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江市環境保護局

鎮江市環境保護局

根據《中共江蘇省委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鎮江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蘇委〔2009〕573號)和《中共鎮江市委鎮江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鎮江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鎮發〔2010〕11號),設立市環境保護局,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主要職責


(一)負責建立健全環境保護基本制度。貫徹執行國家、省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實施全市環境保護政策和規劃。組織實施環境功能區劃、保護標準和技術規範。實施重點區域、重點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飲用水水源地、地下水污染防治規劃,參與制定主體功能區劃。
(二)統籌協調和監管重大環境問題。牽頭協調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調查處理,指導協調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協調處理有關跨區域的環境污染糾紛。
(三)負責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工作。分解落實污染物總量減排計劃,督辦、核查各地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總量減排考核並公布考核結果。負責市控重點污染源總量核定和排污許可證監督管理。
(四)提出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財政性資金安排意見,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
(五)負責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按規定許可權組織審查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及重大經濟開發計劃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開發建設區域、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實施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開展清潔生產強制性審核。
(六)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水體、大氣、土壤、雜訊、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工作。負責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防治。監督檢查污染源排污情況,開展環境稽查,對環境違法行為依法實施處罰。實施排污申報核定和排污收費制度。指導城鎮和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工作。協調重點流域、區域污染防治工作。
(七)指導、協調、監督生態保護工作。擬訂生態保護規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指導、協調、監督各類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協調和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工作。協調指導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牽頭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保護,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
(八)負責核與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監督管理核技術應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配合省環保廳對全市核設施安全、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設備實施監督管理。
(九)負責環境監測和信息發布。組織實施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開展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應急監測。對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建設和管理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實行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一發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環境信息。
(十)開展環境保護科技工作,組織環境保護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推動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參與指導和推廣循環經濟和環保產業發展。
(十一)開展環境保護國際交流合作,組織協調有關環境保護國際條約的履約工作,參與處理涉外環境保護事務。
(十二)組織、指導和協調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環保局設9個職能處室(科級建制):
(一)辦公室
(掛“宣傳教育處”牌子)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安全、保密、政務公開、政務信息以及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工會、婦女、計生、老幹部服務工作。擬訂實施環境宣傳教育規劃和計劃。
(二)政策法規處
擬訂實施環境保護規範性文件和法制工作計劃。承擔環境保護行政處罰工作;組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實施市長環保目標責任制和考核工作。
(三)規劃處
(掛“環境監測處”牌子)
參與編製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編製環境功能區劃、環境保護規劃;協調審核環境保護專項規劃,編製地表水環境功能區劃、流域環境保護規劃;提出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財政性資金安排建議;發布全市環境狀況公報;調查評估全市環境質量狀況並進行預測預警,建設和管理全市環境監測網。承擔環境統計工作。
(四)科技外經處
負責環境保護科技和對外交流合作工作。參與指導和推廣循環經濟、清潔生產與環保產業發展。組織環保科研及環保實用技術推廣。實施國家環境基準、環境保護標準、技術規範和污染防治技術政策。開展環境保護設施社會化運營管理。實施企業環境行為信息公開化制度。開展環境保護國際交流合作;承辦有關環境保護國際條約的履約工作;參與處理涉外環境保護事務。
(五)行政服務處
(掛“環境影響評價處”牌子)
負責行政許可項目的窗口管理工作。按規定許可權審批各類規劃、開發建設區域、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對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情況進行督促檢查、核准驗收。監督管理環境影響評價機構資質和職業資格;提出區域限批、流域限批和行業限批建議並組織實施。負責環境影響后評價工作。
(六)污染防治處
(掛“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處”牌子)
實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排污許可證制度,擬訂污染物總量控制和減排計劃,考核總量減排情況;開展排污權交易。監管水體、大氣、雜訊、光、惡臭、固體廢物及機動車等污染;實施跨市(縣)界水體斷面水質考核,開展環境資源區域補償工作。開展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工作。擬訂實施污染防治規劃;實施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承擔太湖流域水環境質量管理和水污染防治相關工作。
(七)輻射安全監督管理處
承擔核與輻射安全的管理工作。監督管理核設施、核技術應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參與核事故應急,負責放射性廢物管理和輻射事故應急工作。
(八)自然生態保護處
負責自然生態保護工作。編製實施重要生態功能區保護規劃;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生物遺傳資源保護、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工作。開展生態環境質量狀況評估,指導和協調生態創建工作;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開展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工作。
(九)組織人事處
承擔黨建、人事管理和群團等工作。
另按規定設置紀檢監察機構。

人員編製


市環境保護局機關行政編製為31名(含派駐單列的紀檢監察編製)。後勤服務人員編製另行核定。
領導職數為:局長1名,副局長4名;正副處長(主任)17名,其中正處長(主任)9名,副處長(副主任)8名。另核監察室主任職數1名。

派出機構


市環保局設立3個派出機構(科級建制):市環保局京口分局、市環保局潤州分局、市環保局新區分局,依法在各管轄區行使環境保護職能。人員編製和領導職數分別為:
(一)市環保局京口分局:行政編製為8名。領導職數為:局長1名,副局長2名。
(二)市環保局潤州分局:行政編製為12名。領導職數為:局長1名,副局長2名。
(三)市環保局新區分局:人員編製在市環保局機關內部調劑。領導職數為:局長1名,副局長2名。

其它事項


(一)市環境保護局負責的環境保護監察、環境污染事故預警預測和應急響應處置工作的有關職責由市環保局所屬的市環境監察支隊(市環境應急中心)承擔。
(二)水污染防治與水資源保護的職責分工。市環境保護局對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防治負責,市水利局對水資源保護負責。兩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協調與配合,建立局際協商機制,定期通報水污染防治與水資源保護有關情況,協商解決有關重大問題。市環境保護局發布水環境信息,對信息的準確性、及時性負責。市水利局發布水文水資源信息中涉及水環境質量的內容應與市環境保護局協商一致。

附則


本規定由市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評估,其調整由市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