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遞經營許可證
快遞經營許可證
《快遞經營許可證》是一份經營快遞所需要的證件。
1)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經營的(省、直轄市郵政管理局審批)
2)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經營的(國家郵政管理局審批)
3)經營國際快遞業務的(國家郵政管理局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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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符合企業法人條件;
(二)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經營的,註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五十萬元,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經營的,註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一百萬元,經營國際快遞業務的,註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二百萬元;
(三)有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的與申請經營的地域範圍相適應的服務能力;
(四)有嚴格的服務質量管理制度,包括服務承諾、服務項目、服務價格、服務地域、賠償辦法、投訴受理辦法等,有完備的業務操作規範,包括收寄驗視、分揀運輸、派送投遞、業務查詢等制度;
(五)有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包括保障寄遞安全、快遞服務人員和用戶人身安全、用戶信息安全的制度,符合國家標準的各項安全措施,開辦代收貨款業務的,應當以自營方式提供代收貨款服務,具備完善的風險控制措施和資金結算系統,並明確與委託方和收件人之間的權利、義務;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一)具備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經營快遞業務的網路和運遞能力;
(二)經營同城快遞業務的,須提供寄遞快件(郵件)的電話查詢服務,經營省內異地快遞業務的,除提供上述電話查詢服務外,還應當有提供寄遞快件(郵件)跟蹤查詢的信息網路;
(三)有符合《快遞業務員國家職業技能標準》並通過資格認定的快遞業務員,經營同城快遞業務的,快遞業務員中具備初級以上資格的不低於30%,經營省內異地快遞業務的,快遞業務員中具備初級以上資格的不低於40%。
(一)具備與申請經營地域範圍相適應的網路和運遞能力;
(三)有統一的計算機管理系統,有可提供寄遞快件(郵件)跟蹤查詢的信息網路,並配置符合規定的數據介面,能夠根據要求向郵政管理部門提供寄遞快件(郵件)的有關數據;
(四)有符合《快遞業務員國家職業技能標準》並通過資格認定的快遞業務員,企業及其各分支機構快遞業務員中,具備初級以上資格的均不低於40%。
(五)有獲得專業資格的報關、報檢、報驗人員。
國內快遞業務,是指從收寄到投遞的全過程均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快遞業務。
郵政企業以外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以下稱快遞企業),不得經營由郵政企業專營的信件寄遞業務,不得寄遞國家機關公文。
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材料
(一)快遞業務經營許可申請書;
(二)申請報告(需寫明申請事項、申請理由、企業介紹);
(三)企業名稱預核准通知書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及複印件;
(四)快遞業務經營許可申報表;
(五)法人簡歷及身份證複印件;
(六)驗資報告;
1)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經營的,註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五十萬元。
2)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經營的,註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一百萬元。
3)經營國際快遞業務的,註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二百萬元。
(七)經營快遞的分公司名錄、子公司名錄、加盟名錄;
(八)處理場所(中心)名錄;
(十)持證快遞業務員名錄(含分公司、子公司、處理中心);培訓及考試由省級郵政管理部門組織。
1)經同城快遞業務的,要求持有初級以上快遞業務員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數不低於參與業務人員總數的30%;
2)經營省內異地快遞業務的,要求持有初級以上快遞業務員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數不低於參與業務人員總數的40%;
3)經營國際快遞業務的企業及其各分支機構快遞業務員中持有初級以上快遞業務員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的不低於50%,並有獲得專業資格的報關、報檢、報驗人員。
(十一)服務質量管理制度;
(十二)業務操作規範;
(十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十四)加盟合同協議;
(十五)經營代收貨款業務安全保障措施(不經營此業務的企業不需提供);在2009年4月24日前設立的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如果經營範圍里有國際快遞業務,提交以下材料可直接申請《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
1)《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領取申請書;
2)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批准或備案文件;
3)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頒發的營業執照;
4)分支機構名錄。
二、申請類別
快遞業務經營許可申請分為三類。
申請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經營的,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可登陸所在省(區、市)郵政管理局網站,了解申請事項、申報流程等。
申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經營或者經營國際快遞業務的,應當向國家郵政局提出申請。可登陸國家郵政局網站,了解申請事項、申報流程等。
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經營的,是指企業網路(由從事快遞經營活動的分公司、子公司、處理中心以及運輸投遞線路等組成,下同)覆蓋範圍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內。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經營的,是指企業網路覆蓋範圍跨兩個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
三、申請與審批流程
快遞業務經營許可申請流程的具體內容見《快遞業務經營許可條件審核規範》附件1-1。
快遞業務經營許可審批流程的具體內容見《快遞業務經營許可條件審核規範》附件1-2。
四、申請材料
企業申請時,應當按照《快遞業務經營許可條件審核規範》附件二的要求,提交相應的材料。
其中附件2-1“快遞業務經營許可申請書”、附件2-3“快遞業務經營許可申報表”、附件2-6“經營快遞業務的分公司(營業部)、子公司、加盟企業名錄”、附件2-7“處理場所(中心)名錄”、附件2-9“持證快遞業務員名錄。
”請登錄“快遞業務經營許可管理信息系統”在線填寫,或下載後進行填寫。在線填寫的,必須在網上提交材料后的15日內向郵政管理部門提交全部書面材料。下載填寫的,在提交全部書面申請材料時,必須提供上述材料的電子版文檔。
五、符合《郵政法》第85條規定的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應提交的材料
具體內容見《快遞業務經營許可條件審核規範》附件三。
其中,附件3-1“《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領取申請書”、附件3-4“經營快遞業務的分公司(營業部)、子公司、加盟企業名錄”除提交紙質文件外,須提供電子版文檔。
六、注意事項
1、申請人在辦理快遞業務經營許可申請前,請登錄國家郵政局或所在省(區、市)郵政管理局網站“政策法規”欄,了解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文件,掌握辦事流程及工作要求。
2、申請人在註冊登錄“快遞業務經營許可管理信息系統”前,請認真閱讀系統首頁的“使用說明”,了解申請事項、填寫方法及相關要求。
3、申請人須按照《快遞業務經營許可條件審核規範》的要求準備申請資料,並將申請資料郵寄或當場遞交國家郵政局(市場監管司)或所在省(區、市)郵政管理局(市場監管處)。
對於郵寄的申請資料,受理部門將於收到資料后的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資料進行形式審查並做出審查決定(受理、不受理或補正材料),同時將審查決定郵寄給申請人;
對於現場提交的資料,受理部門將現場做出審查決定,並將審查決定現場交給申請人;
對於現場遞交的疑難項目,受理部門將做簽收處理並於5個工作日內做出審查決定,同時將審查決定郵寄給申請人。
申請材料中有工商營業執照等證件的原件的,建議現場提交,原件核對後退回。
4、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辦理進度和審批結果可通過“快遞業務經營許可管理信息系統”的“申請進度查詢”欄進行查詢。
5、申請人到國家郵政局或省(區、市)郵政管理局辦理所申請的行政許可項目的受理或批准文件的領取事項時,申請人委託的具體辦事人員應提交申請人(與申請表蓋章單位一致)對委託具體辦事人員及所辦事項的委託書;
具體辦事人員的身份證明原件與複印件(原件核對後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