、指導金融服務本區社會民生工作。引導、協調金融機構創新服務產品,擴大服務範圍,延伸服務領域,提升服務效率。
(八)推進本區金融信用體系建設。配合有關部門推進企業和個人徵信系統建設。參與建立信用信息共享交換機制和信用獎懲機制。
(九)研究制定本區金融業發展總體布局規劃,促進金融機構合理布局。會同有關部門推動現代金融體系建設,指導金融功能區建設發展,引導金融管理部門和金融機構進駐。監測分析金融功能區發展情況。
(十)協助市金融監管局開展對註冊在轄區內的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區域性股權市場、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行政審批初核工作,並協助市金融監管局依法依規監管。配合推進市屬金融機構改革重組。承擔集體改制企業上市的產權確認職責。指導、規範金融中介機構發展。
(十一)協助市金融監管局對轄區內投資公司、開展信用互助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社會眾籌機構、地方各類交易場所等加強監管。
(十三)指導、協調本區金融人才資源開發管理和金融人才隊伍建設工作。
(十四)完成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五)職能轉變。
加強本區金融機構的風險防範處置。落實非法集資防範處置的責任,及早發現、妥善處置,維護屬地金融穩定。
(一)綜合科
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文電、會務、紀要、檔案等工作。承擔信息、信訪、議案建議提案辦理、安全、保密、政府信息公開、新聞宣傳、財務、資產管理等工作。承擔重要事項的組織和督查工作。負責機關推進依法行政綜合工作。承擔機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和有關備案工作。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有關工作。負責機關的人事、機構編製和外事工作。負責機關黨群工作。承擔辦黨組落實黨要管黨、從嚴治黨責任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的具體任務。負責機關的紀檢、黨風廉政工作。
(二)金融發展科
研究擬訂促進本區金融業發展的規劃、政策和措施,並組織實施。統籌推進本區企業融資工作;指導、推動天使投資、創業投資、股權(產業)投資規範發展。統籌發展本區普惠金融、綠色金融、小微金融。會同有關部門開展金融精準幫扶和扶貧。統籌推進本區金融發展環境建設;協調轄區內金融機構為首都經濟社會發展服務;參與本區投融資體制改革工作;研究制定引導社會融資發展的政策措施;參與研究擬訂政府重大項目融資方案;協調金融機構綜合運用各種金融工具和平台,為重點工程、主導產業、重要區域發展和中小企業發展提供融資支持服務;協調、指導金融服務本區社會民生工作;推進本區金融信用體系建設;配合有關部門推進企業和個人徵信系統建設;參與建立信用信息共享交換機制和信用獎懲機制;研究制定本區金融業發展總體布局規劃,促進金融機構合理布局;監測分析金融功能區發展情況。
(三)金融服務科
貫徹執行國家和北京市有關金融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協調推進企業上市和併購重組;協調推動企業發行公司債券、短期融資券和中期票據等債務融資工具;協調推動金融機構和中介服務機構增強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科技創新和社會管理能力;建立健全金融發展服務體系,為國家金融管理部門、在本區金融機構提供服務;協調轄區內金融機構為首都經濟社會發展服務;引導、協調金融機構創新服務產品,擴大服務範圍,延伸服務領域,提升服務效率;會同有關部門推動現代金融體系建設,指導金融功能區建設發展,引導金融管理部門和金融機構進駐;指導、協調本區金融人才資源開發管理和金融人才隊伍建設工作。
(四)金融工作協調科
指導、推動本區金融市場、要素市場體系建設和發展,組織推進多層次資本市場建設發展。指導、規範各類交易場所的設立和發展。協助市金融監管局開展對註冊在轄區內的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區域性股權市場、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行政審批初核工作,並協助市金融監管局依法依規監管。配合推進市屬金融機構改革重組。承擔集體改制企業上市的產權確認職責。指導、規範金融中介機構發展。協助市金融監管局對轄區內投資公司、開展信用互助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社會眾籌機構、地方各類交易場所等加強監管。牽頭負責本區金融機構的風險防範處置,落實非法集資防範處置的責任,及早發現、妥善處置,維護屬地金融穩定。配合金融監管部門防範和打擊金融欺詐、非法證券期貨活動等各類違法違規行為。
(五)金融發展促進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