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報註冊資本罪
1995年設置於刑法的罪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的規定,虛報註冊資本罪是指申請公司登記的個人或者單位,使用虛假證明文件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虛報註冊資本,欺騙公司登記主管部門,取得公司登記,虛報註冊資本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虛報註冊資本罪是一種經濟犯罪,而經濟犯罪是一種行為人嚴重違反國家相關經濟法規的行為。
第一百五十八條 申請公司登記使用虛假證明文件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虛報註冊資本,欺騙公司登記主管部門,取得公司登記,虛報註冊資本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虛報註冊資本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九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虛報註冊資本、提交虛假材料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對虛報註冊資本的公司,處以虛報註冊資本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對提交虛假材料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的公司,處以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公司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百五十九條的解釋(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了公司法修改後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百五十九條對實行註冊資本實繳登記制、認繳登記制的公司的適用範圍問題,解釋如下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百五十九條的規定,只適用於依法實行註冊資本實繳登記制的公司。
市場經濟需要活力,同時亦需要安全。公司作為市場的主體,國家應當對其進行干預,例如登記要件、嚴格限制最低資本額、限制轉投資等。國家對公司秩序的管理是通過相關的經濟、行政法律、法規實現的。然而,現代經濟的相互依賴性越來越強,一個公司的違規行為可能會給整個國家經濟帶來負面影響。因此光憑經濟、行政法去規範、調整是不夠的,必須在刑事法律中加以體現。
只靠經濟、行政法律、法規已不能有效地規範這種行為,因此我國在1993年12月29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首先對此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後果做出了規定。然而此時刑法中並沒有規定此罪,造成實踐中難以落實《公司法》的相關規定。直到1995年2月28日《關於懲治違反公司法的犯罪的決定》出台才首次在我國的刑事法律中設置了虛報註冊資本罪。1997年新刑法修訂時又將此罪名吸收入刑法典中。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虛報註冊資本案(刑法第158條)
虛報註冊資本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實繳註冊資本不足法定註冊資本最低限額,有限責任公司虛報數額佔法定最低限額的百分之六十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虛報數額佔法定最低限額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2、實繳註冊資本達到法定最低限額,但仍虛報註冊資本,有限責任公司虛報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虛報數額在一千萬元以上的;
4、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虛報註冊資本,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虛報註冊資本的;
(2)向公司登記主管人員行賄或者註冊後進行違法活動的。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公司登記管理制度。公司作為市場經濟中極為重要的主體,在市場經濟活動中佔據極為重要的作用,為提高公司的公示性和安全性,我國建立了公司登記制度。公司未經登記不得設立。我國公司法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對公司的登記作了比較詳盡的規定,如登記程序、登記註冊事項等。根據公司法及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註冊資本就是登記註冊事項的主要內容之一。如果虛報登記註冊資本,就違反了公司登記對註冊資本的特別要求,數額巨大的就會給社會帶來巨大損失,因此公司法第209條對此加以明確規定,並規定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罪的犯罪對象是註冊資本。所謂註冊資本,是指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股東實際繳納的出資總額。作為公司經營資本的一部分,註冊資本是公司承擔風險、償還債務的一項基本保證。我同公司法對公司註冊資本都作了嚴格的限制。原公司法針對有限責任公司的不同經營範圍,分別作了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規定,對以生產經營為主和以商品批發為主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規定不得低於人民幣50萬元;對以商業零售為主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規定不得低於人民幣30萬元;對科技開發、諮詢、服務性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規定不得低於人民幣10萬元。公司法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00萬元。2006年新公司法修改後取消了按照公司經營內容區分最低註冊資本額的規定,將有限責任公司的最低註冊資本從10萬―50萬元統一降至3萬元,將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註冊資本從原來的1000萬元降至500萬元,一人有限公司10萬,且強制規定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同時,由於各種原因,雖然最終沒有採納授權資本制,但卻允許普通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資本都可以分期繳納,而不必一次性繳足,只是要求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20%,而其餘部分必須在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5年內繳足。行為人虛報註冊資本,取得登記設立公司,極大危害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對資本和債務安全構成重大威脅,應予以刑法打擊。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使用虛假證明文件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虛報註冊資本,欺騙公司登記主管部門,取得公司登記,且虛報註冊資本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1、本罪的行為方式是使用虛假證明文件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虛報註冊資本。
這裡的證明文件,主要是指公司股東繳納全部出資或出資認購法定股份后,由依法設立的註冊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師事務所等法定驗資機構依法對申請公司登記的人的出資驗資后所出具的驗資報告、資產評估報告、驗資證明以及出資者所擁有的出資單據、銀行帳戶及有關產權轉讓的文件等。這些文件必須真實可靠、不能虛假,否則就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所謂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是指向公司登記主管部門提供與實際情況不相符合的、不真實的、偽造的或隱瞞了重要事實的證明文件。既可以是公司登記申請人偽造或篡改的,亦可以是與驗資機構中的驗資人員惡意串通,從而取得虛假的證明文件等。但不論虛假證明文件來源如何,都不影響本罪成立。
至於其他欺詐手段,則是指除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以外的虛報註冊資本的手段,如使用虛假的股東姓名、虛構生產經營場所等。如果使用手段與虛報註冊資本無關,則不能構成本罪。虛報註冊資本是指公司實際上沒有資本而謊稱具有或者雖有資本,但實有資本卻少於所申報的資本。
具體到本罪,則是行為人不具有登記公司時所應要求的法定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卻說其有,如實交納股本或出資額低於法定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卻說已達到最低額;或者雖然達到了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但是由於將出資中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等作價高於其實際價格而產生實際資本與註冊資本不符等。
2、行為人通過欺騙公司登記主管部門,取得了公司登記。
行為人使用虛假證明文件或採取其他欺詐手段虛報註冊資本的行為是申請公司登記的單位或個人在申請公司登記時針對公司登記主管部門即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實施的。如果實施上述行為不是為登記公司而對公司登記主管部門進行的,則不構成本罪。如利用虛假證明文件與他人簽訂經濟合同,詐騙錢財,則就不能構成本罪,構成犯罪,也應依他罪如合同詐騙罪定罪處罰。行為人只有欺詐登記的行為,但即時被公司登記主管部門發現,而沒有取得公司登記,也不能構成犯罪,但公司登記主管部門可依照有關行政法規予以處罰。構成本罪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
本罪的主體要件是特殊主體,即申請公司登記的人或單位。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申請公司登記的人”是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託的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請公司設立的人”是董事會,單位犯本罪的,同時也要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本罪的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犯罪的目的就是為了欺騙公司登記機關,非法取得公司登記。過失不構成本罪,對於確實不知道公司登記條件,或者因工作疏忽造成註冊資本虛假的,不能構成本罪。
從主體上區分
虛報註冊資本罪的主體只能是申請公司登記的個人或單位,即股東、股東代表、股東代理、董事會及成員等,非以上主體不構成犯罪。
從主觀方面上區分。虛報註冊資本罪的行為在主觀上只能是故意,過失行為不構成犯罪。如果在申報過程中,因工作上的失誤或驗資機構的驗資證明文件存在重大失誤而造成公司的虛假設立,而這些證明文件又非申請者有意提供的,就不能以犯罪論處。
從對象上區分。構成本罪,必須針對公司設立時的註冊資本,即必須是虛報註冊資本。否則不構成犯罪。
從手段上區分。行為人虛報註冊資本的行為,是通過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或其他欺詐手段來實現的,而這些欺騙手段均指向註冊資本。因此,如果行為人並未使用虛假證明文件或者採取欺騙手段而為的,就不構成犯罪。
公司登記使用虛假證明文件或者採取其它欺詐手段虛報註冊資本,欺騙公司登記主管部門取得公司登記,虛報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才以犯罪論處。虛報註冊資本是結果犯罪,即欺騙公司登記主管部門,取得登記手續,是構成犯罪的前提條件。否則,即使採取了欺騙手段,但未欺騙公司登記主管部門,不構成虛報註冊資本罪;同時,行為人雖然採取欺詐手段欺騙公司登記主管部門,虛報註冊資本數額也巨大,但並未取得公司登記,也不構成虛報註冊資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