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集體職工

集體所有制企業中的職工

大集體職工是指大集體所有制企業中的職工,是指財產屬於城鄉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實行共同勞動、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勞分配為主體的社會主義經濟組織,並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登記註冊的經濟組織。所謂“大集體職工”就是大集體所有制企業的職工,主要是城鎮和鄉村的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較大類型的企業職工。

簡介


大集體職工是指大集體所有制企業中的職工。所謂“大集體所有制企業”是相對國有制企業而言的,是指生產資料以勞動群眾集體所有製為基礎的、獨立的商品經濟組織。

歷史淵源


“大集體職工”是具有特定時代的產物。改革開放之前,是中國歷史上最為集中統一的時代,幾億中國人可以在同一時間、遵守同一號令、做同一件事情!“文革”中,上千萬知青上山下鄉。“文革”結束時,大部分知青要求回城,造成1979年、1980年左右的失業高峰。當時中央政策是誰家孩子誰抱走,你父母在哪個單位,哪個單位負責你的工作安排,國有企業的職工子女被國有企業自己包下來了,又不能馬上把他變成國有企業職工,就把他們放在勞動服務公司,形成了廠辦大集體

主要現狀


市場經濟時代多數大集體企業被改制或破產,因改制或破產而引發的大集體職工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等五險一金問題時有發生。中國現今有國企工人和城市大集體工人共7607萬,其中國企工人6710萬,佔88.2%;城市大集體工人897萬,佔11.8%。有關部門對大集體工人狀況的研究發現,大集體工人是社會轉型過程中利益受損最為嚴重的群體之一,其根源在於大集體企業的制度界定了工人群體的身份,對大集體工人和國企工人差別對待,限制了其向上流動的機會,也使得其對自身命運的認識經歷了認同、抗爭與無奈的過程。

完善辦法


國家的許多集體企業之所以糾紛和衝突不斷,在某種程度上與其一直存在產權不清的問題密切相關。
1、根據物權法草案第60條,應確認大集體企業的不動產和動產,屬於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當企業和職工發生產權糾紛時,當集體企業違反有關集體企業領導人員的產生、罷免條件和程序規定時,當集體企業上級管理機構違反有關集體企業領導人員產生、罷免條件和程序規定時,有關政府部門一定要認真履行職責,客觀公正的查清事實真相,依照法律法規作出恰如其分的結論,嚴肅處理隨意損害職工合法權益者,使矛盾及時得以化解,使社會關係趨於和諧。
2、進一步理順國有和大集體企業混崗的問題,對大集體企業職工、集體企業狀況進行一次調查摸底,特別是集體企業中“混崗”的全民職工,相對數量不會太大。
3、制定相應政策,讓大集體職工參加社保。由於大部分企業已經不景氣甚至倒閉、解散、參保的全部費用可由個人承擔,免收“滯納金”(其費用很難承擔),強調其自願參保;即可使大部分 大集體職工心理有所平衡和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