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蘭大米
舒蘭大米
舒蘭大米,吉林省舒蘭市特產,全國農產品地理標誌。
“舒蘭大米”是優質東北大米的一個分支,因產自吉林省舒蘭市而聞名,主要品種有稻花香、長粒香、小町米等。舒蘭市位於吉林省東北部,是“中國粳稻貢米之鄉”吉林省吉林市的外縣(市)之一。舒蘭大米,米質半透明,色澤清白有光澤,米粒整齊均勻,舒蘭大米粒型細長,蒸煮時即可嗅到濃郁的飯香味,入口后綿軟柔糯,香味濃郁適口性強,飯粒表面有油光,冷后仍能保持良好口感。
2015年7月22日,原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批准對“舒蘭大米”實施國家農產品地理標誌登記保護。舒蘭大米,吉林省舒蘭市特產,全國農產品地理標誌。
2015年7月22日,原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批准對“舒蘭大米”實施國家農產品地理標誌登記保護。
2019年11月15日,入選中國農業品牌目錄。
外在感觀特徵:舒蘭大米整精米率≥69%,米質半透明,色澤清白有光澤,米粒整齊均勻,舒蘭大米粒型細長,籽粒長度為5毫米~5.5毫米,長、寬比1.5~2.0,蒸煮時即可嗅到濃郁的飯香味,入口后綿軟柔糯,香濃郁適口性強,飯粒表面有油光,冷后仍能保持良好口感。舒蘭大米加工精度達到GB1354-2009的等級標準,產品符合NY/T419-2007《綠色食品大米》的規定。
舒蘭大米
舒蘭大米
舒蘭大米
舒蘭大米
舒蘭大米產地環境
舒蘭,滿語“果實”之意,舒蘭這個名字最早是一個驛站,在今舒蘭市溪河鎮北1.5公里,驛站設立在清康熙年間,並封為清王朝皇封的風水寶地。舒蘭境內的鰉魚、東珠、人蔘等貢品就是通過這條驛路一站一站地傳送到京城的。清代康熙九年,康熙帶領御林軍經過此地,下令安營備膳,這時一陣清風帶有米香味飄過來,皇帝命御廚品后獻上,康熙品償後龍心大悅:“此米真乃貢米也”。清代封禁時,舒蘭雖山高林密,物產富饒,卻只能作為皇室貢品基地。尤其水稻的種植更是具有悠久的歷史,並具有豐富的栽培經驗。新中國成立以來,昔日的“皇封貢地”、“果實”故里成為今日名優稻米之鄉。
舒蘭大米
舒蘭大米
2015年7月22日,原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批准對“舒蘭大米”實施國家農產品地理標誌登記保護。
2019年11月15日,舒蘭大米入選中國農業品牌目錄。
舒蘭市所轄環城街道、吉舒街道、白旗、法特、溪河、亮甲山、朝陽、蓮花、天德、水曲柳、平安、金馬、七里、開原、新安、上營、小城等17個鄉鎮(街)161個行政村。地理坐標為東經126°24′~127°45′,北緯41°38″~43°51″。
質量控制技術規範編號:AGI2015-02-1671。
安全要求
舒蘭大米嚴格執行《綠色食品水稻產地環境條件》(NT/T393-2000)標準。1、磷化物、氰化物、氮化苦、二硝化碳近GB/T5009.36有關規定執行。2、黃麴黴素B1按GB/T5009.22-2003有關規定執行。3、汞按GB/T5009.19-1996規定執行。4、砷按GB/T5009.11規定執行。5、糧食粗蛋白質測按GB/T5511-2008規定執行。 6、穀物灰分測定按GB/T22510-2008 規定執行。7、糧食米類加工精度檢驗按GB5502-2008規定執行。 8、衛生標準按GB2715-2005規定執行。
特定生產方式
1、產地選擇:建立綠色食品大米種植基地,應選擇生態環境優良,外界隔離條件好,水源充足,排灌分離,溝系配套,土壤有機質儲量高,無污染,歷年來病蟲害發生少,集中連片,便於規模化生產的水田。產地環境符合NY/T391-2007(綠色食品產地環境技術條件)。土壤選擇草甸土,衝擊土和水稻土。灌溉用水符合GB5084-2005(農田灌溉水質標準)的規定。環境空氣質量符合GB3095-2012(環境空氣質量標準)所規定的二級標準。
3、生產過程管理:即農業投入品方面的特殊使用規定:舒蘭大米生產以有機肥為主,化肥為輔,化肥必須與有機肥配合使用,有機肥料與無機氮的比例不超過1∶1,禁止施用硝態氮肥。生產過程中必須嚴格按照舒蘭《綠色食品水稻種植技術規程》、《綠色食品大米生產操作規程》操作。生產過程中農藥和化肥的使用必須符合《綠色食品農藥》(NT/T393-2000)和《綠色食品肥料使用準則》(NT/T394-2013)
4、產品收穫及產後處理: 4.1當籽粒的90%以上變黃成熟,穗軸有三分之二黃熟,基部有很少一部分綠色籽粒存在時進行收穫,收穫時要在晴天上午9時以後割地,採用人工或機械收割,割后應捆成小捆進行自然晾曬,並經常翻動,當水分下降到15%時,再進行脫粒。要在晴天打場脫粒,以利於降低水分、保證純度、提高品質。 4.2要求不同品種單獨收割、單獨運輸、單獨脫粒、單獨貯藏、單獨加工、單獨包裝,防止與普通大米混雜。收割時,割茬要低,一般距地面5厘米~6厘米,以不留莢為準,收割時做到不丟枝,不炸莢,損失率小於1%,割后曬5~7天,要及時打場脫粒。脫粒后,進行揚場或機械清選。要求統一分級過篩,清除雜質和癟稻,達到粒度均一,破碎率小於2%,雜質小於1%,蟲蛀小於1%,清選后籽粒晾曬數日,以降低含水量。
5、生產記錄要求:舒蘭大米生產的全過程要建立生產記錄,對生產情況、病蟲害發生情況、技術措施、農藥化肥的使用情況進行全面記載並妥善保存,以備查閱。
1、符合下列條件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向舒蘭大米協會申請使用舒蘭大米農產品地理標誌。 1.1生產經營的農產品要保證產自登記確定的地域範圍; 1.2已取得登記農產品相關的生產經營資質; 1.3能夠嚴格按照規定的質量技術規範組織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1.4具有地理標誌農產品市場開發經營能力。使用農產品地理標誌,應當按照生產經營年度與舒蘭大米協會簽定農產品地理標誌使用協議,在協議中載明使用數量、範圍及相關的責任義務。
2、農產品地理標誌使用人享有以下權利: 2.1可以在產品及包裝上統一使用農產品地理標誌(舒蘭大米名稱和公共標識圖案組合標註型等); 2.2可以使用登記的農產品地理標誌,進行宣傳和參加展覽、展示及展銷。 2.3自覺接受登舒蘭大米協會的監督檢查;2.4保證地理標誌農產品的品質和信譽; 3.3正確規範使用農產品地理標誌。
3、地理標誌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質量控制追溯體系,農產品地理標誌持有人和標誌使用人,對地理標誌農產品的質量和信譽負責。
4、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冒用農產品地理標誌和登記證書。
5、鼓勵單位和個人對農產品地理標誌進行社會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