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子守灶
原始社會父系氏族制
“幼子守灶”,也稱“幼子繼承製”,“幼子繼承製”是這是原始社會父系氏族制早期的一種繼承製度。指其他兒子先分家立戶,由最小的兒子再繼承父親剩餘的財產及社會地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前,彝、苗、布依、仡佬、佤、傈僳、景頗、普米、怒、珞巴、鄂溫克、哈薩克、柯爾克孜等民族的部分地區,都不同程度地保留著幼子繼承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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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蒙古族,蒙古族的家庭一般由夫妻和未成年子女組成。兒子結婚後分居,另立門戶。父母所住的蒙古包及附屬什物,習慣上由幼子繼承。蒙古族的傳統慣例是在其父在世時,長子成人結婚分出去居住,分得一部分財產和牲畜等,女兒出嫁也有相當數量的陪嫁。而其父親死後,由正妻所生的最小的兒子(蒙古語叫“斡赤斤”,意為守灶者)繼承財產,管理家務。《史集》載:“蒙古自古的風俗,(首領)在期生時,遣其諸長子居於外,分予財產、牲畜屬眾;其作則盡屬幼子。”
《蒙古法基本原則》一書說:“成吉思汗的大札薩克規定,兄弟分家時財產按下列原則分配:年長者多得,年少者少得,末子繼承父業。”正是親中選賢的大汗推舉制與“幼子守灶”的財產繼承製,導致了蒙古汗國和元朝在汗位、皇位繼承問題上的一系列矛盾與衝突,導致了蒙古汗國時期的汗位轉移和元朝中後期的宮廷政變。
滿族也有類似情況。
當女真還處於原始氏族社會時,便衍化出一種財產繼承法則——幼子繼承製。長子析居,幼子守戶,實際是一種起源於漁獵游牧生活的習慣。它的社會功能在於最大限度地分散家庭人口,以適應漁獵採集過程中分散經營、流動生產、輾轉遷徙,食物不足等的需要,以及長期在野外生活時窩鋪(滿語叫“塔坦”)狹小的限制。這種習慣導致兩個後果:第一,財產在家庭中不易積聚;第二,男子的所分財產為家業,年輕時就開始獨立生活。滿族人實施父母在世時分家別居。努爾哈赤十九歲時即從父親家中分出,獨自立戶。《滿洲實錄》卷一記,分家時“家產所予獨薄”。當努爾哈赤與弟叔爾哈奇為同胞兄弟,而分家時薄於長厚於幼正是滿族傳統習慣使然。比如努兒哈赤死後,雖然皇太極繼承了汗位,但努兒哈赤名下的兩黃旗給了大妃阿巴亥的三個最小的兒子阿濟格、多爾袞和多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