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持股制度
規章制度
職工持股制度是股份公司內部建立的本公司職員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制度。建立職工持股制度,一般是公司根據職工個人的意願組成職員持股會,持股會與公司簽訂合同,持股會按照職工會員認購的股份數額,分次分月從職工的工資、獎金中扣除,待認購股份所需的資金扣足后,持股會立即從證券市場上如數購回股票,並按職工會員出資的多少分配持股份額。當公司分配新股認股權時,職工會員則根據分到的份額另外出資購買。建立職工持股制度,不僅對職工具有諸多經濟利益,而且對公司本身也有很多好處。這不僅有利於建立公司穩定的股東隊伍,穩定本公司股票的市場價格,較為容易地團結股東進行企業的經營決策,而且還能夠大大增強企業的向心力,使職工與公司同呼吸共命運,調動職工的生產積極性和參與管理的責任感。
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內部職工持股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搞好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內部職工持股的管理,促進股份制試點企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股份制企業和證券市場管理的有關規定以及《股份有限公司規範意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不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只對法人和公司內部職工募集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本規定以下簡稱公司)。
設立公司應按《股份有限公司規範意見》的規定辦理。
第三條內部職工持股是指本規定限定範圍內的人員作為投資者持有公司發行的股份。
本規定將限定範圍內的人員統稱為內部職工。
第四條公司向內部職工募集股份的,應當依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章內部職工持股的範圍
第五條公司向內部職工募集的股份,只限於以下人員購買和持有:
(一)公司募集股份時,在公司工作並在勞動工資花名冊上列名的正式職工;
(二)公司派往子公司、聯營企業工作,勞動人事關係仍在本公司的外派人員;
(三)公司的董事、監事;
(四)公司全資附屬企業的在冊職工;
(五)公司及其全資附屬企業在冊管理的離退休職工。
第六條下列人員不得購買和持有公司向內部職工募集的股份:
(一)公司法人股東單位(包括發起單位)的職工;
(二)公司非全資附屬企業及聯營單位的職工;
(三)公司關係單位的職工;
(四)公司外的黨政機關幹部;
(五)公司外的社會公眾人士;
(六)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禁止購買和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人員。
第三章內部職工持股的股權證及持有卡
第七條公司向內部職工募集股份,應當印製股權證,不得印製股票。
第八條股權證是公司發行的,表示其股東按其持有的股份享受權益和承擔義務的書面憑證。
第九條股權證採取簿記形式。
第十條公司印製簿記式股權證,可以自行選擇印製刷廠,以經過公司審批部門認可的樣式印製。
第十一條股權證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的名稱、住所;
(三)公司註冊資本、股份類別、每股金額;
(四)股東姓名;
(五)股權證號碼、身份證號碼、工作證號碼(或職工離退休證號碼)、股權證持有卡號碼;
(六)發行日期:
(七)購買或轉讓日期;
(八)職工簽章;
(九)經手人簽章。
除上款事項外,股權證還應載明職工持股數量及其增減情況。
第十二條股權證由董事長簽名,加蓋公司股權證專用章後生效。
第十四條公司應當依據股權證向持股職工簽發股權證持有卡作為持股身份的證明。股權證持有卡應加蓋股權證託管機構的登記專用章。
第十五條股權證持有卡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股東名稱;
(三)股權證號碼;
(四)股權證持有卡號碼;
(五)發卡日期;
(六)其他注意事項。
第十六條股權證持有卡不得載明持股職工持有的股數、金額。
第四章內部職工持股的審批
第十八條公司實行內部職工持股,應當按照《股份有限公司規範意見》及國家有關規定,中央企業、地方企業分別向國家體改委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計劃單列市政府的體改部門報送有關文件,經批准後方可實施。
第十九條公司報送的有關文件,除滿足《股份有限公司規範意見》的要求外,還須對涉及內部職工持股的事項作出說明或規定,包括:
(二)在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草案中,應對內部職工持股範圍和股權證、股權證持有卡管理方式作出規定;
(三)在招股說明書中,應對股份發行及轉讓的有關事項,以及對負責股權證登記、保管和轉讓工作的公司委託的證券經營機構作出說明;
(四)附送股權證樣式、股權證持有卡樣式;
(五)經兩名以上律師及其所在事務所就公司內部職工持股有關事項簽字、蓋章的法律意見書。
第二十條公司增加內部職工持股額,應當按照《股份有限公司規範意見》和國家有關擴股增資的規定報批。
第五章內部職工持股的轉讓
第二十二條內部職工持有的股份在公司配售三年內不
得轉讓,三年後也只能在內部職工之間轉讓,不得在社會上轉讓交易。
第二十三條內部職工持有的股份,在持有人脫離公司、死亡或其他特殊情況下,可以不受轉讓期限限制,轉讓給本公司其他內部職工,也可以由公司收購。
第二十四條內部職工轉讓股份,須經公司委託的證券經營機構辦理過戶手續,並開具轉讓收據。
第二十五條內部職工股的轉讓價格或公司收購價格,應以公司每股凈資產額為基礎,由轉讓、收售雙方協商確定。公司委託的證券經營機構可通過提供參考價格給予指導。
第六章內部職工持股的管理
第二十六條公司的審批部門和證券託管機構的管理部門應當對本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十七條公司委託的證券經營機構須對內部職工持有的股份在本規定限定範圍內的轉讓負責。
第二十八條定向募集公司內部職工認購的股份總額,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額的百分之二點五。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條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依照《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
例》、《股份有限公司規範意見》的規定處理。凡公司的股權證出現炒賣
現象的,該公司一律不得轉為社會募集公司和申請上市。
第三十一條《股份制企業試點辦法》和《股份有限公司規範意見》中,有關內部職工持股的條款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新建和在建項目組建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其內部職工持股的範圍,另行規定。
第三十三條本規定由國家體改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