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世界經濟學會
1980年成立於北京的組織機構
中國世界經濟學會(China Society of World Economics,CSWE)是中國研究世界經濟的個人或單位自願結成的、非營利的全國性學術團體,於1980年在北京成立。
學會自成立以來,每年召開一次全國的學術年會。此外,開展若干有關世界經濟重大理論和實際問題的專題學術研討會,即學會的年度專題論壇,目前有:世界經濟與中國經濟形勢論壇、國際金融論壇、國際貿易論壇、區域經濟論壇、兩岸經濟論壇等。
“浦山世界經濟學優秀論文獎”由中國世界經濟學會發起,浦山教授夫人陳秀煐女士捐贈人民幣10萬元作為啟動資金,於2004年成立。該獎旨在紀念中國世界經濟學界傑出的前輩浦山教授,推動中國世界經濟的研究, 弘揚浦山教授“雖九死其猶未悔”的理想主義,克己奉公、淡泊名利的高尚品質,培養世界經濟研究人才,促進中外世界經濟學術交流,獎勵中國經濟學界在世界經濟研究,尤其是在國際金融、國際貿易、國際經濟學以及中國對外經濟關係方面具有原創性的優秀研究論文。
學會編輯出版的刊物有《世界經濟》、《國際經濟評論》和《世界經濟與中國》(英文)。
作為全國世界經濟研究領域一流的學術團體,學會專家學者雲集,會員主要來自中國社會科學院、全國高校、中共中央黨校、各省市社科院、各省委黨校從事世界經濟、國際貿易、國際投資、國際金融等領域教學和研究的專家,以及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等相關機構從事世界經濟研究的專家。
學會現有團體會員32個,常務理事100人,理事293人,個人會員1000多人。學會理事會已歷經九屆。
中國世界經濟學會會長:余永定博士,中國社會科學院世界經濟與政治研究所所長,曾任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委員會委員。
副會長:丁一凡(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朱 民(中國銀行)、朱乃新(江蘇社會科學院)、華 民(復旦大學)、李向陽(中國社會科學院)、李曉(吉林大學)、李 翀(北京師範大學)、李稻葵(清華大學)、庄宗明(廈門大學)、宋玉華(浙江大學)、冼國明(南開大學)、佟家棟(南開大學)、陳繼勇(武漢大學)、周茂榮(武漢大學)、張幼文(上海社會科學院)、張宇燕(中國社會科學院)、張志超(英國達勒姆大學)、張伯里(中央黨校)、海 聞(北京大學)、程偉(遼寧大學)、舒 元(中山大學)、雷達(中國人民大學)。
中國世界經濟學會秘書長:邵濱鴻(中國社會科學院)。
學會設以下專業委員會:教學專業委員會、統計專業委員會、發展經濟專業委員會、轉軌經濟專業委員會、發達經濟專業委員會、理論專業委員會、經濟文化交流專業委員會。
學會設浦山世界經濟學優秀論文獎基金會、編輯部以及秘書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學會的名稱是中國世界經濟學會(英文譯名:China Society of World Economics,縮寫:CSWE)。
第二條 本學會是研究世界經濟的個人或單位自願結成的、非營利的全國性學術團體。
第三條 學會的宗旨是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為指導,組織和推動世界經濟理論與實際問題的研究和討論,為發展我國的世界經濟研究工作,為我國四化建設,為維護世界和平、促進人類進步事業而服務。本學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在研究工作和學術探討中堅持實事求是、理論聯繫實際的科學態度和學風,貫徹百家爭鳴的方針。
第四條 本學會接受中國社會科學院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學會的住所:北京市建國門內大街5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學會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和協調有關世界經濟重大理論和實際問題的研究,組織和參加國內經濟改革和對外開放方面的調查研究工作;
(二)組織和協調世界經濟的綜合或專題學術討論會;
(三)舉辦學術報告會、講座和培訓班,組織與提供諮詢服務;
(四)編輯和出版學會刊物,編選和出版有關研究成果;
(五)參加國際學術活動,開展對外學術交流。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學會的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學會成為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學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學會的意願;
(三)在本學會的學科領域內從事研究、教學和實際工作,具有一定水平或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填寫會員登記表;
(三)有一位學會理事推薦;
(四)學會秘書處研究並批准;
(五)學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學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學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學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學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學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學會的合法權益;
(三)承擔本學會委託的研究、講學、培訓和有關會務工作,向本學會提交科研成果,協助本學會舉辦學術活動;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必要時給予本學會以力所能及的幫助。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學會秘書處,並交回會員證。會員果在每屆註冊時不交納會費或長期不參加本學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由秘書處除名。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學會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四條 原則同意學會章程,願意積極參加學會活動的外國同行,可以成為學會名譽會員。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和罷免
第十四條 本學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
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協商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就世界經濟的重大問題進行學術討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時,須由理事會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學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協商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聘請研究世界經濟的著名專家、學者擔任本學會名譽會長、顧問,指導學會工作;聘請若干地區協調人協助學會開展地方性工作;
(九)領導本學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指導本學會內部管理制度的制定或修改;
(十一)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須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學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五至第十一款的職權,並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可以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學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學會學科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學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學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任期年限原則上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的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學會秘書長為本學會法定代表人。本學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學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學會主持重要學術活動;
(四)其它常務理事會授權的工作。
第二十九條 本學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開展學會日常會務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代表本學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候選名單,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職工的聘用;
(五)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五章“中國世界經濟學會黨組”一章,
第三十條 根據中國共產黨黨章第九章及中共中央組織部、中國社會科學院黨組有關文件,經中國社會科學院世界經濟與政治研究所黨委批准成立中國世界經濟學會黨組。
第三十一條 中國世界經濟學會黨組組成人員為學會負責人中的中共黨員。
第三十二條 中國世界經濟學會黨組主要任務是組織黨員和團結會員依照學會章程開展活動,討論學會重大問題並將決定提交學會領導機構研究決定。
第六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本學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個人及團體會員的會員會費。
第三十五條 本學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六條 本學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七條 本學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九條 本學會換屆或更換法人代表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 本學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挪用和私分。
第四十一條 本學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條 對本學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三條 修改後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八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財產的處理
第四十四條 本學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五條 本學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六條 本學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 本學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八條 本學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學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經2006年11月12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學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