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輕工業勘察設計協會

中國輕工業勘察設計協會

中國輕工業勘察設計協會(英文:China Investigation and Design Association of Light Industry縮寫:CDAL)成立於1986年6月16日,是經民政部批准的國家一級協會。由全國從事輕工業工程諮詢、工程勘察、工程設計、項目管理、工程總承包等工程服務的工程公司、工程諮詢公司、勘察設計企業以及相關機構按照自願、平等原則組成的全國性社會團體。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本協會不分地區、不分部門和所有制,現有會員單位近百家,包括了本行業歷史悠久、技術領先、市場廣泛的工程勘察設計諮詢單位和相關企業。

協會宗旨


為會員單位服務,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遵守憲法、法律,貫徹執行國家方針政策,協助政府主管部門實施行業管理,在政府和企業間發揮橋樑紐帶作用,促進我國輕工勘察設計行業的進步和發展。

基本業務


1.調查、研究和探討行業發展規劃,為會員單位的改革發展和技術進步提出指導性意見
2.向政府部門反映行業情況和問題,為政府部門制訂有關政策、法規提出建議;
3.負責協調本行業工程諮詢、勘察、設計、監理、造價、工程總承包和項目管理、壓力管道設計等的市場准入管理;
4.開展輕工行業優秀工程勘察設計項目和優秀工程諮詢成果、優秀工程項目管理和工程總承包項目等的評選並推薦進行國優評選;
5.協助政府行業主管部門及勘察設計、工程諮詢等全國協會作好授權範圍內的各類註冊工程師及執業資格的管理工作;組織行業會員單位及工程技術人員的相關業務培訓;
6.組織行業的發展戰略、企業改革、技術進步等研討活動,開展行業信息交流活動;
7.反映本行業問題及會員單位的訴求和意見,為會員單位做其他綜合性服務,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實施行業自律;
8. 完成政府部門和上級領導部門交辦的其他各類工作。
本協會是中國輕工業聯合會的理事單位,內設《中國工程諮詢協會輕工專業委員會》、《中國勘察設計協會輕工專業委員會》、壓力管道設計技術委員會、工程總承包及工程監理專業委員會等等行業專業委員會。。協會內日常工作由秘書處辦理。

協會章程


中國輕工業勘察設計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是: 中國輕工業勘察設計協會,英文名稱:China Investigation and Design Association of Light Industry ,縮寫: CDAL。
第二條 本團體是由輕工業及相關行業的工程勘察、設計、諮詢、監理單位自願結成的 行業性的全國性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 為發展我國工程勘察、設計、諮詢行業服務。面向企業,為會員服務,反映會員的正當要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旨在會員和政府部門及有關各方之間發揮橋樑、紐帶作用;積極推動我國輕工業及工程建設的技術進步和管理水平提高,促進我國輕工業建設的持續健康發展。
本團體遵守我國的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維護國家的統一、安全、民族團結和社會和諧,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其它組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 北京市西城區阜外大街乙22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對輕工業勘察設計行業及會員單位體制、制度的改革工作進行調查、研究、交流;開展促進行業發展和與國際接軌的各項活動;向政府主管部門提出建設性意見;
(二)聯絡會員共同探討輕工業勘察設計經營管理的特點,研究促進輕工業技術創新和提高綜合效益的方向和途徑。組織會員單位開展經驗交流、專題研討活動;推廣應用先進的勘察、設計、管理、諮詢的技術和方法。制定行規、行約並進行監督,組織自律性協調活動;
(三)協助政府主管部門推行ISO9000族等質量標準,開展深化全面質量管理的活動等;
(四)經政府有關部門授權或批准,開展以下工作:
1.組織制定本行業的質量標準、技術規定以及有關制度;
2.開展本行業的統計分析;
3.完成政府主管部門和其他全國性協會、組織委託對企業單位及個人的工程諮詢、工程勘察、工程設計、工程監理及工程總承包等資質審核、管理;在授權範圍內進行專業人員資質的培訓、考核、註冊等工作;
4.開展本行業的評優及新技術鑒定推廣工作;
5.推薦本行業的優秀項目參加國家級評優活動,促進本行業的業務水平提升和技術進步;
(五)為本行業提供綜合性業務指導、諮詢等服務;整理收集行業信息,組織國內外各種形式的技術交流、信息發布和技貿洽談等活動;
(六)進行行業內人員的各種技術培訓和再教育,為提高工程技術及管理人員的素質服務;
(七)依據有關規定,編輯、發行協會通訊並建設本團體的網站;
(八)協調會員單位之間和會員單位與政府有關部門之間的工作聯繫,向政府部門反映行業情況和問題,對政府有關政策、法規提出建議;隨時向政府部門和有關機構反映會員單位的意見和要求,保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
(九)接受政府有關部門或團體委託的其它相關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本團體以法人單位會員為主,並根據需要吸收在輕工業勘察設計諮詢工作中有經驗、有影響的管理者、技術專家、學者為特邀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單位會員持有按國家統一規定正式頒發的勘察、設計、諮詢等資格證書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秘書處辦理入會手續;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關心本團體工作,與本團體保持密切聯繫;單位會員
推薦一名聯絡員,與本團體秘書處建立經常性的聯繫;
(七)不得損害本團體的聲譽。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 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 須有2/3以上的會員 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 每屆 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大會 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 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 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 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 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4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秘書長 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擔任。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九條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資產來源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 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采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 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 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 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7 年10 月20 日第六屆(註明屆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