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耕農
代耕農
“代耕農”是上世紀八、九十年代歷史發展的產物,他們遠離家鄉到珠三角農村替人耕種土地,形成了一個特殊的群體。在珠海西部的土地上也有這樣一批人,對於促進珠海的農業發展,避免大量耕地荒蕪,這些代耕農做出過不可爭議的貢獻。由於種種原因,一個特殊的群體代耕農的戶口、住房、子女入學等問題一直困擾著他們的生活,“代耕農”成了錯綜複雜的遺留問題。
1980年代由於經濟發達地區二、三產業的發展,許多農民紛紛洗腳上田,大片邊遠糧田丟荒棄耕。為減輕國家公購糧任務壓力,各經濟發達地區基層組織和農村幹部通過各種關係,聯繫本省或鄰省山區邊遠地區農民來代耕農田。農場地多人少,也需要吸納勞動力來耕作。邊遠山區及周邊省區的農民大批湧進珠海農村或農場代耕。
然而,隨著城市化和工業化的發展,大量耕地被徵用,無地可種的的“代耕農”並沒有離開這片土地,他們隨遇而安,繼續留在珠海,因為“珠海比家鄉好,老家太窮了”。但是,由於種種原因,代耕農的戶口、住房、子女入學等問題一直困擾著他們的生活,“代耕農”成了錯綜複雜的遺留問題。
如今,信宜等地的代耕農已經全部撤出尖崗山,只剩下陽春籍“代耕農”及後代共33戶200多人,老黎就是其中之一。此前他們曾在上合村、鐵崗水庫附近居住過,而尖崗山龜咀是他們搬遷的最後一個地方,那裡承載著他們的喜怒哀樂。
代耕農
寶安區正準備著手實施尖崗山陽春籍“代耕農”搬遷行動,對搭建於尖崗山多年的房子進行清拆。據悉,考慮到“代耕農”的歷史原因和一些實際困難,寶安區政府也將依法、依情、依理給予適當的搬遷補助。
上世紀90年代初,代耕農的土地被當地政府陸續徵收,直到1996年,每家除了房屋所佔的地基外,基本無田可種。離開土地的代耕農開始自謀生路,時年48歲的韋禮昭跑遍了黃江鎮,卻找不到一家肯要他的工廠,“一是年紀大了,二是沒有戶口。”韋禮昭最終以打零工度過了這十多年。可即便是年富力強的青年人,也找不到一份穩定的工作。韋智雲在28歲時離開了田地,在他仍然青春的年代,一直以打雜度日。“工廠的招聘條件都符合,可是一提到需要身份證登記,我就只能被掃地出門了。”
十幾年間,韋智雲干過各種雜活,在工地扛鋼筋、在小作坊搬機器、打掃公路、幫人建房,偶爾也想做點小生意,卻發現沒有身份證,連火車都坐不了。
韋智雲的遭遇,是代耕農離開土地后尋找工作的一個縮影。1996年後,每戶代耕農基本上都沒有固定收入,貧困家庭也無法享受到社會救濟和當地政府的福利政策,許多家庭至今仍用柴火煮飯,打井取水。
因為沒有戶口,代耕農的情感婚姻也別有艱難。年青人在找對象時不敢有太高的要求,“因為有種自卑的感覺。”也有人由於戶籍的阻攔,最終和戀人分手。
有的人把女友帶回家給父母拜過堂,就算是兩人“結婚”。娶了有戶籍的老婆,家裡諸如裝電話、牽網線、辦銀行卡等日常事務才能得以辦理。
但婚後的家庭矛盾也多因戶籍而起。韋智雲和妻子“結婚”后,幾年都不敢放妻子回娘家,生怕妻子一去不回。韋智雲回憶,這些年對家庭關係傷害最大的就是戶籍,有時夫妻吵架,妻子就拿戶籍說事,罵他是“黑人”,但韋智雲只能沉默不語。“有時會覺得很慚愧,對不起這個家庭,把自己的痛苦傳給了妻子和孩子。”韋智雲有些黯然地說。
簡陋房屋
讀六年級的吳金梅在上周的考試中,英語得了第一,語文第二。吳金梅的願望是長大后當一個翻譯官,然而同村哥哥姐姐們的遭遇,讓她對未來不敢有太多的幻想。
吳金梅的哥哥韋李水在黃江讀完小學后,被送回老家信宜去讀初中,這在當時是代耕農普遍的做法。十幾年前,代耕農子女入讀公辦學校,每學期都得交贊助費,小學交300元,初中交5000元,這些數字後來逐年提升。多數家庭難以承受初中階段的高額學費,只能把孩子送回山區的老家。
初三畢業時,韋李水考上了湛江的一所中專,然而錄取通知並沒有讓他感到喜悅,因為學費需要3萬元,這讓家裡無法承擔。更為重要的是,沒有戶口的他順利入學的幾率極小。韋李水最終放棄了這個讀書的機會,無奈之下回到黃江打工,走上了父輩的老路。
與韋李水相似,上世紀80年代出生的代耕農後代,因為高昂的贊助費,幾乎都在初中讀完后就被迫輟學。在龍見田村,繁衍至今的145名代耕農,竟沒有一人能夠讀到高中。
到吳金梅讀小學時,贊助費已被取消,但公辦學校改成只招本地生源,她所能選擇的只有民辦學校。然而,大多數民辦學校只辦到初中,除非願意出高額學費,吳金梅和她的同齡人入讀高中已然沒有了門路。
同樣因為是黑戶,代耕農一般都有兩三個小孩,幾個孩子同時上學,更加重了全家的負擔。吳金梅還有一個讀三年級的弟弟,做清潔工的父母一年要承擔近七千元的學費。吳金梅最近正在苦學數學,想在畢業考試之前把這門弱科補上去,但她並不知道,她的母親已經沒有準備再供她去讀初中。
生活環境
珠海市金灣區三灶鎮領導回復,賠償問題,多年來一直在談,補償完全是按照國家標準。在村幹部、鎮領導看來,村民的房屋只是臨時建築。
珠海市外來代耕農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對外來代耕農的管理,維護良好的社會秩序,保證特區建設的順利發展,特制定本規定。
第三條 雇請外來代耕農應辦理下列手續:
一,雇請外來代耕農應從嚴掌握,確需雇請的,由雇請單位按規定提出申請,經鎮人民政府加具意見,報縣、區農漁委審查批准,市屬單位報市農漁委審查批准。
二、經審查同意雇請的,須報勞動部門登記,有組織地到外地招請。招請時一律以集體形式,不帶家屬,代耕合同期滿需要留下繼續代耕或帶家屬的,應另行申請報市政府批准。
三、被雇請的代耕農必須與雇請單位簽訂代耕合同。代耕合同須載明代耕面積,經營項目,期限,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違約責任,以及代耕農應遵守國家法律和珠海市的各項規定,包括嚴格執行計劃生育規定等內容。
第四條 已被雇請的代耕農必須遵紀守法,積極生產,勞動致富,自覺按代耕合同履行各項義務。不得擅自轉代耕。不得從事除正當家庭副業以外的其他勞務和經營活動。如確需從事其他勞務和經營項目的,必須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在代耕期間不得建設永久性建築。代耕合同期滿或國家徵用土地時必須及時返回原籍。
第六條 代耕農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清理回原籍;
一,名不符實的代耕農,即名為代耕農,實際從事其他勞務和經營活動,又未辦理合法手續者,
二、雖有土地代耕但在我市有犯罪行為或有違法行為經批評教育不改者,
三、違反計劃生育規定超生超育者,
四、土地已被國家徵用,無土地代耕者。
對上述第四種情況中表現好的,如我市某些農村、新墾區,農場確需要僱人代耕的,應允許其轉移。
第七條 對需清理回原籍的代耕農,雇請單位應做好動員教育工作,協助其解決實際困難,限期遷出。到期不遷出者由有關部門遣送回原籍。
第八條 對符合條件、現已在本市代耕的人員,未簽訂代耕合同或簽訂的代耕合同條款不完善的,應按要求補簽或重新簽訂。
第九條 在本市代耕時間超過五年並有專業生產技術、專心代耕,遵紀守法,表現良好、所在村確又需要的少數人員,經所在村,鎮同意,區,縣農漁委審查(市屬單位雇請的由市農漁委審查),報市公安局批准,可按有關規定轉為當地農業戶口。
第十條 現有代耕農在本市建有臨時,半永久性、永久性住房的,在遷出時,分別按如下情況處理:
一、曾經有關部門批准並有正式報建手續的,按征地補償的有關規定處理。
二、無合法手續、或在建房時巳與村簽訂無補償協議的,一概由所有者自行處理,不作補償。所在村需留用的,可合理作價補償或酌情補給搬遷費.
第十一條 目前特區巳統征而暫未被安排使用的土地,原則上允許其代耕農暫繼續代耕,土地被安排使用時,代耕農應停止代耕,並按規定作好善後工作,及時辦理返回原籍手續。
第十二條 對須清退的代耕農,離開雇請單位前必須完成國家任務和還清各項欠款。拖欠國家任務或拒不還欠款的,必須嚴肅追究責任.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區,縣、鎮 過去有關代耕農管理規定與本規定相抵觸的,按本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各縣、區,鎮政府在執行本規定時,可根據本地實際制定相應的管理措施,並報市政府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