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世界經濟學會

山東省世界經濟學會

(二)參加學會的活動; (一)執行學會的決議; (一)會員會費;

學會簡介


山東省世界經濟學會於2009年10月31日在濟南大學成立,是由山東省有關科研單位、高等院校、實務部門和企業的理論工作者、實際工作者自願聯合組成的學術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學會的業務範圍是學術研討、編輯書刊、承接課題、提供諮詢、舉辦講座、表彰優秀,包括:組織會員研究世界經濟理論、國別(地區)經濟和中國、山東省對外經濟關係中的重大實際問題,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承接課題研究,向政府有關部門和企業提供決策諮詢服務;培訓國際經濟管理人才;編輯出版有關書刊和資料;評選優秀科研成果。會長和法定代表人為濟南大學黨委書記、博士生導師 范躍進教授。
山東省世界經濟學會第一屆會員130人,其中理事82人、常務理事42人。

學術委員會


根據會長會議提議,學會秘書處經過大量調研,參照各會員單位的推薦意見,提出學會學術委員會初步名單。經2010年10月23日在淄博山東理工大學召開的2010年山東省世界經濟學會常務理事會議研究,決定成立山東省世界經濟學會首屆學術委員會。
學術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1)規劃本學會的主要研究方向,科學合理地對山東省內各會員單位的研究方向和分工進行布局、協調,精鍊和凝聚山東省世界經濟領域的研究特色。(2)組織實施學會內部的學術評價。主要包括評獎推薦、課題評選等學術活動。
山東省世界經濟學會首屆學術委員會委員名單如下:
一、主任委員
范躍進
二、副主任委員(共3名)
盧新德范愛軍、李平
三、委員(按姓氏筆劃排序,共17名)
2.方慧(山東財政學院)
4.盧新德(山東省社科院)
7.李平(山東理工大學)
8.李雷鳴(中國石油大學)
9.時英(山東經濟學院)
10.張宗斌(山東師範大學)
11.范愛軍(山東大學)
12.范躍進(濟南大學)
13.趙麗娜(中共山東省委黨校)
14.顧春太(山東省社科院)
15.徐修德(青島大學)
16.黃興年(濟南大學)
17.戴桂林(中國海洋大學)
四、秘書(共1名)
陳學中(濟南大學)

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學會的名稱為:山東省世界經濟學會(英文名稱:Shandong Society of World Economics;縮寫:SDSWE。以下簡稱“學會”)。
第二條 學會是山東省從事世界經濟研究、教學和實際工作的人員及單位自願組成的學術性非營利性的全省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學會的宗旨是: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科學發展觀,堅持中國共產黨基本路線,堅持辯證唯物主義的科學方法論,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緊密圍繞山東省對外開放的需要,組織和推動會員及其他立志於從事世界經濟方面研究的理論和實際工作者,進行調查研究和探討,為山東省搞好對外開放,全面組織和實施經濟國際化戰略貢獻力量。
第四條 學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山東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和登記管理機關山東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監督管理。並接受中國世界經濟學會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學會的住所是山東省濟南市濟微路106號,秘書處設在濟南大學經濟學院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學會主要圍繞山東省外向型經濟發展特別是組織和實施經濟國際化戰略進行各項活動。業務範圍:
(一)組織世界經濟重大理論和實際問題的研究,承接課題研究,參加省內外經濟改革和對外開放方面的調查研究,積極向省委、省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情況、提供決策依據;
(二)舉辦學術報告會、學術講座和中小型專題學術研討會,開展對外學術交流,舉辦或參加國際性學術會議,繁榮山東省在世界經濟領域的學術研究氛圍;
(三)開展或參與對外經濟交流和合作,為山東省國際經濟合作與發展服務;
(四)開展人才培訓
(五)向企業提供諮詢服務;
(六)編輯和出版學會刊物,編選和出版有關研究成果;
(七)組織、協助省內對外經濟項目評估和可行性研究;
(八)開展省內對外經濟、國際經濟重大理論和實際問題的優秀論文、學術著作、調研報告等的評選活動;
(九)承擔省委、省政府及有關部門交辦的工作任務;承擔中國世界經濟學會交辦的有關調研任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學會會員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學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學會的章程;
(二)從事對外經濟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志願加入學會的;
(三)從事對外經濟研究、教學、實際工作,具有一定的影響、一定理論水平和實踐經驗的人員,志願加入學會的。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向學會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學會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機構討論通過;
(三)由學會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機構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學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學會的活動;
(三)獲得學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優惠訂閱或無償取得學會編印的刊物和資料,優先在學會出版的書刊上發表研究成果;
(五)對學會工作進行監督、批評、提出建議;
(六)享受為完成學會委託的學術研究和調研任務所需的各種幫助;
(七)企業單位會員可優先享受學會提供的項目評估、諮詢、可行性研究等服務;
(八)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學會的決議;
(二)維護學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學會交辦的工作,協助學會舉辦有關活動;
(四)向學會反映情況,提供研究成果、工作經驗和有關資料;
(五)當入會登記事項發生變動時,及時向學會報告;
(六)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學會,並交回會員證書。
會員如果一年不按規定交納會費或無故不參加學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學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討論、通過學會的工作方針和規劃;
(五)推舉名譽會長;
(六)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半數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學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學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半數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學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半數以上常務理事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一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學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學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熱愛對外經濟事業。
第二十五條 學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學會會長為學會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擔任。
學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學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落實情況;
(三)代表學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條 學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五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學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會費;
(二)會員和會員企業捐助;
(三)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社會捐贈;
(四)政府資助;
(五)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學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一條 學會經費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學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學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學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學會換屆或更換法人代表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學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學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條 學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 學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 學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 學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 學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學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學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學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2009年10月31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學會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