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發展法
國際發展法
國際發展法是以實現國際社會、特別是第三世界的發展為目的,調整國家之間有關發展的各種關係的法規、制度和原則的總和。從20世紀60年代開始,隨著發展概念的確立,旨在謀求發展而形成的各種國際關係日益增多,出現了一些具有明顯特性的關於發展的國際法規,這些法規逐漸形成為國際發展法。
以實現國際社會、特別是第三世界的發展為目的,調整國家之間有關發展的各種關係的法規、制度和原則的總和。從20世紀60年代開始,隨著發展概念的確立,旨在謀求發展而形成的各種國際關係日益增多,出現了一些具有明顯特性的關於發展的國際法規,這些法規逐漸形成為國際發展法。
形成過程 國際發展概念始於1955年的亞非會議。這次會議提出了亞非區域迫切謀求經濟發展的綱領性主張,要求改變舊的國際經濟關係,從多方面發展合作和集體行動,以穩定商品貿易、原料的國際價格和運輸價格,並建立國際金融機構。這些主張後來成為國際發展戰略的主要內容,是聯合國和不結盟國家提出發展綱領的先導。
1960年第15屆聯合國大會通過的《為經濟不發達國家的發展而採取聯合行動》的決議中指出,“聯合國的首要任務之一是加快不發達國家的經濟和社會進步”,並提出了相應的原則。1961年,聯合國決定把20世紀60年代定為聯合國發展十年,要求全體會員國共同努力,使不發達國家的國民生產總值年平均增長率都能達到 5%。聯合國文件中還指出,發展中國家的經濟和社會發展是實現國際和平與安全的必要條件,將發展中國家的發展與整個世界形勢緊密聯繫起來。這些觀點進一步擴大了國際發展法的基礎。
在第三世界的推動下,1974年聯合國舉行特別會議,通過了《建立新的國際經濟秩序宣言》和《行動綱領》,接著又通過了《各國經濟權利和義務憲章》。這些綱領性文件確認的重要原則,後來都成為國際發展法的基本原則。
國際發展法的基本主體是國家,但不同於國際法所指的國家。後者是指一切主權國家,不論其大小強弱和不同的經濟水平,都適用同樣的國際法規和原則;作為國際發展法主體的國家,則根據其經濟發展程度,基本上區分為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並實行不同的法律準則,這種“雙重法規制度”是國際發展法的最重要的特點。
主要內容 國際發展法調節國際社會的經濟發展和社會發展的全部關係,包含的內容非常廣泛,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① 調整發展中國家同發達國家的貿易關係。發展中國家的對外貿易條件,從70年代中期以來更加惡化,主要是出口產品價格偏低,進口產品價格上漲,剪刀差不斷擴大,國際收支逆差達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發展中國家提出“貿易比援助更重要”的口號,正是因為不等價交換的國際貿易已經威脅它們的生存和發展基礎。因此,近年來各種國際會議和談判,要求穩定原料和初級產品的國際價格,取消對發展中國家出口產品的歧視性限制規定,制訂合理的規章制度。這是國際發展法的一項主要內容。
② “發展”合作。即國家間以發展為目的而進行的各種合作,也是第三世界國家實現發展計劃的主要外部條件。按照國際發展法,發達國家同發展中國家的合作和發展中國家之間的合作,屬於兩種不同性質的合作,適用不同的法律準則。前者應本著公平互利的原則和根據發展中國家實際所處的不平等地位,由發達國家實行優惠性質的合作,即有利於發展中國家的非互惠的優惠待遇。發展中國家之間的合作,也稱南南合作,本著團結互助、互通有無、取長補短、共同發展的精神,屬於互相援助性質的合作,其總的趨勢是聯合起來實行集體自力更生和互助合作。
③ “發展”援助。即專用於實現發展計劃的援助,主要是官方援助。中國在1964年提出對外援助八項原則,已成為向第三世界國家提供援助的範例。它體現了平等的援助概念,從舊的單方面的恩賜觀點改變為互相支援的觀點,對發展援助原則作出了重要貢獻。
④ 外債的國際安排。近年來,發展中國家的外債急劇增加,債務和利息已成為它們的沉重負擔,有些國家的收支已瀕臨破產,形成了國際發展法有關國際借貸和債務方面一個亟待研究解決的新問題。
⑤ 技術轉讓。科學技術現在為發達國家所壟斷。國際發展要求儘快制訂關於技術轉讓的國際行為準則,統一規章制度,保護髮展中國家在技術轉讓過程中的經濟利益,制止高價壟斷和技術欺詐行為;提倡發展中國家之間開展技術交流和合作;鼓勵開明的發達國家提供技術合作(見國際技術轉讓法)。
⑥ 社會發展和文化發展。
基本原則 國際發展法的基本原則有:
① 關於平等權利的原則。國際發展法的平等原則強調:發展中國家作為國際社會的平等成員,有權參加解決世界經濟問題的決策過程(見國際海底制度),並保證實行“一國一票”的原則;維護主權平等,每個國家有權自行選擇其經濟制度和發展模式,反對別國干涉和施加壓力。
② 關於永久主權的原則。即每個國家對本國的自然資源和一切經濟活動擁有永久主權。聯合國有關文件已明確肯定了這個原則,這是對主權概念及其實踐的重要發展。它對第三世界國家關係極大。很多發展中國家已採取法律措施收回這一權利,規定重要資源歸國家所有,在國家認為有必要時可以批准外資參加開發(見自然資源的國際合作開採)。
③ 關於不對等的特惠待遇的原則。發展中國家在經濟上處於不利地位,同發達國家相比,經濟實力懸殊。國際發展法規定發達國家向發展中國家提供不對等的優惠待遇,但是主要經濟大國拒絕接受這項原則,堅持對等原則。在經濟地位不對等的條件下實行對等原則,是實質上的不對等和不公平。經過第三世界國家的力爭,現在已有20多個發達國家實行普遍優惠制,受惠的有100多個國家和地區。
④ 合作發展的原則。國際合作以謀求發展的原則,是國際發展法一項有創新意義的原則,因為根據這個原則提供合作,已屬於應盡的國際義務。《各國經濟權利和義務憲章》指出,每個國家的經濟、文化和社會發展首先是本國的責任,同時,所有國家有義務個別地和集體地進行合作,包括各種形式的經濟合作,改進國際經濟關係、經濟結構和貿易體制。
⑤ 集體自力更生的原則。集體自力更生是團結互助和自力更生的結合,指出了發展中國家依靠自己努力和集體力量實現獨立發展的道路。不結盟國家首腦會議號召發展中國家實行集體自力更生的原則。1979年《阿魯沙集體自力更生綱領》提出發展中國家應當平等地參加全球性問題的決策和管理世界經濟,共同努力發揮它們的資源和市場的作用,進一步闡明了集體自力更生同世界經濟全局的關係。70年代以來,發展中國家在聯合生產、開發、貿易、金融、技術交流等方面進行多邊和雙邊合作,各種形式的經濟組織遍及亞、非、拉美三大洲,給發展中國家和世界經濟都帶來很大好處,證明集體自力更生是第三世界國家實現共同發展的根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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