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冶萍公司
中國第一代新式鋼鐵聯合企業
中國最早的鋼鐵聯合企業。由漢陽鐵廠、大冶鐵礦和江西萍鄉煤礦三部分組成,是中國第一代新式鋼鐵聯合企業。
19世紀60年代,隨著洋務運動的興起,以李鴻章、張之洞等為代表開始興辦近代軍工企業和民營企業。1890年張之洞在漢陽大別山(今武漢市龜山)開始動工興建湖北鐵廠。同年5月17日,張之洞致電李鴻章,決定開辦大冶鐵礦。1893年初,大冶鐵礦基建工程完竣。同年9月標誌著中國近代鋼鐵企業誕生的漢陽鐵廠已竣工投產。1908年,時任經理盛宣懷奏請清廷批准,合併漢陽鐵廠、大冶鐵礦和萍鄉煤礦,正式成立“漢冶萍煤鐵廠礦有限公司”,堪稱“中國鋼鐵工業的搖籃”,也是當時亞洲最大的鋼鐵聯合企業。
光緒十五年(1889年),張之洞因督辦盧漢鐵路(京漢鐵路),調任湖廣總督。張之洞督鄂近20年,在湖北興實業、辦教育、練新軍、應商戰、勸農桑、新城市、大力推行“湖北新政”,使湖北經歷了一次近代化的崛起。光緒十六年(1890年)初,在武昌成立湖北鐵政局,委派蔡錫勇為總辦,廠址選定漢陽龜山山麓,1890年11月動工興建,光緒十九年(1893年)9月建成,光緒二十年(1894年)6月投產。張之洞於光緒二十二年(1896年)“招商承辦”,委盛宣懷督辦漢陽鐵廠,走上“官督商辦”道路,由李維格任總稽查。
漢冶萍公司
光緒二十四年(1898年)3月,張之洞與盛宣懷合奏在江西萍鄉安源採煤煉焦,委張贊宸為萍鄉煤礦總局總辦。光緒三十四年(1908年),盛宣懷為解決資金不足問題,申請將漢陽鐵廠,大冶鐵礦和萍鄉煤礦合併組成漢冶萍煤鐵廠礦有限公司,改官督商辦為完全商辦公司。到辛亥革命前夕,該公司員工7000多人,年產鋼近7萬噸、鐵礦50萬噸、煤60萬噸,占清政府全年鋼產量90%以上。
盛宣懷接辦漢冶萍煤鐵廠礦公司后多次向日商借款,因無力償還,日商的借款後來都變成了投資,宣統三年(1911年)起漢冶萍公司為日商控制,抗日戰爭勝利才由國民政府接收。
1915年,日本帝國主義提出了旨在滅亡中國的《二十一條》,其中專門提出由中日合辦漢冶萍公司。日本帝國主義者為什麼看中了漢冶萍公司呢?
漢冶萍公司全稱“漢冶萍煤鐵廠礦公司”,由漢陽鐵廠、大冶鐵礦和江西萍鄉煤礦三部分組成,是中國第一代新式鋼鐵聯合企業。1908年,盛宣懷奏請清政府批准合併漢陽鐵廠、大冶鐵礦、萍鄉煤礦而成立。由於漢冶萍公司是清政府唯一的新式鋼鐵聯合企業,控制該公司實際上等於控制了清政府的重工業。
漢冶萍公司與日本商人早有貿易往來,並有大量借款,日本帝國主義者對該公司早有吞併之心。起初,大冶鐵礦和漢陽鐵廠皆屬官辦,1895年清政府由於財政拮据,允許廠礦官督商辦,盛宣懷接辦漢陽鐵廠,預計招募商股1500萬元,結果只招到100萬元,於是依靠舉借外債來維持和擴建。盛宣懷向日本商人借款最多,1896年第一次借款,1898年開辦萍鄉煤礦又向日商借款,從1902年到1906年向日商借款約300多萬兩白銀(425萬日圓)。1908年三廠合併后,由於招募商股很不順利,又不得不向日商貸款。日本要求一部分管理權,但是袁世凱要將公司收歸國有,議不成。從1908年到辛亥革命前夕,漢冶萍公司借外債12次,其中借日本人的有6筆。到1911年。該公司總計用銀3200萬兩,除1000萬兩本金外,其餘2200萬兩都是貸款,日商佔大多數,日商的借款後來都變成了投資。日本商人在與漢冶萍公司借款合同上有很苛刻的條件:借款以廠礦財產和鐵砂為擔保;期限為30年;鐵砂除漢陽鐵廠自用外,應儘先售與日本人;鐵砂售價由雙方議定,不受國際市場影響;日本八幡制鐵所可以預購。日本商人從1908年到1915年每年從大冶鐵礦運走鐵砂6~7萬噸,使漢冶萍公司在1911年實際上已經受制於日商。由於漢冶萍公司與日商聯繫密切,儘管中國人民強烈要求廢除《二十一條》,但是該公司被日本商人控制的局面並未改變。
北洋軍閥統治時期,該公司又向日商借債17次,借款總額約3700萬日圓和262萬兩白銀,受日商控制更緊。到國民政府統治時期,該公司完全被日商所把持,一直到1945年抗戰勝利才由國民政府接收,而直到新中國成立后才恢復生產。
1949年以後,學術界對漢冶萍的研究無論是深度還是廣度都較以前有很大的發展,整理出版了一批價值較高的資料集,發表、出版了一批有份量的論文、著作。就資料的收集整理而言,20世紀80年代以前,雖沒有專門的漢冶萍公司資料集,但在一批影響較大的近代經濟史資料集中,都有漢冶萍專題,如陳真編輯的《中國近代工業史資料》(北京三聯書店,1961年)、汪敬虞主編的《中國近代工業史資料》(中華書局,1962年)、嚴中平主編的《中國近代經濟史資料選編》(1955年)等。專門的漢冶萍資料集出現在80年代以後,主要有武漢大學經濟系編的《舊中國漢冶萍與日本關係史料選》(上海人民出版社,1985年);陳旭麓、顧廷龍,汪熙主編的《盛宣懷檔案資料選輯之四——漢冶萍公司》(上、中、下三冊,由上海人民出版分別於1984年、1986年和2004年出版發行);湖北省檔案館編的《漢冶萍公司檔案史料選編》(上、下冊)(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分別於1992年、1994年出版發行)。這些資料集的編輯出版,對深入研究漢冶萍公司史乃至整個中國近代工業史有著重要的參考價值。漢冶萍的專著,早在20世紀60年代武漢大學經濟系即編寫了《漢冶萍公司史》,惜未能正式出版。已經正式出版的主要有全漢升著《漢冶萍公司史略》(香港中文大學出版社,1972年)、劉明漢主編《漢冶萍公司志》(華中理工大學出版社,1990年)、林援森《中國近代企業史研究:漢冶萍個案分析》(香港,中國經濟史研究會書識會社有限公司,2003年)。全漢升對漢冶萍公司在官辦、官督商辦、商辦(至一戰後)各個時期的歷史作了詳細的介紹,對其失敗的原因以及在財務方面與日本資本家的關係作了重點分析;劉明漢著力於分專題敘述漢冶萍從1890年鐵廠籌辦至1948年漢冶萍公司正式退出歷史舞台的歷史,是時限上最完整的一部漢冶萍史著。林援森則專門就漢冶萍的財務狀況進行了研究。此外,美國學者費維愷還以漢冶萍公司為個案研究、透視19世紀中國的近代工業,著有《十九世紀中國的近代工業:漢冶萍公司的個案研究》。公開發表論文二十餘篇。這些論文主要圍繞漢冶萍歷史發展進程中的漢陽鐵廠的選址(漢冶萍的布局)、漢冶萍“招商承辦”和“商辦”、漢冶萍與日本的關係、漢冶萍失敗的原因等問題進行了更為深入的研究。
關於漢陽鐵廠選址問題,1949年以前人們對張之洞為了管理上的便利而棄大冶選漢陽的決策持否定態度,認為這個決策成為漢冶萍經營上的一個不利因素。1949年以後很長一段時間人們仍沿用這一傳統看法。
先是有學者對鐵廠建在漢陽提出了肯定意見,認為張之洞廠建漢陽的主張是有一定道理的,但沒有就此進行更詳盡的論述。
爾後有學者在通盤考察當時的技術條件、資源條件和環境條件之後提出,張之洞選址漢陽建鐵廠不僅有利於監督和管理,而且就經濟層面上講也是高明的,大冶只有鐵礦而無煤礦,日後所需焦煤主要從湖南、萍鄉等地運來,鐵廠最終產品的銷售市場在漢口,設廠於漢陽,比單純“就鐵”一說更精細,也更節省。此說將1896年以後形成的萍煤下運和冶礦上運的經營局面來論證1890年廠建漢陽的合理性顯然有失妥當,因而,廠建漢陽“更精細、更節省”的結論值得推敲。但文章對廠建大冶必然增加銷售成本與管理成本的分析,可以論證張之洞將鐵廠建在漢陽並非盲目與衝動。
繼而又有學者進一步將鐵廠選址納入漢冶萍公司廠礦布局的系統命題之中加以研究,提出漢陽鐵廠(漢冶萍公司)廠礦布局有宏觀決策(由粵移漢)、中觀決策(棄大冶而選武漢)、微觀決策(定址於漢陽)及後期廠址調整(再布局)等不同階段。就廠址棄大冶選武漢而論,確非張之洞的盲目、草率所致,而是多種原因造成的,最主要的原因是由於張之洞與李鴻章、盛宣懷等人矛盾激化,彼此間疑忌加深而不得不做出的選擇;而廠址最終定於漢陽則主要是由於建設鐵廠的計劃在武昌受到保守士紳與民眾的排斥及自然地理的制約。因而鐵廠的選址決策過程帶有明顯的政治色彩,這種讓經濟服從政治的決策於鐵廠的生產經營是不利的。盛氏接辦鐵廠后,積極主持籌劃廠址調整(即再布局),此時影響鐵廠前期布局的政治因素由於時過境遷而不復存在,然而由於鐵廠自身的技術條件日益進步、萍煤開採與交通運輸條件不斷改善、修築鐵路興辦實業熱潮興起後市場環境逐漸趨好等因素,為漢陽鐵廠的存在與發展提供了市場與空間,廠設漢陽也可以獲得比較滿意的利潤。於是漢陽鐵廠(漢冶萍公司)當局在經過長達十年的反覆醞釀,最終決定在鐵廠原址擴充發展,漢陽鐵廠的廠址得到鞏固、擴充。根據以上分析,論者最後就漢陽鐵廠(漢冶萍公司)廠礦布局的評價提出了意見,認為不能將眼光只限於生產成本或者生產利潤這樣的經濟尺度,而應綜合考慮其經濟、社會與環境效益。廠建漢陽對企業早期發展的不利影響是不容置疑的。但對於擴大洋務運動的社會聲勢、促進武漢地區經濟、文化發展、城市化進程以及武漢經濟地理環境的改善有其意義。所以就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而言,鐵廠設漢陽更為有利。隨著武漢經濟地理環境的改善,漢陽鐵廠自身生產技術、管理水平的長足進步,廠設漢陽在經濟上也逐漸從不利轉向有利。
運用跨學科的理論與方法,綜合考察經濟、政治、社會、自然因素等多種因素對於漢陽鐵廠(漢冶萍公司)廠礦布局的制約,較之單純研究個人素質對漢陽鐵廠選址的影響,在方法上無疑是一個較大的進步,不僅使人們對這一問題有了深刻、全面的了解,也為進一步深入研究漢冶萍的其他問題提供了借鑒。但論者對該問題的評價卻值得商榷。全面評價廠礦布局的各種效益看起來確有必要。但是,一則興辦鐵廠首先是經濟行為,經濟效益是最重要的評價標準與尺度;二則廠設大冶在經濟上更為有利,在擴大洋務運動的聲勢、促進區域經濟、文化發展和城市化進程方面未必就不利。從這個角度講經濟效益又是評價漢陽鐵廠廠礦布局的唯一標準和尺度了。
總之,經過數十年的研究和討論,學界對漢陽鐵廠(漢冶萍公司)廠礦布局問題的認識提高了。對廠建漢陽原因的認識漸趨一致,對廠建漢陽的評價,尤其是經濟層面的評價仍有分歧。
1949年以後,學界基本沿用“官辦”、“官督商辦”和“商辦”的漢冶萍歷史發展分期,但對漢陽鐵廠從“官辦”到“官督商辦”以及“漢冶萍煤鐵廠礦有限公司”組建的原因,做出了新的解釋和更為深入的探討。
有學者指出,前人將漢陽鐵廠的“招商承辦”歸於官力無以為繼而不得不做出的被動選擇,是僅僅觸及表象而未及底蘊的看法。認為最初的官辦有其合理性,後來的招商承辦又有其必要性。因為,張之洞早在廣東籌建並預訂機爐時即有“先籌官款,墊支開辦,然後招集商股,歸還官本,付商人經理”的打算;漢陽鐵廠的招商承辦,雖為經費不敷、煤焦不足、經營不善等客觀情勢所逼,但還有其內在動因,那就是包括鐵、煤開採在內的漢陽鐵廠規模大,前期資金投入多,一開始就依靠招商股難以籌集;後來由於官辦體制不適應工廠運轉,招商承辦又有其必要性。因此,漢陽鐵廠由官辦而官督商辦再而商辦這種體制上的逐步遞嬗,可說是歷史的必然,也是當年處於半殖民地半封建落後國度興辦與發展如近代鋼鐵冶鍊這樣的重工業的最為適宜的道路。
對於前人未及深究的“漢冶萍煤鐵廠礦有限公司”組建的原因,有學者從內部經營的需要和外部日本勢力滲透兩個角度進行了分析。一種觀點強調漢陽鐵廠、大冶鐵礦、萍鄉煤礦的合併主要緣於內部經營的需要,是為了更好地保障燃料供應、更便於成本核算及股本擴張。另一種觀點在肯定三廠合併的資金、技術原因的基礎上,進一步補充認為,日本勢力的滲透也是重要的原因之一。它的醞釀和成立的過程,一定程度上為日本侵略製造了有利條件。
在積貧積弱的舊中國,要興辦漢陽鐵廠這樣規模大、牽涉廣的近代企業,創辦者不可能不受諸如社會投資能力、民眾接受程度等各種非主觀因素制約;如此大規模工礦企業的管理體制調整,其原因也不會簡單。將漢陽鐵廠從官辦到官督商辦看成是一個必然的過程比將其歸於因經營不得法而做出的被動選擇更接近歷史真像,全面考查漢冶萍公司組建的多種原因也有助於人們更準確地把握事件的本質。
辛亥革命后曾有中日合辦漢冶萍之議,后因舉國反對而作罷,但有關該事件的內幕,學術界討論十分熱烈。學界對日本政府借合辦以控制漢冶萍的意圖、日本在整個事件中所起的主導性作用以及盛宣懷在事件中所起的重要作用等問題的看法沒有太大的分歧。對如何理解“合辦”事件中臨時政府所扮演的角色、如何評價“合辦”過程中社會輿論的強烈反對,學術界的看法前後有所變化。
20世紀60年代,有學者認為中日合辦漢冶萍完全是日本與盛宣懷的陰謀,南京臨時政府對它的“核准”是上當受騙,后在輿論的強烈反對下及時識破其陰謀,毅然取消前議,同時批評孫中山等人在整個事件中的妥協與軟弱;認為社會輿論對“合辦”事件的強烈反對是民眾愛國熱情的表現,值得肯定。
學術界對上述觀點提出了異議。較多學者認為在《中日合辦漢冶萍草約》簽訂過程中,南京臨時政府並非上當受騙,而是經歷了反對、同意、積極促成、最後取消草約的過程。草約的取消也不僅僅是輿論反對的結果,更主要的是由於日本方面不履行借款諾言以及臨時政府有了其它籌款途徑。還有少數學者提出了更進一步的看法,認為“合辦”是在當時具體環境下的靈活應變的正確的權宜之計。就從孫中山來說,他認識到了事件的性質,“合辦”是必要的讓步和妥協,是在形勢不利於己時對敵人作暫時的必要的讓步,卧薪嘗膽,加快國家建設的步伐,增強自己的實力,雖說失去了暫時的小利權,但贏得了長遠的根本利益,時機成熟即起而抗爭,收回利權。遺憾的是,歷史沒有給孫中山以機會,對孫中山的否定與非議實際上是在以成敗論英雄,忽略了歷史的環境和具體條件。此觀點雖然新穎,但多屬推論,缺乏史料支持,難免被譏為尊者諱。
對於當時舉國強烈反對“合辦”的社會輿論,學者進行了較為深入細緻的研究,指出時人反對“合辦”不能一概而論,其背景是複雜的。總體來說,在外國列強耍盡手腕染指中國利權、日本企圖通過“合辦”以便吞併漢冶萍的情況下,國人反對“合辦”是維護中國利權的愛國表現。但國人不理解臨時政府的極端窘境和孫中山、黃興等人的良苦用心,一聞合辦即全力反對,過於情緒化,不是對臨時政府負責的態度,反而使孫中山、黃興及臨時政府蒙受了巨大的損失。具體到某些反對力量,他們則各有自己的目的,湘、鄂、贛三省的反對有明顯的地方保護主義色彩;張謇利用反對“合辦”聲浪作為其辭職的借口;章太炎的反對固然充滿了愛國激情,但對改變臨時政府的窘境於事無補。
漢冶萍公司爐倒火熄的結局,引起幾代學者的思索與探究。1949年以後,學界在認同前人的分析具有一定合理性的基礎上,將研究思路的重點放在探討漢冶萍失敗的根本原因上,並基本認同在殖民地半殖民地的舊中國,列強的壓制和掠奪,國家的積弱與動蕩是漢冶萍失敗的根本原因,但側重點及論證的角度有所不同。
有的學者強調日本以債務為手段的侵奪是公司失敗的最重要的原因,“日本政府利用表面上是‘商業關係’的貸款,逐步取得萍鄉煤礦、大冶鐵礦的‘採掘權’,進而使‘企業管理權歸於本邦之手’”;“日本金融勢力多次利用漢冶萍公司運營資本拮据的困難,想方設法,滲透侵略力量,嚴重損害了公司獨立自主的地位,最後被迫降為日本勢力的附庸而無法自拔。一個經歷了千辛萬苦而已露發展前景的煤鐵聯合企業……反而以日益衰落敗壞作為自己的歷史結局。”
更多的學者則強調國家的貧弱與動蕩是導致漢冶萍失敗的根本原因。
有學者從舉借外債並不必然導致企業失敗的角度,強調是國家的積弱與動蕩使作為國際信貸的日債成為日本掠奪的工具,從而導致漢治萍的最終失敗。任何一個後進國家要迅速實現工業化都有一個引進資金和技術的問題,漢冶萍公司在得不到政府強有力的支持、又招不足商人資金的情況下,要解決燃料問題、提高產品質量、擴大生產規模、降低產品成本,不得不藉助外債。事實上,在一定時期內,資金與技術的引進對它的生產發展起了促進作用。儘管由於漢冶萍公司借取的日債具有明顯的殖民地性質,從而使之成為漢冶萍失敗的一個原因。但這只是一個外因,外因通過內因才能起作用。漢冶萍的失敗還有其深刻的社會經濟、制度結構、文化傳統和國勢力量等原因。沒有這些內因,外債也不會對漢冶萍造成那種災難性的後果。
還有學者從中日經濟交往及漢冶萍公司產品銷售兩方面強調國家主權與公司經營失敗的關係。公司向日本預售礦石生鐵和日本對公司預借礦價鐵價兩方面的經濟交往關係,典型地反映出帝國主義與殖民地半殖民地之間固有的原料掠奪、重利盤剝和不等價交換種種基本內容。漢冶萍公司在這種交往過程中,由一個完全自主的頗具規模的鋼鐵煤焦聯合企業,逐步淪為完全為日本掌握的單純為日本開採鐵礦的殖民地機構。這表明,國家獨立、主權完整是平等對外經濟交往必要的政治前提條件。從公司產品銷售環節上看,在漢冶萍公司的銷售組織和銷售制度逐步完善以後,產品銷售情況卻並沒有相應的改善,究其原因,就是中國近代相當長一段時期,縱然漢冶萍公司是國內最大的鋼鐵生產廠家,但在銷售市場上,一方面要遭受享受了諸如減免人口關稅乃至內地稅等優惠的外國進口鋼鐵的競爭排斥,一方面要面臨有強勢日本作後盾或為背景的國內鋼鐵廠家,主要是鞍山廠和本溪湖廠的競爭,而立於公司背後的當年國家各級執政當局,不特未給予任何扶助支持,反倒是索求無厭。總體而言,公司從未有過賣方市場地位,甚至也未形成過正常的公平交易市場。因此,在處於資本帝國主義世界中的舊中國,沒有獨立自主的國家地位,也就沒有獨立自主的市場環境,也就沒有商辦企業的生存發展和民族工業的振興發達。這是漢冶萍失敗的根本原因。
漢冶萍公司
總而言之,經過多年的努力和積累,學術界在漢冶萍的研究上取得了豐碩成果,在研究方法上,開始借鑒經濟地理學、社會學等相關學科的研究方法,有些問題已達成共識,有些問題還在討論之中,有些問題限於資料和其他原因研究還有待深入。第一,對漢冶萍內部的經營管理到目前為止多從探尋失敗原因的角度強調它經營不善的一面。事實上,漢冶萍在帝國主義的侵略和國家積弱與動蕩的惡劣環境中,並不排除在它自身發展過程中出現過比較順利進展的時期,取得了一些令人信服的成就。因而在全面深入探討漢冶萍公司失敗原因的同時,對漢冶萍艱難創業、自主經營、順利發展過程中(特別是1896年招商承辦以後順利發展的十餘年間)的成功經驗,如企業組織與制度的完善、企業經營與運作的策略等都值得認真研究和總結,然而這方面的既有成果卻少之又少。第二,漢冶萍還曾是許多近代名人政治、經濟活動的主要場所,除張之洞、盛宣懷是主要當事人,學界有所論略外,其他如鄭觀應是漢冶萍從“官辦”到“官督商辦”轉型時期的總辦,對漢冶萍的轉型起了重要的作用;李維格在漢冶萍先後擔任翻譯、廠長、總辦,歷時數年,與漢冶萍的命運密切相關;此外還有張贊宸、張謇等,也直接參與漢冶萍的經營活動,直接處理漢冶萍經營管理過程中遇到的各種問題;孫中山、黃興、孫武、章太炎等人也曾對漢冶萍的命運施加過影響。企業制度靠人來建立和完善、企業運營靠人來管理和運作,社會環境對企業的影響大多也通過人來施予,研究名人在漢冶萍的活動是漢冶萍公司研究的一個很好的切人點,但這方面只有零散的介紹性文章,缺乏系統研究。第三,特殊的社會歷史環境,影響、制約著公司的創建與發展,公司在數十年的發展過程中也對社會歷史、社會經濟尤其是區域社會經濟發生著影響,從19世紀末武漢士紳反對在武昌建廠、萍鄉士紳反對機器開採煤炭,到20世紀初湘、鄂、贛三省紛紛爭奪漢冶萍公司就是這種影響的反映,然這方面的內容迄今仍無研究者論及。第四,鋼鐵是漢冶萍的核心產品,其生產、銷售也引起了學者們特別的關注,但其它如萍鄉煤礦、運道碼頭等於漢冶萍的經營有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當前有關的研究也失之闕如。此外,漢冶萍公司中的近代經營手段與傳統管理理念的衝突與融合、技師工人的生產生活條件、漢冶萍的官商關係等問題都尚未受到學界的足夠重視。漢冶萍的研究還需要進一步深化。
1949年以前,有關漢冶萍的文章數量不少,大致包括三種類型。一類是由公司的經營管理者撰寫,其中既有向社會介紹、宣傳漢冶萍經營情況,意在提高企業知名度的宣傳性文章,也有對漢冶萍的經營得失進行反思、總結的理性之論。前者有漢冶萍公司自編的《漢冶萍煤鐵廠礦有限公司圖說》、《漢冶萍公司商辦歷史》;後者有李維格編著的《漢陽鐵廠調查本末》(清光緒年間刊印),內附李維格撰《出洋採辦機器稟》、《出洋採辦費用明細》以及張贊宸撰《萍鄉煤礦調查情形》)、《中國鋼鐵實業之將來》①,葉景葵撰《述漢冶萍產生之歷史》②等。第二類是關注中國工礦實業發展的有識之士(包括政府職能部門的官員),根據自己所掌握的資料及調查所得,從不同角度撰文探討漢冶萍問題。舉其要者,有顧琅的《中國十大礦廠調查記》(上海商務1916年)、周澤南的《漢冶萍公司之內容》③、梁宗鼎《中國礦業參觀記》④、吳景超的《漢冶萍公司的覆轍》⑤、樵梅友的《帝國主義者經濟侵略與漢冶萍的危機》⑥、胡庶華的《整理漢冶萍公司的意見書》和《再論漢冶萍公司的整理》⑦等等。第三類是一些擔心漢冶萍對中國乃至世界煤鐵市場發生影響從而損害自身利益的各國領事及其他外籍人員,他們通過各種渠道向西方世界傳遞有關漢冶萍的信息,希望引起西方鋼鐵界的重視。外籍人士專論漢冶萍的文章主要有:西澤(日)的《大冶鐵礦歷史談》⑧、馬而根(美)的《中國漢陽鋼鐵廠煤焦鐵礦制綱記略》⑨、(俟名)《論漢陽鐵廠裝運鋼鐵出口將為歐美二洲實在之中國黃禍》⑩等。此外一些通論性著作,如丁格蘭(美)的《中國鐵礦志》(1923年)、《中國鐵礦及鋼鐵工業》(1933年)、雷麥(美)的《外人在華投資》(1933年)等也有相當篇幅涉及漢冶萍。
漢冶萍公司
對於漢冶萍整體歷史發展演變的過程,時人較為一致的看法是,根據其所有權的更迭、經營管理的特點、生產條件的改善,將漢冶萍從創始到發展成煤鐵廠礦聯合公司的歷程分為“官辦、官督商辦、商辦”三個時期。“始為國有,繼為國與商共有,再為公司之所有。”⑾“官辦時期,創辦漢陽鐵廠。規模宏大、交通便利,然無上等煤焦以化鐵。遂於光緒二十二年(1896年)奏交盛宣懷招商承辦。官督商辦時期,自行開採萍礦,化鐵爐增加一座,鍊鋼爐已造成五座,至用人行政悉本奏案辦理,均歸湖廣總督節制。商辦時期,迄光緒三十四年(1908年)二月,呈部註冊,遵照奏定商律辦理。”⑿此說對1908年以前漢冶萍公司歷史發展的分期簡捷而準確,學術界至今一直沿用此說,但對於辛亥革命以後漢冶萍的歷史則未予考察。
值得注意的是,此時人們對漢冶萍從官辦到官督商辦的原因認識也較為一致,大都認為是由於官力無以為繼而做出的不得已的選擇。“官力實在不繼,遂交盛公宣懷招商承辦”⒀;“心力交瘁、力不能繼,遂於光緒二十二年奏交盛宣懷招商承”⒁;“廠中……無煤可用、無鐵可煉,靡費又不知凡幾,官力斷斷不支,於是有招商承辦之議”⒂“溯自設廠以來,……歷時六七載,而鋼鐵之出品毫無,戶部詰責備至,於是有招商承辦之議”⒃;“漢冶萍公司,其初原屬官辦,嗣因營業蕭條、資本不繼,改為官督商辦”⒄。但對於漢冶萍的商辦、漢冶萍公司組建的原因則少有論及。
關於漢冶萍三大主要企業漢陽鐵廠、大冶鐵礦、萍鄉煤礦的創辦緣由及時間,一般認為,漢陽鐵廠於光緒十七年由湖廣總督張之洞開辦,光緒二十二年由盛宣懷招商接辦,光緒三十四年與大冶鐵礦、萍鄉煤礦聯合,遵照商律股份有限公司之例,呈准農工商部註冊⒅。大冶鐵礦,由盛宣懷於光緒元年勘得⒆。萍煤採辦運濟鐵廠始於光緒十八年,光緒二十四年由張之洞、盛宣懷合同奏准仿用西法,購買機器大舉開採,由張贊宸總辦其事。⒇
此外,對於各廠歷年出產情況也有不少人進行了統計。如大冶鐵礦的生產被分為三個時期。第一期為光緒年間,產品專供漢陽鐵廠自用,產量每年約10餘萬噸;第2期從宣統元年到民國9年,產品除供漢廠自用外,並遠銷日本,年產量由30萬噸增至80萬噸;第3期從民12至今(即1935年),由於漢冶兩鐵廠於民11相繼停工,國內對鋼鐵產品所用無多,產品專供日本,年產量維持在30萬噸以上。”《中國之礦源及礦物》對漢陽鐵廠自1912年至1919年曆年產鋼數量進行了統計;李維格對漢陽鐵廠自光緒二十八年至宣統元年曆年產量和耗能量進行了統計,截止宣統元年,基本達到煉鐵1噸,用炭亦1噸的能耗比。
對漢冶萍經營情況的評價以可分為前後兩個階段,辛亥革命以前多正面肯定其未來的經濟效益及其在中國鋼鐵工業史上的意義,辛亥革命以後,則以批評、責難其經營管理上的失誤與失策為多。
辛亥革命以前,由於漢冶萍尚在發展變化之中,加上國人受“非鋼鐵不足以立國”思想的影響,自然對中國第一家煤鐵廠礦企業寄予了很高的期望,給予了很高的評價。首先,經營管理者肯定它有很高的經濟效益,可以挽回利權抵制洋貨。“自漢鐵暢行后,查閱海關造冊進口表,1906年,進口鐵106613擔,1907年驟縮至51614擔。可謂漢鐵抵制洋鐵之明效大驗”。“不獨上海翻砂廠全用漢陽生鐵已無外鐵進口。且日本與美國太平洋一帶,亦喜用漢陽生鐵,每年出口於日本者為數尤巨。”“今日漢冶萍三大業,即中國挽回利權抵制洋貨之根本也”。“京漢路軌除廬保一段外,二千餘里,皆屬漢廠自造。雖不免虧折,數年之間得貴價四百數十萬。煉成一班工匠”。以上褒義之詞,雖不免有誇張的成份,但也反映了漢冶萍業務發展最好時的經營狀況,表明了時人對漢冶萍所寄予的期望。其二,部分研究者將它視為中國近代鋼鐵工業的起點。“夫中國數百年前即知冶鍊鋼鐵,然墨守成規,數百年之中一無進步。世界需要用品,更無從應付。至今時方知仿照新法,煉鐵鍊鋼,是漢廠歷史,即中國鋼鐵歷史起點”。“漢陽鋼鐵廠為中國新法採鐵煉鐵之先導”。其三,一些關注漢冶萍的外國人對漢冶萍的建設規模、產品質量、未來的發展前景給予了高度評價和預期。英國駐漢領事稱漢陽鐵廠“煙囪凸起,插入雲霄,屋脊縱橫,蓋於平野,化鐵爐之雄傑、碾軌機之森嚴,氣聲隆隆,錘聲叮叮,觸於眼帘、轟於耳鼓者,是為中華二十世紀雄廠耶。”美國人馬而根介紹漢廠鋼鐵產品“所拉之軌,百分中有瑕疵者,惟五分而已。”同時他們都預言漢冶萍有可能成為列強的威脅,“漢陽鐵廠之崛起於中國,大有振衣千仞一覽眾山之勢……中華鐵市將不脛而走各洋麵,必與英美兩邦角勝於世界之商場,……此種之黃禍較之強兵勁旅,蹂躪老贏之軍隊,尢可慮也。”1909年上海《時報》譯《泰晤士報》的文章稱:“(漢陽鐵廠)生鐵一日之間已製成鋼,製成鋼后又成種種鋼貨。中國現在誠如日本,為鋼鐵世界之大競爭家。……思之殊無法足阻中國漸進為鋼鐵大國耳。”
辛亥革命以後,漢冶萍多年來積累的各種問題積重難返,以致經營難以為繼。尤其是一次世界大戰之後漢陽、大冶二處鋼鐵廠先後停工,人們早年對它所寄予的期望化為泡影,於是批評與責難之聲漸起。“自開辦至民國元年,16年間,既無統籌全局之計劃,又無專門知識之人才,用款至3600萬兩之多,前後所籌股本不及千萬,皆向外國銀行押借而來,目前債台高築,岌岌不可終日。”
民國以後,面對漢冶萍“竭蹶復竭蹶,失敗復失敗”的經營局面,出現了一批對漢冶萍失敗原因進行理性思考的文章,提出了各種不同的見解。
多數研究者將漢冶萍失敗的原因歸結為內部經營管理不善和國內局勢動蕩。曾述啟在1914年的調查報告中將漢冶萍失敗的主要原因歸結為“地勢失敗(指鐵廠選址漢陽,距礦地太遠、交通不便、運費高昂)、用人失敗、經營失敗、組織失敗、際遇失敗”。《漢冶萍公司紀略》認為漢冶萍公司無良好結果的原因在於“(一)辦理不得其法;(二)弊端甚大,廠礦人員無不舞弊者,董事無論矣;(三)前期鐵價低廉,且受日本牽制,今漲價所加有限。”吳景超則認為漢冶萍失敗的原因在於“計劃不周、用人不當、管理不善、環境不良”。顯然,三者都將失敗的主要原因歸結為公司主觀方面。對客觀原因的分析如“際遇失敗”、“環境不良”主要指“內亂時時發生”的國內社會秩序以及當時各級執政當局“補助是少有的,而誅求卻無厭”。所論有一定根據也有一定道理,但其偏頗之處也顯而易見。
作為公司高層經營管理者的李維格對此問題見解獨到,他強調國家主權與行業標準對漢冶萍的負面影響。他認為任何國家的鋼鐵工業,都經歷了艱難起步到逐漸發展的過程,漢冶萍早期的經營失誤並不可怕,資金、人才的缺乏也不足為懼,真正阻礙漢冶萍發展的原因是沒有國家的關稅保護和行業生產標準,“漢廠十數年來,坐此兩大原因,日在艱難困苦之中”。
只有極少數人看到了帝國主義侵略與漢冶萍失敗之間的聯繫,樵梅友在《帝國主義經濟侵略與漢冶萍危機》一文中指出漢冶萍失敗原因是“辦理不善所至,兵事行動亦不能辭其咎……還有帝國主義侵略手段的辣而且毒”
李維格、樵梅友二人一個看到了鋼鐵工業發展過程中國家主權所起的重要作用,一個注意到列強對中國近代工業的壓制,這在當時是最有見地的,但他們都只是提出了自己的觀點,而未能進行深入的實證性的研究。
對於公司所借日債,社會公眾與公司管理者的反應迥然不同,這是由於他們各自思考問題的角度與立場不同決定的。
社會公眾對公司所借日債倍加關注,少數人單純注意公司資產負債比必將影響公司經營成本,多數人從保護廠礦利權的角度看待公司所借日債,強調所借日債造成的利權損失。“是漢冶萍三廠,雖名系中國,實為日人也。三十年後,機器損壞,礦產告盡,中國之利權絲毫俱無。”“日本所訂之借款合同,多方受其挾制,並須聘請日人為高等顧問,豈獨權利損失,即國際交涉上,將來亦難免不受其影響。”此論一針見血地揭露了日本企圖通過借款控制漢冶萍的真實目的,在列強想盡一切辦法染指中國利權的歷史背景下,對於喚起更多民眾關心、支持民族企業,抗擊外國經濟侵略有著重要意義。但對於如何解決公司財政危機、謀求公司長遠發展卻並未提出切實可行的辦法。
公司內部的主要管理者,從維持公司運轉、擴大生產規模以圖他日獲利的立場出發,認為只要注意借款策略,舉借外債是公司經營的“激進之策”。李維格1905年就說過“官款難籌,商本難集,舍此實無他策,”。盛宣懷也認為儘管借債“固犯清議之忌,然試問中華今日上下財力,舍此恐必束手,吾不敢謂借款為上策,但勝於無策,但看如何借法。”在資本嚴重匱乏以至於生產無以為繼而國內官款商本都無從籌集的背景下,在公司要麼停產倒閉、前期投入和努力全部付諸東流,要麼舉借外債或有振興之可能的現實情形中,企業管理者的這種認識是有理由的。如果能真正做到“權由我操”,舉借外債也是可以避免利權喪失的。但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這隻能是一廂情願。
簡言之,在這一研究階段,儘管許多文章並非嚴格意義上的學術論著,但所涉及的都是重要問題,社會影響較大,反映了時人對漢冶萍問題的基本看法,是後人深入研究漢冶萍的基礎,其中的某些觀點和結論至今仍得到學術界的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