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集團財務公司
企業集團財務公司
本詞條所述“企業集團財務公司”區別於普通意義上的財務公司(詳見財務公司詞條),是指以加強企業集團資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業集團資金使用效率為目的,為企業集團成員單位提供財務管理服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這種稱謂僅在我國應用。
1.對成員單位辦理財務和融資顧問、信用鑒證及相關的諮詢、代理業務;
2.協助成員單位實現交易款項的收付;
3.經批准的保險代理業務;
4.對成員單位提供擔保;
5.辦理成員單位之間的委託貸款及委託投資;
6.對成員單位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
7.辦理成員單位之間的內部轉賬結算及相應的結算、清算方案設計;
8.吸收成員單位的存款;
9.對成員單位辦理貸款及融資租賃;
10.從事同業拆借;(須經過人民銀行批准獲得網上拆藉資格)
11.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的其他業務(經批准發行財務公司債券;承銷成員單位的企業債券;對金融機構的股權投資;有價證券投資;成員單位產品的消費信貸、買方信貸及融資租賃)
備註:財務公司不得從事離岸業務,除第二條業務外,不得從事任何形式的資金跨境業務;不得辦理實業投資、貿易等非金融業務。
企業集團財務公司實施機關是中國銀行業監管管理委員會非銀部,銀監會2006年頒發的《申請設立企業集團財務公司操作規程》是重要的指導性文件。
(一)依據的文件:
1、《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主席令第7號)
3、《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主席令第11號,根據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的決定》修正)
4、《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銀監會令[2006]第1號)
5、《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銀監會令[2004]第5號,根據2006年12月28日《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修改<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的決定》修訂)
6、《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銀監會令[2007]第13號)
(二)辦理條件:
具備《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銀監會令[2007]第13號)中關於企業集團財務公司設立(含籌建、開業)、市場退出的相關條件。
(三)辦理程序:
按照《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銀監會令[2007]第13號)中的規定程序辦理。
(四)辦理時限:
按照《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銀監會令[2007]第13號)中的規定時限辦理。
(五)報送材料目錄、表格、說明以及辦理結果全部公開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
目前,銀監會按照以下指引及規定監管並考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
一、《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
《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已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第二十三次主席會議討論通過,自2004年9月1日起實施。
摘要如下: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財務公司是指以加強企業集團資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業集團資金使用效率為目的,為企業集團成員單位(以下簡稱成員單位)提供財務管理服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外資投資性公司為其在中國境內的投資企業提供財務管理服務而設立的財務公司適用本辦法的相關規定。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企業集團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登記,以資本為聯結紐帶、以母子公司為主體、以集團章程為共同行為規範,由母公司、子公司、參股公司及其他成員企業或機構共同組成的企業法人聯合體。
本辦法所稱成員單位包括母公司及其控股51%以上的子公司(以下簡稱子公司);母公司、子公司單獨或者共同持股20%以上的公司,或者持股不足20%但處於最大股東地位的公司;母公司、子公司下屬的事業單位法人或者社會團體法人。
本辦法所稱外資投資性公司是指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獨資設立的從事直接投資的公司。所稱投資企業包括該外資投資性公司以及在中國境內註冊的,該外資投資性公司單獨或者與其投資者共同持股超過25%,且該外資投資性公司持股比例超過10%的企業。外資投資性公司適用本辦法中對母公司的相關規定,投資企業適用本辦法中對成員單位的相關規定。
第七條申請設立財務公司的企業集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國家的產業政策;
(二)申請前一年,母公司的註冊資本金不低於8億元人民幣;
(三)申請前一年,按規定並表核算的成員單位資產總額不低於50億元人民幣,凈資產率不低於30%;
(四)申請前連續兩年,按規定並表核算的成員單位營業收入總額每年不低於40億元人民幣,稅前利潤總額每年不低於2億元人民幣;
(五)現金流量穩定並具有較大規模;
(六)母公司成立2年以上並且具有企業集團內部財務管理和資金管理經驗;
(七)母公司具有健全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未發生違法違規行為,近3年無不良誠信紀錄;
(八)母公司擁有核心主業;
(九)母公司無不當關聯交易。
外資投資性公司除適用本條第(一)、(二)、(五)、(六)、(七)、(八)、(九)項的規定外,申請前一年其凈資產應不低於20億元人民幣,申請前連續兩年每年稅前利潤總額不低於2億元人民幣。
第二十八條財務公司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業務:
(一)對成員單位辦理財務和融資顧問、信用鑒證及相關的諮詢、代理業務;
(二)協助成員單位實現交易款項的收付;
(三)經批准的保險代理業務;
(四)對成員單位提供擔保;
(五)辦理成員單位之間的委託貸款及委託投資;
(六)對成員單位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
(七)辦理成員單位之間的內部轉賬結算及相應的結算、清算方案設計;
(八)吸收成員單位的存款;
(九)對成員單位辦理貸款及融資租賃;
(十)從事同業拆借;
(十一)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的其他業務。
第二十九條符合條件的財務公司,可以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從事下列業務:
(一)經批准發行財務公司債券;
(二)承銷成員單位的企業債券;
(三)對金融機構的股權投資;
(四)有價證券投資;
(五)成員單位產品的消費信貸、買方信貸及融資租賃。
二、《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銀監會令2007年13號)
三、《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風險評價和分類監管指引》的通知(銀監發〔2007〕81號)
1、管理狀況評價
重點分析財務公司的管理狀況,包括公司治理、功能定位、內部控制、合規性管理、內部審計及信息系統等方面制度建設的完善性和制度執行的有效性。
公司治理評價
從織架構、決策體系、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情況進行整體評價,也評價公司章程要件是否完整,內容是否符合相關法規規定;獨立董事發揮的作用以及是否有及時、有效溝通的機制。
功能定位評價
公司章程、戰略規劃、經營計劃中能體現《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對財務公司的功能定位是否明確;財務公司前一年度的工作總結和下一年度的工作計劃是否能體現強化服務功能的具體安排,並非過度強調盈利措施;財務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員工對財務公司功能定位應是否有較為準確的認知,並對公司實際經營狀況符合財務公司應有的功能定位是否有較高的認同度;財務公司對企業集團整體經營狀況、成員單位整體服務需求及自身的服務能力和水平是否能形成全面、清晰、客觀的認識和評價;財務公司對改善自身服務能力以滿足集團及成員單位的需求是否作出了適當的安排。
內部控制評價
是否以制度形式明確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層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監督內控制度執行的職責;是否制定切實可行、與財務公司實際狀況及發展戰略相符的內部控制目標和內部控制政策;現有的內部控制制度和措施是否能覆蓋財務公司所有的機構、部門、業務和管理活動;現有的內部控制制度詳細、明確,是否具有可操作性;是否建立並實行了風險責任制和盡職問責制度;是否及時對現行的內部控制制度和體系進行評估和改進,以確保其充分性、合規性、有效性;是否針對財務公司股東、監管機構及其他相關方制定了明確的信息披露制度。
合規性管理評價
是否設立相應的部門或人員專職負責合規性管理,合規管理人員具有與其履職相匹配的素質和經驗;是否建立合規性管理制度,每年至少對財務公司所面臨的主要合規性問題進行一次評估,提出完善計劃和措施並加以整改;是否明確合規管理人員的權責,公司董事會、高級管理層及員工應在工作中予以合作和支持;是否明確合規管理的報告路徑和所涉及每一位人員的職責,對報告內容、方式、頻率等應有規範要求;是否建立獎懲制度,追究違規責任,鼓勵主動報告合規隱患及風險的行為;是否財務公司各項監管考核指標均符合要求;是否財務公司不存在《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等相關法規禁止的嚴重違規行為;是否財務公司存在因政策法規調整形成的禁止事項,應遵循監管部門規定的整改要求和自身作出的整改承諾,積極採取有效措施予以解決。
內部審計評價
是否設立專門的內部審計部門,以制度形式明確內部審計部門的主要職能、相應許可權等;是否機構設置及制度規定能保證內部審計工作的相對獨立性;是否內部審計人員的素質、數量及審計技術手段與公司的業務規模、發展速度、業務複雜程度及風險狀況相適應;是否內部審計人員對公司治理、內部控制、風險管理進行全面、有效的審計與評估,並將結果直接報告董事會或監事會,同時報告高級管理層;是否財務公司對內部審計所發現的問題能及時處理和有效整改。
信息系統評價
是否採用了與財務公司的業務規模、發展速度、複雜性相適應的管理信息系統;管理信息系統是否能為相關崗位提供及時、有效的管理信息;是否建立管理信息系統安全管理制度,定期進行測試,並對重要信息進行備份;是否管理信息系統實現與非現場監管信息系統數據對接,並達到實時監控各項監管指標的水平。
2、經營狀況的評價
主要從資本充足性、資產質量、市場風險、盈利能力、流動性和服務水平六個方面評價財務公司經營風險和經營成果。
資本充足性評價:包括資本充足率;凈資產要大於註冊資本;連續兩年未是否出現資本不足的情況;資本充足水平是否可適應資產正常增長的需要;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資本得是否以較充分的運用;資本的增長是否是不以擴大非主營業務為目的;業務發展計劃是否充分考慮資本充足水平和經濟資本約束;日常經營管理中是否持續監測資本充足水平並有相關記錄;是否建立維持適當資本充足水平的機制;利潤分配製度是否有利於財務公司的自我積累和持續發展;是否有與業務發展相適應的資本補充計劃;在資本不足時是否有切實可行的應急補充安排。
資產質量評價:包括良資產率;資產損失準備充足率;不良貸款率;貸款損失準備充足率;擔保比例資產風險分類是否準確,偏離度是否較低,偏離情況能夠是否得以及時糾正;不良資產的處置措施是否有力,不良資產是否持續減少,資產質量是否趨好;實行綜合授信管理,單一客戶的授信集中度是否維持合理水平,風險可控。
市場風險評價:包括短期投資比例;長期投資比例;利率風險敏感度;累計外匯敞口頭寸比例。是否正確劃分銀行賬戶和交易賬戶,做好分類管理和限額管理;是否具備有效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各類市場風險的技術手段;是否自營投資和受託投資分戶管理、分賬核算、運作規範;是否投資產品結構合理,綜合風險度較低。
盈利能力評價:包括資本利潤率、資產利潤率。是否扣除未提足的資產損失準備金后的資本利潤率及資產利潤率保持較高水平;經營效益比例是否高於行業平均水平;收入結構是否與主要業務結構吻合,盈利穩定性是否好;成本收入會計核算是否規範審慎。
流動性評價:包括流動性比率、同業拆入比例。是否建立流動性監測預警機制,具備實時監測的技術手段;是否根據成員單位資金的時間和空間分佈有效調劑頭寸,頭寸管理不過度依賴主動負債;是否合理利用主動負債工具滿足臨時性的頭寸管理需要。
服務水平評價:包括資金來源和資金運用等方面的評價。資金來源包括對以下3方面的評價(1)成員單位的存款集中程度達到較高比例;(2)財務公司儘力歸集集團內資金,集團內負債占財務公司整體負債的比例較高;(3)財務公司及集團能夠證明其在集中成員單位存款方面已盡其所能,為滿足成員單位的結算需求提供了有力保障,或對影響資金集中和結算服務的客觀因素作出合理說明。資金運用包括對以下3方面(1)運用於成員單位的資產占財務公司總資產的比例較高;(2)成員單位貸款需求滿足程度較高;(3)財務公司及集團能夠以充分的資料和數據證明其在滿足成員單位資金需求方面已經盡其所能,或對影響資金運用的客觀因素作出合理說明。其他服務包括對以下2方面的評價(1)努力為成員單位提供財務顧問、融資方案設計、銀團貸款等服務;(2)在不違反現行法規制度的前提下,積極通過業務和服務創新滿足成員單位需求。
3、所屬集團影響度評價
主要分析財務公司所屬集團對其影響狀況,包括集團基本狀況、集團對成員單位控制力及對財務公司的支持度。
四、《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風險監管指標考核暫行辦法》
核心監管指標內容如下:
1、監控指標
不良資產率不應高於4%。不良資產率為不良信用風險資產與信用風險資產之比。
信用風險資產是指承擔信用風險的各項資產,包括各項貸款、拆放同業、買入返售資產、存放同業、銀行賬戶債券投資、應收利息、其他應收款和不可撤銷的承諾及或有負債。不良信用風險資產是指五級分類結果為次級類、可疑類、損失類的信用風險資產。
不良貸款率不應高於5%。不良貸款率為不良貸款與各項貸款之比。
各項貸款是指財務公司對借款人融出貨幣資金形成的資產,主要包括貸款、票據融資、融資租賃、從非金融機構買入返售證券、各項墊款等。?不良貸款是指五級分類結果為次級類、可疑類及損失類的各項貸款之和。?
資產損失準備充足率不應低於100%。資產損失準備充足率為信用風險資產實際計提準備與信用風險資產應提準備之比。
信用風險資產損失準備是指財務公司針對各項信用風險資產可能的損失所提取的準備金。資產損失準備充足率計算中暫不考慮一般準備和特種準備充足情況。?
貸款損失準備充足率不應低於100%。貸款損失準備充足率為貸款實際計提準備與貸款應提準備之比。
貸款損失準備是指財務公司對各項貸款預計可能產生的貸款損失計提的準備。貸款損失準備充足率僅反映貸款損失專項準備充足情況。
流動性比例不得低於25%。流動性比例為流動性資產與流動性負債之比。
自有固定資產比例不得高於20%。自有固定資產比例為自有固定資產與資本總額之比。
自有固定資產是指固定資產折舊后的凈值,即固定資產原價減去累計折舊。資本總額為核心資本與附屬資本可計算價值之和減去貸款損失準備尚未提足部分?
短期證券投資比例不得高於40%。短期證券投資比例為短期證券投資與資本總額之比。
長期投資比例不得高於30%。長期投資比例為長期投資與資本總額之比。
拆入資金比例不得高於100%。拆入資金比例為同業拆入與資本總額之比。拆入資金是指財務公司的同業拆入、賣出回購款項等集團外負債。
擔保比例不得高於100%。擔保比例為擔保風險敞口與資本總額之比。擔保風險敞口是指等同於貸款的授信業務扣除保證金及質押的銀行存單、國債價值后的餘額。擔保比例計算不包括與貿易及交易相關的或有項目,如投標保函、履約保函等。
2、監測指標
存貸款比例為各項貸款與各項存款之比。各項存款為財務公司吸收的各成員單位的存款。包括單位存款、保證金存款、委託資金與委託貸款和委託投資的差額等。
單一客戶授信集中度為最大一家客戶授信總額與資本凈額之比。最大一家客戶授信總額是指財務公司在報告期末表內外授信總額最大的一家客戶的授信餘額。授信是指財務公司向客戶直接提供資金支持,或者對客戶在有關經濟活動中可能產生的賠償、支付責任做出保證,包括貸款、票據融資、融資租賃、各項墊款等表內業務,以及票據承兌、保函、債券發行擔保、借款擔保、有追索權的資產銷售、未使用的不可撤銷的貸款承諾等表外業務。
資本利潤率為稅後利潤與所有者權益和少數股東權益之和的平均餘額之比。
資產利潤率為稅後利潤與資產平均餘額之比。
人民幣超額備付金率為在中國人民銀行超額準備金存款、現金、存放同業的總和與人民幣各項存款之比。
(一)集合成員單位資金,節約財務費用
財務公司以資金為紐帶,以服務為手段,增強了集團公司的凝聚力。一方面,財務公司將集團公司一些成員企業吸收為自己的股東,用股本金的紐帶將大家聯結在一起;另一方面,財務公司吸納的資金又成了集團公司成員企業信貸資金的一個重要來源,從而將集團公司成員企業進一步緊密地聯結起來,形成一種相互支持、相互促進、共同發展的局面。
在資金管理和使用上,促使企業從粗放型向集約型轉變。財務公司成立前,集團公司成員企業之間不直接發生信貸關係,經常會出現一些企業資金十分緊張,而另一些企業資金閑置的狀況。財務公司成立后,成員企業成為了財務公司的股東,在一定程度上集中了各成員企業的資本來進行一體化經營,同時財務公司可以運用金融手段將集團公司內務企業的閑散資金集中起來,統籌安排使用,這樣能加快集團公司成員企業之間資金結算的速度,避免“三角債”發生,從而從整體上降低集團公司的財務費用,提高集團公司資金的使用效率,加速集團公司資產一體化經營的進程。
(二)專業管理信貸資產,降低了市場風險
財務公司成立后,它比銀行更了解企業的生產特點,能及時為企業提供救急資金,保證生產經營活動的正常進行。由於各種原因,企業經常出現因資金緊缺而影響生產經營正常進行的情況,財務公司可以及時解決企業集團急需的資金,保證企業生產經營的正常進行。
(三)增強了企業集團的融資功能
財務公司不僅辦理一般的存款、貸款、結算業務,而且根據企業集團的發展戰略和生產經營特點,積極開展票據、買方信貸、組建銀團貸款、進入資本市場承銷集團債券、發行金融債等新業務,促進了所在集團公司的發展壯大。
財務公司在金融市場中參與的經營活動也日趨活躍,主要分為三類,結算、投資和融資。
結算類:隨著集團對財務公司資金管理要求越來越高,大部分財務公司都開始藉助銀行結算網路搭建集團內資金結算平台,加強對集團成員單位資金收與付的管理。這已經是一種趨勢,因為只有做到全部資金的高效管理,才可以實現財務公司的第一個作用。隨著部分財務公司外匯業務資格的具備,外匯資金結算的需求日趨強烈。
投資類:目前財務公司的投資要受到監管部門指標的嚴格限制,雖然也可以投資二級市場,參與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股權投資,但已經越來越強調為集團內部服務,財務公司的資金首先要為集團內部的資金需求解決問題,同時也越來越強調安全性。銀行存款、國債央行票據以及固定收益類型的理財產品是當前市場中大部分財務公司的主要需要。
融資類:信貸資產轉讓業務(包括買斷出讓和回購出讓)、拆借、票據融資、發行金融債是其企業財務公司主要融資方式。
另外,財務公司也利用其集團背景牽頭本集團項目的銀團貸款、承銷集團企業債券,也為集團內部提供諮詢、委託貸款、代開保函業務等
(一)分析
國外的類似我國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的金融類型財務公司早在20世紀初興起的,主要有美國模式和英國模式兩種類型。
1.美國模式財務公司
美國模式的金融類型財務公司與我國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相類似,是以搞活商品流通、促進商品銷售為特色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它依附於製造廠商,是一些大型耐用消費品製造商為了推銷其產品而設立的受控子公司,這類財務公司主要是為零售商提供融資服務的,主要分佈在美國、加拿大和德國。目前,美國財務公司產業的總資產規模超過8000億美元,財務公司在流通領域的金融服務幾乎涉及從汽車、家電、住房到各種工業設備的所有商品,對促進商品流通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2.英國模式財務公司
基本上都依附於商業銀行,其組建的目的在於規避政府對商業銀行的監管。因為政府明文規定,商業銀行不得從事證券投資業務,而財務公司不屬於銀行,所以不受此限制,這種類型的財務公司主要分佈在英國、日本和我國的香港。
(二)比較
1.業務範圍不受地區和行業限制。
美國模式下的財務公司雖然附屬於製造廠商,與母公司的銷售策略和行動配合密切,但沒有為母公司及母公司下屬公司進行生產性融資的責任和義務,也不是母公司的內部銀行或結算中心。其典型業務是為經銷商(批發商、零售商)、最終用戶(工業設備用戶、消費者)提供信貸服務,信貸方式包括對經銷商進行庫存、應收款抵押貸款、應收款購買等方式,還包括對用戶進行分期付款購買信貸、租賃等方式。目前,在註冊銀行、信託公司和抵押貸款公司及其他金融機構的競爭壓力下,財務公司也開始經營普通商業信貸、建築業長期抵押貸款及票據貼現等商業銀行業務,且這類業務正逐漸佔據主導地位。
2.資金主要來源於資本市場和貨幣市場。西方發達國家有發達的資本市場和貨幣市場,因而其財務公司能較容易地在金融市場上籌集到資金。根據美國法律規定,財務公司不能以吸收儲蓄以及信託方式進行融資,所以,美國財務公司的資金主要是靠儲蓄、信託之外的其他融資方式,如發行商業票據取得的。發行商業票據是財務公司的主要融資方式,商業票據在財務公司總負債結構中佔1/3以上。財務公司的在短期債務結構中佔3/4以上,中長期債務則以在資本市場上發行債券為主,銀行貸款比重較小,在財務公司總負債中的比重通常不超過10%。公司附屬型財務公司也從母公司獲得少量債務資本,此部分在財務公司總負債中的比重為10%左右。財務公司規模越大、實力越強,其商業票據在融資結構中的比重越大,則其銀行貸款比重越小。如20世紀90年代中期,通用汽車財務公司發行的商業票據占同期美國商業票據發行總值的10%。
3.資金運用渠道廣泛。美國模式財務公司籌集的資金主要是為經銷商和最終用戶提供信貸服務。但進入20世紀90年代以後,其資金運用渠道逐步拓寬,不僅為母公司產品流通提供信貸服務,而且投資於母公司以外的其他行業、產品和有價證券。不過在有價證券投資上,財務公司與一般製造公司一樣,屬於一般現金管理中以安全性、流動性為主的保值項目。
4.經營機制比較靈活。
無論是美國模式的財務公司還是英國模式的財務公司,其資金來源主要是各種形式的負債,不存在為母公司及下屬子公司直接提供金融服務的責任或義務,因而其財務槓桿程度高;加之其經營環境比銀行業寬鬆,經營機制比較靈活,其特別注重信貸資金運用的安全性、流動性和收益性,注意將資金投向風險小、流動性好、收益高的項目,而不局限於本行業或相關產業,因而其資產使用效率較高。