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溪區民政局

納溪區民政局

取消已由區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區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加強社會救助職責,統籌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
(三)增加組織指導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工作。
(四)增加組織實施防災減災工作。
(五)增加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及省、市有關民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全區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承擔依法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登記管理和年度檢查工作,監督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活動,查處社團、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的以社團、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
(三)貫徹落實各類優撫對象優待、撫恤、補助標準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撫恤標準;承辦革命烈士、因工傷亡人員的審核、報批和褒揚工作;負責複員退伍軍人、國家機關、群眾團體工作人員和參戰(參核)民兵、民工評殘的審核上報及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評殘的指導、協調工作;指導優撫事業單位和烈士紀念建築物的管理工作;負責全區擁軍優屬活動;承擔全區“雙擁”工作領導小組有關具體工作。
(四)負責退伍義務兵、轉業士官、軍隊離退休幹部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接收安置;負責軍地兩用人才開發使用和退役士兵職業技能培訓。
(五)負責組織、協調救災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組織核查並統一發布、上報災情,管理、分配有關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接收和發放救災捐贈,指導災區生產自救,負責經常性捐助;承擔區慈善會的具體工作;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的規劃,負責福利彩票管理工作。
(六)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生活無著人員和農村五保救助工作,負責盲流乞討人員的收容遣送工作。
(七)貫徹實施《村(居)民委員會組織法》,指導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指導村(居)民委員會開展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動村務公開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負責村(居)民委員會主任培訓,制定社區工作和社區服務管理辦法,推動社區建設
(八)貫徹上級婚姻、殯葬和兒童收養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推進殯葬改革,落實婚姻、殯葬、救助服務機構管理,承辦全區婚姻、收養登記,查處違法婚姻;負責公墓管理,查處違法喪葬,指導殯葬事業單位的建設發展。
(九)負責全區行政區劃、地名管理工作,負責全區鄉鎮、村(居)委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和區域界線變更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上報工作;負責全區鄉鎮、村(居)委的區劃名稱及其它地名的命名、更名的審核上報工作;規範全區地名標誌的設置和管理;組織地名調查;負責我區與毗鄰區(縣)行政區域邊界的勘查、協調和報批工作;組織指導全區行政區域邊界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負責鄉(鎮)邊界的爭議調查和調處;承辦勘界資料的驗收、報批、檔案管理以及行政區域界線詳圖集的編製工作。
(十)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區社會工作發展規劃、職業規範,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十一)指導、監督民政事業經費的使用和管理,負責民政事業計劃財務和統計工作。
(十二)承擔老齡工作管理職能,宣傳貫徹《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國家、省、市有關老齡工作的方針、政策,宣傳人口老齡化的發展趨勢及其給經濟、社會事業發展帶來的影響;制定本區老年事業發展規劃,編製老齡工作年度計劃,並對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總結;負責全區老年人口統計,並對老年人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提出建議;會同有關部門在敬老節元旦春節等節日期間組織開展全區性的敬老活動,代區政府組織慰問高齡老人、長壽老人;抓好老齡隊伍建設;指導基層抓好老年人協會、老年人活動室建設,辦好老年經濟服務實體;宣傳和表彰老齡工作、老有所為、敬老養老的先進集體、先進個人。
(十三)承擔區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十四)承辦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區民政局設七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協調和處理政務及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安全、信訪、保密以及政務協調、政務公開、督查督辦和績效管理等工作;承擔民政信息管理和新聞宣傳(發布)工作;指導、監督全區民政行政執法;負責民政法制宣傳和培訓教育;承擔局機關有關規範性文件審核以及相關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組織協調民政政策理論研究和調研活動;貫徹執行有關信訪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研究分析全區民政信訪工作情況,牽頭、協同各業務股室(單位)信訪事項的接待、處理、分析、排查和化解工作;督查督辦重大信訪案件;協調處理有關民政的群體性突發事件;指導全區民政系統信訪維穩工作。負責局機關和局屬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機構編製和教育培訓工作。
(二)優撫安置股(掛區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牌子,簡稱“雙擁辦”)
貫徹落實優撫政策、標準和辦法;負責各類優撫對象優待、撫恤、補助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撫恤工作;負責複員軍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民警察、參戰參核人員的傷殘審核上報工作;負責烈士褒揚工作;負責優撫事業經費預算安排、劃撥和管理;指導光榮院烈士陵園建設和管理工作;擬訂全區擁軍優屬政策並監督實施,組織、指導擁軍優屬活動,承擔區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負責退役士兵、轉業士官、軍隊離退休幹部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接收安置管理及軍地兩用人才開發使用工作;指導退役士兵職業技能培訓和就業工作。
(三)救災救濟股(掛區政府救災辦牌子)
貫徹落實救災工作政策;承辦救災組織、協調工作;組織、指導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管理和使用;組織核查並上報、發布災情和統一發布工作以及中央和省、市級救災款物管理、分配及監督使用工作;會同有關方面組織協調緊急轉移安置受災群眾、農村受災群眾毀損房屋恢復重建補助和災民生活救助工作;組織和指導救災捐贈;擬訂減災規劃並組織實施。
擬訂全區社會救助規劃、政策和標準並監督實施,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和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擬訂五保戶社會救濟政策並組織實施;承辦中央和省級財政最低生活保障等投入資金分配和監管工作;參與擬訂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相關辦法;承擔全區社會救助信息管理工作。負責生活無著人員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承擔跨區(縣)生活無著人員救助的協調工作;指導救助服務機構管理工作。
擬訂全區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政策和標準;擬訂全區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護政策並監督實施;擬訂全區社會福利機構管理辦法並指導實施;負責福利彩票和區本級福利彩票公益金的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落實社會福利企業扶持政策;指導全區福利企業資格認定;組織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發展政策;組織和指導社會捐助工作。
(四)社會事務股(掛行政審批股牌子)
貫徹落實婚姻登記、殯葬管理、兒童收養和救助管理工作的法規、規章和政策;擬訂全區殯葬事業發展規劃;負責殯葬管理工作,推進婚俗改革;指導殯葬服務機構建設和管理工作;審核報批社會公共墓地、建設殯儀服務站、骨灰堂、殯儀館、火葬場方案;指導全區婚姻登記、兒童收養工作;查處違法婚姻;負責管理社會公共墓地,查處違法喪葬,指導殯葬事業單位建設;負責鄉(鎮)、村(居)委會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更名、界線變更、政府駐地遷移和行政區劃名稱的審核上報,推行地名標牌國家標準,規範、管理全區地名(即:街、路、巷、樓、門)標誌的設置;組織、協調和指導鄉(鎮)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調解邊界爭議;負責勘界資料檔案管理。貫徹落實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實施辦法並按照管轄許可權進行前置審查管理和執法監察;負責民間組織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全區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工作。
承擔已由區政府公布的行政審批事項,協助區政務服務中心管理本部門辦事窗口的工作和人員。
(五)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股
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貫徹落實城鄉基層政權建設和基層自治組織建設法規、規章和政策;貫徹實施村(居)民委員會組織法,指導村(居)民委員會的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指導、監督村(居)務公開,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村民自治模範單位及和諧社區示範單位的創建工作;指導社區服務體系建設和社區志願者註冊登記工作;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六)計劃財務股
指導監督全區民政事業經費的使用和管理;負責社會服務統計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及局屬事業單位財務、內部財務管理和國有資產監管工作。
(七)社會管理股
強化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加強全區社會管理、社會事務和社會救助調研。指導村(居)民委員會協助政府做好公共服務和社會管理工作。
四、人員編製和領導職數
區民政局行政編製12名(含派駐紀檢組長行政編製)。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紀檢組長1名,股級幹部數7名。
機關工勤人員控制數另行規定。
五、其他事項
(一)區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由區民政局管理。設主任1名(按正科級配備)。
(二)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製事項另行規定。

地理位置


地址:雲溪西路1段11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