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監高

對上市公司董事等高管的簡稱

董監高,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簡稱。

處罰


2020年全年,上交所共發出公開譴責43份,同比增長7.5%;公開認定47人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以下簡稱董監高),同比增長88%。其中,對涉及嚴重惡性違規的主要責任人共6人公開認定終身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監高。發出通報批評110份,同比增長6.8%,發出監管關注122份,同比增長15.09%。紀律處分與監管關注共涉及上市公司132家,同比增長20%;處理董監高556人次,同比增長4.32%;處理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90人次,同比增長26.76%。針對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違規,處理8家39人次,機構家數增長100%,人數與上年持平。

管理原則


重點處置性質嚴重的實質違規
一是“零容忍”應對財務造假等財務信息披露違規。財務信息是上市公司生產經營狀況的直接體現。財務信息披露違規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動搖市場誠信基礎,是證券市場的“毒瘤”。2020年,上交所落實“零容忍”要求,共處理相關案件近20單,對財務造假等惡性違規予以公開譴責、公開認定9單。
二是從嚴查處資金佔用、違規擔保未及時解決等違規行為。近年來,資金佔用、違規擔保等掏空上市公司的行為時有發生,嚴重侵害公司及投資者利益。紀律處分繼續保持高壓態勢,全年共處理資金佔用、違規擔保案件近30單;涉及公開譴責、公開認定案件18單,同比增長38.46%。
三是嚴肅處理未按期披露年報等定期報告違規。年報是公司過去一年財務狀況、經營成果的集中反映,做好年報編製、審議及披露工作,保障年報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披露,是上市公司和全體董監高的法定義務。
四是繼續問責涉及控制權轉讓、重大資產重組的信息披露違規。上市公司控制權變動事關重大,針對涉及到的信息披露違規,上交所繼續強化事後追責,全年共處理該類違規案件8單;就三高類重組後遺症爆發所致業績承諾未實現、子公司失控、逃避業績補償義務等違規,繼續依規處理,涉及案件6單。
五是及時整治未履行回購計劃或增持承諾的失信行為。回購計劃與增持承諾向市場釋放積極信號,投資者對此形成信賴利益。對於相關主體未完成承諾,失信於市場,本年度上交所分別處理相關違規11單、9單,以實際完成率為基礎,綜合考慮可回購期限、回購資金安排等情節作出處理。
六是以警示教育為目的處理惡性不強、損害輕微的信息披露形式瑕疵。對於違規性質屬於單純的信息披露形式瑕疵、日常工作疏忽,無明顯的主觀故意,客觀上也未造成重大損失或強烈市場反響的案件,主要以警示教育為目的採取適當監管措施。此類案件主要包括小額股票買賣或權益變動違規、日常關聯交易超預計、信息披露延遲時間較短且未造成實質影響等違規。
充分考慮主觀過錯 作出差異化處理
一是對涉案金額大或佔比高,造成實際損失、市場影響惡劣或當事人故意實施、拒不整改的違規行為,依規嚴肅懲處。此類違規多集中於基本面欠佳、內部控制不規範,市場關注度高的風險公司。
二是案件查辦中督促及時整改,對積極整改、挽回損失並按規定披露的,充分考慮整改情況從輕、減輕處理。處理資金佔用和違規擔保案件過程中,按照“依法監管、分類處置”原則,給予資金佔用、違規擔保涉案責任人一定整改時限,推動佔用擔保問題解決。對事發后迅速整改補救挽回損失的,給予從輕、減輕處理。
三是對當事人的“無心之失”,將其主觀狀態作為重要的從輕考量情節。所謂“無心之失”表現為對規則理解不到位或者具體業務操作失誤所致,當事人沒有明顯的主觀惡意,也未造成實際損害或損害後果輕微,在責任區分時適度從輕、減輕處理。相關案件集中於股票買賣、權益變動違規等。
區分不同主體 合理認定責任
一是區分上市公司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監高責任。對於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濫用控制地位主導的違規行為,由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承擔主要責任,上市公司客觀上難以知情、沒有明顯過錯,董監高已勤勉盡責仍不知情,且積極採取補救措施的,給予從輕、減輕處理。
二是精細區分上市公司董監高的個人責任。壓嚴壓實主導、組織、參與違規的董監高責任,對不知情、難以知情、已勤勉盡責的其他董監高酌情從輕。一方面,區分負責信息披露事務的董事會秘書與直接組織實施相關違規的其他董監高責任。另一方面,區分直接參與經營管理的內部董事與不在公司常規任職的獨立董事責任。獨立董事兼審計委員會召集人僅對業績預告違規負責,且其在履職過程中難以知曉導致業績差異的補償協議,並明確提示關注業績風險,責任相對較輕,被採取監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