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子守灶

原始社會父系氏族制

“幼子守灶”,也稱“幼子繼承製”,“幼子繼承製”是這是原始社會父系氏族制早期的一種繼承製度。指其他兒子先分家立戶,由最小的兒子再繼承父親剩餘的財產及社會地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前,彝、苗、布依、仡佬、佤、傈僳、景頗、普米、怒、珞巴、鄂溫克、哈薩克、柯爾克孜等民族的部分地區,都不同程度地保留著幼子繼承製度。

基本介紹


蒙古族滿族在入主中原前的早期也有這種幼子守灶的習俗。
比如蒙古族,蒙古族的家庭一般由夫妻和未成年子女組成。兒子結婚後分居,另立門戶。父母所住的蒙古包及附屬什物,習慣上由幼子繼承。蒙古族的傳統慣例是在其父在世時,長子成人結婚分出去居住,分得一部分財產和牲畜等,女兒出嫁也有相當數量的陪嫁。而其父親死後,由正妻所生的最小的兒子(蒙古語叫“斡赤斤”,意為守灶者)繼承財產,管理家務。《史集》載:“蒙古自古的風俗,(首領)在期生時,遣其諸長子居於外,分予財產、牲畜屬眾;其作則盡屬幼子。”
《蒙古法基本原則》一書說:“成吉思汗的大札薩克規定,兄弟分家時財產按下列原則分配:年長者多得,年少者少得,末子繼承父業。”正是親中選賢的大汗推舉制與“幼子守灶”的財產繼承製,導致了蒙古汗國和元朝汗位、皇位繼承問題上的一系列矛盾與衝突,導致了蒙古汗國時期的汗位轉移和元朝中後期的宮廷政變。
滿族也有類似情況。
當女真還處於原始氏族社會時,便衍化出一種財產繼承法則——幼子繼承製。長子析居,幼子守戶,實際是一種起源於漁獵游牧生活的習慣。它的社會功能在於最大限度地分散家庭人口,以適應漁獵採集過程中分散經營、流動生產、輾轉遷徙,食物不足等的需要,以及長期在野外生活時窩鋪滿語叫“塔坦”)狹小的限制。這種習慣導致兩個後果:第一,財產在家庭中不易積聚;第二,男子的所分財產為家業,年輕時就開始獨立生活。滿族人實施父母在世時分家別居。努爾哈赤十九歲時即從父親家中分出,獨自立戶。《滿洲實錄》卷一記,分家時“家產所予獨薄”。當努爾哈赤與弟叔爾哈奇為同胞兄弟,而分家時薄於長厚於幼正是滿族傳統習慣使然。比如努兒哈赤死後,雖然皇太極繼承了汗位,但努兒哈赤名下的兩黃旗給了大妃阿巴亥的三個最小的兒子阿濟格多爾袞和多鐸。
總之,滿族在入關以前,建立后金政權時起,就由於階級矛盾的發展和統治的需要,頒布了一系列軍政法令;但總的說來,迄至入關以前仍處於由習慣法成文法過渡的階段,法律制度比較簡單,“皆因時立制,不盡垂諸久遠”。
滿族入關,快速進入封建社會以後,面對尖銳複雜的階級矛盾和民族矛盾,關外時期簡單的舊律,已不能適應全國的新形勢。為了統治的需要,一方面暫時採用《明律》,多爾袞下令,“自后問刑,准依明律”;另一方面,加速立法活動,於1647年制定《大清律》,頒行全國。實際上制訂時照《明律》依樣畫葫蘆,無異於《明律》的翻版。滿族之前的很多習俗也都不能適應發展了。幼子守灶這類極早期的風俗習慣也就日漸消亡了,取而代之的是繼承漢族的嫡長子繼承製(皇室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