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性中毒性肝病
職業性中毒性肝病
職業性中毒性肝病是在職業性接觸中吸收化學毒物所引起的中毒性肝臟疾病。
根據職業接觸史,確切的肝病臨床表現,實驗室檢查,結合現場衛生學與流行病學調查,以及動態觀察資料等,綜合分析,做好鑒別診斷,判明肝臟疾病確由所接觸的化學毒物引起,方可診斷。如同時出現致病毒物所引起其他系統損害的表現,對病因診斷有重要參考意義。
肝臟毒物作業者出現頭暈、乏力、食慾減退或肝區脹痛等癥狀;肝臟腫大、質軟或柔韌、有壓痛;初篩肝功能試驗或復篩肝功能試驗異常。
急性輕度中毒性肝病
在較短期內吸收較高濃度肝臟毒物后,出現下列表現之二者,可診斷為急性輕度中毒性肝病:
)有乏力、食欲不振、噁心、肝區疼痛等癥狀;
b)肝臟腫大、質軟、壓痛,可伴有輕度黃疸;
c)急性中毒性肝病常規肝功能試驗異常。
急性中度中毒性肝病
出現明顯乏力、精神萎靡、厭食、厭油、噁心、腹脹、肝區疼痛等,肝臟腫大,壓痛明顯,急性中毒性肝病常規肝功能試驗異常,並伴有下列表現之一者,可診斷為急性中度中毒性肝病:
a)中度黃疸;
b)脾臟腫大;
c)病程在四周以上。
急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在上述臨床表現基礎上,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可診斷為急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a)肝性腦病;
b)明顯黃疸;
c)出現腹水;
d)肝腎綜合征;
e)凝血酶原時間延長在正常值的一倍以上,伴有出血傾向者。
慢性輕度中毒性肝病
出現乏力、食慾減退、噁心、上腹飽脹或肝區疼痛等癥狀;肝臟腫大、質軟或柔韌、有壓痛,慢性中毒性肝病初篩肝功能試驗或復篩肝功能試驗異常。
慢性中度中毒性肝病
具有下列表現之一者,可診斷為慢性中度中毒性肝病:
a)上述癥狀較嚴重,肝臟有逐漸緩慢性腫大或質地變硬趨向,伴有明顯壓痛;
b)乏力及胃腸道癥狀較明顯,血清轉氨酶活性、γ-谷氨醯轉肽酶或γ-球蛋白籌反覆異常或持續升高;
c)具有慢性輕度中毒性肝病的臨床表現,伴有脾臟腫大。
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在慢性中度中毒的基礎上,具有下列表現之一者,可診斷為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a)肝硬化;
b)伴有較明顯的腎臟損害;
c)血清白蛋白持續降低。
藥物性肝損傷的臨床特點和病變程度可有較大區別,通常分為急性和慢性兩種。急性藥物性肝損傷包括急性肝炎型、肝內膽汁淤積型、急性脂肪肝型和混合型等。以急性肝炎型最多見,臨床診斷有一定的難度。一方面它所引發的臨床表現與病毒性肝炎表現沒有太大區別,也可出現乏力、食欲不振、肝區不適等;肝功能異常與病毒性肝炎患者相比也無特殊之處。另一方面,因我國人群中乙肝表面抗原〔HBsAg)攜帶率很高,這些攜帶者一旦發生藥物性肝損傷常常被診斷為乙型肝炎。因此,對肝損傷患者,如忽略了傷肝藥物史的詢問,則非常容易漏診或誤診。
急性中毒性肝病
a)病因治療
及早進行病因治療,如應用絡合劑、特效解毒劑或血液凈化療法等。
b)對症及支持治療
c)急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重點是針對肝臟損害進行治療,防治其併發症,採取相應的積極措施,阻斷肝細胞壞死,促進肝細胞再生,爭取早日恢復;可應用糖皮質激素,根據病情及時調整劑量及療程,嚴密觀察,預防各種副作用,特別注意上消化道出血;其他治療可參照暴發性肝衰竭的搶救治療方案進行。
慢性中毒性肝病
a)診斷一且明確,應予休息,儘可能住院治療。
b)根據病情制訂治療方案,早期以休息為主,病情好轉后,可適當活動,逐漸恢復正常生活規律;宜選擇易於消化的飲食,保證必需營養;禁止飲酒,禁用可引起肝臟損害的藥物。
c)對症及支持治療十分重要,適當中、西藥物治療,避免濫用。
d)對致病毒物有特效藥物治療指征者,可按病情有計劃地應用。
急性輕度中毒性肝病治癒后,一般應暫時調離原工作;急性中度中毒性肝病治癒后,一般不應從事肝臟毒物作業;急性重度中毒性肝病治癒后,不宜再從事毒物作業。
急性期后仍有明顯癥狀或肝功能試驗未恢復者,可根據病情,予以休息及治療,並做好隨訪工作。
慢性中毒性肝病觀察對象每2-3月複查一次,必要時可做復篩肝功能試驗或其他檢查,應儘早明確診斷。在觀察期可給予必要的處理。
慢性輕度中毒性肝病治癒后,一般應調離肝臟毒物作業。
慢性中度中毒性肝病治癒后,一般應調離有毒有害作業。
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應予較長期的休息,經治療和休息,如病情明顯好轉,健康狀況允許,可適當參加不接觸有害因素的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