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蘭王

白蘭王

白蘭,為羌人一支,活動在今青海南部及四川西部地區。唐顯慶年間(656~660)為吐蕃所吞併。白蘭王之封,即取名於此,但並不享有白蘭羌之故地。

按元制,宗室附馬通稱諸王。白蘭王之設即因其位在皇室附馬。諸位白蘭王均出自薩迦款氏(vkhon)家族,四人中前三人均曾親臨元朝廷,並得以迎娶公主。白蘭王的權力限於吐蕃地方,可直接向皇帝呈報西藏地方情形,並可召集地方官員處理事務。據藏史記載,第一代白蘭王即繼恰白蘭王地位有高低之分,頒以金、銀等印加以區別。

元朝中央政府敕封西藏薩迦首領的世俗王爵,持金印螭紐,置左右衙署。

史料記載


《元史·諸王表》只記1位白蘭王,即鎖南藏卜(索南桑波)。藏文史書則記有4位白蘭王:第一位是八思巴之同母兄弟恰那多吉(phyag-na-rdo-rje,1239-1267),恰那多吉被忽必烈封為白蘭王后,賜金印,娶闊端之女墨卡頓公主為妻,受命管理藏區事務。其後為索南桑波(bsod-nams-bzang-po,1291-1328)、貢噶勒貝堅贊貝桑布(kun-dgav-legs-phavi-rgyal-mtshan-dpal-bzang-po,1308-1336)和扎巴堅贊貝桑布(grags-pa-rgyal-mtshan-dpal-bzang-po,1336-1376).

地位歸屬


學術界對白蘭王的權力與地位尚存有爭議,將白蘭王的地位歸結為以下
(1)白蘭王不是“西藏王”,而是由皇帝封賜給附馬的尊號;吐蕃是不可分割的皇土,而非白蘭王的封地。
(2)白蘭王多被任命為吐蕃三卻喀的首領,名義上相當於整個吐蕃地區的總管,有一定的參政權
(3)白蘭王按元制設有王府,內置左右衙署待職官。
(4)白蘭王一系對吐蕃地方的行政權管理較為鬆散無力,既乏連續性,又無用人及調軍之權,所以,實際操縱吐蕃地方行政事務的仍然是宣政院以其設在吐蕃的下屬機構。

學術爭議


學術界對白蘭王的權力與地位爭議很頗大。有學者認為“白蘭”這一地理劃分,假如不包括西藏全部,至少應包括西藏的部分地區;賜封恰那多吉為白蘭王,更確切地說是西藏王,與忽必烈宣授的西藏總督是完全相同的。
又有學者認為白蘭王是虛號,並無任何實際行政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