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煤礦塵肺病治療基金會

中國煤礦塵肺病治療基金會

中國煤礦塵肺病防治基金會(China Coal Miner Pneumoconiosis Treatment Foundation 簡稱CMPF),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主管,是由已故老部長高揚文同志倡議,在兩屆政府總理的親切關懷和民政部的大力支持下,於2003年10月31日經民政部批准正式登記註冊的。是以從事塵肺病防治公益事業為目的全國性、公募性慈善機構。

成立12年來,累計救治塵肺病礦工13萬餘人。我會被民政部評為4A級基金會。是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有力舉措;是煤礦塵肺病礦工的福音。

發展歷史


基金會的提出和報批
1997年暑期 針對廣大塵肺病礦工無錢治病的情況,原煤炭工業部高揚文老部長提出創建“中國煤礦塵肺病治療基金會”建議。
2002年3月5-10日兩會期間 全國人大71位代表提出“關於積極扶持、推廣塵肺病治療新技術的建議案”;全國政協10位委員提出提案,呼籲創立“中國煤礦塵肺病治療基金會”。
2002年4月15日 高揚文致函國務院總理朱鎔基,朱總理批示:“請嵐清、邦國、家寶同志批示。關於矽肺病治療方法,請文康同志會同有關部門研究。”
2002年8月5日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塵肺病康復中心將《關於大容量全肺灌洗治療塵肺病的幾點說明》報送衛生部蘇志司長和全國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
2002年10月29日 衛生部經組織專家論證後上報國務院《衛生部關於肺灌洗治療塵肺病方法有關情況的報告》(衛報法監發[2002]132號文件),三條結論:“肺灌洗技術本身是成熟的,符合臨床治療技術的一般安全性要求”,“肺灌洗技術可以作為塵肺病治療方法之一”,專家們“一致認為,應建立一個專門的基金會,以幫助廣大塵肺患者康復,推動塵肺病防治適宜技術的研究和推廣,推進塵肺病防治工作。”
2003年4月4日 溫家寶總理在高揚文的建議函上批示“請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研究”。
2003年6月4日 中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黨組會議專題研究決定:儘快成立“中國煤礦塵肺病治療基金會”籌備組,並抓緊開展向有關部門申報設立“基金會”的相關工作。
2003年6月17日 溫家寶總理在王顯政局長關於成立“中國煤礦塵肺病治療基金會”的報告上批示“按程序報批。”
2003年10月31日 基金會正式被民政部批准註冊。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為主管部門。辦事機構設在中國煤礦工人北戴河療養院
基金會工作
2003年11月4-5日“中國煤礦塵肺病治療基金會”籌備組對北京“中國發展研究基金會”、“中國初級衛生保健基金會”、“中國肝炎防治基金會”三家基金會進行了實地考察,考察歸來后,根據基金會具體情況,制定了具體實施方案。
2003年12月29日 基金會行文《關於我基金會捐贈人享受所得稅優惠政策的請示》(中煤塵肺基金字(2003)5號)上報國家稅務總局,申請全額免稅工作開始。
2004年8月12日 基金會向各大礦務局發放免費灌洗函。首批50餘人來塵肺病康復中心接受免費灌洗,塵肺病康復工程正式啟動。
2004年9月1-4日 中國煤礦塵肺病治療基金會參加了在北京召開的第二屆國際安全生產與健康展覽會,獲得滿意效果。
2004年10月15日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向宋慶齡基金會等6家單位捐贈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172號)正式下達,批准我會捐贈人全額免除所得稅。
2004年11月12日 中國煤礦塵肺病治療基金會第一屆理事會(擴大)會議在北京正式召開。
2004年11月20日 開灤(集團)有限責任200萬元人民幣第一筆企業捐贈款匯到基金會帳戶上。
2005年1月11日 秦皇島市北戴河區地方稅務局批准並下發基金會稅務登記證。
2005年2月 基金會委託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塵肺病康復中心今年完成320例煤礦塵肺病人免費灌洗治療任務
2005年2月15日 第二次副理事長辦公會議召開。基金會常務副理事長吳曉煜和《當代礦工》雜誌主編丁言偉、首席記者王惠霞等來到基金會秘書處,吳曉煜同志主持召開了第二次副理事長辦公會議,在會上,吳曉煜同志對於基金會今後工作作了重要部署,其中包括聘請愛心形象大使、製作“五個一”紀念品等25項工作。
2005年2月16日 基金會與塵肺病康復中心、《中國療養醫學》雜誌社簽定四項協議。基金會常務副理事長吳曉煜同志代表基金會與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塵肺病康復中心(中國煤礦工人北戴河工人療養院)、《中國療養醫學》雜誌社簽定了《2005年關於塵肺病人肺灌洗治療委託協議書》、《借款協議書》、《科研項目資助協議書》、《關於合作辦刊協議書》。
2005年2月18日下發“2005年免費肺灌洗治療塵肺病人計劃通知書”與“2005年 肺灌洗治療塵肺病人醫療費補貼通知書”基金會向各捐款單位下發了“2005年免費肺灌洗治療塵肺病人計劃通知書”,計劃免費灌洗300人,同時向非捐款單位下發了“2005年肺灌洗治療塵肺病人醫療費補貼通知書”,計劃灌洗20人,醫療費按50%進行補貼。
2005年2月19日 基金會聘請霍九如同志為中國煤礦塵肺病治療基金會高級顧問。
2005年3月1日 塵肺病康復工程正式啟動“五個一”紀念品發放塵肺病康復工程正式啟動,第一批接受肺灌洗治療是來自寧夏煤業集團有限公司10名礦工和同煤集團的10名礦工。為每一個肺灌洗塵肺礦工發放“五個一紀念品,具體包括:一個相冊、一個手提袋、一支筆、一件背心、一瓶肺灌洗回收液(帶盒)。
2005年4月6日 《中國煤礦塵肺病治療基金會港澳地區募集工作委託協議》簽定中國煤礦塵肺病治療基金會與北京水星經典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簽定《中國煤礦塵肺病治療基金會港澳地區募集工作委託協議》。
2005年4月10日 同煤、寧煤集團31名礦工向溫家寶總理致感謝信 第一批接受基金會資助進行免費塵肺病治療的同煤、寧煤集團31名礦工聯名寫感謝信致溫家寶總理表示感謝,在信中,他們表示,感謝黨和國家領導人對他們的關懷,感謝溫家寶總理和他親自批准成立的基金會,他們還表示,今後一定會努力工作來進行回報。
2005年4月19-21日 基金會在京參加了第十屆職業性呼吸系統疾病國際會議展覽會基金會和塵肺病康復中心在北京聯手參加了由國際勞工組織和中國衛生部共同主辦的第十屆職業性呼吸系統疾病國際會議展覽會,會上,九米展台吸引了來自世界各地的塵肺病專家,來自美國、西班牙、瑞典等十幾個國家的呼吸系統專家詳細詢問了雙肺同期大容量肺灌洗如何治療煤工塵肺的方法、遠期療效和肺灌洗回收液的分析等等,他們還表示,將到塵肺病康復中心親自考察和合作研究此項工作。
2005年4月21日 中國煤礦塵肺病治療基金會與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際交流合作中心簽定合作協議。
2005年4月25日 基金會聘請常年法律顧問、外事工作顧問、愛心形象大使基金會聘請北京國楓律師事務所姜業清同志為中國煤礦塵肺病治療基金會常年法律顧問;聘請楊江同志為中國煤礦塵肺病治療基金會外事工作顧問;聘請柏然同志為中國煤礦塵肺病治療基金會外事工作顧問;聘請瞿弦和同志為中國煤礦塵肺病治療基金會愛心形象大使。
2005年5月2日 溫總理對同煤、寧煤31名塵肺礦工的感謝信作出批示。
2005年5月12日 組織機構代碼證2004年年檢通過;基金會與北京蒲然經貿有限公司簽定德國募集工作委託協議
2005年5月13日 基金會下達2005年補充免費肺灌洗名額通知,計劃補貼人數共計165人。
2005年5月23日 以基金會副秘書長陳志遠為首的醫療小組在浙江衛視編導王凱等人的陪同下,到達浙江省溫州市泰順縣大安鄉洪嶺頭村對三期矽肺病人徐德銓進行全面檢查,並代表我基金會贈送部分藥品。
2005年5月26日 國家總局局長李毅中對同煤、寧煤集團31名礦工給溫總理的感謝信作出批示國家總局局長李毅中對同煤、寧煤集團31名礦工給溫總理的感謝信作出批示:“大同礦業集團、寧夏礦業集團31名礦工的來信,感謝黨和政府對塵肺病礦工的關懷,也反映了塵肺病基金會工作卓有成效,請繼續做好基金會工作,並作好職業病防治,提高職工健康水平。”
2005年5月29日 基金會在北京通過浙江衛視“幫助”欄目組向徐德銓父子捐贈一萬元人民幣和價值3000元的吸氧機一台。
2005年5月30日 民政部批准基金會更換基金會“法人登記證書”,原始資金由300萬元更改為800萬元人民幣,上級主管單位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更改為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2005年6月8日 基金會聘任王蕾同志為綜合部(宣傳辦公室、國際合作部)主任(兼)、張志浩同志為研發部主任(兼)、馮星辰同志為資產財務部主任(兼)。
2005年6月9日 基金會名譽理事長趙鐵鎚到基金會秘書處視察指導工作;浙江衛視《幫助》欄目對我基金會進行報道,基金會名譽理事長趙鐵鎚到北戴河基金會秘書處,傳達了溫總理及國家總局領導對31名煤礦工人感謝信的批示精神;然後視察指導了工作,他首先對我基金會秘書處工作給予肯定,並表示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將給予基金會大力支持。最後,他還親自冒雨到塵肺病康復中心看望了塵肺病人,並對他們進行親切慰問。浙江衛視《幫助》欄目對我基金會資助三期矽肺病人徐德銓一事進行了報道,期間對我院塵肺病專科進行了相關採訪和跟蹤報道。
2005年7月1日 基金會網站建設完成,並正式對外公布。
2005年7月5-8日 基金會人員對宋慶齡基金會等八家基金會進行考察。基金會工作人員屈維英、姚有赳、張志浩三人赴京考察了八家基金會,這八家基金會分別是宋慶齡基金會、中國殘疾人福利基金會中國青少年發展基金會中國兒童少年基金會中國環境保護基金會、中國肝炎防治基金會、中華見義勇為基金會、中國人口福利基金會
2005年7月8日 基金會推廣應用工作首家醫院定點單位培訓完成。晉城煤業集團總醫院作為中國煤礦塵肺病治療基金會選定的第一家肺灌洗技術推廣應用單位,在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塵肺病康復中心圓滿結束為期一個月的技術培訓工作。按照培訓協議,晉城煤業集團總醫院共派出包括醫院領導在內的共10名醫務人員先後到塵肺病康復中心考察學習,其中三名主要醫務人員經過1個月理論學習和親自實踐后熟練掌握了此項技術。
2005年7月16日 基金會副理事長彭建勛到塵肺病康復中心慰問、看望病人,視察基金會工作。
2005年7月21-22日 基金會監事到北戴河召開監事會,視察基金會工作。
2005年7月26日 基金會秘書處制定綜合部、研發部、資產財務部職責。
2005年7月28日 國家安監總局局長李毅中到塵肺病康復中心看望塵肺病人及工作人員。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李毅中在總局黨組理論學習中心組學習培訓班及安全生產工作座談會期間,在總局黨組成員、副局長王德學;黨組成員、中紀委駐總局紀檢組組長趙岸青和有關部門負責人陪同下,一起到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塵肺病康復中心看望了正在接受肺灌洗治療的塵肺病人以及全體醫務人員。
2005年8月4日 李瑞英到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塵肺病康復中心參觀。全國政協委員、中央電視台《新聞聯播》節目主持人李瑞英一 行,在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塵肺病康復中心主任李玉環、黨委書記 賀宏記等人的陪同下參觀了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塵肺病康復中心。
2005年8月13日 中國煤礦塵肺病治療基金會理事長濮洪九、副理事長吳曉煜、楊寶賀在秘書長李玉環等人的陪同下,到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塵肺病康復中心看望了正在接受肺灌洗治療的塵肺病患者。
2005年8月14日 濮洪九理事長在基金會秘書處(中國煤礦工人北戴河療養院)主持召開了理事長辦公會議。會議聽取了李玉環秘書長的工作彙報。通過認真討論,議定“加強塵肺病治療科研和培訓基地建設”等事項。
2005年10月30日 基金會第一屆理事會二次會議在北京西郊賓館召開。
2006年3月24日 中國煤礦塵肺病治療基金會首家定點醫院揭牌暨合作協議簽字儀式在北戴河召開。會議由基金會副秘書長陳志遠主持,吳曉煜常務副理事長代表基金會與北戴河療養院李玉環院長簽署了《2006年肺灌洗治療委託協議 書》和《委託技術推廣協議書》。基金會還與北京格瑞朗博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簽署了《首批醫療設備捐贈協議書》,並頒發了捐贈證書與捐贈獎盃。理事長濮洪九作了書面講話,常務副理事長吳曉煜作了重要講話。秦皇島市安全監察局姚萬義局長、北戴河區委曹子玉書記、《中國安全 生產報》及《中國煤炭報》徐漢才副社長、華北煤炭醫學院袁聚祥院長、煤炭工業醫學研究所馬駿所長、關硯生書記、《勞動保護》雜誌社張力娜社長、格瑞朗博公司唐小麗經理等出席了此次會議;參加會議儀式的還有在療養院接受肺灌洗治療的開灤大同平頂山等煤礦礦工代表、進修醫生、療養院和基金會全體工作人員,近200人。
2006年3月31日 聘任王成同志為中國煤礦塵肺病治療基金會秘書處綜合部副主任(兼)。
2006年4月12日 基金會第二家定點醫院在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煤炭工業職業醫學研究所)附屬石龍醫院(北京)掛牌。雙方簽訂合作協議,基金會在本年度向石龍醫院委託康復治療塵肺病人300例。
2006年4月17日 理事楊中來我會視察工作,併到塵肺病康復中心看望正在進行肺灌洗治療的患者,之後看望了正在接受技術培訓的開灤醫療集團醫 生,他指出,技術培訓工作一定要認真學習,做到精、細、嚴。
常務副理事長吳曉煜和副秘書長陳志遠一同到福建煤業集團募集資金。
2006年5月3日 徐靜、胡敏名譽理事到基金會秘書處和塵肺病康復中心視察並指導工作。
2006年5月15日 由福煤集團募集的200萬善款到帳。
2006年5月16日 吳曉煜常務副理事長到北戴河基金會秘書處指導工作,召開秘書處會議,對基金會簡介的重新製作、與工人日報社合作協議、《捐贈指南》的印發、定點醫院管理辦法的草案等問題進行了討論,並與在塵肺病康復中心治療的礦工進行了座談。
2006年5月19日 著名電影演員洪學敏應邀到基金會和塵肺病康復中心參觀。
2006年5月29日 我會秘書長李玉環與工人日報社副總編吳新民簽訂合作協議。
2006年6月4日 我會顧問屈維英與新華社秦皇島站記者陳玉到北京中國華能集團寧金彪進行拜訪。針對募集資金事宜開展工作。(寧金彪回復,需待全國電廠塵肺病調研報告的數據出台後再進行商洽)
2006年6月16日 以吳新民副主編為領隊的工人日報社訪問團一行12人到基金會今進行採訪,李玉環秘書長和陳志遠副秘書長向工人日報的各位記者彙報了基金會成立背景和塵肺病康復工程的開展情況,常務副理事長吳曉煜在會見工人日報社訪問團時作了重要講話。
2006年6月21日 基金會在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塵肺病康復中心舉行座談會,熱烈祝賀塵肺病康復中心肺灌洗治療塵肺病達3000例。
吳曉煜常務副理事長、李玉環秘書長出席座談會並與與會者一起座談,來自開灤、鶴崗煤業集團正在進行肺灌洗治療的塵肺病礦工及塵肺病康復中心的部分醫務人員、基金會秘書處工作人員出席了座談會。
2006年6月29日 李玉環秘書長主持召開秘書處會議。討論關於晉城定點醫院(晉城煤炭總醫院)等事宜,秘書處全體工作人員參加了此次會議。
2006年7月11日 林惠等同志個人捐贈儀式在中國煤礦工人北戴河療養院舉行。參加儀式的有基金會全體工作人員、工人日報社部分領導、塵肺病康復中心部分醫務人員以及在塵肺病康復中心治療的塵肺病患者。此次儀式共接受善款捐贈15萬元。其中,林惠同志捐贈3萬元,為個人捐贈的第一人,安全監管總局、中國煤礦工人北戴河療養院及工人日報社有關領導也分別進行了個人捐贈。儀式由秘書長李玉環主持,常務副理事長吳曉煜和工人日報設副總編吳新民出席儀式並作重要講話。
2006年8月3日 福建省煤礦中心醫院醫務人員順利通過塵肺病康復中心的答辯,圓滿完成“肺灌洗”技術培訓工作。在基金會組織的專家組對其進行驗收后,將掛牌為“中國煤礦塵肺病基金會定點醫院”。

建設宗旨


以人為本,關愛生命;慈善為懷,防治塵肺。
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解除塵肺病人痛苦為工作出發點和落腳點,認真落實黨和國家對塵肺病人的關懷,努力貫徹國家關於搞好職業安全健康的法律法規和標準,廣泛動員社會各界的力量與支持,充分調動企事業單位和塵肺病防治、醫療、康復、科研,以及廣大捐贈人的積極性,依法募集和使用善款,辦好慈善事業,使更多的塵肺病人得到救助與康復,為搞好安全生產,維護社會穩定,全面建設和諧社會奉獻愛心,做出貢獻。
兩手抓的工作方針
一手積極做好基金會宣傳、推介和善款募集工作,不斷提升基金會的救助能力和影響力;
一手全力推進塵肺病的預防和治療康復工程,使更多的患者解除痛苦,遠離塵肺。

成立意義


本會系由熱衷於塵肺職業病防治的社會各界人士、企事業單位、港澳台同胞及國外華僑自願參加的全國性公募性社團基金組織,以從事公益事業為目的的非營利性獨立的社團法人。本會 宗旨:聯繫和團結國內外關心煤礦塵肺職業病的團體和個人,徵集社會上的財力、物力以及道義支持,配合有關法律法規的實施,匡助政府和企業開展以肺灌洗為主的煤礦塵肺治療、科研和新技術推廣工作。為提高塵肺礦工的勞動能力和生活質量,減輕痛苦,延長生命,遏制塵肺病情的發展,為保護煤炭企業勞動力,為煤炭生產可持續發展而努力奮鬥;本會 基金來源:國家財政的支持、企業的贊助、用本會良好的對外渠道向港澳和海外募集善款,做大做強基金等;本會 基金回饋:一是對贊助基金的企業,原則上企業既是捐贈者,又應是受益人。捐贈單位的捐贈款,可按60%用於本單位塵肺病人的治療補貼,具體補貼辦法,捐贈方可與我會商定;二是在塵肺礦工較集中的地方,選擇和扶持具備大容量肺灌洗治療條件的點,進行肺灌洗治療技術的推廣和應用,使病人能夠就近治療。
扶危濟難、扶貧幫困,是中華民族的光榮傳統和美德,全國近百萬患病礦工急需社會各界伸出援助之手幫助他們渡過難關,“中國煤礦塵肺病治療基金會”的成立,就是針對我國煤礦塵肺病高發的現實和治療現狀所提出的積極有力的措施,籌集和解決治療經費,這是每個塵肺工人的企盼,也是每個企業領導者的心愿。國家局決定在十一月初正式召開基金會成立大會。

成立背景


針對我國塵肺病有百萬之眾,大量的塵肺病患者急需治療和救助,大容量肺灌洗治療技術雖安全有效並深受歡迎,但卻因資金問題無法在全國推廣和應用的情況,原煤炭工業部部長高揚文同志看在眼裡急在心裡,2002年4月15日致信原國務院總理朱鎔基並得到重要批示,衛生部遵照國務院領導同志批示,到北戴河現場調研並兩次召集有關專家對肺灌洗技術及基金會問題進行論證。衛生部於2002年11月正式行文報告國務院,提出三點結論性意見:“肺灌洗技術本身是成熟的”;“可以作為塵肺病治療方法之一”;“專家們一致認為,應建立一個專門的基金會,以幫助廣大塵肺患者康復,推動塵肺病防治適宜技術的研究和推廣,推進塵肺病防治工作。”政府換屆后,2003年4月3日高揚文老部長又致信溫家寶總理“建議建立中國煤礦塵肺病治療基金會”,次日溫總理就批示“請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研究”。國家局王顯政局長非常重視,多次批示“加快進度”。2003年6月4日國家局黨組會議專題研究決定:要從“三個代表”的高度認識和加強煤礦塵肺病人的治療和康復工作,並要與國家局“三定”方案賦予的職業危害場所監測等工作職能有機結合起來。儘快成立“中國煤礦塵肺病治療基金會”籌備組,並抓緊開展相關工作。請濮洪九同志任籌備組組長,趙鐵鎚同志任副組長,辦事機構設在北戴河療養院。國家局安排300萬元預算外資金,專項用於煤礦塵肺病治療項目。將已開展工作情況按程序書面報告國務院領導。2003年6月17日溫家寶總理在國家局王顯政局長的報告上批示“請汪洋同志閱。按程序報批。”當天,國務院汪洋副秘書長批示:“請三局注意跟蹤報批進度,有問題及時反饋。”就這樣中國煤礦塵肺病治療基金會,於2003年10月31日經民政部 正式登記註冊。
登記註冊后,鑒於在募集資金過程中遇到企業對捐贈款需上繳33%所得稅普遍感到為難,很大程度上影響捐贈者的捐贈積極性的情況,我們申請國家稅務總局和財政部批准我會的捐贈人享受全額免除所得稅的優惠政策。顯政部長、濮洪九副部長都分别致函金人慶部長、謝旭人局長,希望給予支持。與此同時,為使黨中央、國務院領導更加了解煤礦塵肺病的現狀,我們會同新華社屈維英記者,於2004年3月至4月,歷時31天,走訪了山西大同、陽泉,陝西韓城、銅川,河南鄭州,河北峰峰,北京地區門頭溝等五省市的局、礦、醫院和職業病防治機構以及塵肺病礦工家庭,撰寫了《大量煤礦工人受到塵肺病的威脅》一文發表在新華社《國內動態清樣》2004年1485期上,呼籲國家對白傷、紅傷一起抓:一是對我會捐贈人全額免除所得稅的優惠政策和一定的財政支持;二是有關產煤大省領導及企業在財政方面和捐款上對我會給予支持;三是加強煤礦職工療養工作;四是國家勞動與社會保障部、衛生部將大容量肺灌洗治療塵肺病技術納入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等。錦濤總書記5月18日在新華社《國內動態清樣》第1485期“大量煤礦工人受到塵肺病的威脅”,一文上批示:“此問題不是個別現象。在小煤礦、小水泥企業尤其突出。這關係到廣大職工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需加強執法力度,嚴格勞動保護措施,採取治本辦法,加以解決。同時要相應加強職業 病的防治。望予研究。”溫家寶總理和黃菊、吳儀副總理都做了具體批示。捐贈人全額免稅的請示,目前已得到國務院的批准。
中國煤礦塵肺病治療基金會法定代表人
中國煤礦塵肺病治療基金會法定代表人
職業安全、職業衛生和職業病防治工作得到了黨和國家的高度重視,各有關部門正在研究相關 措施,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根據“三定”方案所賦予的職業危害場所監測等工作職能,更是對中國煤礦塵肺病治療基金會的籌備和成立親歷親為,給予直接關懷和指導。國家局黨組決定由王顯政局長、高揚文、趙鐵鎚副局長擔任名譽理事長;中國煤炭工業協會第一副會長,原煤炭工業部副部長濮洪九擔任理事長(法定代表人);原國家局政策法規司吳曉煜司長擔任第一副理事長;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塵肺病康復中心主任(中國煤礦工人北戴河療養院院長)李玉環任秘書長。

主要職責


綜合部(宣傳辦公室、國際合作部)職責
1、組織協調基金會各部門辦公,擬訂工作計劃和工作制度並監督執行;督促檢查有關重要會議決定事項和重要批示落實情況。
2、負責重要會議、重要活動的籌備與組織工作;負責重要會議和活動的記錄,並整理紀要;
3、負責秘書處文秘工作,組織辦理理事會交辦的提案、建議。
4、負責保密、檔案、文電、文印和行政事務工作。
5、編寫簡報、大事記;負責撰寫基金會年度報告和基金會綜合性材料。
6、負責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規定的各項年檢工作。
7、基金會網站的管理、策劃、製作、維護與更新。
8、廣泛收集匯總國內外各種信息資料;籌備、洽談並跟蹤辦理和基金會有關的會議與活動。
9、負責在國內外廣泛開展宣傳工作,制定並落實宣傳工作計劃,策劃組織各類宣傳項目活動;負責聯繫新聞 媒體並及時報道基金會動態和信息。
10、負責會刊管理工作。
11、參與塵肺病康復工程等各種項目活動的實施與監督;
12、擬定並組織實施外事工作計劃;組織開展與外國政府、國際組織、民間組織及港澳台地區在慈善事業、塵肺病防治方面的交流與合作;
13、負責基金會出國(境)團組、來華團組的外事管理工作;承擔上級交辦或有關部門委託商辦的涉外工作。
14、負責基金會接待工作的組織管理工作。
15、承辦基金會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16、負責處理塵肺病人的信訪工作。
研發部職責
1、擬定塵肺病康復工程工作規劃和年度計劃,經批准后組織實施,並寫出季度和年度工作報告。
2、組織實施塵肺病康復工程,監督檢查委託定點單位的煤礦塵肺病治療康復計劃的落實和執行情況。
3、組織實施大容量肺灌洗治療塵肺病技術的應用和推廣工作。
4、擬定基金會年度科研計劃;組織技術攻關和專家組對科研項目的論證;不斷開發塵肺病治療的新技術、新藥品。負責專家組的日常管理工作。
5、組織協調開展以煤礦企業為主的塵肺病發病普查,治療、生活狀況等情況調查,建立資料庫,掌握我國煤礦塵肺病人基本情況。
6、開展塵肺病治療技術的國際技術交流與合作;
7、組織塵肺病治療科研中有重大貢獻機構和人員的評獎工作。
8、建立健全塵肺病人的資料庫。
9、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資產財務部職責
1、負責基金會的會計核算工作。
2、負責編製基金會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
3、負責基金會的善款募集工作。擬定募集工作計劃、工作方案、組織實施各類募集項目。
4、負責捐贈協議的落實與管理工作。
5、根據資助項目進展,定期、不定期通過我會網站向社會公布善款募集及使用情況;通過信函向捐贈者通報該單位指定用途善款資助情況。
6、負責基金會資金的保值增值工作。
7、根據基金會的年度工作計劃,及時向本會領導、相關部門通報各類資金的使用情況及計劃完成情況。
8、負責基金會的財務分析工作。
9、負責基金會的有關涉稅事務。
10、負責資產、票據和會計檔案的管理。
11、接受並配合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及中介組織的審計工作。
12、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會徽說明


一、整體採用天藍色背景,配以海浪造型,體現基金會的會址為美麗的海濱—北戴河;
二、中間造型為“ M ”字母的變形,是“煤”字拼音的開頭大寫字母,亦為人的造型,並可看作人的內臟—肺;
三、雙手造型喻為可以伸出援手、愛心,體現基金會宗旨;
四、中間字母為中國煤礦塵肺病治療基金會的英文縮寫。
五、色值:藍色 C 100 M 0 Y 0 K 0
紅色 C 0 M 100 Y 100 K 0
簡潔流暢,線條柔和,喻意深刻是此標識的精華所在。

工作要求


依法辦事,規範運轉,團結協作,高效務實,開拓創新;
用好每一分善款;
辦好每一件善事。
為塵肺病人解除痛苦是我們的責任,
在中國消除塵肺病是我們的目標。
竭誠做好四個服務
為落實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搞好職業安全健康的總體部署服務;
為廣大塵肺病人服務;
為善款捐贈人奉獻愛心、實現善舉服務;
為塵肺病的預防與治療康復工作服務。
努力做到五講
講政治,保持堅定正確的政治方向;
講學習,向學習要高素質;
講團結,向團結要凝聚力;
講紀律,向紀律要戰鬥力;
講廉潔,向廉潔要好形象。
樹立和發揚五種作風
愛崗敬業,甘於奉獻的作風;
艱苦奮鬥,勤學精思的作風;
從嚴從細,一絲不苟的作風;
主動服務,馬上就辦的作風;
誠實守紀,不謀私利的作風。
堅持四個不允許
不允許有與本會宗旨不一致的言行;
不允許搞歪門邪道;
不允許鬧矛盾、搞摩擦;
不允許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新聞宣傳工作的四個突出
突出黨和國家對塵肺病人的關懷、愛護;
突出基金會的宗旨、工作與社會效果;
突出捐贈人的愛心善舉;
突出企業和社會各界的責任。
募集和使用善款的要求
廣泛聯絡,拓展募集渠道;
熱情服務,積極宣傳推介;
程序完備,集體研究決定;
兌現承諾,落實捐贈政策;
公開透明,公布資金情況;
自警自律,主動接受監督;
遵章守紀,嚴格依法辦事。

組織章程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中文名稱是中國煤礦塵肺病治療基金會。英文名稱:China Coal Miner Pneumoconiosis Treatment Foundation(CMPF).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範圍是:全國。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
以人為本、關愛生命、慈善為懷、防治塵肺
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聯繫和團結國內外關心煤礦塵肺病防治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廣泛募集社會基金,開展煤礦塵肺病治療、科研和新技術推廣工作,為提高塵肺礦工的勞動能力和生活質量,減輕痛苦,延長生命,為保護煤炭企業勞動力,為煤炭工業健康、持續發展做出貢獻。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800 萬元,來源於政府資助和社會捐贈。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是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河北省秦皇島市北戴河區保二路。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一)募集和接受國內外組織和個人的捐贈;
(二)開展煤礦塵肺病康復工程,為煤礦塵肺病患者治療、康復提供援助;
(三)開展以肺灌洗為主的煤礦塵肺病的治療、研究、新技術開發及推廣工作;
(四)開展煤礦塵肺病治療專業人員的技術培訓;
(五)開展煤礦塵肺病防治的國際技術交流與合作;
(六)依法投資,實現基金保值升值。
第三章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2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 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熱衷於本基金會的公益事業;
(二)能依據法律和章程規定,在本基金會行使權利,承擔義務;
(三)在職業危害的監管、防治方面具有重要貢獻,並在該領域有較大影響。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聽取審議理事長或秘書長的工作報告,參加理事會會議及活動;
(二)遵守基金會章程,執行理事會的決議;
(三)積極參加基金會及其各機構的工作。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理事長或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 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會可推選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五)基金會的終止;
(六)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3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進行。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國家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四)秘書長為專職;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
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劃;
(三)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組織協調內設機構、代表機構、分支機構開展工作;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長辦公會決定;
(七)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長辦公會決定;
(八)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十)完成理事會和理事長、副理事長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政府資助;
(二)海內外組織、團體、企事業和個人的捐贈;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基金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后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劃。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煤礦塵肺病以大容量肺灌洗為主的綜合治療;
(二)肺灌洗技術的研究和推廣工作;
(三)煤礦塵肺病其他治療方法的研究和開發;
(四)塵肺病防治的宣傳教育工作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指:
(一)個人捐贈200萬元或單位捐贈1000萬元以上的募捐活動;
(二)慈善義演等;
(三)投資股票;
(四)100萬元以上其他合法投資。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三十八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后,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註銷后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用於煤礦塵肺病人的治療;
(二)研究治療煤礦塵肺病的新方法;
(三)煤礦塵肺病人的療養。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