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地方稅務局
隸屬於貴州省人民政府的直屬機構
貴州省地方稅務局於1994年8月13日成立,1998年5月省以下地稅機關實行垂直管理體制,是隸屬於貴州省人民政府的直屬機構。下轄9個市、州、地地方稅務局、92個縣(市、區、特區、開發區)地方稅務局,539個基層徵收單位(稅務所、徵收分局),主要負責管理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資源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印花稅、土地增值稅、房 產稅、車船使用稅、煙葉稅等11個稅種,以及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費的徵收管理工作。到2010年底管理納稅戶43萬戶(其中企業約8.6萬戶)。
2018年6月15日,新組建的國家稅務總局貴州省稅務局正式掛牌成立,原貴州省國家稅務局、貴州省地方稅務局正式實現合併。
按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貴州省地方稅務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製規定的通知》(黔府辦發〔2009〕140號)規定:全省地稅部門主要工作職責是負責已開徵的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資源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印花稅、土地增值稅、房產稅、車船稅、煙葉稅、契稅、耕地佔用稅、教育費附加(含地方教育附加)、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等稅收的徵收管理、稅源管理、納稅評估、反避稅和稽查工作。
辦公室
擬訂本系統年度工作計劃、有關工作制度;組織起草和審核省局重要文稿;負責省局機關文電、機要、會務、檔案、督辦、信訪、保密、政務信息、綜合治理等工作;承擔稅收宣傳、政務公開、新聞發布、網站管理工作;
管理機關財務和國有資產;組織辦理人大代表議案、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的有關事項;辦理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政策法規處
擬訂並實施本系統依法行政、依法治稅工作方案;承擔稅收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和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牽頭承辦重大稅收案件審理和規範稅務行政審批的相關工作;承辦稅收規範性文件的備案備查工作;
承擔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工作;指導納稅輔導、諮詢服務、稅收法律救助工作;負責做好稅收政策執行情況反饋工作;負責稅收科研工作;負責稅務執法資格審查及管理工作;負責涉稅反補貼調查應對工作;協助做好稅收宣傳工作;辦理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貨物和勞務稅處
正確貫徹執行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及各項代征費(基金)的政策法規;指導基層稅務機關做好主管稅費(基金)的徵收管理工作;全面落實營業稅及營業稅附徵稅費優惠政策;
在上級部門的授權範圍內製定營業稅及營業稅附征相關政策;做好營業稅及營業稅附征、文化事業建設費等政策的諮詢、答覆和宣傳工作;做好主管稅費(基金)的附征、代征工作調研;辦理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所得稅處
按照上級相關法律法規,負責擬訂全系統所得稅政策和徵收管理規範性文件;
負責擬訂並組織實施對企業和個人所得的具體徵收管理制度;負責指導所屬地稅機關對所得稅徵收的日常管理、日常檢查,並對檢查中發現的政策性和管理性問題提出處理意見和解決辦法;參與所得稅的納稅宣傳輔導、政策諮詢服務、高新技術企業評審鑒定、稅收法律救濟等工作;
承擔所得稅政策調研工作;辦理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財產和行為稅處
承擔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車船稅、資源稅、印花稅的徵收管理和稅政業務;指導所管稅種的日常管理和檢查;貫徹主管稅種的稅收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文件;
組織開展政策調研,提出主管稅種政策調整的建議;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文件在執行中的一般性問題進行解釋和處理;參與編製主管稅種收入計劃並組織落實;研究分析稅源變化情況,開展稅源管理工作;負責主管稅種收入的數據統計、分析,擬定具體的徵收管理辦法;
指導基層做好日常管理,配合職能部門開展執法檢查、專項檢查工作,針對相關問題提出處理意見和解決辦法;參與面向主管稅種納稅人的納稅輔導、諮詢服務和稅收法律救濟工作;辦理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地方稅處
承擔土地增值稅、煙葉稅、契稅、耕地佔用稅的徵收管理和稅政業務;指導所管稅種的日常管理和檢查;貫徹主管稅種的稅收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文件;組織開展政策調研,提出主管稅種政策調整的建議;
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文件在執行中的一般性問題進行解釋和處理;參與編製主管稅種收入計劃並組織落實,研究分析稅源變化情況,開展稅源管理工作;負責主管稅種收入的數據統計、分析工作;
擬定主管稅種具體的徵收管理辦法,指導基層做好日常管理,配合職能部門開展執法檢查、專項檢查工作,針對相關問題提出處理意見和解決辦法;參與面向主管稅種納稅人的納稅輔導、諮詢服務和稅收法律救濟工作;辦理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國際稅務處
負責組織實施非中國居民企業稅收管理制度,包括稅收管轄權和納稅義務的認定、非居民稅源控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及收入的認定等;負責組織辦理對中國居民企業境外所得稅收管轄權進行認定,為中國居民企業在境外投資、輸出勞務提供稅收宣傳、輔導和諮詢等國際稅收服務;
負責組織實施反避稅案件的調查;負責組織實施國家(地區)間避免雙重徵稅協定(安排)、合作協議及其他與國際稅收有關的協議;負責國際間稅收情報交換(含授權代表訪問、同期稅務檢查等)的執行;承辦國際機構、國家(地區)間稅務機關的交流與合作業務;管理本系統涉稅外事工作;承擔稅收研究會秘書處相關工作;辦理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計劃財務管理處
擬訂全省地稅系統稅收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分析檢查稅收計劃執行情況;監督檢查稅款繳、退庫情況;承擔稅收收入分析預測、稅收收入能力估算及重點稅源監控、企業稅收資料調查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稅收會計核算、統計核算等相關制度;協助擬訂稅收票證管理等相關制度及稅收票證的管理工作;
承擔稅收數據的綜合管理應用並對外發布稅收數據;擬訂本系統財務管理、基本建設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
審核彙編部門預算、決算;承擔會計核算、會計基礎規範工作、分析考核徵稅成本;承擔國庫集中支付工作,辦理本系統具體支付事項;承擔本系統資產的購置、佔有、使用、處置、清理等工作;擬訂年度採購計劃,辦理採購事項;承擔系統著裝經費計劃等管理工作;辦理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納稅服務處
承擔納稅服務體系建設工作;擬訂、組織實施納稅服務工作規劃和規章制度;負責涉及納稅服務相關法律法規草案的調研及反饋工作;負責納稅服務標準化建設;
擬訂納稅服務工作考核、評價、監督制度並負責組織實施;擬訂實施對納稅服務崗位人員的培訓計劃;負責社會對納稅服務工作評價信息的反饋;指導實施稅法宣傳、納稅輔導及納稅諮詢等工作;組織、指導面向納稅人的宣傳、服務以及納稅服務的信息化建設;
落實納稅人權益保障制度;處理有關納稅服務的投訴舉報等事宜,指導稅收爭議的調解;開展稅收信用體系建設;依法實施註冊稅務師行業監管;辦理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征管和科技發展處
擬訂落實稅收征管法律法規的措施;擬訂並組織實施稅收征管數據管理和應用辦法、綜合性納稅評估辦法,承辦征管質量考核、風險管理和稅收收入征管因素分析工作;
管理稅務登記、納稅申報、稅控器具推廣應用工作,參與發票管理及相關政策的管理落實工作;擬訂稅收管理信息化建設規劃、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承辦稅收管理信息化建設中業務需求整合和流程優化的綜合管理工作;
組織落實個體和集貿市場稅收征管、稅收管理員制度;研究提出專業化徵收管理和稅收征管規程完善的建議;辦理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巡視工作辦公室
落實巡視工作制度,擬訂具體實施辦法;擬訂巡視工作年度計劃,開展本系統巡視工作;監督檢查稅收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及規範性文件執行情況;承擔財務管理、基本建設項目、大宗物品採購審計和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
落實稅收執法責任制制度、稅收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承擔稅收執法質量考核工作;督察落實稅收執法檢查結論和各類審計結論;辦理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人事處
擬訂並實施本系統幹部人事制度、人才隊伍建設規劃,承擔本系統機構編製、人事和公務員管理工作;承擔下一級領導班子及領導幹部和後備幹部的選拔、任用、管理、考核及監督等工作;
監督檢查本系統執行幹部人事規章制度情況;負責辦理本系統人員的出國事項及相關手續;組織實施本系統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設、稅務文化建設和基層建設工作;
負責職工醫療保健和計劃生育工作;承擔本系統人員的學歷教育、教育培訓等工作;辦理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機關黨委辦公室
負責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做好省局機關黨建工作,充分發揮黨支部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先鋒模範作用;負責組織省局黨組中心學習組理論學習,建設學習型黨組織;
負責指導機關黨支部開展對黨員的教育、管理和服務工作,督促黨員履行義務,保障黨員權利;負責指導機關黨支部督促所屬人員嚴格遵守國法政紀,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嚴格執行黨的紀律;
負責指導黨支部做好所屬人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省局機關精神文明建設工作;負責指導黨支部做好黨員發展工作,指導系統做好機關黨建、統戰、群團等工作;
負責承擔系統目標績效管理工作;辦理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離退休幹部處
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服務管理工作;
指導本系統離退休幹部工作;
辦理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紀檢監察室
負責履行省紀委、省監察廳制定的工作職責;
辦理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稽查局
擬定落實稅務稽查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及規範性文件的具體辦法並組織實施;組織、協調、督辦稅收違法案件;受理稅收違法案件的舉報、選案、查處;
辦理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的立案、檢查及處理;負責稽查專項經費的分配管理及使用;參與稅務稽查人員的培訓工作;牽頭實施稅收專項檢查和稅收專項整治工作;協調公安、檢察等司法機關處理稅務稽查有關工作;
指導、協調系統稅務稽查工作;辦
理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大企業稅收管理局
承擔省級國有大、中型企業、國有控股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及省政府明確由省地方稅務局徵收的地方各稅種和教育費附加的徵收管理工作,組織應納稅款及時足額入庫;負責稅收票證的領用、保管、結報、核銷等工作,編報票證報表,按月做好組織收入情況分析,貫徹落實各項稅收改革措施和稅收優惠政策;
負責所管企業稅務登記驗證、變更、註銷及稅款的清算和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的有關工作;承擔對省級大、中型企業、國有控股企業的稅源管理、納稅服務、納稅評估和日常檢查工作;承擔匯總(合併)納稅企業稅收日常檢查工作;
辦理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稅務票證管理局
負責地方稅務系統稅收票證、發票計劃制訂、匯總和執行工作;負責稅收票證、普通發票的調撥、印製和發售管理;負責稅收票證、普通發票的繳銷和地稅機關領購發票、核銷管理工作;
負責稅收票證執行情況的監督管理;負責普通發票的丟失、被盜、流失的管理工作;負責稅收票證、普通發票的防偽、鑒定真偽工作;負責普通發票知識的宣傳普及工作;配合相關部門打擊發票犯罪活動;辦理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直屬機構
1、直屬徵收分局
直屬徵收管理分局是貴陽市地方稅務局內設機構,成立於2001年12月,主要管理市級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以及外商投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外商獨資企業、個體的士車輛。
分局集稅收徵收、管理以及納稅服務等工作職責為一身,稅收工作具體、稅收任務繁重,分局所承擔的稅收收入佔全市稅收收入的44%以上。
2、涉外局
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涉外稅收的法律法規、地方性涉外行政法規和省地方稅局下發的各種文件、規定。負責全市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外籍人員的各項稅收業務和管理工作。對全市外商投資企業進行稅收管理、日常檢查、納稅評估、審計和監督。實施反避稅調查。處理國際稅務事項。
3、發票分局
組織、領導開展全市地稅發票違章查處及其他發票檢查工作;做好發票檢查的監督管理;組織開展發票違章查處案卷審理及發票違章舉報受理、移交、督查督辦及相關工作;
組織開展分局內務辦公事務、後勤保障事務;完成其他發票日常檢查、重點檢查、專項檢查的組織管理工作;對全市地稅系統的發票檢查工作進行綜合管理和監督;接受舉報中心移送的應由市局查處的發票違章舉報並按稽查工作規程實施檢查;組織開展全市地稅發票審批、印製、領購、發售、繳銷等各環節工作;負責發票倉庫的管理工作;
嚴格按規定做好各類發票的入庫、領購、盤存和保管工作;負責做好發票的審批、印製、繳銷工作;對自印企業發票進行嚴格檢查、審批和督查;對發票印製企業進行工作聯繫並對其監控;維護、運用發票管理微機網路,對全市地稅發票管理工作進行綜合性檢查監督;與檢查機構協調完成各種發票檢查工作;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各項發票管理工作任務。
負責發票抽獎的各項具體工作;組做好抽獎兌獎工作及與財政部門的經費支付報銷;與有關部門協調做好發票“雙獎”數據統計、分析;對抽獎工作提出改進完善意見。
4、金陽分局
貴陽市地方稅務局金陽分局成立於2005年6月28日,位於貴陽市金陽新區碧海商業廣場,負責全區382戶納稅戶稅收征管工作。下設1個綜合科,2個管理科和1個徵收科,在編在冊幹部職工11人,協稅員6人。負責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土地增值稅、印花稅、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城市維護建設稅等稅種的征管工作。
分局地址:貴陽市金陽新區碧海商業廣場三樓。
5、高新區稅務分局
貴陽市地方稅務局高新區地方稅務分局成立於2002年7月1日,位於貴陽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主要負責轄區內2114餘戶納稅戶稅收征管工作,征管跨度暫為95.5平方公里,分局下設1個基層稅務所(野鴨所),1個綜合辦稅服務大廳和5個綜合科室,現有幹部12人,協稅員16人。負責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車船稅、印花稅、資源稅、土地增值稅、房產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屠宰稅等12個稅種的徵收管理工作。
分局地址:貴陽市國家高新開發區長嶺南路創業大廈一樓。
季 可 :黨組書記、局長,主持全局工作,暫時分管省地稅局人事處工作。
高嘉鳴:黨組成員、副局長,分管省地稅局地方稅處、財產和行為稅處工作。
張林軍:黨組成員、機關黨委書記,分管省地稅局政策法規處、機關黨辦、大企業稅收管理局工作。
黃武夷:黨組成員、副局長,分管省地稅局貨物和勞務稅處工作。
李長久:黨組成員、副局長,分管省地稅局辦公室、國際稅務處、稽查局、教育培訓中心工作。
蒙 忠:黨組成員、紀檢組長,分管省地稅局監察室、巡視辦公室工作。
楊 軍:黨組成員、總經濟師,分管省地稅局征管和科技發展處、納稅服務處、所得稅處、電子稅務管理中心工作。
胡正群:黨組成員、總會計師,分管省地稅局計財處、稅務票證管理局、離退休幹部處工作。
王康振:巡視員,協助季可同志分管省地稅局人事處工作。
左達乾:副巡視員,協助李長久同志分管省地稅局辦公室、教育培訓中心工作。
政務活動
政務活動
按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貴州省地方稅務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製規定的通知》(黔府辦發〔2009〕140號)規定:貴州省地稅部門主要工作職責是負責已開徵的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資源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印花稅、土地增值稅、房產稅、車船稅、煙葉稅、契稅、耕地佔用稅、教育費附加(含地方教育附加)、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等稅收的徵收管理、稅源管理、納稅評估、反避稅和稽查工作。
(一)現行各稅種的稅率、徵收方式
營業稅:稅率分別為3%、5%,5%-20%。
企業所得稅:稅率分別為25%、20%。
個人所得稅:稅率分別為5%-45%,5%-35%,20%。
土地增值稅:稅率分別為30%、40%、50%、60%。
房產稅:稅率分別為1.2%,12%。
城鎮土地使用稅:稅額分別為每平方米1.5-30元、1.2-24元、0.9-18元、0.6-12元。
耕地佔用稅:依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耕地佔用稅平均稅額表》具體適用稅額。
契稅:稅率為3%-5%。
資源稅:依照《資源稅稅目稅額幅度表》具體適用稅額。
車船使用稅:依照《車船稅稅目稅額表》具體適用稅額。
印花稅:依照《印花稅稅目稅率表》具體適用稅率。
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分別為7%、5%、1%。
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已停徵。
以上各稅的徵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相關條例的規定執行。
(二)受託代征的其他規費
貴州省地方稅務局稅收法規工作規則
根據省地方稅務局內設機構三定方案和稅收工作目標管理實施方案,制定貴州省地方稅務局稅收法規工作規則。
第一條 貴州省地方稅務局各級稅收法規機構名稱:各級稅收法規機構統稱××地方稅務局政策法規處、科、股。
第二條 各級稅收法規機構的職責:
一、負責地方稅收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的會簽及稅收政策的綜合協調;
二、負責地方稅收的執法檢查,制定本局稅收執法檢查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對稅政、徵收、管理、稽查等部門作出的抽象行政行為和具體行政行為進行日常和專案檢查,對執法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提出處理意見及改進建議,督促整改工作;
三、參加稅務案件審理委員會,對本級稅務稽查局調查的重大稅收案件進行審定;
四、負責地方性稅收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的備查備案;
五、負責稅務行政複議、應訴和稅務行政處罰聽證工作;
六、承擔稅收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的清理鑒定,建立稅法公告制度,編輯出版稅法地方卷和《地方稅收公告》;
七、各級稅收法規部門承擔本級稅務部門安排的其它工作任務。
第三條 實施稅收執法檢查。貫徹執行《貴州省地方稅務系統執法檢查規則》,開展專項執法檢查和經常性稅收執法檢查活動,根據現行稅收法律、法規、規章以及規範性文件的規定,檢查、清理糾正違反稅收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促進依法治稅的貫徹實施。各級稅收法規部門負責向上級稅收法規部門報告檢查情況,完成上級稅務部門要求清理、糾正違法行為的工作安排。
第四條 實行稅收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備查備案制度。各級稅收法規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貴州省地方稅務局稅收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備查備案實施辦法》,及時向上級稅務部門報送本級稅務機關和本級政府部門制定的地方稅收法規、規章以及規範性文件,年終后三十日內將本級稅務機關制定的稅收規範性文件發文目錄報上級稅務機關備查備案。上級稅務機關對所屬下級稅務機關報送的備查備案文件,要嚴格按照現行稅收法律、法規、規章以及規範性文件的規定,進行審核回答,對嚴重違反稅收法律、法規、規章的要專題報上一級稅務機關備查備案。
第五條 各級稅收法規部門負責稅收法律、法規的綜合協調。各級稅收法規部門負責本級稅收法規、規章以及規範性文件的綜合、協調工作;負責非稅收法規部門起草的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文件的會簽工作。
第六條 各級稅收法規部門承擔本級稅務行政複議委員會辦公室、稅務行政處罰聽證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並具體負責稅務行政複議以及稅務行政處罰聽證工作。稅務行政複議委員會辦公室設專人辦公,負責稅務行政複議案件的受理,並向上級稅務工作報關報表。稅務行政處罰聽證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聽證請求的受理以及按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主持處罰聽證工作。
第七條 各級稅收法規部門承擔本級稅收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的清理鑒定工作。省級地方稅務法規部門每年對上年文件進行清理鑒定,建立地方稅收條法資料庫,確保《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法》(地方卷)的完整有效。建立地方稅收公告制度,按月編輯出版《地方稅收公告》。
第八條 本規則由貴州省地方稅務局政策法規處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規則從1999年1月1日起試行。
貴州省地方稅務系統行政執法責任制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嚴格稅務行政執法,加強行政執法監督,促使稅務執法人員正確履行職責,提高執法水平,防止稅務行政執法案件的發生,保障國家稅收收入和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本著“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和《貴州省行政執法監督規定》等法律、法規的精神,制定本責任制。
第二條 稅務行政執法責任是指各級地方稅務機關稅務行政執法人員在代表本機關行使執法職權時,因未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法,導致國家稅收損失,納稅人及其他稅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而應承擔的稅務行政執法過錯責任。
第三條 稅務行政執法責任制以行政執法監督為手段,促使稅務行政執法人員正確履行職責,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法,對稅務行政執法過錯實行追究。
第四條 對稅務行政執法各環節要明確執法責任,做到責任層層分解,落實到人,各級地方稅務局的主要領導是本單位的執法第一責任人。
第五條 追究稅務行政執法過錯責任,應當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過錯與處罰相當的原則。
第二章 執法責任制的組織領導和辦事機構
第六條 各級地方稅務局執法責任制工作領導小組,確立“一把手”總負責,分管領導直接負責。
貴州省地方稅務局領導、管理全省地方稅務系統稅務行政執法責任制的組織實施工作。
第七條 各級地方稅務局監察、政策法規部門在同級地方稅務局執法責任制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承辦稅務行政執法責任制實施工作。
第三章 執法責任制的實施
第八條 各級地方稅務局作出的各種抽象行政行為和具體行政行為,要界定執法主體,明確執法依據,落實執法責任。
層層簽訂稅務行政執法責任書,明確執法範圍、執法責任、崗位責任和考核要求,做到責任到人。
第九條 嚴格執行與稅務行政執法責任制相關的程序、制度、規則和辦法。
具體包括:
(一)稅務行政執法的程序和制度。
(二)稅務行政執法檢查規則。
(三)稅務行政執法責任制考核辦法。
第十條 加強稅務行政執法隊伍建設,不斷提高執法隊伍的政治、業務素質。執法人員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亮證執法。
第四章 執法責任制的考核
第十一條 各級地方稅務局稅務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考核工作,實行分級管理,下管一級。上級地方稅務局在對下一級地方稅務局進行執法檢查的同時,負責對貫徹執法責任制情況進行考核。
第十二條 對考核為執法責任制優秀的單位,應給予表彰獎勵,對考核為不合格的單位,追究執法第一責任人的責任。
第五章 執法過錯追究
第十三條 稅務行政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有下列過錯行為的,要追究責任。
(一)認定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不足,造成定性錯誤,致使不應被處罰或追究的納稅人和其他稅務當事人受到處罰或追究的;
(二)違反執法程度,造成一定後果和損失的;
(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規定查封、扣押、拍賣商品、貨物或註銷稅務登記證,非法佔用、侵吞、私分、挪用或丟失、損壞扣押或者查封財物的;?
(四)超越職權或濫用職權,造成一定後果和損失的;
(五)辦案中泄漏案情,為違法人員及其相關人員通風報信,為違法人員開脫責任,造成一定後果和損失的;
(六)工作失職而導致違法人員逃避責任的;
(七)有其他違法行為,應當追究執法過錯責任的。
第十四條 稅務行政執法過錯責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
(一)因執法過錯造成嚴重後果,影響較大的;
(二)拒不承認錯誤的;
(三)多次發生執法過錯的;
(四)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或其他稅務當事人勾結偷稅的;
(五)對上級的糾正決定拒不執行的;
(六)有其他應當從重處罰的情節或行為的。
第十五 條稅務行政執法過錯責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減輕處罰或免予追究:
(一)主動承認其執法過錯並及時糾正的;
(二)執法過錯輕微,損害或損失輕微的;
(三)有其他應當從輕處罰的情節或行為的。
第十六條 對稅務行政執法過錯責任人適用以下處理:
(一)經濟處罰;
(二)通報批評;
(三)調離執法崗位;
(四)行政處分;
(五)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稅務行政執法過錯行為給納稅人和其他稅務當事人人身或財產造成直接損失的,負有過錯責任的地方稅務機關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規定承擔部分或全部賠償。承擔賠償的地方稅務機關享有向執法過錯責任人追償的權利。
第十八條 稅務行政執法過錯案件,由各級地方稅務局執法責任制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組織調查。
第十九條 對稅務行政執法過錯案件的調查,應全面核實有關事實、證據並捉取被調查人的意見。經調查認定執法過錯事實存在,調查工作應在立案后1個月內結案。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同級執法第一責任人批准后延長1個月。事實不存在,或者不需要追究執法過錯責任的應當及時撤銷案件,並告知被調查人所在單位和本人。
第二十條 對稅務行政執法過錯案件的調查終結后,調查人員應向執法責任制工作領導小組提交調查報告。經領導小組審查後向同級地方稅務局提出處理意見,由局長辦公會研究作出處理決定。
第二十一條 對稅務行政執法過錯責任人,各級地方稅務局應根據責任人執法過錯的原因、性質和後果,並結合責任人的認錯和改正態度予以追究。
第二十二條 稅務行政執法過錯責任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應在處理決定宣布后15日內向作出處理決定的單位提出書面複審申請,作出處理決定的地方稅務局在收到本人書面申請后15日內作出複審決定。對複審決定仍不服的,可向上一級地方稅務局申訴。申訴期間不停止追究執法過錯責任決定的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有稅務行政執法過錯行為且情節嚴重需給予行政處分的,由同級行政監察部門依據相關規定辦理。觸犯刑律需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者,依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責任制適用於全省各級地方稅務機關的稅務行政執法人員。
第二十五條 本制度與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相抵觸的,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制度由貴州省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貴州地稅局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全省地稅系統的黨風廉政建設,明確局黨組、局領導班子成員對黨風廉政建設應負的責任,保證上級關於黨風廉政建設的決策和部署的貫徹落實,促進地方稅收任務的完成,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印發〈關於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的通知》(中發〔1998〕16號)、《中共貴州省委、貴州省人民政府關於全省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實施辦法》(試行)(省發〔1998〕24號)精神,以及國家稅務總局的有關規定,重新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必須以鄧小平理論為指導,堅持“兩手抓,兩手都要硬”的方針,緊緊以組織稅收收入為中心,切實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國家稅務總局以及上級關於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的一系列指示、部署和要求。
第三條 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必須堅持黨組統一領導,領導班子成員齊抓共管,紀檢組、監察室組織協調,部門各負其責,依靠群眾的支持與參與。必須把黨風廉政建設作為黨的建設、思想建設、隊伍建設的內容,納入領導班子、領導幹部的目標管理,與組織稅收收入、精神文明建設和其它業務工作緊密結合,做到一起部署,一部落實,一起檢查,一起考核,一起兌現獎懲。
第四條 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必須堅持從嚴治黨,從嚴治政,從嚴治隊;立足教育、著眼防範、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誰主管,誰負責;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每年初,各級地稅局都必須與機關各部門(直屬單位)以及下一級局(所)簽定黨風廉政建設責任書,並責任到個人。
第二章 責 任
第五條 各級地稅局黨組、局領導班子對黨風廉政建設負全面領導責任。
局黨組書記、局長對黨風廉政建設負總責,領導班子的其它成員根據分工,對職責範圍的黨風廉政建設負直接領導責任。
第六條 各級地稅局黨組、局領導班子的黨風廉政建設中的責任:
(一)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國家稅務總局、以及上級關於黨風廉政建設的部署和要求,分析職責範圍內的黨內廉政建設狀況,研究制定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
(二)貫徹落實黨和國家黨風廉政建設法規制度,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系統的黨風廉政建設措施,並組織實施;
(三)組織黨員、地稅人員學習鄧小平關於黨風廉政建設的理論,學習黨風廉政建設法規,進行黨性、黨風、黨紀、政紀和廉政教育;
(四)標本兼治,綜合治理,完善管理機制,及時調整補充紀檢、監察幹部,建立監督機制,聘請兼職監察員和特繳監察員,廣泛接受社會和群眾監督,開展經常性的監督檢查工作;
(五)履行監督職責,對本系統的黨風廉政建設情況、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廉潔從政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考核;
(六)嚴格按照規定選拔任用幹部,防止和糾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風;
(七)監督檢查本系統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國家稅收法律、法規規策的情況,及時制止和糾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現象,確保政令暢通;
(八)切實加強對信訪舉報、辦案工作的領導,親自過問大案要案的查處,幫助排除阻力,保證辦案工作的正常進行。堅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嚴肅執法執紀;
(九)結合本系統實際,切實糾正行業不正之風;
(十)深入調查研究,認真分析和解決在黨風廉政建設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及時總結推廣黨風廉政建設工作經驗,培養和樹立先進典型。
第七條 各級地稅局黨組成員和局領導班子成員的責任
一、局黨組書記、局長的責任
(一)對地稅系統的黨風廉政建設負總責;
(二)組織黨組成員和本級機關處(科、股)以上幹部學習鄧小平關於黨風廉政建設理論,學習黨風廉政建設法規,進行黨性、黨風、黨紀、政紀和廉政建設教育;
(三)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總局以及上級關於黨風廉政建設的安排部署,主持制定實施辦法和措施;
(四)主持黨組專題會議,聽取紀檢組、監察室的工作彙報,研究解決黨風廉政建設中的問題,領導查處違紀違法案件;
(五)主持黨組民主生活會,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自覺接受黨內監督和群眾監督,解決好工作中的問題;
(六)支持紀檢組、監察室依法依紀履行職責;
(七)經常了解黨組成員、領導班子成員、本級機關各部門及直屬單位正、副職和下一級局主要負責人廉潔自律情況,發現其中有違紀違法苗頭時,及時打招呼和制止。問題嚴重的,及時召開黨組會研究處理意見或向上級報告。
二、黨組成員、領導班子成員的責任
(一)對所分管的部門(直屬單位)的黨風廉政建設負責;
(二)按照黨組的安排部署,指導、督促所分管的部門(直屬單位)抓好貫徹落實;
(三)經常深入所分管的部門(直屬單位)了解情況,發現有違紀違法苗頭時,及時打招呼和制止。問題嚴重的,應及時向黨組書記、局長報告,並提出處理建議;
(四)指導所分管的部門(直屬單位)的領導幹部的民主生活會,幫助解決工作中的問題;
(五)自覺接受黨風監督和群眾監督。
第八條 各級地稅局機關處(科、股)、室(局、分局、中心、所)正、副職的責任
一、正職責任
(一)對本部門、本單位的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負責。
(二)組織本部門、本單位幹部職工學習鄧小平關於黨風廉政建設理論和黨風廉政建設法規,加強黨性、黨風、黨紀、政紀教育,增強拒腐敗防變能力,提高廉潔自律的自覺性。
(三)貫徹執行各項規章制度,主持制定本部門、本單位幹部職工廉潔自律的具體措施,並帶頭執行。
(四)主持召開本部門、本單位和民主生活會,自覺接受監督,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做本部門、本單位廉潔自律的表率。
(五)貫徹民主集中制原則,實行民主管理、民主決策、民主監督。本部門、本單位重要工作事項的處理和經費安排,必須經集體研究,不搞個人說了算。
(六)配合、接受紀檢組、監察室依法依紀履行職責。
(七)經常了解本部門、本單位幹部職工廉潔自律情況,發現其中有違紀違法苗頭時,及時打招呼和制止。問題嚴重的,應及時向分管領導或主要領導報告,並提出處理建議。
二、副職責任
(一)協助正職抓好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對分管的工作負責。
(二)帶頭執行各項規章制度,自覺接受監督,提高廉潔自律的自覺性。
(三)發現本部門、本單位黨員、幹部職工有違紀違法行為時,應加以制止,並及時向正職報告,必要時,可向分管局領導報告。
第九條 地稅人員責任
(一)積極參加本部門、本單位組織的黨風廉政建設理論和法規學習,自覺接受黨紀、政紀教育,不斷提高廉潔自律的自覺性。
(二)嚴格遵守黨紀、國法和各種黨風廉政建設規章制度,自覺接受監督。
(三)發現本系統、本部門、本單位黨員、幹部職工有違法違紀行為時,應加以制止,並及時向有關領導和有關部門報告。
(四)自覺接受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
(五)積極完成本職工作。
第三章 考 核
第十條 各級地稅局黨組負責領導、組織對下一級黨組、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情況的考核工作。考核工作要與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考核、工作目標考核、年度考核等結合進行,必要時也可以組織專門考核。對考核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研究解決。
各級黨組要將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情況進行年度工作總結,並專題報告上級黨組、紀檢組。
第十一條 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執行和考核,應與民主評議、民主測評領導幹部相結合,廣泛聽取黨內外群眾的意見。
第十二條 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情況的考核結果,要作為對領導幹部的業績評定,獎勵懲處、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
第十三條 領導幹部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情況,列為民主生活會和述職報告的一項重要內容。
第十四條 各級紀檢組、監察室負責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工作每年度進行一次。
第十六條 按照“分級管理、下管一級”的原則,對領導幹部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工作分工如下:
省地稅局負責考核各市、州、地局正副局長、紀檢組長和省局機關各處(室、局、分局、中心)正副處長(主任、局長、分局長)及相當職級的幹部。
市、州、地地稅局負責考核各縣(市、區、特區)局正副局長、紀檢組長和本級機關各科(處、室、局、分局、中心)正副科長(處長、主任、局長、分局長)及相當職級的幹部。
縣(市、區、特區)地稅局負責考核各所(股、室、分局)正副所長(股長、主任、局長、分局
長)及相當職級的幹部。
必須時各級考核組也可延伸考核。
對一般幹部職工的考核由各級地稅機關自行組織。
第十七條 各級地稅局應成立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工作領導小組,其成員應包括局領導和紀檢、監察、人事、機關黨組織等部門負責人;考核工作領導小組辦公設在紀檢組、監察室,負責日常考核工作。
第十八條 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的程序及要求:
(一)被考核單位和個人對照考核內容進行自查自糾,自查表於考核時報送上級考核工作組;
(二)各級考核工作領導小組應於本年底或次年初組織進行考核工作。考核時,應組織被考核單位部分群眾(不少於單位職工總人數的50%)對被考核的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進行評議,同時還應走訪當地黨政部門、納稅人、社會人士了解情況,並根據被考核的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自查自糾情況、群眾評議情況及掌握的有關情況,對被考核的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提出考核意見;
(三)各級考核工作領導小組要根據年度考核情況和日常考查的情況對被考核單位和個人綜合評定等次,報本級黨組決定最終考核結果。
第十九條 對單位的的考核內容按百分制量化,考核結果分為好(90-100分);較好(80-89分);一般(60-79分);差(59分以下)。
第二十條 對領導幹部個人和地稅人員的考核分為好、較好、一般、差四個等次,其考核結果應分別填寫《貴州省地稅系統領導幹部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情況登記表》和《貴州省地稅系統工作人員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登記表》,並存入個人廉政檔案。
第四章 獎 懲
第二十一條 各級地方稅務局應設立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獎勵金和個人廉政保證金,依照權責對等的原則,對與之簽定黨風廉政建設責任書的單位和個人實施獎懲。
第二十二條 黨風廉政責任制獎勵金在各級地稅局行政經費中解決,根據年終考核結果劃撥至專用帳戶。
第二十三條 個人廉政保證金由各級地方稅務局按職級劃定標準從個人工資中逐月暫扣,並由財務室建帳管理,專款專用,年終由紀檢組、監察室按照《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評內容》進行考核,根據考核結果實施獎懲,並負責監督清算,當年節餘的經費轉入下一年度使用。
第二十四條 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獎勵金和個人廉政保證金的獎懲辦法如下:
(一)單位年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總分在90分以上的,除返還個人年度廉政保證金外,還可按個人年度廉政保證金的3倍以內給予配套獎勵。
(二)單位年度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總分在80分以上不滿90分的,除返還本人年度廉政保證金外,還可按個人年度廉政保證金的2倍以內給予配套獎勵。
(三)單位年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總分在70分以上不滿80分的,除返還個人年度廉政保證金外,還可按個人年度廉政保證金的1倍 以內給予配套獎勵。
(四)單位年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總分在60分以上不滿70分的,只返還個人年度廉政保證金,不再實施配套獎勵。
(五)單位年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總分在60分以下的,將扣發單位領導個人年度廉政保證金的50%,其單位配套獎勵金全部取消。
(六)個人受到下列處分、處罰的扣發當年廉政保證金和配套獎勵金,其比例為:
1、受到黨內警告處分和行政警告處分以及治安警告處罰的,扣發個人年度廉政保證金的60%和全部配套獎勵金;
2、受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和行政記過、記大過處分以及治安罰款處罰的,扣發個人年度廉政保證金的70%和全部配套獎勵金;
3、受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和行政降級、撤職處分以及治安拘留處罰的,扣發個人年度廉政保證金的80%和全部配套獎勵金;
4、受開除黨籍和行政開除處分的,扣發個人年度廉政保證金的100%和全部配套獎勵金;
5、黨員在留黨察看期間其年度保證金仍按月扣發,等察看期滿后的下月起享受廉政保證金和配套獎勵;
6、年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時若遇幹部、職工在接受紀檢監察部門立案調查或受司法機關立案審查時,當事人年度廉政保證金和配套獎勵金等結案后扣發或補發。
第二十五條 領導幹部違反本細則第六條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扣發個人當年廉政保證金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獎勵金外,還要追究責任:
(一)對直接管轄範圍內發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風不制止、不查處,或者對上級領導機關交辦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範圍內的事項拒不辦理,或者對嚴重違法違紀問題隱瞞不報、壓制不查的;
(二)直接管轄範圍內發生重大案件,致使國家、集體資財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惡劣影響的;
(三)違反《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暫行條例》的規定提撥幹部,造成惡劣影響的;
(四)授意、指使、強令下屬人員違反財政、金融、審計、統計法規,弄虛作假的;
(五)授意、指便、縱容下屬人員阻撓、干擾、對抗監督檢查或者案件查處,或者對辦案人、檢舉控告人、證明人打擊報復的;
(六)對配偶、子女、身邊工作人員嚴重違法違紀知情不管或包庇、縱容的;
(七)違反《貴州省地方稅務局廉政規定》的;
(八)所分管的部門(直屬單位)連續兩年在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結果為差的;
(九)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
(十)其他違反本細則第六條規定行為的。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情節較好的,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責令責任人作出檢查;情節較重的,給予相應的組織處理或按照有關規定給予黨、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實施責任追究,要實事求是,分清集體責任與個人責任,主要領導責任與分管領導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細則由省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細則自下發之日起施行,原制定的《貴州省地方稅務局黨風
廉政建設責任制實施細則》即行作廢。
貴州省地方稅務局廉政規定
一、不準接受納稅戶宴請和參迦納稅戶邀請的各種慶典以及外出考察、參觀等活動。
二、不準接受納稅戶的禮品、禮金和有價證券。
三、不準利用職權向納稅戶壓級購買商品或賒欠貨款。
四、不準利用職權向納稅戶借款和無償佔用其財物。
五、不準在納稅人處兼職取酬。
六、不準在納稅戶中入股分紅。
七、不準享受納稅戶的福利待遇。
八、不準行賄、受賄、索賄。
九、不準收取回扣、中介費、好處費。
十、不準勾結、唆使、協助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偷、抗稅。
十一、不準到下屬單位和其它企、事業單位報銷應由個人支付的各種費用。
十二、不準接受下級單位的禮金和有價證券。
十三、不準以個人名義存儲稅(公)款。
十四、不準把單位用公款辦理的信用卡歸個人使用。
十五、不準拖欠公款,挪用稅(公)款。
十六、不準利用職務之便購買企業內部職工股及利用上班時間炒股。
十七、不準接受參與經商或利用職務之便幫助親友經商,並為家屬、親友及他人的有關涉稅事項說情。
十八、不準利用本人及家庭成員婚喪嫁娶以及工作調動、過生日、遷新居等機關大操大辦,揮霍浪費,或藉機斂財。
十九、不準違反規定及借用公款建私房,不準利用職權多佔住房和用公款超標準裝修住房。
二十、不準參加用公款支付的營業性歌廳、舞廳、夜總會等高消費娛樂活動和納稅人舉辦的高消費娛樂活動。
二十一、不準參加賭博活動。
二十二、不準參與色情活動或為色情活動提供方便。
二十三、不準對上級工作組搞迎來送往和超標準接待。
二十四、不準利用稅收票證、印章、發票謀取私利。
二十五、不準積壓、截留稅款及轉引、買賣稅款。
二十六、不準超越許可權或擅自減稅、免稅。
二十七、不準隨意降低(或提高)稅率、縮小(或擴大)徵收範圍。
二十八、不準違反規定亂收費。
地址:貴陽市鴨井巷附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