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複合材料工業協會

中國複合材料工業協會

中國複合材料工業協會(原名中國玻璃鋼工業協會),英文譯名為CHINA COMPOSITES INDUSTRY ASSOCIATION,縮寫CCIA。成立於1984年8月,是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社證字第3258號)。

發展歷史


中國複合材料工業協會是由從事玻璃鋼/複合材料生產、營銷、設計、科研、教育和原輔材料、裝備製造的企事業單位按自願、平等、互利的原則組成的跨地區、跨部門的全國性行業組織。接受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同時接受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委託中國建築材料聯合會的管理。
中國複合材料工業協會擁有900餘家會員單位,其產量佔全國總產量的85%。常設機構有秘書處、國際合作部、信息工作部和纏繞、SMC、樹脂等專業委員會。

建設宗旨


協會宗旨服務社會、服務行業。

協會職能


代表職能,溝通職能,協調職能,監督職能,公正職能,統計職能,研究職能,服務職能

工作原則


公平、公正、協調、創新、民主辦會、服務為本、共同發展

業務範圍


1、發揮協會的橋樑、紐帶作用,及時向政府反映企業的情況、願望和呼聲,向政府主管部門提出制定行業發展規劃、技術、經濟政策和立法等方面的建議,為政府制定政策、法規提供依據。
2、傳達和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和法規,協調行業內的經濟活動、規範企業行為,維護公平競爭秩序;
3、組織企業協商訂立行規行約,維護行業的利益,保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4、進行行業經濟指標統計和調查研究工作,及質量監督和評價工作。
5、致力於為企業提供信息和諮詢服務,傳播新技術、新工藝,組織行業交流活動,促進橫向聯合;
6、為行業會員提供專業教育培訓,幫助企業培訓管理和技術人員;
7、積極加強與國際同行之間的聯繫,開展經濟、技術等方面的交流;
8、組織行業專業性展覽,及組織會員參加國內外專業展覽,促進對外經濟活動;
9、致力於推動整個複合材料市場及應用領域的擴大和發展。

組織章程


中國複合材料工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中國複合材料工業協會,英文譯名為CHINACOMPOSITESINDUSTRYASSOCIATION,縮寫CCIA。
第二條本會是全國性民間社會經濟團體,具有社團法人資格。
(一)本會成員由複合材料及其原輔材料和工藝裝備的生產、施工、流通企業、有關科研單位、院校組成;
(二)本會是全國複合材料行業性組織;
(三)本會成員系自願結成;
(四)本會系非盈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是促進中國複合材料工業健康發展。協會在政府與企業之間發揮橋樑、紐帶作用,為加強行業宏觀管理、增強企業活力服務。協會在活動中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本會接受國家民政部、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國資委)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同時接受國資委委託中國建築材料工業協會的管理。
第五條本會會址在北京市。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貫徹黨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反映企業的意願。接受政府部門的委託,組織行業調查,制定行業發展規劃和技術經濟政策。制定行規、行約,維護企業合法權益,協調行業內外關係;
(二)致力提高企業管理水平和產品質量水平;
(三)根據國民經濟發展和國內外市場的需要,組織開發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新產品;組織技術諮詢、技術轉讓、技術交流;
(四)協助會員單位開展技術經濟協作,促進地區間、相關行業間的合作;
(五)組織國內外行業技術與經濟合作,編寫出版技術資料,組織國內外考察,舉辦展覽;
(六)提高企業人員素質,培訓管理與技術人才;
(七)與國內外相關協會、學會建立聯繫,開展友好合作;
(八)發展行業公益事業。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會採取團體會員制與個人會員制(目前暫不接納個人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者必須是取得工商管理局營業執照的企業和有關事業單位、學校及相關社會團體。
(二)擁護本會章程;履行會員的義務。
(三)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秘書處審查,報理事會通過;
(三)由秘書處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職時最高年齡不超過65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任職不超過二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會法定代表人由秘書長擔任,但必須在職,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開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常務理事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任用;
(五)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與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2006年7月22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