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蘭教律
伊斯蘭教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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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蘭教律
伊斯蘭教的教律(الفقه)含有理解、知識之意。是指理解教法判決,遵循真主指引之道的教律(الشريعة),也指日常行為的教法規定,與經注學、聖訓學等並列為伊斯蘭教的一門傳統學科。古蘭經《القرآن》與真實的聖訓《الحديث》是伊斯蘭信條和教律的泉源。古蘭經中有充分的信條和若干教律,還有許多原理原則,有的是明文,有的是暗示,應有盡有,無不完備。伊斯蘭教的教法知識是建立在《古蘭經》、《聖訓》的基礎上,由教法學家們通過仔細、認真的收集和整理,並以詳細判斷為依據,判斷又依賴於教律明文的證據,而每一項都用依據來說明問題,並歸之於信仰根源而加以參悟、理解來研究、詮釋、擴張、歸納的一種教法體系,絕不是追隨理性的一種人為制定的規章制度。
伊斯蘭教法是從偉大的真主御前降示的,是至尊、全能的真主的經典——《古蘭經》,是比世俗法律更全面、更廣泛而著稱,是其它宗教無能比擬的,任何民族的律法都沒有相似的。它不是來適應於社會,而是社會應該適應於它,因為這些都不是人為的能力所能達到的作用。是結束了以前所有的宗教,世界上最全面的具有獨特的特點和優越性,保障人類持續、健康的生存和發展,並能滿足於人類功修及生活的各種需要。永遠適宜於各時期、各空間,永不變更完美無缺的,是指引人類面向正道的一種傑出的法典。
穆斯林們通過宗教功修,如在誠信真主的前提下,履行拜功、齋戒、朝覲、課稅等方面來實施伊斯教法,並崇拜真主,感謝真主,求真主後世的回賜,建立被造物和造物主之間的關係;通過合法(الحلال)和非法(الحرام)的衣、食、住、行;通過商貿、借貸、刑事、民事、婚姻、判決等來體現人與自身的關係,以協調好這些關係來完善人在今世的有關世俗問題。而這種宗教功修的根本原則是理性的,無法參悟實質的秘密。
穆聖在建立完美的伊斯蘭教教律基礎、原則后離世。真主說:
اليوم أكملت لكم دينكم وأتممت عليكم نعمتي ورضيت لكم الإسلام دينا . فمن اضطر في مخمصة غير متجانف لإثم فإن الله غفور رحيم .
“今天,我已為你們成全你們的宗教,我已完成我所賜你們的恩典,我已選擇伊斯蘭作為你們的宗教。凡為飢荒所迫,而無意犯罪的,﹙雖吃禁物,毫無罪過﹚,因為真主確是至赦的,確是至慈的。”筵席章المائدة) سورة 5•3 )。
之後,穆斯林的後繼學者們拓寬了思維考慮問題的方式,在《古蘭經》和《聖訓》的光輝指導下,開始制定了現代生活的事務準則,其組織的發展是繼承者(الخليفة)——聖們弟子、再傳弟子和三傳弟子的法學家們(الفقهاء)。他們具備了內心的功修,並具有敏銳的洞察力,在宗教知識方面具有很深的造詣,能深深地了解真主降示的《古蘭經》和《聖訓》的明文和內涵,並運用教律依據,建立法學原則,剖析法學細則,從而獲得借鑒和啟迪。在不斷的實踐和發展中,隨著時代的變化,最終成為崇高而秩序井然的規範全人類的法規。
伊斯蘭教教法的源泉是真主確立的依據。其依據就是根本性和原則性的源泉《古蘭經》和《聖訓》及眾學者一致通過的“公議”和之後的“類比”,並以意見、創製、優選、公益等為輔助法源或理論依據。稱為伊斯蘭法的四大淵源。
一、古蘭經《القرآن》
《古蘭經》是真主的法度,是規範穆斯林一切言行的根本經典,其中具有社會立法內涵的章節,詳細論述了伊斯蘭教信仰的知識、功修、義務總則。以其成文的法典形式,蘊涵著法律的總綱,是伊斯蘭教律闡述教法的基礎,是伊斯蘭教法的根本立法原則,是穆聖去世之後,穆斯林們認定以《古蘭經》中的律例為履行教務,判定是非,排解糾紛的依據,是全體信士嚴格遵守的的根本大法。真主把《古蘭經》明文論述詳細的解釋啟示給了穆聖。
真主說:
وما آتاكم الرسول فخذوه وما نهيكم عنه فانتهوا واتقوا الله إن الله شديد العقاب
“凡使者給你們的,你們都應當接受;凡使者禁止你們的,你們都應當戒除。你們應當敬畏真主,真主確是刑罰嚴厲的。”放逐章(سورة الحشر) 59•7
《古蘭經》大部分明文是原則、總綱、綱領,是立法的第一根源,除在《古蘭經》中沒有發現所尋求的,任何人不得捨棄《古蘭經》而採取其它判決。但《古蘭經》在每些方面只解釋其形式,並不闡述細節。例如,敘述命令拜功和課稅的經文是總綱,沒有詳細敘述拜功的形式和數量,也沒有闡述課稅的形式和數量。
إمام الشا فعي 說:“所有律例的判斷必須出自《古蘭經》的明文,或其內涵之中。經典之外的任何依據不足為憑”。
二、聖訓《الحديث》
《聖訓》是指傳述聖人的言行(السنة),是排列在《古蘭經》之下或僅次於《古蘭經》的立法依據,也是聖人時代具體實施教法的工具。《聖訓》解明了《古蘭經》的扼要部分,註釋了疑難要點,使其原則性具體化,並補充說明、闡述《古蘭經》而沒有脫離《古蘭經》的基本原則和基礎。《聖訓》是理解《古蘭經》的鑰匙,並以其基本原則的形式用來理解《古蘭經》,同時,肯定或補充了《古蘭經》中沒有提到或沒有論述的內容,在理解和實施《古蘭經》的過程中,《聖訓》是必不可少的。穆聖已經歸真了,他的使命已經結束,再得不到穆聖的親自指示。所以我們只有根據傳述的方式才能掌握《聖訓》,並用正確的《聖訓》作出教法的裁決。正確《聖訓》的根源是來自《古蘭經》的原文和基本根源。因而可以說《聖訓》是附屬於《古蘭經》的一項獨立立法的根源。真主說:
يا أيها الذين آمنوا أطيعوا الله وأطيعوا الرسول وأولي الأمر منكم فإن تنازعتم في شيء فردوه إلي الله والرسول إن كنتم تؤمنون بالله واليوم الآخر . ذالك خير وأحسن تأ ويلا
“通道的人們啊!你們當服從真主,應當服從使者和你們中的掌事人,如果你們為一件事而爭執,你們使那件事歸真主和使者(判決),如果你們確信真主和末日的話。這對你們是裨益更多的,是結果更美的。”婦女章( (4•59 سورة النساء 當然,用《古蘭經》求證要優越於以《聖訓》求證。剖析教法者首先應研究《古蘭經》,若得到依據則當遵循,若沒有找到依據再研究《聖訓》,以便了解其中的斷法。因為當時,穆聖對穆阿茲說:“當出現問題時,用什麼判決?”穆阿茲答道:“我用真主的《古蘭經》來判決。”又問:“若在《古蘭經》中沒有,怎麼辦?答道:用《聖訓》來判決。”歐麥爾本汗團布對法官舒萊哈說道:“你用《古蘭經》來判決,若沒有得到依據,則用《聖訓》來判決”。所以,無論《古蘭經》或《聖訓》對教法的斷法,信士們必須誠心遵循。
三、公議(الإجماع)
公議(الإجماع)意為一致意見,當聖人去世后,聖門弟子中的教法學家或在他們之後傑出的法學家,遇有意見分歧而無《古蘭經》和《聖訓》可循時,則以當代有權威的法學家的一致意見為依據,用確鑿的證據來確定教法的判決並一致通過的決議。法學家們一致通過對某件事務的判決,在級別中僅次於《聖訓》。把公議(الإجماع)列為伊斯蘭教立法依據之一是集合《古蘭經》和《聖訓》來證實。當決定一件事務的斷法時,必須依賴於確鑿的依據,假若沒有相關的依據,以學者的見解是決不能成立。
四、類比(القياس)
(類比)是在《古蘭經》、《聖訓》、(公議)之後的第四種依據,當無《古蘭經》、《聖訓》原文可依據時,應以類似的《古蘭經》、《聖訓》明文或(公議)為前提,再通過分析、比較,取得符合《古蘭經》、《聖訓》的結論。《古蘭》、《聖訓》判決某種事務遵循另一種事務的依據與(公議)存在有共同的特點,但其影響比(公議)更大。因為在教法中使用量很大,而(公議)的使用量是有局限性的。
(類比)是伊斯蘭教最豐富的源泉,伊斯蘭教大部分教法由(類比)組成。在確定具體事務細節的斷法時,不以眾學者之間的見解作為統一的條件。創製者僅為通曉《古蘭經》、《聖訓》、教法的傑出教法學家,根據獨特的見解推理所有事件的了解和運用而作出決定,不需要《古蘭經》、《聖訓》(公議)的明斷。隨著時代的發展,(類比)進一步地應用於沒有明文提級的新生事物。
這些源泉總的只歸於《古蘭經》。在這些以古蘭經為前提的伊斯蘭教法體系中,規定了穆斯林應遵守的各項基本義務:認、禮、齋、課、朝及婚姻、遺產繼承、商業貿易等的原則;刑事、司法等律例;歸信真主及有關真主的本體和歸信眾使者、經典、後世及清算、結果的信仰綱領原則;履行拜功、齋戒、課稅、朝覲,以及正確執行商業貿易、婚姻制度等;培養誠實、信任、實踐諾言、謙虛、善待等教律的內心修養和道德規範;杜絕欺詐、背信棄義、吝嗇、高傲自大等人類社會間的惡習。
遵循和實踐伊斯蘭教法被列為順從安拉的體現,敬拜安拉,順從安拉者將得到回賜,同樣違背教律的人,將受到相應的懲罰,其中有的在今世受到相關的責罰,以及承受在後世里所許諾的刑罰。在人生的旅程中,每個信士都要通過功修的要求來維護自己的信仰,後世復生並接受真主的審判是每個人絕對的終點。
伊斯蘭的律法是伊斯蘭教的核心和基礎。雖歷經一千四百多年的風雨歷程,在清高的真主的護佑下,仍然依舊永存,並穩步而沉著地發展。隨著社會的發展和時代的變遷,在科技、經濟大暴發的年代里都依然成立。伊斯蘭教法律以其獨特的律法,為和諧社會的快速發展,為規範人類的文明與道德以及兩世的幸福而起到決定性的作用,並穩步而持續地永遠走在時代空間的最前列。
雲南通海納古鎮 納汝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